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方协议等就业的注意事项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就业三方协议注意事项”。
4.5 劳动合同相关问题的法律解读
当前我国人才市场的运行日趋完善,双向选择、自主择业、平等竞争,已成为大学生就业的必然趋势。毕业生依法履行自己的义务并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
4.5.1 劳动合同试用期的相关问题
(一)《劳动合同法》中与试用期相关的条款
1、《劳动合同法》中与试用期时间相关的条款:第十九条
2、《劳动合同法》中与试用期工资相关的条款:第二十条;第十七条
3、《劳动合同法》中与试用期辞退相关的条款: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二)试用期通过后,与调薪相关的事项
1、所有的工作条件与面试主管沟通清楚,免却今后与用人单位在薪酬福利上的争执。
2、聘用契约列明工作条件,将所有的条件以书面方式明列清楚(包括试用 期限、薪资、福利等),否则日后出现问题时无凭据可循。
3、试用期经过后主管否认面试时约定的薪酬,应与主管直接沟通。但沟通的态度将非常重要,要有自信但更要有诚信,真实、诚恳地进行沟通,千万不要 莽撞做多余与无理的要求,否则会出现反效果。若是直属主管与当时面试主管不相同时,可以透过人资单位进行双方面的确认,人资单位可能也会有档案存盘,可以协助消除员工与主管之间的沟通障碍。
4、若主管当初没有做出薪资调整的承诺,有书面备案可供查询当然最好,若公司都只用口头约定,无法签订任何书面以资证明,可能是因为公司制度不够完善,员工将可以考虑自己是否还能适应此公司的企业文化。但主管并没有做出通过试用期后调整薪资的承诺,究竟新进员工能否争取加薪呢?每间公司都有既定的制度,有固定的年度绩效考核,针对员工的工作表现,调整薪资或职位。若在公司既定的绩效考核期间,应当鼓励员工自信地衡量自身的工作表现,与部门主管沟通调整薪资的想法,主管将会视其表现,进行评估。但若员工在通过试用期后,立刻要求调整薪资,将会破坏公司既定的制度,通常主管都不会受理。
4.5.2 签订三方协议的相关法律问题
(一)三方协议的性质
三方协议是由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三方之间就学生就业方向签订的一种协议,由三方共同签署后生效。对签约的三方都有约束力。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经过双向选择达成就业意向后,必须签订学校统一发放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其他就业协议书无效。三方协议作为国家统计大学生就业率的一个根据,同时也是国家派遣证发放的一个证明。只有签署了三方协议,拿回学校,学校才会在学生毕业后将派遣证发给学生,而学生拿着派遣证到工作的单位报到,就此开始计算工龄。就业协议在毕业生到单位报 到、用人单位正式接收后自行终止。就业协议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能解决应届毕业生户籍、档案、保险、公积金等一系列相关问题。(劳动合同是毕业生上岗后,从事何种 岗位、享受何种待遇以及相关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依据)。
(二)三方协议的内容
三方协议的内容里既包括了学校对学生的就业过程进行行政管理的内容,例如移转学生档案、发放派遣证等内容,也包括用人单位和学生平等自愿协商的内容。违反这些内容的行为就是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我国《合同法》第 107 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另外,还特别指出,在三方协议涉及的三方中,真正履行责任和权利双方是用人单位和毕业生,而学校只是作为一个见证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三方协议的地位
三方协议是由学校作为见证,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一份意向性协议,它具有法律效力,但它不能替代劳动合同。首先,三方就业协议书制定的依据是国家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法规和规定,有效期为自签约日起至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止的这一段时间。而劳动合同是受《劳动合同法》和《合同法》的限定和保护,毕业生报到后再签订劳动合同。其次,就业协议是三方合同,它涉及学校、用人单位、学生等三方面,三方相互关联但彼此独立;而劳动合同是双方合同,它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两方的权利、义务构成。再次,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时仍然是学生身份,但是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是劳动者身份。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业协议的效力应当丧失。如果劳动合同与三方协议附件内容矛盾,以劳动合同为准。
(四)违背三方协议的后果
虽然双方未订立劳动合同时,“跳槽”行为将不受用人单位约束,但是出现签三方协议后违约问题,往往给人留下不诚信印象,给自身带来负面影响,频频违约又会形成一种恶性循环。毕业生签订协议书时要慎重,毕业生在协议书上签了个人意见,用人单位在协议书上签字盖章后,该协议即开始生效,毕业生不得单方面终止协议。在签订合同或解除协议之前,该协议都具有效力。如果在签订之后,又有其他就业选择,必须与原单位办理书面解约手续,经用人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备案后,办理改派或其他手续。但毕业生可能要承担相关违约责任。在明确劳动关系之后,同学们应注意及时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以防止社会保险费等权益受到侵害。毕业生不可以为不签合同就可以更自由,不签合同会损害毕业生作为劳动者的权益,特别是在双方产生劳动纠纷、劳动者出现工伤等情况时,会带来更大麻烦。
(五)签订三方协议的注意事项
1、用人单位名称是否与单位的有效印鉴名称一致,如不一致,协议无效;填写自己的专业名称时,要与学校教务处的专业名称一致,不能简写。
2、大学生不得持有多份三方协议,如果学生签订多份三方协议,则一旦出现冲突以第一份协议为准。
3、三方协议的法律效力在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之后即告终止。
