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减免税申请手续_海关减免税

申请书 时间:2020-02-28 20:03:05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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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减免税申请手续

减免税政策是国家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和个人而实施的一项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单位在享有减免税优惠待遇的同时,要珍惜这一权利,依法申请、使用、保管和处置减免税货物,并承担相应义务。

为方便企业、单位了解海关关于减免税货物的申办和监管要求,加强内部管理,对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关于申请手续

(一)申请流程:申请单位项目备案预录---海关项目备案审核---申请单位减免税审批预录---海关减免税审批----海关出具《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报关进口。

减免税备案、减免税审批和减免税后续管理中的相关审批事项实行三级审批作业制度。

(二)申请时限:除另有规定外,项目单位应在货物进出口15天前,持齐全有效单证向海关申请办理进出口货物减免税审批手续。

(三)受理时限: 海关受理备案申请和减免税审批申请,在单证齐全有效和电脑数据无疑义的情况下,应分别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如果该申请须由所在地主管海关上报直属海关审批,直属海关在接到有效的单证及电脑数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除外。

(四)申请材料: 减免税项目备案、审批所需单证,详见附件。

(五)减免税备案手续

1项目单位在申请办理进出口货物减免税审批手续之前,应当向主管海关申请进行减免税备案。海关对申请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项目单位进行资格确认,对项目是否符合减免税政策要求进行审核,确定项目的减免税额度等事项。

2项目单位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时,应当填写《减免税备案申请表》,并向海关提交齐全有效的备案单证。

3海关对项目申请单位的主体资格和项目的资格进行形式审核。海关收到项目单位的减免税备案申请后进行审核。海关重点审核申请备案提交的单证是否齐全、有效,申请填报规范的,受理申请并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审批决定。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海关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之项目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4项目单位因故需变更备案内容的,应向主管海关递交书面申请说明原因,并提交按规定需项目审批部门出具的意见,经海关审核后予以办理变更手续。

项目单位因故需撤销或停止执行的减免税项目,应向主管海关递交书面申请说明原因,并提交按规定需项目审批部门出具的意见,经海关审核后予以办理作废手续。

(六)进出口货物减免税审批手续

1项目单位应当在货物进出口前,填写《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并持齐全有效单证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进出口货物减免税审批手续。未在货物进出口前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视作自动放弃其有关货物的减免税资格,海关应当不予办理其有关货物的减免税手续。

2海关在受理进出口货物减免税手续前,审核所提交单证是否齐全、有效,各项数据填报是否规范,项目资金来源是否影响减免税货物的所有权。

海关受理项目单位申请后,审核申请减免税货物是否符合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是否为不予免税商品,是否在减免税额度内,经审核无误后予以签发《征免税证明》,除另有规定外,有效期不超过半年。

3项目单位因故需变更已签发的《征免税证明》中可直接变更的栏目的,应当向主管海关提出书面申请,海关审核同意后予以变更;

因故需变更其他栏目或作废已签发的《征免税证明》的,应向主管海关递交书面申请,海关审核同意后予以变更或作废,并收回作废的《征免税证明》。

项目单位不慎遗失已签发的《征免税证明》且需重新办理的,应向主管海关递交书面申请,海关审核同意并经核实《征免税证明》的使用情况后,应及时将尚未使用的原《征免税证明》的电子数据予以作废,并重新签发《征免税证明》。

(七)减免税货物的税款退还和担保

1按照规定可予减免税的货物已征收税款的,并且项目单位在货物进出口前,按照规定持有关文件向海关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项目单位可在货物实际进出口之日起3个月内持《征免税证明》、主管海关出具的货物进口前受理减免税审批申请的书面证明及其它有关单证向海关申请退税。

2正在海关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过程中,进出口货物已经到达港口,项目单位向海关申请先放行货物的,可凭主管海关出具的正在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的书面证明和足额税款担保向海关申请办理税款担保放行手续。税款担保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

项目单位不能提交主管海关出具的正在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的书面证明的,现场海关应当予以照章征税放行。

(八)减免税货物结转手续

项目单位因故需将海关监管年限内的进口减免税货物转让的,须事先持有关单证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货物结转或补税手续。减免税货物结转手续按以下要求办理:

1转出减免税货物的项目单位事先向转出地海关提出申请,转出地海关审核同意后,由其所在的直属海关向转入地直属海关发送《某某海关减免税进口货物结转联系函》。2转入减免税货物的项目单位按照办理进口货物减免税申请要求,向转入地海关申请办理转入手续。转入地海关审核无误后签发《征免税证明》,并由转入地直属海关将联系函回执联发回转出地直属海关。

3转出、转入减免税货物的项目单位分别向转出、转入地海关办理减免税货物的出、进口形式报关手续。

4转出地海关凭《某某海关减免税进口货物结转联系函》回执联和结转出口报关单办理已结转减免税货物结案手续。

5转出、转入地直属海关应加强联系配合,由转入地海关对结转设备继续实施后续监管。

除另有规定外,转出地、转入地海关分别指转出减免税货物的项目单位所在地海关和转入减免税货物的项目单位所在地海关。

转出地直属海关与原审批海关不是同一个直属海关的,转出地海关应及时将减免税货物结转手续办理情况书面通知原审批海关。

项目单位因故需将海关监管年限内的进口减免税货物转让给其他不享受减免税优惠待遇资格的项目单位,须事先向其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货物补缴税款和解除监管手续。

