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桥公司 民事再审申请书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再审申请书的最新范文”。
民事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申请人):宝鸡市金桥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东风路31号;电话:*** 法定代理人:郝晓刚,系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申请人):陕西陈仓置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中山东路72号;
法定代表人:王继怀,系公司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2012)金民法初字第0032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上诉后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2012)宝民二终字第00060号《民事判决书》予以维持。申请人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现依法提请再审。再审请求:
依法撤销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宝民二终字第00060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二审判决),并将本案发回重审。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程序违法,二审未依法纠正再审应当予以纠正
1.本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本案被申请人的一审、二审委托代理人刘虎林系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应当回避。但被申请人代理人明知应当回避而未回避,一审法院对此未予制止,二审法院对申请人该主张未予理睬。
2.遗漏本案当事人宝鸡市金马报废汽车拆解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应当参与诉讼。二审判决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约定将涉案土地证办理到金马公司名下,金马公司系本案利害关系人,应被追加参与诉讼。(证据是(2012)宝民二初字第00010号判决书,(2012)陕民一终字第00116号民事判决书)
二、二审判决认定本案基本事实缺乏证据支持,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一款
(二)项之规定,应予撤销。
1.二审判决认定“被申请人在给申请人办理土地使用证阶段给有关部门缴纳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复垦费属该条款约定的专项基金,申请人称这两项费用属该条款约定的“其他费用”„„缺乏证据支持”一节事实错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被申请人一审主张该两项费用属于双方约定的“专项基金”,但是双方《土地转让协议》第三天无此约定,对此,被申请人应负举证责任,其未提供证据证明该两项费用属于约定的专项基金。二审判决认定申请人未提供该两项费用属于专项基金的观点错误,系颠倒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被申请人无法证明该两项费用属于专项基金的应承担不利后果。
2.二审判决认定“被申请人给申请人办理土地使用证给相关部门交纳费用,相关部门都给被申请人开具了票据,被申请人在原审阶段将相关票据都提交了原审法院”一节事实错误。
首先,既然一审、二审法院查明了本案事实,就不应大量使用“相关部门”、“相关票据”等无法表明含义的称谓。其次,被申请人一审时未提交其主张的缴费票据或提交的票据无法支持其主张,其应承担不利后果。
3.二审判决认定,因申请人没有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申请人已将15万元支付给第三人的事实错误。
按《土地转让协议》第三条同样没有约定该15万元要由申请人支付给被申请人,只是约定“地块围墙大门和土地平整工程费按15万元包死,由乙方承担(申请人)”。事实是该地块围墙大门和土地平整工程费系第三人负责修建、施工,其物权所有人应是第三人,申请人已向该第三人支付了15万元的费用。二审判决由申请人再支付给被申请人15万元的事实错误,应予撤销。(证据是第三人2009年1月19日宝鸡市金地城市房屋动迁有限责任公司开具的收据一张)
4.二审判决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土地转让协议是以宝鸡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宝市建规规字(2005)19号文件为准是错误的。理由是:该文件规定其有效期为一年,过期作废。双方的《土地转让协议》系2009年1月11日签订,该文件在双方签订《土地转让协议》时已过期作废。所以原审以宝市建规规字(2005)19号文件为准认定转让国有土地为30.996亩无法律依据。且该双方所签协议并未提及是以该批复为依据。
5.二审判决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协议将土地使用证办理到宝鸡市金马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系变更协议内容与法不符。
根据《合同法》第四章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该规定系合同的履行,虽然债务履行方有变化,但是仍由合同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并不是合同的变更。与《合同法》第五章第七十七条规定的合同变更是两个概念,二审判决混淆概念。申请人只是与被申请人约定由被申请人向第三人金马公司履行办证义务,该约定系合同的履行,并不是合同变更。申请人认为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第00136判决认定2009年1月11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协议合法有效,且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所诉财产的所有权人为金马公司已由(2012)宝民二初字00010号判决书所判决认定。故原判认定:在履行过程中申请人提出将该宗土地办理到其下属企业金马公司名下,变更了协议内容,致土地使用证未能交付,责任不在被申请人。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按约定将土地使用证交付给金马公司符合《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构成违约,而原判认定申请人违反法律规定,并判决由申请人支付被申请人2010年3月2日至2012年7月4日的利息错误。