4、三方协议中的违约金必须经由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协商之后约定,并且违约金的数额必须符合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相关规定。目前一般不能约定惩罚性违约金。
5、毕业生应该尽量将单位的承诺,如休假,住房补贴,解决户口,保险等各项承诺明确写入备注栏,如发生纠纷,可以此维护自己合法权利。(现实的情况是 90%的以上的三方协议中备注栏全是空白。)
4.5.3 签订劳动合同的十大注意事项
(一)签约前深入了解公司情况
学生在签约前应先了解应聘公司的背景,事先确认用工单位是否有法人资格。在签订合同前应先核实公司身份:是否有工商颁发的营业执照;是否合法;是否有固定的营业场所;招工单位是否有招工权等,以免使自己处于弱势。
(二)高工资不能取代社会保障
据了解,现在还出现了这样一种情况,某单位声明给你高工资,但是以不给职工上社会保险为条件。但没有社会保障,即使有高工资也是不妥的。你不要落入求职”陷阱”。
(三)“五险一金”一定不能放弃
“五险一金”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住房公积金。这对于今后的职业生涯具有长期的保障作用,千万不能放弃。
(四)警惕“永久性的临时工”
答应3个月的见习期,3 个月后却遭解聘。劳保用品、物质奖励、各种保险和其他福利等当然不能与正式职工享受同等待遇。学生被用人单位榨取劳动果实,见习期过长,以有问题为名予以辞退,这是毕业生找工作的普遍遭遇。
(五)拒交各种名义的费用
任何招聘单位,以任何名义向求职者收取抵押金、服装费、产品押金、风险金、报名费、培训费等行为,都属非法行为。
(六)不轻信许诺到外地上岗
对外地企业或某某外地分公司、分厂、办事处的高薪招聘,不论其待遇多么好,求职者千万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和高度的警惕,不要轻信他其口头许诺,一是不去,二是到劳动保障部门咨询,并办理相关的手续。
(七)不要将重要证件作抵押
不要将自己的身份证、学位证、毕业证等证件作抵押。有的单位以保证学生实习时间等为由扣住学生证件,根据相关规定,单位都不能扣押证件。到正规的人才市场或劳动力市场求职。
(八)掌握劳动法规和相关政策
求职者在求职前或求职过程中,应主动学习一些劳动法规和相关政策,提高自己的求职素质和独立思考的能力。
(九)谨慎签订劳动合同
与用人企业签合同时,求职者要注意三点:
一、企业是否经过工商部门登记以及企业注册的有效期限,否则所签合同无效;
二、合同字句是否准确、清楚、完整,不能用缩写、替代或含糊的文字表达;
三、劳动合同是否具有必备内容。
(十)发觉被骗,及时报案,保护证据
简单的录音往往不能作为有力证据,相关的书证、物证才是证据收集工作的重点。公司内部章程、不得对外公开的规章最好留有备份,必要时作为证据材料。否则在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中都将面临证据不足带来的不利后果。
4.5.4 劳动争议的解决途径
所谓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因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的争执 所引起的纠纷,其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条件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争议的解决途径也有多种。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争议的解决途径包括以下四种:
1、协商
协商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争议的问题直接进行协商,解决纠纷。在实践中,通过协商而解决纠纷的情况较多,但协商不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
2、调解
调解是指劳动纠纷的一方当事人就已经发生的劳动争议向劳动争议调解委 员会申请调解的程序。《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设立由单位、职工和工会 三方代表组成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本单位的劳动争议。调解也属自愿选择的纠纷解决方式,且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3、仲裁
仲裁是劳动纠纷的一方当事人将劳动争议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处理的程序。该程序既具有处理灵活、快捷的特点,又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是解决劳动纠纷的重要手段。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国家授权、依法独立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专门机构。申请劳动仲裁也是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即如果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必须先经过仲裁程序,然后才能起诉。
4、诉讼
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 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诉讼程序具有较强的法律性,作出的判决也具有强制执行力。
4.6 青岛市就业创业政策解读
青岛城市发展迅速,经济基础扎实,是山东省的经济龙头城市,为毕业生就业、创业提供了广阔的平台。近年来,青岛市人才工作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抢抓建设山东半岛蓝色经济核心区的有利契机,把实施”人才强市”战略与建设宜居幸福的现代化国际城市紧密结合,优化人才发展环境,实施人才智力引进计划,加快集聚和用好各类人才,全力打造独具特色的“蓝色人才硅谷”。青岛市针对高校毕业生来青就业创业的优惠政策主要有:
4.6.1 毕业生就业优惠政策
1、延长毕业生派遣期:自2012届毕业生起,在青岛就业的派遣期由两年延长到三年,三年内可派两次。
2、研究生住房补助:2012年7月1日以后,取得硕士、博士学位的应届国内毕业生及留学毕业生,在青就业、落户且所在单位为其缴纳”五险”的,可享受最长不超过36个月的住房补贴。博士研究生每人每月600元,硕士研究生每人每月400元。
