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出口运输服务协议_China Seller_0421_货物运输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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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出口运输服务协议

协议编号: __________

本运输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以下双方订立,并以最终签署完成日期作为合同生效日。

甲方: 电话: 传真:

乙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甲方系货主或货主的代理人,乙方提供国际货运相关服务。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在互惠互利、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通过海运、空运方式为甲方办理货物出口的运输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委托范围:

1.甲方委托乙方办理的具体运输事项,以委托书上载明的内容为准。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办理与本协议有关的整套委托手续。委托书为本协议的附件,经双方共同书面确认后,与本协议具备同等效力。如果委托书的规定与本协议的规定不一致,应以本协议的规定为准,除非委托书中的不一致规定明确指出该规定是对本协议中的相关具体条款进行修订。

2.如果乙方在办理本条第一款的委托事宜过程中遇到由于甲方原因导致的任何问题,甲方应负责协助乙方进行相关联系和协商以尽快解决该等问题。

二、货物出口委托书和订舱

1.甲方最迟应在货物装船前7日(海运)/开航前3日(空运)将委托书发送给乙方,并在委托书上明确注明甲方的单位名称、电话、传真及联系人,以及所托运货物的品名(中英文品名)、件数、重量、体积、目的港、装载日期、运价及特别要求,并加盖甲方订舱专用章或者公章。如果甲方未注明上述内容或者填写错误,由此引起的所有费用、损失和责任均由甲方承担。在海运旺季(每年的6月到10月以及农历新年前一个月期间),甲方最迟应在货物装船前10到14日将委托书发送给乙方。在空运旺季(每年的9月到11月),甲方最迟应在货物装船前5到7日将委托书发送给乙方。乙方在收到甲方发送的委托书后,应当及时办理订舱手续,但若由于船期/航班紧张或其他非乙方过错原因导致乙方没有订到甲方要求的船期/航班,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对超过装载日甲方要求加载和因船公司/航空公司原因未能及时配载的货物,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应当及时通知甲方,协助甲方减少损失。

2.如甲方要求更改或取消订舱(包括重新商定运价和费用),必须在海运装船前3天,空运开航前2书面通知乙方,并与乙方操作人员书面确认该等要求。若货物已进港或已离港,乙方有权拒绝更改或取消之要求。对于甲方的任何更改或取消订舱的要求,乙方不保证能够成功。甲方要求更改或取消订舱内容所产生的所有更改、取消费用及其他费用以及由此造成的所有后果由甲方承担。3.甲方要求货物紧急出运或者有特定运输期限的,应事先在委托书“特别要求”一栏中注明,乙方协调相关承运商作预计航程和航期预报,因乙方不可控制的因素造成延误,乙方不承担延误运输责任。

4.甲方若托运危险品、贵重物品、怕挤压物品、易碎品、化工品、冷冻品、冷藏品以及其他特殊物品等必须事先向乙方提出书面声明,明确指出货物性质、防护措施、以及装卸、运载等各方面的特殊要求,并得到乙方确认。否则,乙方对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的破损不负任何责任,并且甲方应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所有损失。5.甲方应当按照货物装船日期(海运)/航班日期(空运)及时通知乙方出口货物门到门的装箱/提货或送货的时间、地点。

三、出口单证交付

1.甲方应当在装船之日前7日(海运)/开航之日前3日(空运)备妥货物,并依据贸易合同的性质向乙方提交出口货物的全套完整清洁报关资料(包括:合同、发票、商检证书、许可证、核销文件、报关单、手册、装箱单及有关批文等)。甲方应保证单证和货物的一致性。2.甲方应当为其向乙方提交的委托书、报关资料、单证、书面资料和其他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备性承担完全的责任。

四、货物交付和检验

1.甲方应当按照乙方通知的货物装箱/提货时间备齐出口货物交付乙方。如果甲方自送货,则甲方应当按乙方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货物送至乙方指定地点。

