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章申请书(精选8篇)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无违规证明申请书”。
第1篇:交通违章复议申请书
交通违章复议申请书
【篇1:对交通警察简易处罚行政复议申请书】
对交通警察简易处罚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
工作单位:
住址:
驾驶证号码: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
请求事项:
一、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制发的编号为no:119065499568、no:119065499569、no:119065499570的三份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确认被申请人处罚程序违法,返还三次罚款500元整。
二、请求公布两个涉案监控设备的近期检验报告。
三、请求确认在德州百货大楼北十字路口设置的由南向北的车辆禁止左转标志违法,取消此禁令标志。
四、请求公布交通罚款的数量、流向。
事实及理由:
一、事情过程:
二、理由:
(一)处罚程序违法,行政处罚无效。
首先是被申请人处理申请人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其次是不听取申请人的申辩理由,再次是处罚决定书上无处罚法律依据、无交警签字。《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被申请人适用简易程序对申请人处以100元、200元罚款,违背法律规定。《行政处罚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交通安全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在《立法法》非常清晰非常明确,毫无疑问,《行政处罚法》是实施行政处罚所必须遵循的上位法、基本法。况且,《行政处罚法》中简易程序是单独章节单独规定的行政程序法,是专门法,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仅仅是简易程序中的一种语言表述表现形式,并非对简易程序这一概念单独另作了规定,其并非“同一概念或事实或事项”。所以,依据此条款对申请人适用简易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是十分错误的。并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警察支队的下属大队能否作为行政处罚主体等问题的答复》([2009]行他字第9号)第三条:本案的行政处罚行为作出时间是在违法行为发生后将近一年,地点也不在违法行为发生地,故不属于当场处罚。本案与以上答复属于同样的情况,所以被申请人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申请人的做法是违法的。
退一步讲,即使能够适用简易程序,工作人员不听取申请人的申辩理由、处罚决定书上无处罚法律依据、无交警签字,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二款、《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之规定,也属于程序违法,行政处罚无效。
(二)不区分情节轻重、全部按照最高限额处罚,违反立法精神和法律规定。
道路的存在意义是为了公众通行,以提高通行效率为首要目的,以交通安全为前提。交通行为的主体是人(包括行人和驾驶人),任何法律和交通执法人员都不能否认他们的当场判断能力。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条、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三条、第八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不区分情节轻重,一律顶格从重处罚是错误的,是违法的。
申请人的第一次违章是因为右转的路口被行人占道,并且横向车辆、行人稀少,申请人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借道右转行驶,即使未按照标志指示的方向行驶,但是提高了通行效率,也属于违章情节轻微,完全可以不予处罚。更何况照片中只能反映出对面的路面有道路指示标志,却不能证明申请人行驶的道路上有指示标志。被申请人行政处罚的证据、理由不足。
申请人的第二次“违章”是因为元旦期间,车流、人流非常大,由当场一个女交警现场指挥、尾随前面车辆行进的,申请人有两个证明人。如此状况竟然被处罚,申请人情愿相信是被申请人的失误,而不是真正地“钻进了钱眼儿里去了”。显然,此行政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三条“对违
法行为的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文明、公开、及时的原则”的规定。试想,在车辆年审时处罚近两年的车辆违章行为,会有多少人能够记得清楚每次违章的细节,又会有多少人交了类似的冤枉钱???
申请人的第三次违章与第二次是同一地点、同一事由,申请人非常不能理解的是在此处设立禁止左转标志的意义。申请人与很多驾驭人交流此事,他们都是见到此标志后右转走几十米再左转由东向西进德百,或者继续北向行驶,到德州大酒店路口左转回来,如此行驶只是因为一个禁止左转的禁行标志。难道设置此标志的意义只是为了让驾驶人多转几圈吗?这样明显地人为增加了此处的车流量、降低了通行效率!那么在此处设立禁止左转标志的意义何在?由南向北行驶的车辆如何进德百?第二次在元月2日的违章时,车流、人流非常大,交警现场指挥的情况下允许左转,事实完全可以说明在此处允许左转是提高道路通行效率的。我宁愿相信这不是执法机关为了罚款而设立的“执法陷阱”。因此,申请人要求公布当时设置此标志的理由、依据。退一步说,即便是设置此禁止标志的目的是因为此处车流量大,左转车辆会阻碍左侧直行车辆的行驶,容易造成交通堵塞,但是,申请人这两次的行为并没有造成如此结果,已经是顺利通行,属于情节显著轻微,被申请人也给予顶格处罚,显然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114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技术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者依法予以处罚”,请注意条文中使用的是“可以”二字,并不是“应当”。作为驾驭人,我们从心理上宁愿相信立法者的本意并非为了给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开辟一条生财之道,但恰恰是这“可以”二字确实在客观上的的确确已经是给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一条生财之道,这二字使得整个道路交通安全法成为质疑的焦点。《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道路交通安全法也明文规定要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教育,《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三条、第八条也有明确规定。但是,目前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热衷于通过安装电子眼等手段拍摄取证,假借交通安全为名,以罚代管,全部按照法律规定的最高限额处罚,将交通违章处罚演变为一种单纯意义上的惩罚,违背了交通违章处罚的本质。
理论上认为行政行为合理性包括下列原则:一是,适当性原则,即行政主体所采取的措施必须能够实现行政目的或至少有助于目的的实现,并且属于正确的手段。二是,必要性原则,又称最小侵害原则,这是指如有许多措施可实现行政目的,则必须选择那些最有必要的,而所谓最有必要的就是选择对公众不会造成损害或损害最小的措施,即在能够实现行政目的的前提下,选择对公民权利侵害最轻的方式。因此,尽管从目前的规定看,交警电子取证在法律上并没有明文禁止,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交通执法仍应当遵循行政行为合理性原则,否则,势必会造成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行政权力的扩张和滥用,侵害到公民的权利,有损行政行为的公正性。
法律、法规不是只约束公民的专政武器。秉公执法、执法严正,立法为公、执法为民是执法机关、执法者保护公民合法利益免受侵害的根本。部分交通警察
在执法时,不接受群众监督、指正,此种工作作风、执法方式、执法态度严重损害了执法者、人民警察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崇高形象;玷污了法律法规公正严明的庄严神圣;脱离了实事求是,密切联系群众的原则;人为制造公众与国家、管理者之间的矛盾,人为制造不和谐因素。作为执法机关、执法者利用职权,使用强权凌驾于人民群众之上,是公权力的滥用;是对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的亵渎;是对纳税资源、国家资源的浪费;人为造成公众利益、公民个人利益损失。粗暴执法、钓鱼执法在部分执法者内心藏匿的劣根,暴露出其平时缺少党性教育、不加强思想道德学习、对法律法规继续教育的轻视态度;忘记了为人民服务的根本;本末倒置,是非善恶不分;强权专政,欺凌百姓,以权自肥,甚至以权分肥(如外地有交警每罚款100元,交通设备安装公司得款39元的报道)。以上种种,完全是与共建和谐、法制社会的立法、执法根本背道而驰,完全是与市委、市府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建设幸福德州的精神背道而驰!
