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大学本科生实习教学管理办法_湖南大学实践教学网

实习报告 时间:2020-02-28 16:51:44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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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学本科生实习教学管理办法

湖大教字[2001]34号

实习教学是本科学生培养中十分重要的实践教学环节,其目的是理论联系实际,增强学生对于社会、国情和专业背景的了解;通过考察和实践,使学生拓宽视野,巩固和运用理论知识,培养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创新能力;增强劳动观念,激励学生敬业、创业精神;积极探索实习教学与“产、学、研”一体化相结合的新途径、新办法,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实习教学管理,使其更为科学化、合理化和规范化,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习教学的组织与管理

实习教学工作由学院按照学校实习教学有关要求实施。各学院项目根据学科,专业特点制订本科学生实习的工作细则和实施方案,并接受学校检查与监督。

二、实习教学时间安排

根据不同专业和学科性质特点,按照教学计划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质按量完成。

三、实习教学内容与形式

实习教学内容分认识实习(社会调查)、生产实习、毕业实习、金工和电工电子实习等多种类型。

实习教学方式采取集中与分散、校内与校外等多种组织形式进行。对于分散形式的实习教学,要加强组织领导,严格实习要求和监督检查,确保效果与安全。

四、《实习教学大纲》的制定

《实习教学大纲》是教学计划所设置的实习环节拟达到的教学目标及具体教学要求,是制订实习教学计划、组织学生实习和成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各专业都应根据本专业的特点和要求,不断修改和完善实习教学大纲。《实习教学大纲》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实习性质、目的、任务和要求;(2)实习组织领导;(3)实习内容、形式与时间安排;(4)实习考核与成绩评定;(5)实习纪律与注意事项;(6)其它有关内容。

五、《实习教学计划》的制定

《实习教学计划》是按照《实习教学大纲》的要求,结合接受实习单位的条件制定实习教学的具体执行程序。由学院或实习指导(带队)教师会同接受实习单位有关人员按《实习教学大纲》的要求负责制订,并报教务处备案。

《实习教学计划》应包括:实习内容、实习单位、实习时间与地点、实习日程安排和实习经费预算等。

六、实习教学场所的安排

在满足《实习教学大纲》要求、保证实习效果和质量的前提下,按照“就近就地”、“相对稳定”和“节约”的原则,实习教学场所可在校内外实习教学基地或与本专业教学内容相关的单位中选择安排。

七、实习教学工作安排

1.各学院按照教学计划进程,于每年10月填写下一年度的实习计划表,报教务处备案。

2.各学应成立实习教学指导小组,负责组织学生实习前的动员和中期检查,及时解决实习中所出现的各种问题和困难,实习结束后及时做好总结与评定工作。教务处会同院(系)进行中期实习教学检查或抽查。

3.院(系)应安排中、高级职称的教师或具有一定带教经验的管理人员担任学生教学工作。

4.实习学生应认真记好实习记录,撰写实习报告和个人实习总结。指导(带队)教师要经常检查、督促,审阅后提出评语,并作为学生实习成绩考核的依据之一。

5.暑期期间外出实习,学生可持学生证和湖南大学学生参加暑期实习证明,购买半价火车票。实习前,由各班班长统一到学院开具证明,并到校办盖章。

八、实习教学经费的管理

1.实习教学经费按不同专业、年级和实习学生人数,由教务处按照一定的标准下拨到学院。

2.实习教学经费应由各学院负责管理,必须做到专款专用,教务处将不定期进行检查。

九、实习教学考勤

1.实习学生应按教学计划规定,认真完成实习教学内容,听从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安排和指导,并参加各项教学活动。

2.因病不能参加实习者,要有医院证明和书面陈述报告,向学院办理请假手续;未参加实习或实习成绩不及格者需重修,否则不予毕业。

十、学生实习纪律

实习学生必须遵守《湖南大学学生实习规则》和实习单位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特别是实习现场规章、保密及安全制度。对违反实习纪律的学生,应及时给予教育批评,经多方教育无效或情节特别严重者,必须暂停其实习,并及时报告学院及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并按照校纪校规作相应处理。

十一、实习教学成绩的考核

实习教学成绩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考试采用百分制,考查采用五级记分制(五级为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二者相互对应为:优秀(100-90分)、良好(89-80分)、中等(79-70分)、及格(69-60分)、不及格(59分以下)。考核形式可多样化,如写出实习(生产)报告、笔试、口试、现场操作、设计、完成作业等。学生按照《实习教学计划》完成各类实习教学任务,经考试或考查合格者,给予相应学分。

十二、实习教学总结与评估

实习教学结束后,各专业要组织交流,并写出书面总结。总结材料中应包括《实习教学计划》的执行情况、指导方法、质量分析与评估、存在问题、解决措施、经验体会、建议和其它等。

十三、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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