2.甲方承诺,(a)甲方会如实申报并准确真实地填写货物内容、数量、声明价值等信息;(b)除非甲方已事先向乙方书面声明并得到乙方确认,甲方的货物不会夹带危险品、贵重产品、鲜活产品和其他易腐产品、易污染产品、货币、有价证券以及属于法律法规禁止或者限制出口或运输的货物(甲方同意乙方有权不予接收前述禁止或限制类的货物);(c)货物符合国家规定的或者与第三方约定的质量、包装、安全、环保和数量标准和要求;(d)货物不会导致收件人或者其他第三方人身或财产的损害,也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以及(e)对于需要依据适用法律或者同第三方的约定办理准运或者审批、检验等手续的产品,甲方会随货提供合格的准运、审批和检验文件,并注明文件种类和数量。

3.对于构成危险品的货物,甲方应当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国际公约,根据危险品货物的品名、标签、成分、相关鉴定报告、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SDS)等信息对危险品进行正确的分类和识别,并自行履行相关法律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对该危险品进行适当的包装、标记和标签,办理法律规定的进出口注册,提交正确填制的危险品运输文件,提供所需要的危险品培训等。危险品指的是:列入以下目录最新版或符合目录最新版条件的物质或物品,包括《危险化学品目录》、《航空运输危险品目录》、《中国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GB 12268 危险货物品名表》和国家《安全生产法》、《邮政法》、《民用航空法》、《海商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以及其它中国法律、行政法规、部委规章或公告、国家标准等中定义的各类“危险化学品”、“化学危险品”、“危险货物”、“危险品”、“民用爆炸物品”等一切在物流储运过程中对健康、安全、财产、环境等构成危险的物质或物品,以及目的地国法律所定义的类似性质的物质或物品。甲方同意,不委托中国或目的地国禁止储运的物质或物品、工业用危险品、超出中国最新版《GB 28644.2 危险货物有限数量及包装要求》或目的地国类似数量和包装要求的日用危险货物。如果乙方在货物中发现有超出上述双方约定的委托范围的,乙方有权拒收甲方提交的货物。此外,基于甲方及/或其人员存储、泄露、处置、运输或使用危险品而引起的任何主张或索赔要求,及因此引起的任何损失、损害、和解、成本、费用及其他责任,甲方同意免除乙方及/或其子公司、关联企业、董事、管理人员、雇员、代理人、继承人和受让人的责任,并应负责为他们抗辩并对他们提供充分补偿(包括合理的律师费)。

4.甲方同意不管其是否进行了危险品申报,构成危险品的货物造成的一切损失都由甲方承担。如果没有特殊声明,乙方对甲方提供的货源均按照普通货处理,对因此造成的货物损失、额外费用及其他任何损害,均由甲方承担。因前述情形引起的任何损失、损害、和解、成本、费用及其他责任,甲方兹免除乙方及/或其子公司、关联企业、董事、管理人员、雇员、代理人、继承人和受让人的责任,并应负责为他们抗辩并对他们提供充分补偿(包括合理的律师费)。

5.乙方有权检查甲方交付的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和包装,但进行该等检查并非乙方的义务。如果甲方交付的货物与甲方委托书/申报的内容不一致,无论乙方是否对甲方交付的货物进行检查,乙方均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均应独自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并赔偿乙方因此而遭受的一切损失。

6.如果乙方在根据本条的有关规定对货物进行检验时,发现甲方提交的货物中包含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或具有其他危险性质的物品,或者为容易变质的货物,而该等货物易导致乙方承运商运输工具损坏、或有导致运输工具内第三方货物损坏或损毁的危险,则乙方有权拒收甲方提交的货物。

7.甲方应当对货物进行适当的包装以使货物包装符合适用法律的要求以及乙方承运商的运输要求。如果在检验过程中,乙方发现货物包装有任何损坏,或任何货物和甲方提供的书面资料不符,乙方应尽快将该等情况以书面记载并通知甲方。通常情况下,乙方仅接收外包装显示良好的货物,除非乙方同意根据甲方的特别指示为外包装破损的货物办理本协议项下的运输事宜。在此情况下,乙方不对接收货物时外包装已破损的货物的任何损坏或损毁负责。