3、青岛大学生人才储备计划:派遣期内普通高校全日制统招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及紧缺专业专科学历毕业生(根据我市紧缺专业需求情况按年度对外发布),在国(境)外取得本科以上学历、经国家教育部学历学位认证的毕业5年内的留学生,具有三级高级工以上职业技术资格的高技能人才均可加入储备中心。进入储备中心的高效毕业生,可优先推荐参加就业见习培训,政府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见习基地财政补贴;研究生学历毕业生可申请进入事业单位人才储备岗位见习;可参加一次政府财政补贴的综合职业能力培训;进入人才储备中心的博士、硕士研究生参加就业见习的,在见习期内即可享受研究生住房补贴,就业后最长可连续享受3年;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高校毕业生和211、985工程高校本科毕业生,可实施先落户,后就业的政策;对进入储备中心的高校毕业生,在签订服务协议半年后仍未就业的,自第7个月起至储备期结束,可享受政府提供的每月310元的生活补助费。
4、青岛生源毕业生一次性就业求职补贴:对于青岛生源全日制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应届毕业生(不含继续升学、参军毕业生),按照每人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就业求职补贴,毕业生毕业后可持相关材料到家庭户籍所在地街道(镇)劳动保障中心申领。
5、毕业生就业见习培训: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和派遣期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均可报名参加就业见习,见习期间,青岛籍毕业生和驻高校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由见习基地和区市分别以50%、25%的比例,按照青岛市最低工资标准提供基本生活补贴(其中,四市按照各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市财政以奖励方式给与不低于25%的补贴;其他毕业生由见习基地按照青岛市最低工资标准提供资本生活补贴(其中:四市按照各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6、综合职业能力培训:毕业年度内或派遣期内未就业的青岛籍高校毕业生和进入青岛大学生人才储备中心的毕业生可免费参加一次政府补贴的综合职业能力理论培训,培训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每人1000元。
4.6.2 毕业生创业优惠政策
1、一次性创业补贴: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和驻青高校在校大学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初次创办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可申领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2、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符合一次性创业补贴申领条件的基础上,招用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派遣期内高校毕业生和外地户籍硕士及以上学历高校毕业生,每招用1人给予2000元的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3、自谋职业扶持金:青岛籍派遣期内高校毕业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个体经营,可申领400元的自谋职业扶持金。
4、自谋职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青岛籍派遣期内高校毕业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个体经营,租用经营场所可申领每月200元、最长24个月的自谋职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
5、小额担保贷款: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和驻青高校在校大学生,来青创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可申请最高3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政府全额补贴,贴息时限最长两年。
6、创业培训优惠:毕业5年内未就业的青岛籍高校毕业生和驻青高校应届毕业生在青创业,可享受免费的大学生创业培训。
7、创业场地优惠: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和驻青高校在校大学生来青创业,可申请入驻青岛市大学生创业孵化中心和全市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经过评审入驻的可享受第1年100%、第二年50%、第三年30%的房租补贴。吸纳高校毕业生见习的,还可享受就业见习补贴。
8、人才招聘和参加会展优惠:来青创业的大学生,自企业注册之日起,3年内可免费参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组织的人才招聘会。
9、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等优惠:对大学生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大学生自主创业成立企业的,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大学生申办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受出资额限制,出资1元即可申报登记。
10、享受税收减免: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11、投资基金扶持:来青创业的大学生,符合条件的优先享受青岛市大学生创业投资基金的扶持。
12、导师扶持:来青创业的大学生,可免费加入青岛市创业者协会,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并享受创业培训、导师扶持。符合条件的优先推荐申请YBC(中国青年创业国际计划)扶持,享受5万元的无抵押、无利息、无担保资金扶持和一对一创业导师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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