【篇2:交通违章行政复议书】
交通违章行政处罚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住址*************,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大队长。
复议请求
请求撤销编号3310211000851211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事实与理由 一、被申请人认定的未按规定停车,影响其它车辆和行人通行的事实不清。
一是2010年6月18日,***路暴风城路停放的车辆较为拥护,已无多余的停车位置,即便是在绿化带周围非停车位也停满了车辆。为不妨碍其它车辆或行人通行,经仔细观察后在***路暴风城正面紧接着一辆多出一半停车位的车辆后停车,车辆前身在规定的停车位内,由于划定的人行道不规范,车辆后身距人行道1米外,但未占用人行道位置,车身后部周围遗留空间较大,并不存在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可能。故被申请人认定的违章事实不清,缺乏依据。
二是被申请人执法行为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立法精
神和相应规定。如果被申请人认定存在影响其它车辆和行人通行的事实成立,那么根据交通行政执法目的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6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
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之规定,被申请人应及时通知车主将车辆立即移开,或在无法联系到车主情形下可依法决定将车辆拖至不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位置。被申请人在发现申请人未按规定停车后,仅仅以简单的行政罚款了事,未采取任何有效措施及时通知车主纠正违法行为,放任违法状态持续,该行为存在行政不作为之嫌,已违反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责令及时纠正”和第九十二条第(四)项“只处罚不纠正的”之规定。且申请人在违章当日未收到处理通知书,在6月21日收到被申请人短信通知后才知晓6月18日10点因违章要求去接受处罚。
三是被申请人的执法行为存在显失公平,缺乏公正性,随意性过大。6月18日,在暴风城门前即人行道上,一辆车停放位置占据了整个人行道,在附近的绿化带周围非指定的停车位上也停满了车辆,被申请人在取证违章停车时,仅仅对申请人的车辆进行拍照取证,而未对其它违章车辆进行处罚,存在主观选择性执法行为,对同样的违法行为作出完全不同的处理结果。况且,这些位置的违章停车问题长期(每天)存在(证据附后),对此,被申请人是否因出于选择性不进行执法检查,还是仅注重罚款而出于不作为不去纠正违法行为,让违法长期存在。
二、被申请人处罚程序违法。
一是被申请人依法以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执法人员应当向申请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申请人。本案中,被申请人发现违法行为时,未当场作出行政处罚,也未通知申请人到场接受处理,而是申请人在6月21日收到短信通知后,主动到被申请人办公地点被处以了行政处罚。依据行政处罚法规定,仅有在违法行为现场才能适用简易程序作出处罚,故被申请人适用的处罚程序违法。即便是申请人同意在被申请人办公地点接受处罚,被申请人在作出处罚时,未有行政执法人员在场,未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未经执法人员当场签字或盖章,未将处罚处罚决定当场宣告后送达申请人。在违法处理办事窗口,仅有两名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协警员,根据申请人的告知的内容,将处罚决定书打印后交给申请人签字。
二是被申请人在作出处罚决定前未告知申请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未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利。申请人在6月21日获悉违章情况后到其办公地点,在未履行法定程序前便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要求去缴纳罚款。
三、本案所依据的的证据不充分。
一是处罚决定书称,违法事实“有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所列举证据不完整、不明确,比如是照片还是录像,或是其它证据,致使申请人无法知道被查获的违法行为到底是依据什么证据来认定。
二是据知情的群众发映,6月18日对申请人车辆拍照取
证的主体是协警员,并不是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执法人员。故本案所依据的证据形成过程、来源和程序不合法,不能作为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
四、适用法律错误。一是根据申请人当时车辆停放位置和现场路况环境,部分车身已在规定的停车位内,并不会产生“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后果,被申请人未通知申请人挪动车辆或拖开也足以证明。无论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还是《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规定,对违章停车处以罚款的前提条件是违章行为现场无法及时纠正,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况下才得以采取。申请人向来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在两年内未发生一例交通违章行为,此次由于一时疏忽出现不规范行为,且又未产生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后果,情节显著轻微,根据《行政处罚法》“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等规定。在对违法行为处罚上,法律有明确规定相应处罚措施的,应首先适用法律,即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理,即应采取警告或提醒警示等措施来实现执法目的,而为了罚款不根据违法行为情节等因素,简单的选择适用地方性法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来实现罚款目的,不仅在法律适用上存在错误,实施罚款后又不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其执法动机也不具有合法性。
综上,为进一步规范被申请人执法行为,降低凭个人主观臆断执法、选择性执法等现象,实现交通行政执法公正公平,保障我县道路畅通有序,本人在承认自身行为存在不当的前提下,特依法提出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此致
***人民政府
申请人:***
*****年**月***日
附:1、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证明处罚事实)。
2、浙江省代收罚没款专用票据(证明申请人已缴纳罚款)。
3、违章发生地现场照片三张(申请人于*****年**月***日拍摄的照片,证明申请人未在人行道上停车,当时停车位置不影响其它车辆或行人通行;事发地长期以来每天存在违章停车现象,被申请人对此违法行为均未作处罚等事实)。4、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篇3:交通违法行政复议申请书】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的名称
行政复议请求
3.请求赔偿申请人因机动车辆被查扣造成的交通费用损失。
主要事实和理由
一、行政强制措施无法定依据
1.无需检验鉴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 — 1 — 2.非收集证据需要。被申请人派出人员拍摄现场照片,当场绘制现场图,申请人当场予以确认;申请人的机动车左拐弯与直行摩托车发生剐蹭,双方责任明确;经医生诊断,交通事故仅造成人身软组织挫伤,车辆伤害极其轻微。本次交通事故情节轻微,责任明确,证据确凿,申请人交强险、车辆年检证、驾驶证符合要求,无需采取扣押机动车的行政强制措施来收集证据。