五、保险

甲方选择以下述第一种或第二种方式购买保险。

1.甲方应在声誉良好的保险公司就本协议投保广泛险种。该等保险应涵盖履行本协议所可能涉及的所有风险,并应涵盖以下内容:

i.能够涵盖所有损失额的货物财产险; ii.第三方责任险和公共责任险。

若甲方选择适用本条,甲方应在其保存的保险单上载明:在本协议期间,甲方不得取消或实质性修改保险单的内容。

2.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投保货物运输保险。保险费由甲方承担。若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乙方应配合甲方向保险公司索赔。

六、清关

1.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供的全套完整清洁提单和其他所需书面文件后,应立即委托报关行办理货物的清关手续。

2.乙方在办理清关过程中,如遇因甲方原因产生的任何问题,应及时和甲方取得联系并共同处理解决。

3.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所有资料妥善保管。

4.甲方应承担所有与货物清关手续及其他手续有关的费用和税费。

5.报关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应由甲方预付;若乙方同意,乙方可以代垫,甲方应当在乙方提交代垫费用收据或发票后立即向乙方偿还。乙方不就乙方为甲方代垫的费用开具发票。

6.乙方及其关联方将不担当货物在中国口岸海关进行出口报关的名义或实际的出口人或在目的地国家口岸进行进口报关的名义或实际的进口人。甲方应作为货物的名义及实际的出口人和/或进口人并承担相关责任。

七、货物运输

乙方应协调承运商为甲方委托运输的货物配备适当的运输工具、人员和其他设施。

八、费用项目和标准

1.拼箱方式,甲方依据乙方确认的拼箱运价和其他费用(以书面确认为准)付费给乙方。2.整箱、空运方式,甲方依据货物出运前乙方确认的价格(以书面确认为准)付费给乙方。3.运价均以开航日当日乙方公布的有效运价为依据。

九、结算方式和留置权

1.乙方应及时将结算单据提交甲方授权人员确认。如发生以下但不限于下列额外费用:海关动植检、卫检、商检、海关查货费用等费用,乙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提交甲方确认,甲方应承担由服务引起的任何增值税或类似税赋(若有)。

2.双方协商一致同意本协议下发生的费用采用以下预付费方式结算:

甲方在乙方物流平台上下单预约前,应确保甲方账号下有充足的预付款支付服务订单的预估费用,即乙方根据甲方提交的货品信息计算出的预估运费的125%。甲方在本协议签订后即可向乙方支付相当于一个月的货物运输量的预估费用。支付预付款时,甲方应使用银行转账支付,并承担银行转账手续费。甲方不应以现金支付。

乙方在甲方下单时根据甲方提交的货品信息计算预估服务费用。如甲方预付费账号下有充足的资金,乙方对该笔预估费用予以冻结,否则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支付预估费用。甲方应在收到乙方通知后的1个自然日内将不足的预付款付清。乙方在货物装船/装机后2个自然日内向甲方提供预估费用清单。

进口清关完成后,如预估费用不够支付进口清关关税及全程运费,乙方向甲方及时提供清关关税单据及更新的预估费用清单,并从甲方预付费账号下冻结差额;如甲方预付费账号下余额不足,甲方应在收到更新后的1个自然日内将不足的预付款付清。

甲方未能在以上约定时间内及时支付预估费用导致货物运输延迟的,所产生的额外仓储、运输等类似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未能及时向甲方通知需预付的费用金额导致货物运输延迟的,所产生的额外仓储和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

货品送达目的地后,乙方将从预付款中扣除运费及各类乙方垫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托运或货件相关之各类税金和政府规费)。货物派送后5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提供运输费用清单。甲方对乙方提交的费用清单如有疑义,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出;乙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双方确认费用后,乙方向甲方出具发票。

