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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申请指南
发布人:系统超级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5-07-01
业务名称
名称:工伤认定。性质:非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办理条件
(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工伤认定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8.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9.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所需材料目录
(一)用人单位申报工伤认定需提交的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1式2份。(附件1)
2.《劳动合同书》复印件1份;无劳动合同书的提供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属劳务派遣的,需提供劳务派遣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用工单位的工伤事故证明材料。
3.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复印件1份;属于死亡事故的,应提供医疗机构或者公安机关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和有关反映死亡事实的证明材料。
4.受伤害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5.受伤害职工的原始病历及住(入、出)院记录复印件1份。6.用人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事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1)因履行工作职责遭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的证明、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2)因工作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需认定因工死亡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书;(3)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法律文书或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提交相关部门的证明;同时提供标注受伤害职工出发地、目的地、事故发生地的简易线路图;(4)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记录和死亡证明等相关申请工伤认定的材料;
(5)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6)在参加用人单位举办的文体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用人单位举办文体活动的相关证明材料;
(7)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退役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以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旧伤复发的确认结论;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9)适用工伤认定简易程序的,除按上述要求提交材料外,还应提交《工伤认定简易程序申请表》1式4份。(附件2)
(二)个人申报工伤认定需提交的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1式1份。
2.劳动合同书复印件1份;如无书面劳动合同,则提供其他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3.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复印件1份;属于死亡事故的,应提供医疗机构或者公安机关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和有关反映死亡事实的证明材料、医院急救出诊记录。
4.用人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工商行政部门企业登记电脑咨询单1份。5.受伤害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6.受伤害职工的原始病历复印件1份。
7.2名以上事故现场目击证人各自出据的书面证言,并附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1)因履行工作职责遭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的证明、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2)因工作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需认定因工死亡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书;(3)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证明;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提交相关部门的证明;同时提供标注受伤害职工出发地、目的地、事故发生地的简易线路图;
(4)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记录和死亡证明;
(5)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6)在参加用人单位举办的文体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用人单位举办文体活动的相关证明材料;
(7)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退役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以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旧伤复发的确认结论;
(8)由伤亡职工近亲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应当提交与伤亡职工有近亲属关系的有效证明;(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办理机构 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办理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职工工伤认定,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授权或指定由我局办理的工伤认定。
另外,用人单位的法定住所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在法定住所地参加工伤保险或者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在参加工伤保险地办理工伤认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工伤保险的,工伤认定在生产经营地办理。
办理地点
材料报送地址:南宁市政务服务中心(南宁市科园大道东五路六号)二楼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窗口。
办理时间
(一)法定办结时限
自受理工伤认定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二)承诺办结时限
1.适用简易程序的办结时限为11个工作日; 2.适用普通程序的办结时限为40个工作日。
上班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早上9:00-12:00,下午13:00-16:30
联系电话
0771-3221265 办事流程
(一)简易程序流程适用简易程序流程的见《工伤认定简易程序流程图》(附件3);
(二)普通程序流程适用普通程序的见《工伤认定普通程序流程图》(附件4)。
收费标准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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