3.不得实施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法》第五条规定:“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申请人认为,在本起交通事故中,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查明交通事故,明确双方责任的目的,无需实施行政强制。被申请人无视实际情况,动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违反了行政强制适当原则。
二、行政强制措施违反法定程序
《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规定了被申请人实施行政强制扣押措施应当遵守的规定,被申请人违反多项法定程序,扣押决定书重要事项缺失。
1.执行行政强制措施的人员身份不明。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中签名的两名人员与实际执行强制措施的人员不一致。
2.未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在行政强制现场,执行行政强制 — 2 — 措施的人员未出示执法身份证件,也没有任何经申请人确认的文书载明执行行政强制措施的人员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未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在行政强制执行现场,被申请人未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4.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在行政强制执行现场,申请人认为交通事故损害轻微,责任明确,证据确凿,无需强制扣押财物,被申请人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5.未制作现场笔录。被申请人派出人员仅拍摄现场照片,绘制现场图,未当场制作行政强制措施的现场笔录。7.查封、扣押决定书的重要事项缺失:
一是未载明扣押期限。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被申请人未载明扣押期限,意在不依据现场情况及办案实际,滥用行政强制权力,以最高期限或不定期限进行查扣。二是未载明扣押场所。意在模糊保管人为行政机关或委托第三人保管的情形,变相收取保管费,涉嫌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个人谋取利益。
决定书未准确载明。
四是申请行政复议的途径缺失。《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中,仅载明行政复议途径为“上级公安机关”,向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的途径被遗漏。
附件:《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此致
— 4 — 申请人:
第2篇:违章行政复议申请书
违章行政复议申请书
【篇1:交通违章行政复议书】
交通违章行政处罚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住址*************,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大队长。
复议请求
请求撤销编号3310211000851211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一、被申请人认定的未按规定停车,影响其它车辆和行人通行的事实不清。
一是2010年6月18日,***路暴风城路停放的车辆较为拥护,已无多余的停车位置,即便是在绿化带周围非停车位也停满了车辆。为不妨碍其它车辆或行人通行,经仔细观察后在***路暴风城正面紧接着一辆多出一半停车位的车辆后停车,车辆前身在规定的停车位内,由于划定的人行道不规范,车辆后身距人行道1米外,但未占用人行道位置,车身后部周围遗留空间较大,并不存在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可能。故被申请人认定的违章事实不清,缺乏依据。
二是被申请人执法行为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立法精
神和相应规定。如果被申请人认定存在影响其它车辆和行人通行的事实成立,那么根据交通行政执法目的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6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
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之规定,被申请人应及时通知车主将车辆立即移开,或在无法联系到车主情形下可依法决定将车辆拖至不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位置。被申请人在发现申请人未按规定停车后,仅仅以简单的行政罚款了事,未采取任何有效措施及时通知车主纠正违法行为,放任违法状态持续,该行为存在行政不作为之嫌,已违反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责令及时纠正”和第九十二条第(四)项“只处罚不纠正的”之规定。且申请人在违章当日未收到处理通知书,在6月21日收到被申请人短信通知后才知晓6月18日10点因违章要求去接受处罚。
三是被申请人的执法行为存在显失公平,缺乏公正性,随意性过大。6月18日,在暴风城门前即人行道上,一辆车停放位置占据了整个人行道,在附近的绿化带周围非指定的停车位上也停满了车辆,被申请人在取证违章停车时,仅仅对申请人的车辆进行拍照取证,而未对其它违章车辆进行处罚,存在主观选择性执法行为,对同样的违法行为作出完全不同的处理结果。况且,这些位置的违章停车问题长期(每天)存在(证据附后),对此,被申请人是否因出于选择性不进行执法检查,还是仅注重罚款而出于不作为不去纠正违法行为,让违法长期存在。
二、被申请人处罚程序违法。
一是被申请人依法以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执法人员应当向申请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申请人。本案中,被申请人发现违法行为时,未当场作出行政处罚,也未通知申请人到场接受处理,而是申请人在6月21日收到短信通知后,主动到被申请人办公地点被处以了行政处罚。依据行政处罚法规定,仅有在违法行为现场才能适用简易程序作出处罚,故被申请人适用的处罚程序违法。即便是申请人同意在被申请人办公地点接受处罚,被申请人在作出处罚时,未有行政执法人员在场,未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未经执法人员当场签字或盖章,未将处罚处罚决定当场宣告后送达申请人。在违法处理办事窗口,仅有两名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协警员,根据申请人的告知的内容,将处罚决定书打印后交给申请人签字。
二是被申请人在作出处罚决定前未告知申请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未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利。申请人在6月21日获悉违章情况后到其办公地点,在未履行法定程序前便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要求去缴纳罚款。
三、本案所依据的的证据不充分。
一是处罚决定书称,违法事实“有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所列举证据不完整、不明确,比如是照片还是录像,或是其它证据,致使申请人无法知道被查获的违法行为到底是依据什么证据来认定。
二是据知情的群众发映,6月18日对申请人车辆拍照取 证的主体是协警员,并不是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执法人员。故本案所依据的证据形成过程、来源和程序不合法,不能作为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