项目单位将其进口减免税货物转让的,其减免税额度不予恢复。设备转入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货物成交价格扣减项目减免税额度,设备监管期限连续计算。

(九)减免税货物贷款抵押申请手续

1项目单位以海关监管期内的特定减免税货物向国内外金融机构作贷款抵押的,须事先持有关单证向主管海关书面申请,经核准后方可办理贷款抵押手续。对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特定减免税货物不得用于抵押货款地。

2特定减免税货物贷款抵押限于向中国境内金融机构或境外金融机构。项目单位不得以特定减免税货物向除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法人、团体或公民设定抵押。

境内金融机构系指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并经主管机关批准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信托投资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和财务公司等)。

境内金融机构包括内资金融机构和外资金融机构,其中“外资金融机构”系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经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和营业的含有外国资本的金融机构,具体包括:总行在中国境内的外国资本的银行、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的分行、外国的金融机构同中国的公司、企业在中国境内合资经营的银行、总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外国资本的财务公司、外国的金融机构同中国的公司、企业在中国境内合资经营的财务公司等。

3抵押贷款数额与特定减免税货物(抵押物)应缴税款之和,应当小于该特定减免税货物(抵押物)的实际价值;该特定减免税货物(抵押物)的实际价值以海关估价为准。4当抵押贷款无法清偿时,需要以监管期内的特定减免税货物(抵押物)折(变)价抵偿贷款时,项目单位应先办理税款担保转税手续;已签署海关、金融机构和项目单位三方书面协议的,项目单位(抵押人)或金融机构(抵押权人)应当先从抵押物的折(变)价款中优先偿付税款后,剩余部分再清偿贷款。

(十)减免税货物的退运出口

项目单位因故需将尚在海关监管期内的减免税进口货物退运出境的,须事先持有关单证报主管海关核准。

货物退运出口后项目单位持凭出口报关单向主管海关办理原减免税进口货物结案手续,减免税额度不予恢复。

申办减免税手续所需单证

一、项目备案:

(一)无偿援助(征免性质代码201,下同)

1.外国政府、国际组织的赠送函或含有减免税条款的协定、协议、国际条约;

2.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的委托书或外国驻我国大使馆、国际组织驻中国代表处的证明函;

3.《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及我国履行国际条约进口物资证明》和进口物资清单;

4.受赠单位或项目执行单位的法人证书; 5.《进出口货物征免税备案申请表》; 6.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

(二)科教用品(401)

1.上级主管部门对申请的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的批准成立文件;

2.《银行开户代码证书》复印件或开户行出具的申请单位在该行开有独立帐户的证明原件; 3.《事业单位法人代码证书》; 4.《申请进口科教用品登记手册》; 5.《进出口货物征免税备案申请表》; 6.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

(三)国内投资项目(403、412及789中的国内投资基建、技改)

1.《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结转项目提供“技术改造项目确认登记证明”);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3.项目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进出口货物征免税备案申请表》; 5.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

(四)重大项目(406)

1.海关总署下达的享受税收优惠重大项目清单;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3.项目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进出口货物征免税备案申请表》; 5.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

(五)残疾人(413)

1.民政部或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审核签章的《残疾人专用品进口证明书》及《残疾人专用品清单》,部分残疾人专用品凭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有关即可; 2.进口合同或境外捐赠的正本复印件;

3.民政部或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直属企事业单位或所属福利机构、假肢厂、荣誉军人康复医院及康复机构的法人单位证书; 4.《进出口货物征免税备案申请表》; 5.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

(六)远洋渔业(417)

1.农业部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 2.远洋渔船登记表;

3.项目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农业部批准从事远洋捞作业的有效批件; 5.项目单位法人的印章印模; 6.《进出口货物征免税备案申请表》; 7.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

(七)洋船舶及设备部件(420)

1.《远洋渔业企业进口金枪渔船(含二手船)减免税办理证》; 2.《国内建造远洋渔船进口关键设备和部件减免税办理证》; 3.《国内建造远洋渔船进口关键设备和部件减免税通知单》; 4.项目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进出口货物征免税备案申请表》; 6.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

(八)内销远洋船舶及设备部件(421)1.项目确认证明 2.进口设备清单

3.《进出口货物征免税备案申请表》; 4.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

(九)集成电路(422)1.项目确认证明; 2.进口设备清单;

3.《进出口货物征免税备案申请表》; 4.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

(十)海上石油(606)陆地石油(608)1.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2.《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特定减免税批准单》(进口设备零部件及管材等需提供);

3.《进出口货物征免税备案申请表》; 4.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

(十一)边境小额(506)1.商务部核准的经营企业名单; 2.项目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进出口经营权批准证书;

