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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值税制下结算的补充协议
甲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 负责人: 联系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人:
根据国家全面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的政策要求,甲、乙双方(以下简称“双方”)在已签订的《中国联通业务代理协议》(协议编号:【】)的基础上,达成以下协议条款:
第一条甲方向乙方支付的渠道拓展服务费以及渠道支撑费,按照“价税分离”原则以不含税的净价作为结算基数,甲方向乙方实际支付金额=净价+净价×乙方适用税率。其中:
净价=联通佣金政策计算金额/(1+6%);乙方适用税率为乙方向甲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
第二条 甲方向乙方支付渠道拓展服务费、渠道支撑费用之前,乙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实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乙方提供的发票中价款应为不含税的净价,净价金额按第一条中所示的公式计算。
如乙方未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本协议的约定,则甲方有权按净价与可抵扣的进项税税款的合计数向乙方付款或停止向乙方支付相应的渠道拓展服务费、渠道支撑费用,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三条乙方应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 10 日内按照本合同规定将发票提交至甲方,由于乙方未在规定时限内送达发票导致甲方未能按时完成发票认证,乙方应负责更换该增值税发票,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第四条为落实国家“营改增”政策要求,乙方应及时将乙方的纳税人资格及所适用的税率通知甲方。如果乙方纳税人资格及/或乙方所适用的税率发生变化的,乙方至少应在该等变化生效前的45天书面通知甲方。
第五条本协议作为双方已签订的《中国联通业务代理协议》的补充协议,与《中国联通业务代理协议》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第六条本协议中的各项条款如与双方已签订的《中国联通业务代理协议》中的条款相冲突,则以本协议为准。
第七条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乙方各执二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岳阳 乙方:
市分公司
签字代表: 签字代表: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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