四、适用法律错误。一是根据申请人当时车辆停放位置和现场路况环境,部分车身已在规定的停车位内,并不会产生“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后果,被申请人未通知申请人挪动车辆或拖开也足以证明。无论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还是《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规定,对违章停车处以罚款的前提条件是违章行为现场无法及时纠正,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况下才得以采取。申请人向来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在两年内未发生一例交通违章行为,此次由于一时疏忽出现不规范行为,且又未产生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后果,情节显著轻微,根据《行政处罚法》“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等规定。在对违法行为处罚上,法律有明确规定相应处罚措施的,应首先适用法律,即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理,即应采取警告或提醒警示等措施来实现执法目的,而为了罚款不根据违法行为情节等因素,简单的选择适用地方性法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来实现罚款目的,不仅在法律适用上存在错误,实施罚款后又不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其执法动机也不具有合法性。
综上,为进一步规范被申请人执法行为,降低凭个人主观臆断执法、选择性执法等现象,实现交通行政执法公正公平,保障我县道路畅通有序,本人在承认自身行为存在不当的前提下,特依法提出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此致
***人民政府
申请人:***
*****年**月***日
附:1、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证明处罚事实)。
2、浙江省代收罚没款专用票据(证明申请人已缴纳罚款)。
3、违章发生地现场照片三张(申请人于*****年**月***日拍摄的照片,证明申请人未在人行道上停车,当时停车位置不影响其它车辆或行人通行;事发地长期以来每天存在违章停车现象,被申请人对此违法行为均未作处罚等事实)。4、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篇2:交通违章行政复议申请书】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情况:
姓 名:xxx
职 业:xxx
出生年月:xxx1年xx月
驾驶证号码(同身份证号码):xxxxx
经常居住地址:xxx
邮政编码: xxxx
联系电话:xxxx1
申请行政复议的请求:
请求撤销2xxx年xx月xx日(星期x)下午xx时xx分许对申请人车牌为xxxxxx小客车停放在 xxxxx处违章停车行政处罚。
事实和理由:
2xxx年xx月xx日(星期x)下午xx时xx分,本人将车牌为
xxxx小客车停放在xx路xx街xx东门门口处,前往家中拿取钱包,15时50分,回到车上时发现本人车辆被贴了白色《违法停车告知 单》(编号为xxx,见附复印件)。
申请人认为:
1.人驾驶的小客车停放的位置特殊,紧靠小区景观护栏顺向依次停放,未停放于道路上,也未压盲道与人行道,且不影响其他道路车辆行人正常通行。
2.放位置位于小区硬化水泥地面处,位置紧靠防护栏,未阻挡或影响其他车辆及行人出入小区;此处无标示,故该位置存在歧义,容易让人误以为该处可以临时停放车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以下简称“道例”)第三十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在城市道路上施划停车泊位,并规定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若交管部门认为该地方不可停车,应设立禁停标示或划线,若小区物业不允许停车,应由物业进行检查并提醒;
根据 “道例”第三十七条 规定: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不规范,机动车驾驶人容易发生辨认错误的,交通标志、标线的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改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法”)规定第一百零五条 道路施工作业或者道路出现损毁,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应当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设置或者应当及时变更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及时变更,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负有相关职责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其中就对警示标志和交通标志有要求。
3.《违法停车告知单》记录的违法停车地点仅记载为“xx路”,据我所知,xx路南起xx街,北至xx街,全长xx公里,本次记录违法地点过于不精确,本人停放的位置为xx路xx街xxx东门,该执法人员存在执法潦草现象;若该《违法停车告知单》在本人为到来前丢失,将造成本人的错误猜测,虽存在违法照片,但要尽量消除执法误会。“道法”第一百零七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依据、处罚内容、时间、地点以及处罚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本人郑重建议:交管部门处理事故时,务必本着对公民负责,对国家负责,严格执法的态度,详细记录事故的时间、地点、人物、过程等重要违法要素,避免产生歧义。“道例”第一百零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度,防止和纠正道路交通安全执法中的错误或者不当行为。
案件要点:
申请人驶离后的下午,此处又有车辆停放,此后每天不同时段均有车辆在此停放(见附件一)。在本案发生后第4天早晨6点30,即x月xx号早晨,一辆白色的丰田小轿车被粘贴《违法停车告知单》(见附件二),由此可见:交管部门不允许该地点停车,那么,群众及小区居民为何全然不知呢?根据国家事件“四不放过”原则,①案件原因未查清不放过;②案件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③案件责任人和周围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④案件没有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不放过。
具体对照而言:
(1)①案件原因,此处无禁停标示和提醒标志,人员对地点如何定义不清楚;详细而言,每个具有驾驶资格的人员均接受过道路标示及道路相关规定,也接受理论考试,完全可以识别交通标示,然而却导致多数人员不清楚该处的定义,难道要所有在此停过车的人均处罚一次,达到法律宣贯的效果?那我是否可以认为交管部门依托这样含糊不清的位置,不提醒,不设标,好有利于“钓鱼执法”?我相信这种做法严重我国立法的本意,国家应该保护人民群众的财产和合法利益,而不是以损害群众的利益来执行法律,这与文明执法严重背道而驰,也损害了公民的知情权;秉公执法、执法严正,立法为公、执法为民是执法机关、执法者保护公民合法利益免受侵害的根本。
(2)②案件责任人:停车司机和停放车辆;③案件教育:事故责任人必须接受教育,周围群众也必须受到教育;详细而言:若该处不允许停车,那么停车司机是必须要接受教育,同时要求周围的人都要知道该处不允许停车,若没有达到教育效果,那么案件的处理是徒劳的,城市人口众多,一个一个接受教育的话,交管部门的劳动量岂不很多?因此案件需要进行宣贯.并提醒周围群众。
(3)④案件措施:事故频繁发生,制定有效措施;详细而言:若不制定有效措施,问题依旧重复发生,达不到整改的效果;交管部门应对案件频发地点采取相应措施,有效减少公民违法现象,方能体现执政为民。该案件可借鉴xx市高新交警大队治理车辆办法,提升文明治理的效果;该篇报道标题为:《xx高新交警巧用“提示单” 提醒轻微违法停车行为》“提示单”用于提醒车辆停放方向不对或存在在禁停路段临时停车等轻微违法行为。此种方式先是进行教育、提示,而不进行处罚。车辆停放方向不对、占用部分人行横道或在禁停路段临时停车等轻微违法行为,会以“提示单”方式进行教育、提示,而不进行处罚;若长时间还未整改,将进行处罚。但占压盲道等妨碍行人通行的明显违法停车行为,依法张贴罚单进行处罚,将车辆进行拖离,维护公共秩序。提醒车主在规定时间内将车开走,逾期不整改再予以处罚。xx高新交警的这一做法特别人性化,受到市民的高度认同。彰显了xx市“文明执法为人民”的良好形象。