由于目的港产生的部分费用海外结算周期较长,乙方有权在货物派送后60天内向甲方提交费用清单中未能涵盖的目的港额外费用,甲方同意在乙方提交费用后的3个自然日内付款。

甲方有权在本协议终止后向乙方提出退回预付款余额(如有),但是,如届时仍有甲方货品在递送过程中,乙方有权继续冻结与该等货品的递送有关的预付款,直至服务完成后结算并退还甲方。预付款余额在扣除银行手续费后将退还至甲方付款的银行账户中。

3.甲方对于应付给乙方的费用,应在规定的付款期限内通过金融机构结算支付,不得作任何扣减。甲方不可委托他人或其它公司支付应付给乙方的费用。

4.如果甲方无法按照协议约定付款,则甲方应提前十天将该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双方可另行协商付款时间。如甲方不能按时支付任何费用和款项,乙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协议,并有权在海外扣押甲方委托之货物或者在国内任何地点留置甲方委托的任何货物和/或提单、海运单、其他运输单证、核销单等单证、文件,并向甲方收取日千分之三的滞纳金,直至结清全部费用和款项为止,由此产生的责任、费用及风险由甲方承担。

5.甲方应根据结算单据支付所有款项。收到甲方款项后,乙方以开航日期循序对已出账单的服务项目进行清账。如甲方支付款项不能支付所有款项,将影响甲方的信用额度及对乙方服务的使用。6.除另有约定外,甲乙双方之间发生的一切费用以报价货币币种结算和支付,如实际支付的币种与报价币种不同,按照乙方公布的每月汇率进行结算。如果汇率有剧烈变动,以甲乙双方协商汇率为准。子协议或附件应列明双方同意的币种等必要的结算信息。7.目的港关税等类似垫付费用,乙方凭垫付费用单据与甲方以人民币按照乙方公布的汇率结算。乙方因向境外清关代理支付目的港垫付关税所产生的手续费为人民币100元每票,以及垫付费用的千分之一(最低50元人民币,最高不超过1000元人民币)。

8.双方应当,根据适用法律的要求,负责确认并缴纳对其征收的或与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交易和付款

有关的任何税款和其它政府费用或收费(以及任何罚款、利息和其它相关附加费用)。

十、责任承担和责任限额

1.甲方应当及时向乙方提供完成本协议委托事项所需的所有相关文件和信息。如乙方无法按照协议约定完成委托事项的,乙方在主动和甲方协商后,承担相应责任。

2.由乙方向甲方签发提单的情况下,乙方应对提单载明的运输区间内的货物安全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在上述区间发生的货物损坏、丢失、延迟发货或错发货,乙方应按相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责任。由实际承运人或其代理签发提单的情况下,乙方不承担货物损坏、丢失、延迟发货或错发货的任何风险和责任。

3.若甲方委托乙方代为办理空运业务,若由于实际承运人的原因,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货物灭失、短少、损坏、污染给甲方带来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相关证据,乙方可以协助甲方参照航空公司相关赔偿规定,向实际承运人提出索赔。

4.甲方同意,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赔偿最高限额应为提单等运输单证中载明的最高限额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最高限额,但是,如果适用的法律法规、国际公约对赔偿责任限额有强制性规定的,以该等强制性规定为准。在任何情况下,乙方对甲方的赔偿仅限于甲方因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不包括任何间接损失,乙方不为任何特殊性、后果性、偶发性或惩罚性的损害承担责任,且在本协议项下乙方向甲方承担的赔偿责任累计不超过人民币500,000元,赔偿后损失货物的所有权归乙方所有。为明确起见,乙方对甲方的赔偿不包括任何利润损失(包括生产利润、经营利润和转售利润)、业务机会损失、商誉损失及其附带产生的损失,不论该等损失为直接或间接。对于本协议中未明确约定由乙方赔偿的事项,乙方也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5.在遵循本协议和相关法律的情况下,乙方不对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货物的合理损耗和甲方或甲方指定收货人本身过错所导致的货物损毁、短少、污染、变质或灭失承担赔偿责任。6.货物唛头和/或其他必要标识欠缺、不正确、或者不清楚产生的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7.如果由于甲方在货物中夹带、匿报危险品或违禁物品,致使货物、共同运输的其他物品、运输工具、机械设备受损、人员伤亡或主管机关对乙方和/或实际承运人处以罚款的,则甲方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和损失。

