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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杜绝虚假违法广告责任书
﹙年度﹚
责任单位:
监督管理单位: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和国家工商总局等11个部门《关于印发〈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有关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新闻媒体广告发布行为,加强行业自律,在业内倡导“真实、守信”的广告经营理念,共同营造依法经营、统一规范、有序竞争的良好市场环境,确保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任务的完成,特制定本责任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本责任书的甲方为成都市工商局广告处。乙方为成都市级的新闻媒体广告部门。各家媒体的广告经营负责人为具体责任人。
二、责任范围
对本单位广告发布行为负全面责任。
三、责任内容
﹙一﹚组织广告部门工作人员加强学习,充分认识虚假违法广告的危害性及整治虚假违法广告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社会责任感。严格遵守广告管理的法律法规,坚持守法经营、诚信经营。
﹙二﹚在媒体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建立健全广告管理的各项制度,尤其是广告审查制度,严把广告出口关;同时配套建立责任追溯制度,将广告发布各环节的责任具体落实到人,做到谁审查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
﹙三﹚按照广告管理各项制度的规定,对本部门工作人员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和处理。自觉抵制虚假违法广告,决不让虚假违法广告在本媒体上刊登(播发)而误导消费者。
﹙四﹚严格对照国务院办公厅文件中所列的“五个严禁”和国家11个部委下发的整治方案中所列的六类违法行为,加强对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美容服务等与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息息相关的重点商品和服务广告的审查把关。同时加强对各类招工招聘、房地产广告的资质、内容审查,坚决杜绝重大虚假违法和影响社会稳定的广告案件发生。
四、奖惩办法
﹙一﹚责任方履行杜绝虚假违法广告责任成绩显著,甲方将给予通报表彰,并推荐参与全省、全市“广告诚信示范单位”评选。
﹙二﹚责任方不履行杜绝虚假违法广告责任,甲方将依
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1、对未按有关规定建立广告审查管理制度或制度不完善、未配备广告审查人员或广告审查员不具备相应资格的媒体,甲方将依法要求媒体暂停其广告业务,同时提请其行政主管部门、主办单位督促广告部门限期整改,并追究媒体广告责任人的管理责任。
2、媒体发布虚假违法广告及不良广告,甲方将根据情节轻重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对屡教不改、违法率居高不下或因发布虚假违法广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媒体,甲方将依法采取责令其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公告、暂停发布该类广告、取消广告经营资格、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等处罚措施,同时报请媒体的行政主管部门、主办单位对责任人予以处分或者调离工作岗位,并报党委宣传部门、监察部门、纠风办、广播电视和新闻出版部门备案。
3、对发布虚假违法广告后,拒不配合执法机关调查取证或者提供虚假证据(虚假广告证明文件、收费票据等)的媒体,甲方将提请媒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予以改正,并视情节对有关责任人予以处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附则
﹙一﹚本责任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二﹚本责任书自签定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甲方:成都市工商局广告处
负责人签名:
联系人:
年月日
乙方:
负责人签名
联系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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