案件处理:
鉴于本次案件未严重违反交通法规,且未造成交通法规,建议处理从轻处罚,对申请人进行教育、批评为主,取消罚款处罚,并务必在停车处设置相关标示。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警号为xxx,,姓名为xx的民警于xxxx年xx月xx日(星期x)
下午xx时xx分许对申请人车牌为xxx小客车停放在xx路xx街xx门口处的违章停车事件因标示不清,执法填写不明,事件轻微,处罚过重,且事件发生后不予设标,处理不合理性,望能执法为民,而不是情绪执法、思维定式执法,以免造成错误处罚决定。
据上事实和理由,申请人望复议机关能查明事实,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支持本申请人的申请复议请求,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督促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
致
xx市公安局 xx市政府
年 月 日申请人:
【篇3:行政复议申请书(交通)】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 身份证号:**************
法律文件送达地址:上海市**区*****路*****弄*****号*****室,邮编:*****
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因不服虹口交决字[2014]第3*****0-0*****0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
罚决定书所做出的罚款200元、机动车驾驶证记6分的行政处罚,要求予以撤销该
决定。(见附一)
事实和理由:
一、2**4年*月*日星期一下午*时*分,申请人驾驶车牌号为沪a*****的小客车由
东向西沿汶水路行驶,在吴*路口等候红灯时被从右后侧行驶上来一辆帕萨特警车上执
勤交警(以下简称警察a)通过喇叭呼叫靠边停车,我靠边停车后告知在前一路口不按
交通信号灯行驶,并电台呼叫另一执勤交警(以下简称警察b)向我开具了《道路交通
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编号3*****2,详见附件二),我当场提出异议。
二、申请人驾驶车辆与右后侧的执勤帕萨特警车几乎并排行驶,并且两个路口相距
200米左右,且该时段为放学高峰,此路段路面情况及其复杂,路口通行行人与非机动 车较多,机动车行驶缓慢不存在不按信号灯行驶的客观条件。
三、警察b开具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编号3*****2,详见附
件二)。描述的涉嫌违法行为与警察a对我违法地点描述矛盾。
四、在整个执法行为上作为具有技术优势的一方,申请人希望虹口交通警察支队能
提供执法现场执法过程的现场2位执法交警现场执法时的录音录像,提供涉嫌违法行为
现场的视频监控录像,还原事实真像。
五、申请人历史驾驶行为良好,至今未有因交通违法行为的扣分记录。
综上所述望能还事实本来面目,而不是情绪执法、思维定式执法造成的错误处罚决定。
致
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
上海市虹口区政府 申请人:
20**年*月**日
第3篇:违章处理申请书(推荐)
申请书
本人,身份证号:,驾驶证档案编号。
年 月 日,本人驾驶(号码)车在 发生 的违法行为,因自助罚缴一体机上无法进行处理,特申请在违法处理窗口进行处理。
申请人: 批准人: 办理人:
年 月 日
申请书
本人,身份证号:,驾驶证档案编号。
年 月 日,本人驾驶(号码)车在 发生 的违法行为,因自助罚缴一体机上无法进行处理,特申请在违法处理窗口进行处理。
申请人: 批准人: 办理人:
年 月 日
第4篇:交通违章行政复议申请书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情况:
姓 名:xxx 职 业:xxx
出生年月:xxx1年xx月
驾驶证号码(同身份证号码):xxxxx 经常居住地址:xxx
邮政编码: xxxx 联系电话:xxxx1 申请行政复议的请求:
请求撤销2xxx年xx月xx日(星期x)下午xx时xx分许对申请人车牌为xxxxxx小客车停放在 xxxxx处违章停车行政处罚。
事实和理由:
2xxx年xx月xx日(星期x)下午xx时xx分,本人将车牌为 xxxx小客车停放在xx路xx街xx东门门口处,前往家中拿取钱包,15时50分,回到车上时发现本人车辆被贴了白色《违法停车告知 单》(编号为xxx,见附复印件)。
申请人认为:
1.人驾驶的小客车停放的位置特殊,紧靠小区景观护栏顺向依次停放,未停放于道路上,也未压盲道与人行道,且不影响其他道路车辆行人正常通行。
2.放位置位于小区硬化水泥地面处,位置紧靠防护栏,未阻挡或影响其他车辆及行人出入小区;此处无标示,故该位置存在歧义,容易让人误以为该处可以临时停放车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以下简称“道例”)第三十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在城市道路上施划停车泊位,并规定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若交管部门认为该地方不可停车,应设立禁停标示或划线,若小区物业不允许停车,应由物业进行检查并提醒;
根据 “道例”第三十七条 规定: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不规范,机动车驾驶人容易发生辨认错误的,交通标志、标线的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改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法”)规定第一百零五条 道路施工作业或者道路出现损毁,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应当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设置或者应当及时变更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及时变更,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负有相关职责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其中就对警示标志和交通标志有要求。
3.《违法停车告知单》记录的违法停车地点仅记载为“xx路”,据我所知,xx路南起xx街,北至xx街,全长xx公里,本次记录违法地点过于不精确,本人停放的位置为xx路xx街xxx东门,该执法人员存在执法潦草现象;若该《违法停车告知单》在本人为到来前丢失,将造成本人的错误猜测,虽存在违法照片,但要尽量消除执法误会。“道法”第一百零七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依据、处罚内容、时间、地点以及处罚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本人郑重建议:交管部门处理事故时,务必本着对公民负责,对国家负责,严格执法的态度,详细记录事故的时间、地点、人物、过程等重要违法要素,避免产生歧义。“道例”第一百零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度,防止和纠正道路交通安全执法中的错误或者不当行为。
案件要点:
申请人驶离后的下午,此处又有车辆停放,此后每天不同时段均有车辆在此停放(见附件一)。在本案发生后第4天早晨6点30,即x月xx号早晨,一辆白色的丰田小轿车被粘贴《违法停车告知单》(见附件二),由此可见:交管部门不允许该地点停车,那么,群众及小区居民为何全然不知呢?根据国家事件“四不放过”原则,①案件原因未查清不放过;②案件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③案件责任人和周围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④案件没有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不放过。具体对照而言:
(1)①案件原因,此处无禁停标示和提醒标志,人员对地点如何定义不清楚;详细而言,每个具有驾驶资格的人员均接受过道路标示及道路相关规定,也接受理论考试,完全可以识别交通标示,然而却导致多数人员不清楚该处的定义,难道要所有在此停过车的人均处罚一次,达到法律宣贯的效果?那我是否可以认为交管部门依托这样含糊不清的位置,不提醒,不设标,好有利于“钓鱼执法”?我相信这种做法严重我国立法的本意,国家应该保护人民群众的财产和合法利益,而不是以损害群众的利益来执行法律,这与文明执法严重背道而驰,也损害了公民的知情权;秉公执法、执法严正,立法为公、执法为民是执法机关、执法者保护公民合法利益免受侵害的根本。
(2)②案件责任人:停车司机和停放车辆;③案件教育:事故责任人必须接受教育,周围群众也必须受到教育;详细而言:若该处不允许停车,那么停车司机是必须要接受教育,同时要求周围的人都要知道该处不允许停车,若没有达到教育效果,那么案件的处理是徒劳的,城市人口众多,一个一个接受教育的话,交管部门的劳动量岂不很多?因此案件需要进行宣贯.并提醒周围群众。
(3)④案件措施:事故频繁发生,制定有效措施;详细而言:若不制定有效措施,问题依旧重复发生,达不到整改的效果;交管部门应对案件频发地点采取相应措施,有效减少公民违法现象,方能体现执政为民。该案件可借鉴xx市高新交警大队治理车辆办法,提升文明治理的效果;该篇报道标题为:《xx高新交警巧用“提示单” 提醒轻微违法停车行为》“提示单”用于提醒车辆停放方向不对或存在在禁停路段临时停车等轻微违法行为。此种方式先是进行教育、提示,而不进行处罚。车辆停放方向不对、占用部分人行横道或在禁停路段临时停车等轻微违法行为,会以“提示单”方式进行教育、提示,而不进行处罚;若长时间还未整改,将进行处罚。但占压盲道等妨碍行人通行的明显违法停车行为,依法张贴罚单进行处罚,将车辆进行拖离,维护公共秩序。提醒车主在规定时间内将车开走,逾期不整改再予以处罚。xx高新交警的这一做法特别人性化,受到市民的高度认同。彰显了xx市“文明执法为人民”的良好形象。案件处理:
鉴于本次案件未严重违反交通法规,且未造成交通法规,建议处理从轻处罚,对申请人进行教育、批评为主,取消罚款处罚,并务必在停车处设置相关标示。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警号为xxx,,姓名为xx的民警于xxxx年xx月xx日(星期x)下午xx时xx分许对申请人车牌为xxx小客车停放在xx路xx街xx门口处的违章停车事件因标示不清,执法填写不明,事件轻微,处罚过重,且事件发生后不予设标,处理不合理性,望能执法为民,而不是情绪执法、思维定式执法,以免造成错误处罚决定。
据上事实和理由,申请人望复议机关能查明事实,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支持本申请人的申请复议请求,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督促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
致
xx市公安局 xx市政府
****年**月**日
申请人:
第5篇:交通违章行政申请书怎么写
一、交通违章行政申请书怎么写
申请人情况:
姓 名:xxx
职 业:xxx
出生年月:xxx1年 xx 月
驾驶证号码(同身份证号码):xxxxx
经常居住地址:xxx
邮政编码:xxxx
联系电话:xxxx1
申请行政复议的请求:
请求撤销 2xxx 年 xx 月 xx 日(星期 x)下午 xx 时 xx 分许对申请人车牌为 xxxxxx 小客车 停放在 xxxxx处违章停车行政处罚。
事实和理由:
2xxx 年 xx 月 xx 日(星期 x)下午 xx 时 xx 分,本人将车牌为 xxxx小客车停放在 xx 路 xx 街 xx东门门口处,前往家中拿取钱包, 15时 50分,回到车上时发现本人车辆被贴了白 色《违法停车告知 单》(编号为 xxx ,见附复印件)。
申请人认为:
1、人驾驶的小客车停放的位置特殊,紧靠小区景观护栏顺向依次停放,未停放于道路 上,也未压盲道与人行道,且不影响其他道路车辆行人正常通行。
2、放位置位于小区硬化水泥地面处,位置紧靠防护栏,未阻挡或影响其他车辆及行人出入小区;此处无标示,故该位置存在歧义,容易让人误以为该处可以临时停放车辆, 根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以下简称“道例”)第三十三条 城市人 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 在城市道路上施划停车泊位, 并规 定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若交管部门认为该地方不可停车, 应设立禁停标示或划线, 若小区 物业不允许停车,应由物业进行检查并提醒;
根据 “道例”第三十七条 规定: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不规范,机动车驾驶人容易发 生辨认错误的,交通标志、标线的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改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 安全法》(以下简称“道法”)规定第一百零五条 道路施工作业或者道路出现损毁,未及时 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应当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设 置或者应当及时变更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及时变更,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负有相关职责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其中就对警示标 志和交通标志有要求。
3、《违法停车告知单》记录的违法停车地点仅记载为“ xx 路” ,据我所知, xx 路南起 xx 街,北至 xx 街,全长 xx公里,本次记录违法地点过于不精确,本人停放的位置为 xx 路 xx 街 xxx 东门, 该执法人员存在执法潦草现象;若该 《违法停车告知单》在本人为到来前丢失, 将造成本人的错误猜测, 虽存在违法照片, 但要尽量消除执法误会。“道法” 第一百零七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依据、处罚内容、时间、地点以及处 罚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本人郑重建议:交管部门处理事故时,务必本着对公民负责,对国家负责,严格执法的态度, 详细记录事故的时间、地点、人物、过程等重要违法要素, 避免产生歧义。“道例” 第一百零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 追究制度,防止和纠正道路交通安全执法中的错误或者不当行为。
案件要点:
申请人驶离后的下午,此处又有车辆停放,此后每天不同时段均有车辆在此停放(见 附件一)。在本案发生后第 4天早晨 6点 30, 即 x 月 xx号早晨,一辆白色的丰田小轿车被 粘贴《违法停车告知单》(见附件二),由此可见:交管部门不允许该地点停车,那么,群众及小区居民为何全然不知呢?根据国家事件“四不放过”原则, ①案件原因未查清不放过;②案件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③案件责任人和周围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④案件没 有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不放过。
具体对照而言:
(1)案件 原因,此处无禁停标示和提醒标志,人员对地点如何定义不清楚;详细而言, 每个具有驾驶资格的人员均接受过道路标示及道路相关规定,也接受理论考试, 完全可以识 别交通标示, 然而却导致多数人员不清楚该处的定义, 难道要所有在此停过车人均处罚一次,达到法律宣贯的效果?那我是否可以认为交管部门依托这样含糊不清的位置,不提醒, 不设标,好有利于“钓鱼执法”我相信这种做法严重我国立法的本意,国家应该保护人民 群众的财产和合法利益, 而不是以损害群众的利来执行法律, 这与文明执法严重背道而驰,也损害了公民的知情权;秉公执法、执法严正,立法为公、执法为民是执法机关、执法者保 护公民合法利益免受侵害的根本。
(2)案件 责任人:停车司机和停放车辆;③ 案件 教育:事故责任人必须接受教育,周围群众也必须受到教育;详细而言:若该处不允许停车,那么停车司机是必须要接受教育,同 时要求周围的人都要知道该处不允许停车, 若没有达到教育效果,那么案件的处理是徒劳的, 城市人口众多, 一个一个接受教育的话, 交管部门的劳动量岂不很多?因此案件需要进行宣 贯、并提醒周围群众。
