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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乡县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长沙市城市容貌规定》《长沙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出于直接或间接介绍商品、服务或者发布公益性内容的目的,依附户外的场地、空间、水面、建(构)筑物等设立户外广告设施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招牌,是指门店业主(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在其经营、办公场所或建筑物控制范围内,设置与依法核准登记的名称相符的标牌、标志、指示牌、匾额、缕空字、霓虹灯等定着型广告。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按设置方式主要包括:
(一)建(构)筑物上的户外广告设施。指设置在建(构)筑物外墙面、顶部的各类户外广告设施,包括屋顶户外广告设施、平行于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围墙上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电子显示屏等;
(二)公共设施上的户外广告设施。指设置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的公交车站牌、候车亭、报刊亭、电话亭、阅报栏、画廊、自动售货机、自行车棚等公共设施上的各类户外广告设施等;
(三)地面上的户外广告设施。指直接在地面安装的各类户外广告设施,包括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大型落地户外广告设施及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等;
(四)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指用于临时性宣传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包括工地围挡、临时指路牌、咨询台、舞台、帐篷、太阳伞等户外广告设施等。
第五条 下列区域内的户外广告、门店招牌设置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于本实施办法:
(一)县城区(包括经开区,金洲新区,玉潭街道,城郊街道,白马桥街道,历经铺街道,金洲镇,夏铎铺镇,菁华铺乡傅家塘村、八家湾村、桃林桥村,回龙铺镇万寿山村、新开河村,坝塘镇金洲村,双江口镇檀树湾村、杨柳桥村、长兴村、长联村、白玉村),金玉乡镇工业集中区;
(二)县内主要交通干道(319国道、S208、S209、金洲大道、岳宁大道、南北横线、黄祖沩公路、宁灰路、玉煤大道、长常高速、长韶娄高速等)沿线两厢可视范围100米以内;
(三)其他乡镇集镇规划区、旅游景区范围内主要道路两厢可视范围50米以内。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协调和督促全县各级各部门参与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并纳入绩效考核。
县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县户外广告、门店招牌设置的管理工作。
县城乡规划、市场监管、财政、发改、公安、规建、气象、消防、公路、交通、园林、环卫、国土、旅游、民政、住保等行政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七条 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容貌规定,坚持总量控制、布局合理,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一)在国家机关、军事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貌建筑保护区、社区公园、医院、学校、广场、各类纪念馆、图书馆及风景名胜点的建筑控制地带设置的;
(二)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道路隔离栏以及除公共汽车以外的交通工具设置的;
(三)在违法、违规、违章建(构)筑物(包括各类占道亭棚设施)以及危房的表面和顶部设置的;
(四)在透空围墙、铁艺护栏、艺术护栏围挡上设置的;
(五)在道路绿化带、道路路肩、行道树上设置或直接遮挡绿化景观设置的;
(六)在城区道路和消防车通道上横跨道路设置的;
(七)在临街建(构)筑物立柱、台阶踏步、玻璃橱窗等位置设置的;
(八)利用高架桥、立交桥、人行天桥、城市标志性建(构)筑物、路灯灯杆、电杆、变压配电箱和残疾人专用设施等设置的;
(九)设置行为擅自改变建筑物结构、建筑风格和色彩的;
(十)设置行为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或影响电力运行、消防安全的;
(十一)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分为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和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
编制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应当明确规定下列内容: 户外广告设置原则、类型及通用技术标准;分区规划、重要节点及风貌特色的控制要求;总体规划实施管理要求; 需要纳入总体规划编制的其他内容和要求。
城市主次干道、重点地段、重要区域应当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应当明确规定户外广告设施的数量、位置、形式、规格等内容,对其材质、色彩等提出指导性意见。城市其他道路、地段、区域根据需要可以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
第九条 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和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由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县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县市场监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部门组织编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十条 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时,应当征求公安、财政、发改、规建、气象、消防、公路、交通、园林、环卫、国土、旅游、民政、住保等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是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户外广告设置的主要依据。
第十二条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批准、公布后,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其政务网站上予以公开,免费供公众查阅。
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批准、公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按原设置规划批准程序进行。第十四条 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设置审批
第十五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取得县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时,应当向县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报表;
(二)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三)户外广告设置位置使用权的证明;
(四)户外广告设施设计图(含数量、位置、形式、规格、材质、造型、安全性等的说明);
(五)拟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实景效果图(含白天和夜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提交材料。第十七条 利用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建设的城市道路、公路、公共绿地等公用设施以及建(构)筑物设置户外商业广告的,其设置位置使用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争方式取得,所得收益全部上缴财政。
第十八条 招标、拍卖户外商业广告设置位置使用权的,由县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县城乡规划、市场监管、财政、发改、监察等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后组织实施。