6.认定2009年1月11日转让土地的实际使用人是申请人错误。该土地实际使用人及使用权人为宝鸡市金马报废汽车拆解有限责任公司。二审判决认定该项事实错误,且遗漏了案件当事人金马公司。理由是:根据2009年4月16日双方协议土地实际使用人是宝鸡市金马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责任公司,证据是宝市建规规地字(2009)66号宝鸡市城乡建设规划局文件与宝金地批(2010)62号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政府审批土地文件均批复同意金马公司使用涉案地块。且2010年8月25日宝鸡市金马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责任公司与宝鸡市金台区国有土地资源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7.二审判决认定2010年3月1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出“停工通知”作为申请人应先支付余款5298800元并承担利息的事实错误。理由是:一是被申请人未主张利息;二是合同中也未约定利息;三是金马公司依据宝市建规规地字(2009)66号宝鸡市城乡建设规划局文件的规定依法使用合理合法并无不当;四是2009年1月11日协议没有规定土地交付后申请人不能使用而且协议明确规定由被申请人先给付国有土地使用证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再结清土地余款,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无权干涉申请人使用该土地其停工通知属违法行为;被申请人至今没有取得30.996亩国有土地使用权,且无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已经征的该土地及支付该土地应支付的土地征用款。所以,原判决认定土地转让协议(出让)的主体和事实错误。
8.二审判决认定政府过错事实错误,理由是陕西省宝鸡市规划局宝市建规规字(2005)19号文件和宝市建规规地字(2009)66号文件依法作出合理合法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二审判决和被申请人、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用已作废的宝市建规规字(2005)19号文件认定本案主要事实,认定政府部门过错显系违法。
三、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二审法院判令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773276元系适用法律错误,理由是:申请人未违约。根据2009年1月11日协议第四条约定被申请人至今未向金马公司交付国有土地使用证,按照双方协议及《合同法》规定,违约方肯定是被申请人。原审法院依照《合同法》一百零七条规定判令申请人承担违约责任明显违法。
其次,依照《合同法》一百零九条之规定,二审判决第(一)项所判处的利息不符合该规定。原审法院判决772487元,351254元,449130元,150000元及自2010年3月2日起支付772487元的利息违反《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及《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二)款,理由是:第一,被申请人未请求上述费用的利息,原审法院该项判决显然超出当事人诉求;第二,利息虽系法定孳息,但在被申请人未请求减少违约金的情形下,人民法院无权将被申请人诉求的违约金变更为上述费用的利息,且申请人并未违约。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应追加宝鸡市金马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案当事人。
综上所述,二审判决程序违法认定本案基本事实缺乏证据支持,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一)、(二)、(四)、(六)、(八)之规定,应撤销二审判决终止本案执行并发回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此致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 再审证据见证据目录
****年**月**日
再审申请书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XXXX公司,住所地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XX,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XXX,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XXXXXXXX,现......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申请人______对______人民法院_______年____月_______日()字第______号______不服,请求再审。申请事项:____________......
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人对人民法院年月日( )字第号,申请再审。请求事项:(写明申请人要求人民法院解决的具体问题)事实和理由:(主要阐述申请人对原裁判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法规不......
民事再审申请书再审申请人:兴安盟兴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舍丹 职务:董事长 再审被申请人:内蒙古兴安盟乌兰浩特净修禅寺负责人:释义修职务:主持 原审第三人:兴安盟职业......
民事再审申请书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申请人______对______人民法院_______年____月_______日(____)字第______号______不服,请求再审。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