8.甲方在此明确授权乙方可以将合同中的全部或部分内容转委托给任何第三方处理。

9.如果由于甲方货物包装缺陷产生破损,导致货物、共同运输的其他物品、运输工具、机械设备被污染腐蚀、损坏或造成人员伤亡的,甲方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和损失。

10.货物出运后,甲方要求退运,或更改目的港、中转港,或更改运输方式的,必须经甲乙双方书面确认且甲方付清有关费用后方有效。甲方结清相关费用前,乙方有权不予执行上述更改要求或暂停运输,期间所产生的额外费用及对双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11.如甲方委托的货物已运抵目的港/目的地,但收货人拒绝支付目的港费用,则目的港的各种费用由甲方承担和支付。如果目的港/目的地无人提货、收货人拒绝提货、延迟提货或放弃货物,若收货人或其他付款义务人拒绝支付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到付运费、共同海损分摊、滞期费、乙方或乙方的代理人为货物垫付的费用、货物在目的港/目的地产生的保管费、仓储和堆存费、拍卖或变卖等处置费用,以及其他应当向乙方或者乙方目的港/目的地代理支付的费用),则甲方应当无条件支付全部的费用及退运费用,并承担所有的风险与责任。而且,对于甲方订舱出运的货物,无论甲方是否是提单等运输单证中载明的托运人,甲方均应对上述目的港/目的地费用承担支付义务,并且,甲方对于上述目的港/目的地费用的支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12.甲方应赔偿因其违反本协议中对乙方做出的陈述或承诺而给乙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13.乙方根据本协议第十条的规定,应向甲方承担因货物的损坏、丢失、延迟发货或错发货而导致的赔偿责任的,乙方有权将其对甲方所承担的赔偿数额折算成甲方向乙方支付的本协议项下服务费 的折扣。在乙方提议采用上述折扣,且得到甲方同意并认可后,乙方即完成其对甲方承担的本协议第十条项下的赔偿义务,不需再另行对甲方进行赔偿。

十一、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预见并且其发生和后果是双方无法控制和避免的事件,包括天灾、风暴、洪水、闪电、火灾、事故、战争、暴动、民乱、罢工、封锁、中断或非一方自身的劳资纠纷、在法律程序下进行的查封或没收、适用法律或政策的变动以及在国际商业中被普遍认为属于“不可抗力”的其他事件。

2.如因任何不可抗力发生而导致乙方不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则该等不能履行不视为对协议的违反。

3.如果协议一方认为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受到该等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当在最短的时间内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书面通知另一方该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同时应采取相应措施最大限度地缩小可能发生的损失。在该等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14天内,受到该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向对方提供由政府机关或公证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如有)供对方确认。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竭尽所能在合理能够履行的范围内履行协议义务,并且应将包括任何其他合理履行方式的任何建议告知另一方。但是,在另一方同意该等建议之前,该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不得实施该建议。

十二、法律适用与纠纷解决

1.本协议的成立、效力、解释和履行,以及本协议项下发生的任何争议,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如果发生由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双方之间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尽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该等争议。如协商不成,对于采用海运方式的,任何一方有权将该等争议提交上海海事法院诉讼解决;对于采用空运方式的,任何一方有权将该等争议提交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或根据法律规定要求由其上级法院专属管辖。

十三、合同期限

1.2.3.4.本协议有效期一年,自该合同的最终签署完成日期开始向后计算一年为合同的有效期限。

如双方在协议期满之前30天双方就协议的续签均未表示异议,则本协议到期将自动顺延一年。任何一方在提前至少90天书面通知对方后,可以在合同到期前终止本协议。

一方也可以在与对方协商一致后,以书面形式变更或解除协议。如有变更及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一样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四、其他条款