4.《进出口货物征免税备案申请表》; 5.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

(十二)外商投资项目(601、602、603及789中的外商投资)1.《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结转项目不需提供); 2.商务部门的批准项目设立文件;

3.商务部门核发的外商(或港澳台侨胞)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4.项目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项目单位合同、章程;

6.《进出口货物征免税备案申请表》; 7.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

(十三)贷款项目(609)

1.《进出口货物征免税备案申请表》;

2.《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结转项目提供《贷款证明书》);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文件; 4.贷款证明书;

5.项目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

(十四)贷款中标(611)1.信息产业部或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发的《国际中标设备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零部件证明书》

2.《国家评标委员会审议评标结果通知》 3.《中标通知书》

4.项目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5.《进出口货物征免税备案申请表》 6.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

(十五)自有资金(799)

1.《进出口货物征免税备案申请表》;

2.《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备件证明》或《技术改造项目确认登记证明》;

3.有关部门批准的企业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备件清单; 4.商务部门核发的外商(或港澳台侨胞)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5.项目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合同章程;

6.“产品出口型”或“技术先进型”企业需出具“产品出口型企业”或“技术先进型企业”证书的复印件

7.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需出具《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项目确认书》原件及设备清单;

8.《外商投资企业设备更新或技术改造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同类设备证明》(需进口属于《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内商品的需提供);

9.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十六)救灾捐赠(801)

1.《接受境外救灾捐赠物资进口证明》; 2.《救灾捐赠物资清单》; 3.境外捐赠函正本(复印件); 4.《进出口货物征免税备案申请表》; 5.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十七)扶贫、慈善捐赠(802)

1.《政府部门或社会团体接受境外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进口证明》及《捐赠物资分配使用清单》; 2.境外捐赠函正本及中文翻译件; 3.形式发票;

4.《进出口货物征免税备案申请表》; 5.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

二、进出口货物减免税审批 1.《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 2.进出口发票、合同;

3.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单证(如装箱单、说明书等)。

三、后续管理

(一)异地监管单证:

1.异地监管申请书及货物清单;

2.项目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项目单位与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海关认为需要的其他单证。

(二)减免税货物的转让

1.减免税进口货物转让申请书及货物清单; 2.双方转让协议或合同 3.海关认为需要的其他单证。

(三)减免税货物退运出口 1.退运申请书及货物清单; 2.原《征免税证明》(复印件); 3.项目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海关认为需要的其他单证。

(四)减免税货物解除监管 1.解除监管申请书及货物清单;

2.原减免税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原《征免税证明》(复印件);

3.项目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海关认为需要的其它单证。

(五)减免税货物贷款抵押 1.贷款抵押申请及货物清单;

2.原《进口货物报关单》、《征免税证明》及随附单证; 3.应缴税款的等额保证金,或境内金融机构的税款担保,或项目单位与金融机构签署的《特定减免税贷款抵押“三方”协议书》(仅适用于向国内金融机构贷款抵押); 4.项目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代码证书; 5.金融机构注册证明; 6.海关认为需要的其他单证。

法律责任

根据《海关法》和《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列》有关规定,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缴纳应纳税款,擅自将特定减免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的,属于走私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海关可以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履行职责和义务

(一)减免税货物申请只能以自用为目的。企业、单位不得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申请办理进口货物的减免税手续。

(二)减免税货物属海关监管货物,在监管期限内,不得擅自销售、转让、调换、改装、出租、抵押、质押、留置、移作他用等,特定减免税货物不得擅自变更使用地区、主体和用途。如需有以上和其他处置的,应获海关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后进行。

(三)项目单位(企业)未按规定在货物进出口前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除另有规定外,视作自动放弃减免税资格,海关将不予办理其减免税相关手续。

(四)项目单位(企业)由于自身原因遗失《征免税证明》而造成的有关后果由项目单位(企业)自行承担。

(五)已进行减免税登记备案的项目单位(企业),经主管部门批准予以合同变更(包括企业性质、股权转让、企业名称、法定地址、合作年限、设备清单等变更)以及追加投资,需向海关提出申请变更备案。

(六)因合并、分立、资产重组、股权变更或撤销、解散、破产及其它依法终止等原因,造成减免税货物的产权(所有权)或项目单位(企业)性质发生变化的,项目单位(企业)须事先向主管地海关提出申请,并按海关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七)在进口减免税货物的监管年限内,项目单位应当自减免税货物放行之日起,每年的第1季度内向主管海关报告减免税货物的状况。

(八)减免税货物在海关监管期限内及其后的三年内,海关可以对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的会计帐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实施稽查。

(九)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或者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决定处理海关监管货物(包括尚在监管期的减免税货物)的,当事人必须先行办结海关手续。

(十)减免税设备监管期限到期后,在海关监管期内未发生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可以自动解除监管,也可自监管年限届满之日起一年内向海关书面申请解除监管。

减免税货物监管期限如下: 1.船舶、飞机为八年。2.机动车辆为六年。3.其他货物为五年。

海关减免税的申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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