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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证 金 质 押 总 协 议
编号:2011年保质协字010 号
出质人:河南莲花面粉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郑德州
住所地:河南省项城市莲花大道18号邮编:466200
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项城交通路支行250706401398电话:0394-4299780传真:0394-4298456
质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分行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申枫
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八一路58号邮编:466000
电话:0394-8236441传真:0394-810906
1为担保本协议第一条所述“主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出质人愿意向质权人提供保证金质押。双方经平等协商订立本协议。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协议中的词语解释依据主合同确定。
以使特定保证金与其所对应担保的具体主合同和主债权特定化。
第四条保证金账户
1、出质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及质权人关于开立保证金账户的业务规定在质权人处开立保证金账户。
2、质权人对出质人所开立的保证金账户信息保密。质权人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关于出质人保证金账户的任何信息或资料,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第五条保证金的交付
1、出质人应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金额等向保证金账户中逐笔交付保证金。
2、因包括但不限于信用证或保函等进行修改而增大质权人所承担的责任时,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增加保证金或提供质权人接受的其他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有权拒绝办理相关业务。
3、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在主债权被清偿前,出质人不得支取或要求返还已交付的保证金。
第六条保证金价值减少的处理
由于汇率变化或其他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原因造成保证金价值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且出质人有义务就价值减少部分相应增加保证金或提供其他形式的担保。
第七条保证金利息
质权效力及于保证金所生利息,质权人有权占有保证金所生利息,用于清偿主债权。
第八条担保责任的发生
如果出质人在任何正常还款日、履约日或提前还款日、履约日未按约定向质权人清偿,质权人有权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的约定行使质权。
第九条质权的实现
在担保责任发生后,质权人有权以保证金优先清偿质权人主合同项下发生的费用,剩余部分用于清偿主债权,也可以将保证金直接用于对外支付。
主债务在本合同之外同时存在其他物的担保或保证的,不影响质权人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及其行使,质权人有权决定各担保权利的行使顺序,出质人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担保责任,不得以存在其他担保及行使顺序等抗辩债权人。
第十条保证金的返还
1、在下列情形下,质权人可返还保证金:
(1)出质人已清偿该笔保证金所对应担保的特定主债权;
(2)出质人就该笔保证金所对应担保的特定主债权提供为质权人接受的其他担保,以此替代保证金质押;
(3)该笔保证金在质权实现后,尚有剩余。
2、质权人向出质人返还保证金时,应按出质人确定的退款路径予以退回;出质人对退款路径未作要求的,质权人应按其存入保证金原路径的退回;按上述办法无法退回的,保证金由质权人代为保管。
3、质权人向出质人返还某笔业务项下保证金时,出质人如要求将该笔保证金转存为其他业务项下的保证金的,如质权人同意接受,出质人向质权人提交《保证金质押确认书》或其它书面确认后,质权人可直接将该笔资金作为出质人所确认业务的保证金,存入质权人指定的保证金账户内。质权人认为留存保证金不足的,可要求出质人补足,质权人认为留存保证金足以担保出质人所申请业务的,余额部分可按本条第2款规定返还。
第十一条本协议与主合同的关系
鉴于出质人即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双方在此确认:
1、双方解除主合同或者使主合同提前到期的,本协议项下保证金对于已发生的债权予以担保。
2、双方协议变更主合同内容,出质人对主合同变更后的债权以保证金承担担保责任
3、质权人为出质人开立信用证又相继与之叙做进口押汇融资、买方押汇融资或其他任何形式的后续融资,出质人对该融资形成的债权直接以本协议项下保证金连续、不间断地承担担保责任。
第十二条出质人声明与承诺
出质人声明与承诺如下:
1、出质人依法注册并合法存续,具备签订和履行本协议所需的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对保证金享有合法的所有权或处分权。
2、出质人完全了解主合同的内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系基于出质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已经按照其章程或者其它内部管理文件的要求取得合法、有效的授权。
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不会违反对出质人有约束力的任何合同、协议或其他法律文件。出质人已经或将会取得设置本质押所需的一切有关批准、许可、备案或者登记。
3、出质人在每一份要出质人签字的单据、文件上的签字均为有权签字人的真实签署,加盖的公章真实合法。
4、所从事的与本协议项下有关业务的基础交易是正当的、合法的,不涉及任何欺诈、洗钱等非法行为。
第十三条缔约过失
本协议签订后,出质人拒绝或拖延交付保证金,或者因为出质人的其它原因,致使本协议不能生效,质权不能有效设立的,构成缔约过失,由此使质权人受到损失的,出质人应对质权人所受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违约事件及处理
下列情况之一即构成或视为出质人在本协议项下违约:
1、出质人以任何方式妨碍质权人根据本协议有关约定处分保证金;
2、发生本协议第六条所述保证金价值减少的情形,出质人不按质权人的要求增加保证金或提供其他形式的担保
3、出质人在本协议中所做的声明不真实或者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做的承诺;
4、出质人违反本协议中关于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其他规定;
5、出质人终止营业或者发生解散、撤销或破产事件;
6、出质人在与质权人或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之间的其他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件。
出现前款规定的违约事件时,质权人有权视具体情形分别或同时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出质人限期纠正其违约行为;
2、全部、部分调减、中止或终止对出质人的授信额度;
3、全部、部分中止或终止受理出质人在其他合同项下的业务申请;对于尚未发放的贷款、尚未办理的贸易融资,全部、部分中止或终止发放和办理;
4、宣布出质人在其他合同项下尚未偿还的贷款/贸易融资款项本息和其他应付款项全部或部分立即到期;
5、终止或解除本协议,全部、部分终止或解除出质人与质权人之间的其他协议;
6、要求出质人赔偿因其违约而给质权人造成的损失;
7、对保证金行使质权;
8、质权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第十五条权利保留
一方若未行使本协议项下部分或全部权利,或未要求另一方履行、承担部分或全部义务、责任,并不构成该方对该权利的放弃或对该义务、责任的豁免。
一方对另一方的任何宽容、展期或者延缓行使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均不影响其根据本协议及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任何权利,亦不视为其对该权利的放弃。
第十六条变更、修改与终止
本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进行变更或修改,任何变更或修改均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本协议在其项下权利义务全部履行完毕前不得终止。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本协议任何条款的无效均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凡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可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采用与主合同之约定相同的争议解决方式。
在争议解决期间,若该争议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履行,则该其他条款应继续履行。
第十八条附件
依据本协议签署的《开立保证金账户申请书》、《保证金质押确认书》,及经双方共同确认的其它附件,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与本协议相同的法律效力。
第十九条其它约定
1、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不得将本协议项下任何权利、义务转让予第三人。
2、若质权人因业务需要须委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履行本协议项下权利及义务,出质人对此表示认可。质权人授权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有权行使本协议项下全部权利,有权就本协议项下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或提交仲裁机构裁决。
3、在不影响本协议其他约定的情形下,本协议对双方及各自依法产生的承继人和受让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4、除另有约定外,双方指定本协议载明的住所地为通讯及联系地址,并承诺在通讯及联系地址发生变更时,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对方。
5、本协议中的标题和业务名称仅为指代的方便而使用,不得用于对条款内容及当事方权利义务的解释。
第二十条合同生效与质权设立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质权于自保证金交付质权人时设立。
本协议一式 贰 份,双方各执 壹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质人:质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分行
有权签字人:有权签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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