1.甲方确认其知悉、理解并同意本协议项下包括乙方免责条款、责任限制条款在内的全部条款。甲方确认在其签署本协议前,乙方已就此类免责、责任限制条款向甲方作出了符合适用法律要求的特别提示,并全面解答了甲方对此有关的问题。

2.甲方向乙方承诺并保证,在本协议签署时及整个协议期限内:(a)甲方是依据中国法律合法设立、有效存续并良好运营的实体;(b)甲方拥有所有必需的法定资质、权利、能力和授权签订本协议并履行相应义务,并已获得为经营其业务依法所需的所有许可、批准、证照和授权;(c)甲方及其所有的承包商、代理人和供应商将在甲方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和行使权利过程中遵守适用的法律;以及(d)甲方对其交给乙方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所有权或已获得了足够的授权,并且货物在本合同项下的交付及运输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的知识产权;(e)甲方陈述并保证甲方及其金融机构并不受制裁,亦未作为禁止或受限实体被列入任何名单,或被此等禁止或受限实体持有或控制。维护前述名单的机构包括但不限于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美国政府 3.4.5.6.7.(例如美国财政部特别指定国民名单和海外逃避制裁者名单,及美国商务部的实体名单)、欧盟或其成员国,或其他适用的政府机关。

未经协议一方事先书面同意,协议另一方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让本协议。任何试图违反本条规定进行的转让均为无效。下列情况下,乙方可以转让本协议(或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和义务):(1)转让给其关联企业;或(2)当发生合并、重组、出售全部或重要资产或类似交易时。

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一方可能收到有关对方的不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保密信息”)。收到保密信息的一方同意:(a)所有保密信息均为对方的独占财产;(b)该方仅在履行本协议的合理必要的范围内使用保密信息,并保证接触保密信息的人知悉并遵守本条规定的保密义务;(c)该方不能将保密信息向除上述规定外的任何个人、公司或其他第三方披露;以及(d)该方将采取一切合理措施来保护保密信息,使其不被以非经本协议明确允许的方式使用或披露。未经对方事先书面许可,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在宣传材料中)发布有关服务的任何新闻稿或公开声明,或使用对方的名称、商标或标识,也不得以任何方式使人误解其与对方之间的关系。

甲方和乙方是独立的合同方,本协议并不在甲方和乙方之间产生任何合伙、合资、代理、特许权使用、销售代表或雇佣关系。

基于甲方及/或其人员的故意或过失(包括但不限于违反本协议或侵权、严格责任或不当行为)而导致的任何第三方对乙方的主张或索赔要求,或因其故意或过失造成的乙方的损失、损害,导致乙方支出的成本、费用,为达成和解而支出的款项或承担的其他责任,甲方兹免除乙方及/或其子公司、关联企业、董事、管理人员、雇员、代理人、继承人和受让人的责任,并应负责为他们抗辩和充分补偿以使其免受损失。

除非另行约定,本协议所规定的通知应以书面形式通过以下地址或邮箱地址送达给对方。任何一方的地址或联系方式发生变化,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甲方联系人(职务):

甲方联系地址: 甲方邮箱地址/联系电话: 乙方联系人(职务):

乙方联系地址: 乙方邮箱地址/联系电话:

8.若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被法院或有权政府机构认定为无效或部分无效,则双方同意除无效条款以外仍应执行本协议其它条款,部分有效条款在其可执行的范围内仍继续执行。

9.如因特殊原因,本协议终止后,甲乙双方仍承担协议终止前规定的双方应当履行而尚未履行完毕的一切责任和义务。

10.本协议连同所有的附件或附表均构成双方关于服务事项的完整和最终协议,替代双方先前的关于运输服务的任何协议、谅解和商讨。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应以书面形式做出,并经双方签署后生效。11.本协议有效期限内,双方发出的与履行本协议有关的流程、通知等相关文件均属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本协议由中文写成并以中文为准,如有英文译本,英文译本仅供参考。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协议由双方授权代表签署并自协议页首生效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公章)(公章)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签署日期:

签署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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