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生产许可证申请细则(定稿)_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申请书 时间:2020-02-26 13:52:25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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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请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一条根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第二条凡生产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目录的矿用产品,均应提出申办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申请。

第三条 第三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申请应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第四条申请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有营业执照并直接生产所申请的产品;

(二)有与生产所申请安全标志矿用产品相适应的注册资金、生产规模、生产经营场所、技术力量;

(三)有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

(四)有满足产品标准要求的检验手段;

(五)生产工艺合理、可靠;

(六)有完善、有效的管理体系;

(七)具备一个(或几个)主要零(元)部件的生产能力,并具备产品组装与出厂检验条件;

(八)其它有关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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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第五条申请安全标志的矿用产品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矿山安全有关规定,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二)有完整的技术文件;

(三)产品名称、型号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

(四)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生产的新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满足安全生产相关要求;

(五)符合安全标志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申请材料及要求

第六条 第六条申请单位应填写《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请书》(一式两份),并附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产品标准;

(三)产品设计图(含电气原理图);

(四)产品使用说明书;

(五)产品工艺流程图;

(六)产品照片;

(七)产品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明细表;

(八)配套件安全标志证书复印件;

(九)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生产的新产品,还应提交与安全性能相关的技术材料或鉴定报告。

以上材料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申请书、产品标准(直接执行现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除外)、产品使用说明书应同时提交电子版。

第七条 第七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请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单位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注册资金、注册地址、生产地址、联系方式等;

(二)申请单位简介,包括生产规模、生产方式(制造或组装)、生产现状等;

(三)申请产品基本情况,包括产品名称、型号规格、执行标准、知识产权

声明(属自主研发的,应提交相关材料)、主要生产设备、出厂检验设备及仪器仪表;

(四)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指涉及产品主要技术性能(特别是安全性能)的零(元)部件及材料。更多办理内容请咨询先策企业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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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第八条营业执照:

申请单位为法人单位的,应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申请单位为取得非法人营业执照的部门,除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外,还应提交所属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九条 第九条产品标准应为能直接指导产品生产、检验要求的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技术条件)。

第十条 第十条产品使用说明书应符合GB9969.1《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 总则》的要求。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产品工艺流程图应能反映申请产品的生产全过程。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产品照片应能充分反映产品的结构、外形;由若干独立单元组成的产品,其照片应能反映出该产品的实际组成。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产品设计图应符合GB4457~4460 《机械制图》的要求。

(一)机械类产品应提交产品设计图;

(二)电气产品除提交产品设计图外,还应提交电气原理图;

(三)通讯、安全监测监控、救灾等系统应提交系统框图。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产品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明细表应包

括名称、型号规格、生产单位。零(元)部件属于安全标志管理的,应提交加盖公章的安全标志证书复印件。

第四章 初审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负责对申请材料初审。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初审内容包括:

(一)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二)申请产品是否属安全标志管理的矿用产品;

(三)申请产品是否属于国家明令淘汰的矿用产品;

(四)申请单位的资格是否符合要求(包括:注册资金、生产场所、技术力量、生产设备、检验设备等);

(五)产品零(元)部件属于安全标志管理的, 提交的安全标志证书复印件是否真实有效;

(六)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对初审合格的,向申请单位发出受理通知书。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对初审不合格的,申请单位应按要求重新填写或补充申请材料。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初审工作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进口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申请,按《进口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细则》执行。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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