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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请筹设、设立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 向审批机关提交文件材料、审批权限、收费标准
一、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联合举办教育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联合办学协议书。
二、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四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设批准书;(二)筹设情况报告;
(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三、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民办学校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办学许可证;
(三)拟任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四)学校章程。
第十四条 民办学校的章程应当规定下列主要事项:
(一)学校的名称、地址;
(二)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
(三)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
(四)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五)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六)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七)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
(八)章程修改程序。
第十五条 民办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
民办学校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四、学校设置和配备:
办学办园要按《教育法》、《教师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民办教育实施条例》等执行。应按《幼儿园工作规程》、《中小学管理规程》的要求设置和《中小学仪器设备》、《福建省幼儿园(班)教玩具基本配备目录》进行配备。
四、申请举办教育机构的审批权限: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幼儿、小学、初中的申请由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高中、职高由地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五、受理: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三条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六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其中申请正式设立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六、审批程序:
1、向区教育局提出书面申请,并领取统一印制的相关表格。
2、按规定准备好所有材料,包括消防部门,有办食堂的,食堂从业人员要有健康证、食堂有卫生许可证等送区教育局审核。
3、区教育局在收到举办者按规定提供的所有材料之后,作实地查看,认为符合或基本符合办学条件的,可同意筹建。
4、经过筹建,教育局复核,组织专业人员评估,领导审批后:
(1)符合上述办学条件的,区教育局下文批准开办,并予以登记、注册,发给《办学许可证》。
(2)不符合办学条件的不予批准。
(3)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办妥审批手续。
5、申请办学者在收到《办学许可证》后,依法到有关部门办好法人登记证(民政局),卫生许可证(卫生局),收费许可证(物价局),刻制公章等,方可向社会招生,并亮证收费。
6、凡是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举办民办学校。
7、在区教育局登记注册过的幼儿园,更换主办单位或举办人、更换校长、更改名称、搬迁校址、改变办学性质和形式及停办等,须报区教育局批准。
七、举办教育机构收费管理:
1、义务教育阶段
民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的小学和初中,其收费管理实行政府定价的管理形式,其收费标准由教育机构提出,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提出意见,由物价、财政部门按照分组管理权限进行审批。
民办学校举办的小学、初中,其收费项目明确为学费、代办费,有寄宿制的学校可以向入住学生收取住宿费。
代办费标准必须遵循“按实发生、据实收取、不得盈利、及时结算”的原则。代办费只能对实际发生该项开支的学生个人收取,必须严格按照代办项目的开支范围,学校其他费用不得在代办费中列支。
对有寄宿制的学校,住宿费标准按实际成本制定。
民办举办的小学学费具体标准由县级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制定;中学学费标准由设区市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制定。小学、中学的代办费、住宿费的具体标准按分级管理权限,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提出意见,由当地物价、财政部门核定。个别学校因特殊原因,需突破省定最高收费限额的,应由各设区的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审核后,报省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审批。
2、非义务教育阶段
民办学校举办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龄前教育(指托儿所、幼儿园)、高中、中等(含技工学校)和高等教育学校,其收费管理实行市场调节的管理形式。由教育机构按照生均培养成本和办学实际自主制定。
学前教育的收费项目明确为管理费、杂支费和保教费;高中、中等和高等教育收费项目明确为学费、住宿费、代办费。代办费的具体项目可由教育机构
自主确定,但必须遵循按实发生、按实收费、不得盈利、及时结算的原则,向实际发生代办项目开支的学生个人收取。
民办学校举办学校自主确定的收费标准(包括学前的管理费、杂支费、保教费和高中、中等、高等学校的学费、住宿费、代办费,下同)必须执行报备和公示制度。
(1)报备制定。民办教育机构自主确定的收费标准必须按分级管理权限报当地物价、财政和教育(技工学校同时报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部门备案,并向当地物价部门申(收费许可证),高等学校还必须报省物价、财政和教育(技工学校同时报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部门备案。各民办教育机构报备并经价格主管部门核发(收费许可证)确认的各项收费标准,即为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合法收费。
(2)社会公示制度。民办教育机构报备并在(收费许可证)上确认的各项收费标准必须在招生简章和以通知书上标明或其它方式向社会公布。
除已报备并公示的收费外,对入学后的学生不得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3、民办学校举办的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实施收费,必须严格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规定,收费只能按学年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
附注:具体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309号)、《闽价[2006]费154号》文件、《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执行,以现行的国家教育法律法规为依据。
漳州市龙文区教育局
二○○七年三月二十日
基本条件:1、有组织机构和章程2、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3、有合格的教师4、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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