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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
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向县金融办申报。
一、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必备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二)发起人或出资人应符合发起人资格条件;
(三)符合省、市金融办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条件;
(四)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至50个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5至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最大法人股东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30%,其他股东不得超过20%。
(五)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在公司设立时一次足额缴纳;
(六)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八)有必需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九)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二、小额贷款公司发起人必备资格条件
(一)小额贷款公司发起人(最大股东)须是境内企业法人,并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2、入股前上一年度末,企业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3、入股前上两年度连续盈利,且上两年度利润总额之和不低于600万元。
(二)除前款条件外,最大股东和其他投资入股小额贷款公司企业法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2、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3、财务状况良好,入股前上两年度连续盈利;
4、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30%以上(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5、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6、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7、其他条件。拟入股的企业法人属于企业改制的,原企业经营业绩及经营年限可以延续作为新企业的经营业绩和经营年限计算。
(三)自然人投资入股小额贷款公司的,须符合以下条件:
1、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3、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4、省金融办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小额贷款公司申报程序
在鹤岗市市区内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直接向市金融办申报,由市金融办负责审查。在萝北县境内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向萝北县金融办申报,由县金融办初审,市金融办复审。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须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一)筹建申报
有筹建意愿的发起人(必须是企业法人)拟筹建小额贷款公司须按照下列程序进行申报:
1、发起人法人代表须先将发起意愿通知市(县)金融办,市(县)金融办通过初步考察、认定后,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与发起人沟通,表明是否允许进行筹备。
2、经市(县)金融办允许后,全体发起人(出资人)按照法律规定,签订发起人(出资人)协议书。并召开发起人大会(出资人会议),按照法定程序审批通过有关决议,制定筹建方案,成立筹建工作小组,并按照《小额贷款公司筹建申报材料参考文本》(黑金办发
[2009]3号)准备筹建材料。
3、在各项筹建准备工作完成后,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工作小组向市(县)金融办提出筹建申请并按规定要求上报小额贷款公司筹建申报材料。
4、县金融办受理小额贷款公司筹建申报材料后,进行初审,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如同意,出具上报通知书和向市金融办的初审意见书,由市金融办复审,市金融办复审后,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如同意,出具上报通知书和向省金融办复审意见书。最后由省金融办审查并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市金融办直接受理的,在受理筹建申报材料后,进行审查,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如同意,出具上报通知书和向省金融办出具审查意见书。由省金融办审查并作出批准筹建或者不批准筹建的书面决定。
5、省金融办批准筹建后,筹建工作小组凭省金融办批准同意筹建批复文件,向市(县)工商局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进行小额贷款公司预先核名。
(二)开业申报
经省金融办批准筹建后,筹建工作小组须进行开业准备,并在六个月内完成开业申报工作。六个月内没有完成开业申报的,省金融办撤销筹建资格。
开业申报须遵循下列程序:
1、筹建工作小组按照批准的筹建工作方案,组织发起人(出资人)认缴全部出资额,并聘请中介机构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并就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分别与市(县)金融办沟通,同时起草章程草案及各项规章制度。组织召开创立大会(股东会)、董事会等有关会议,审议通过章程草案,选举董事及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审议通过内部管理机构设置、主要管理制度等议案。
并按照省金融办《小额贷款公司开业申报材料参考文本》(黑金办发[2009]6号)准备开业申报材料。
2、筹建工作完成后,在萝北县境内的,由筹建工作小组向县金融办提出开业申请,并按
规定上报开业申报材料。由县金融办受理并初审,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如同意,出具上报通知书和向市金融办的初审意见书,由市(地)金融办复审。市金融办复审后,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如同意,出具上报通知书和向省金融办的复审意见书,由省金融办审查并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在市区范围内的,由筹建工作小组直接向市金融办提出开业申请,并按规定上报开业申报材料。由市金融办审查,并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如同意,出具上报通知书和向省金融办的审查意见书,由省金融办审查并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3、筹建工作小组在收到省金融办批准开业的批复文件后,应凭批复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在开业批复文件、营业执照、凭证、印章、牌匾等所有工作就绪后开业。
未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不得办理各项业务。在开业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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