(3)④案件 措施:事故频繁发生,制定有效措施;详细而言:若不制定有效措施,问题依 旧重复发生, 达不到整改的效果;交管部门应对案件频发地点采取相应措施, 有效减少公民 违法现象,方能体现执政为民。该案件可借鉴 xx 市高新交警大队治理车辆办法,提升文明治理的效果;该篇报道标题为:《 xx 高新交警巧用 “ 提示单 ” 提醒轻微违法停车行为》 “ 提示 单 ”用于提醒车辆停放方向不对或存在在禁停路段临时停车等轻微违法行为。此种方式先是 进行教育、提示,而不进行处罚。车辆停放方向不对、占用部分人行横道或在禁停路段临时停车等轻微违法行为,会以 “ 提示单 ” 方式进行教育、提示,而不进行处罚;若长时间还未整 改, 将进行处罚。但占压盲道等妨碍行人通行的明显违法停车行为,依法张贴罚单进行处罚, 将车辆进行拖离, 维护公共秩序。提醒车主在规定时间内将车开走, 逾期不整改再予以处罚。xx 高新交警的这一做法特别人性化,受到市民的高度认同。彰显了 xx 市 “文明执法为人民” 的良好形象。
案件处理:
鉴于本次案件未严重违反交通法规, 且未造成交通法规, 建议处理从轻处罚, 对申请人进行教育、批评为主,取消罚款处罚,并务必在停车处设置相关标示。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警号为 xxx , , 姓名为 xx 的民警于 xxxx 年 xx 月 xx 日(星期 x)
下午 xx 时 xx 分许对申请人车牌为 xxx 小客车停放在 xx 路 xx 街 xx 门口处的违章停车事件因
标示不清,执法填写不明,事件轻微,处罚过重,且事件发生后不予设标,处理不合理性, 望 能 执 法 为 民 , 而 不 是 情 绪 执 法、思 维 定 式 执法 , 以 免 造 成 错 误 处 罚 决 定。
据上事实和理由,申请人望复议机关能查明事实,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支持本 申请人的申请复议请求,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督促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
致
xx 市公安局
xx 市政府
申请人:
年 月 日
第6篇:认识违章、杜绝违章—反习惯性违章决心书
我们的安全意识是在经过多年的实践和许多惨重的安全教训中逐步积累形成的,安全意识形成后总结出最基本的经验教训:就是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要安全。通过多年的共同努力,安全意识不断提高,安全局面不断稳定,在我们周围已很少出现大的违章现象,看似安全形势一片大好,然而在这些大好形势的背后,存在着许多不同形式的违章现象,这些习惯性违章虽说性质不是十分恶劣,只是习惯,但是对我们的安全局面同样有着巨大的威胁,因此,杜绝习惯性违章工作刻不容缓。
我们供电企业多年来一直把安全放在第一位,安全生产局面的稳定也给我们企业带来了较好的经济效益。但是习惯性违章是安全生产的大敌,是事故的源头。杜绝习惯性违章是一个长期的工作,是一个烦琐的工作,是一个以人为本的工作,我们不应该把安全工作看作是走过场的事情,而是要把它实实在在地去做,他影响着全局的安全局面乃至整个社会,因此,杜绝习惯性违章刻不容缓。
我们知道,一个人最难克服的困难就是改正自己的习惯,“江山易改,本性难移”这话不无道理。大家都在为改造自己的不良习惯做着不懈的努力,现在我们的工作现场的安全环境已经有了较大的改善,但是习惯性违章还是没有完全杜绝,这些违章具有普遍性和习惯性,是沿袭不良习惯和错误做法的行为,往往被人疏忽,然而忽视过后得来却是一个个惨痛的教训,因此,杜绝习惯性违章刻不容缓。
如何消除我们工作中的习惯性违章,我认为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做起。首先要从“头”做起:所谓“头”就是领导的重视程度及自身的安全意识是开工前安全事项的交代。其次是从“中”抓起:所谓“中”就是领导在工作现场的检查指导,是在工作中大家相互关心的意识和落实“三不伤害”的程度,是工作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是否称职。最后是“收尾”:就是在工作结束后对本次工作的安全总结和防范措施,以上这些措施看似容易做起来难。如果我们能把这三项工作做好做扎实,那我们的安全局面将会呈现一个良好的势头。
在工作中,好习惯将使我们的工作更安全,坏习惯只能害人害己,危害他人,所以我们万万不能违章行事,尤其不能发展为习惯性违章。只有大家从自身做起,养成按章办事的良好习惯,相信事故与我们无缘,我们企业安全的天空才会一片明朗。
第7篇: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
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在发生事故的原因中,约占60—70%。群众中有句口头语,叫做“十次工伤,九次违章”。由此要见,无论是安全检查或事故分析,都不可忽视这两方面。
反违章,除隐患,是预防为主、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积极措施,也是安全检查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当前,实行经济承包中,对广大干部和工人进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界限划分的教育十分重要,本节将徐州某公司经过长期实践总结出来的它们之间的界限划分节录于后,供安全检查中“双反”或事故分析时的参考。1.违章指挥
凡违反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条例、规程、制度和有关规定,均属违章指挥。主要内容概括如下:
(1)不认真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有关本职工作规定履行职责,不按“五同时”规定执行。对安全生产不负责任,官僚主义,玩忽职守,瞎指挥。
(2)不按安全教育规定对新工人、复工工人、换岗工人进行教育;对从事特种作业的工人(如机动车辆、锅炉、压力容器、电气、焊接、起重、爆破等)不进行专业培训和考核发证;在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生产时,操作者未经学习教育;节假日加班不进行安全教育等。
(3)不按要求及时批转、传达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文件、规定、通知等,或借故拖延、积压、拒不执行者。
(4)新建、改建、扩建、挖潜革新项目,不执行“三同时”的规定,不履行审批手续;不按有关规定要求设计施工,乱改乱建;不经竣工验收、擅自决定投入使用。
(5)对安全监察部门和安技部门已发出停止使用通知单的设施,未消除隐患,擅自安排使用。
(6)劳动纪律松驰,生产管理混乱;工作现场脏、乱、差,放任自流,不积极治理,影响安全生产。
(7)多工种、多层次同时作业,现场无人指挥和监护,不制订安全措施,不执行危险作业审批制度和不执行安全措施。
(8)对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认真按照“三定、四不推”的原则及时整改,又不作整改规划。
(9)发生工伤事故,不按“三不放过”的原则认真接受教训和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仍继续冒险作业。
(10)违章派车:不按载货、载人等行驶规定用车。带病(刹车、灯光、喇叭、后视镜、刮雨器等不齐全、失效)出车;指令驾驶员违章驾驶。
(11)设备安装不按照技术标准和规定程序进行施工、检查、验收、移交;对在检查验收中提出的问题尚未解决前就擅自投入使用。(12)在机电设备检修的同时,不把安全防护保险装置项目纳入检修计划。
(13)在有事故隐患、安全防护装置缺少或失灵的设备上,强行安排生产任务;对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起重设备、电气、机动车辆等)不按规定制造、购置、安装和使用。在使用中,不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或安全防护装置缺损时仍安排生产。
(14)指派身体健康状况很不适应本工种要求的人员上岗操作。(15)企业、车间、班组实行经济承包时,在无安全生产保证措施和考核制度的情况下,布置工人拼设备、拼体力、抢时间、争速度。2.违章作业
凡在生产过程中违反工厂安全规章制度,如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工厂安全守则、安全用电规程、交接班制度等以及有关安全生产的通知、决定等均属违章作业。主要内容概括如下:(1)不按规定穿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和生产过程中穿拖鞋、凉鞋、高跟鞋、裙子、喇叭裤、围巾、腰巾以及袒胸露背等。
(2)工作不负责任,擅自离岗,玩忽职守,违反劳动纪律,在工作时间内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活动。
