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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届毕业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条件及我校实施方案
发布者: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发布时间:2008-5-30 15:27:36 浏览次数:3364
2008届毕业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条件及我校实施方案
1、“毕业生”是指我校全日制本科应届毕业生及硕士、博士研究生应届毕业生(不包括定向、委培、协培等形式)。
2、“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是指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满3年以上(含3年)的,其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将由国家代为偿还。
3、“西部地区”是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湖南湘西、湖北恩施、吉林延边自治州,海南省原黎族苗族自治州所辖市县中的6个民族自治县(陵水县、保亭县、琼中县、乐东县、白沙县、昌江县)以及东方市、五指山市的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下地区(不含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下同)。
“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下地区(不含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下同)。
4、“基层单位”是指以上地区县级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水电施工基地,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以及地处艰苦地区的气象、地震、地质、煤炭、石油、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我校具体实施方案:
请符合条件的同学准备以下申请材料并递交所在院系,并确保院系于2008年6月10日前递交助学服务中心(2号楼106室):
1.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申请表2份(可在学生处网站或信息门户下载)
2.就业协议书复印件1份
3.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的通知》,无法鉴别实际工作地点是否属于县政府驻地以下地区的申请,申请人应出具相关证明。证明书格式及内容参照教助中心[2007]33号文。
另,存在二次分配等情况的毕业生(含各地区选调生)在第一批助学贷款代偿资助工作结束后,请在11月左右密切关注教育部网站htttp://www.daodoc.com公布的关于第二批助学贷款代偿的通知。
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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