(3)发现设备或安全防护装置缺损,不向领导反映,继续操作。自作主张,擅自将安全防护装置拆除并弃之不用者。
(4)擅自动用未经检查、验收、移交或查封的设备和车辆,以及未经领导批准任意动用非本人操作的设备和车辆。
(5)不按安全规程、工艺规程操作设备,或为了突击生产任务使设备超负荷运行。
(6)对易燃、易爆、剧毒物品,不按规定进行储运、收发和处理。(7)特种作业工种无证单独操作、机动车辆持学员证单独驾驶和无证驾驶。特种设备和要害部门,不认真登记和交接班,擅自离岗。(8)不执行“危险作业申请单”所规定的安全措施。对领导的违章指挥盲目服从不加抵制。
(9)使用已失去额定负荷能力或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各种起吊设备和工具(如绳、链、钩、环以及各种吊具等)。
(10)不按规定及时清理作业现场,清除的废料、垃圾,不向规定地点倾倒,工件任意摆放,堵塞通道。
(11)经济承包中不讲安全,以拼设备、拼体力来抢时间、赶速度。
第8篇:区分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区分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在发生事故的原因中,约占60~70%。有句口头语,叫做“十次工伤,九次违章”。由此要见,无论是安全检查或事故分析,都不可忽视这两方面。
反违章,除隐患,是预防为主、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积极措施,也是安全检查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如何区分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界限是十分重要的,在此将对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进行分析,供公司各车间管理人员在检查中作为参考。(一)违章指挥
(1)对安全生产不负责任,官僚主义,玩忽职守,瞎指挥。
(2)不按安全教育规定对新工人、复工工人、换岗工人进行教育;对从事特种作业的工人(如机动车辆、锅炉、压力容器、电气、焊接、起重等)不进行岗位专业培训和考核发证;在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生产时,操作者未经学习教育。
(3)不按要求及时批转、传达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文件、规定、通知等,或借故拖延、积压、拒不执行者。
(4)对安全管理部门已发出停止使用通知单的设施,在未消除隐患的前提,擅自安排使用。(5)劳动纪律松驰,生产管理混乱;工作现场脏、乱、差,放任自流,不积极治理,影响安全生产。
(6)多工种、多层次同时作业,现场无人指挥和监护,不制订安全措施,不执行危险作业审批制度和不执行安全措施。
(7)对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认真及时整改,又不作整改规划。
(8)发生工伤事故,不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接受教训和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仍继续冒险作业。
(9)违章派车:不按载货、载人等行驶规定用车。带病(刹车、灯光、喇叭、后视镜、刮雨器等不齐全、失效)出车;指令驾驶员违章驾驶。
(10)设备安装不按照技术标准和规定程序进行施工、检查、验收、移交;对在检查验收中提出的问题尚未解决前就擅自投入使用。
(11)在机电设备检修的同时,不把安全防护保险装置项目纳入检修计划。
(13)在有事故隐患、安全防护装置缺少或失灵的设备上,强行安排生产任务;对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起重设备、电气、机动车辆等)不按规定使用,不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或安全防护装置缺损时仍安排生产。
(14)指派身体状况很不适应本工种要求的人员上岗。(15)在无安全生产保证措施的情况下,布置工人拼设备、拼体力、抢时间、争速度。(二)违章作业
(1)不按规定穿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和生产过程中穿拖鞋、凉鞋、高跟鞋、裙子、围巾、腰巾以及袒胸露背等。
(2)工作不负责任,擅自离岗,玩忽职守,违反劳动纪律,在工作时间内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活动。
(3)发现设备或安全防护装置缺损,不向领导反映,继续操作。自作主张,擅自将安全防护装置拆除并弃之不用者。
(4)擅自动用未经检查、验收、移交或查封的设备和车辆,以及未经领导批准任意动用非本人操作的设备和车辆。
(5)不按安全规程、工艺规程操作设备,或为了突击生产任务使设备超负荷运行。(6)对易燃、易爆、剧毒物品,不按规定进行储运、收发和处理。
(7)特种作业工种无证单独操作、机动车辆无证驾驶。特种设备和要害部门,擅自离岗。(8)不执行“危险作业申请单”所规定的安全措施。对领导的违章指挥盲目服从不加抵制。(9)使用已失去额定负荷能力或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各种起吊设备和工具(如绳、链、钩、环以及各种吊具等)。
(10)不按规定及时清理作业现场,清除的废料、垃圾,不向规定地点倾倒,工件任意摆放,堵塞通道。
违章操作心理分析
(一)侥幸心理
是许多违章人员在行动前的一种重要心态。把出事的偶然性绝对化,在实际操作中认为“违章不一定出事,出事不一定伤人,伤人不一定伤己”。这些人,不是不懂安全操作规程,也不缺乏安全知识,技能水平也不低,但是“明知故犯”。
(二)惰性心理
侥幸心理的一种,在作业中能少动就少动,能省力便省力,能将就就将就的一种心理状态.a.干活图省事,嫌麻烦。
b.节省时间,得过且过。
(三)麻痹心理
麻痹大意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心理因素之一。行为上表现为马马虎虎,大大咧咧,盲目自信。
a.盲目相信自己的以往经验,认为技术过得硬,保准出不了问题。
b.是以往成功经验或习惯的强化,多次做也无问题。我行我素。
c.高度紧张后精神疲劳,也容易产生麻痹心理。
d.个性因素,一贯松松垮垮,不求甚解的性格特征。自以为绝对安全。
e.惯性操作,不注意周围环境和条件的变化。
(四)逆反心理
是一种无视社会规范或管理制度的对抗性心理状态,一般在行为上表现“你让我这样,我偏要那样、越不许干,我越要干”等特征。
a.显现对抗:当面顶撞,不但不改正,反而发脾气,或骂骂咧咧,继续违章。
b.隐性对抗:表面接受,心理反抗。
(五)逞能心理
争强好胜本来是一种积极的心理品质,但如果它和炫耀心理结合起来,且发展到不恰当的地步,就会走向反面。
a.争强好胜,积极表现自己,能力不强但自信心过强,不思后果、蛮干冒险作业。
b.长时间做相同冒险的事,无任何防护,终有一失。
(六)冒险心理
冒险也是引起违章操作的重要心理原因之一。
a.理智性冒险,为了一个神圣的目标,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
--英雄
b.非理智性冒险,受激情的驱使,有强烈的虚荣心,怕丢面子,硬充大胆。
--蛮干
(七)从众心理
指个人在群体中由于实际存在的或头脑中想象到的群体压力,而在知觉、判断、信念以及行为上表现出与群体中大多数人一致的现象。
a.自觉从众,心悦诚服、甘心情愿与大家一致违章。
b.是被迫从众,表面上跟着走,心理反感。
(八)无所谓心理
表现为遵章或违章都满不乎。
a.是本人根本没意识到危险的存在,认为章程是领导用来卡人的。
b.是对安全问题谈起来重要,干起来次要,比起来不要,不把安全规定放眼里。
c.认为违章是必然的,不违章就干不成活。
(九)好奇心理
好奇心强。什么都感觉很新鲜,乱摸乱动,使人和设备处于不安全状态。
因周围发生的事转移注意力或影响正常操作,造成违章事故。
(十)情绪波动 思想不集中
情绪是心境变化的一种状态。
顾次此失彼、手忙脚乱。
高度兴奋导致不安全行为。
(十一)技术不熟练 遇险惊慌
对突如其来的异常情况,惊慌失措,甚至茫然。
无法进行应急处理,难断方向。
(十二)工作枯燥
厌倦心理
从事单调、重复工作的人员,容易产生心理疲劳和厌倦感。
重复不断无变化的、缺乏自主性、感觉不到有意义和重要性。
(十三)错觉下意识心理
这是个别人的特殊心态,一旦出现,后果极为严重。
错觉是有刺激物的情况下发生的,一般不会消失(不同于幻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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