招标、拍卖户外商业广告设置位置使用权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九条 县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3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齐的全部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做出决定。对符合设置规划和城市容貌规定的,颁发户外广告设置证件,并于颁证之日起3日内将许可事项告知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对不符合设置规划和城市容貌规定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户外广告设置证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户外广告设置人名称;
(二)设置期限;
(三)具体设置位置;
(四)户外广告设施的数量、形式、规格、材质、造型等;
(五)批准机关、批准日期及批准编号;
(六)其他应注明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期限不得超过3年。招标、拍卖户外广告设置位置使用权的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设置期限。
第二十二条 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在批准之日起90日内,按户外广告设置证件规定的批准事项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并于户外广告右下角注明户外广告设置证件的编号。
第二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确保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符合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技术要求。在施工过程中,应当设置警示标志,采取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第二十四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在有效设置期内,户外广告设置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因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调整或者公共利益需要拆除的,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做出书面决定,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对户外广告设置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由作出决定的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补偿资金由县财政予以保障。
因商业开发需要拆除户外广告设施,对户外广告设置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由开发单位予以补偿。
户外广告设置期满的,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在到期之日起10日内自行拆除户外广告设施,但能够继续使用且与新的户外广告设置人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在户外公益广告设施上只能发布公益广告内容,不得发布任何形式的商业广告。在户外商业广告设施上,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发布一定数量或比例的公益广告。在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内,每年应有60日的时间无偿发布公益广告,户外广告设施闲置期限超过10日的,应当无偿发布公益广告。
第二十六条 各类展销会、订货会、临时商业性演出、交易会、运动会等经审批可在活动会场设置临时户外广告,其他地段只能利用已有广告位置设置广告。
第二十七条 临时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定:
(一)不得影响城市交通;
(二)不得影响城市公共设施的使用;
(三)不得影响市民安全;
(四)不得损害园林设施及影响绿化景观。
第二十八条 组织举办文化、体育、商品交易、产品展销、宣传教育、庆典等活动,需要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的,由活动组织举办单位或者户外广告设置人向县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县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按照批准的地点、期限和要求进行设置。
前款规定的临时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一般不超过3日,遇大型活动时可根据需要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10日,期满后1日内必须自行拆除。
第二十九条 建筑施工工地只能在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实体围挡上设置宣传自身项目的临时户外广告,设置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依法核准的施工期限,设置高度不得超过3米且不得超过实体围挡高度。
建筑施工工地内设置的支架广告牌或房屋销售期内在售楼部屋面(顶)设置的户外广告设置时间不得超过前款规定。
第三十条 县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受理临时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
第三十一条 县城规划区内新建楼宇项目报建前,对外立面预留广告位和门店招牌预留位置设计,必须经县规划、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县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项目完工后,必须经县规划、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县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章 管理维护
第三十二条 户外广告设置人必须按批准登记的内容、地点、形式、规格、时间进行设置。
经核准发布的户外广告,应在其右下角标明《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批准文号和发布者名称,50平方米以上的广告所标明的《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批准文号和发布者名称,其高度不得低于广告牌高度的1/10。
第三十三条 户外广告的维护责任单位或个人应对户外广告的安全和容貌负责,经常检查户外广告的容貌和安全情况,发现陈旧、破损、残缺、变形、脱色、肮脏、设施锈蚀、灯光显示不全等情况,应及时修复或拆除。
第三十四条 以金属结构为主体的户外广告,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每年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进行安全检测,并将检测报告交县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经检测鉴定符合结构技术及安全标准的户外广告设施,方可进入下一年的使用。
经检测鉴定不合格的户外广告设施,责令限期整改或拆除。
第三十五条 单板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户外广告应当由户外广告设置人办理安全保险。
户外广告设施发生倒塌、坠落、损坏等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由户外广告设置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章 招牌设置管理
第三十六条 禁止擅自设置招牌。
设置招牌前,应当向县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书面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有关机关批准的名称证明;
(二)招牌的实景效果图,包含用字、制作规格、式样、材料和设置位置等相关说明;
(三)经营(办公)场所的权属或者使用权证明。第三十七条 县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招牌设置备案申请五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备案;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予以说明。
第三十八条 设置招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影响规划审批的建筑物正常间距;
(二)不影响建筑物采光、通风和消防救援等正常功能;
(三)与市容景观和周围环境相协调;
(四)按规定配置夜景光源;
(五)不得利用招牌推介产品或者发布经营服务信息;
(六)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建筑物楼顶设置除建(构)筑物标识招牌外的任何户外招牌。
(七)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公共绿地等市政公共设施;
(八)符合招牌设置技术规范要求。
除临街底层经营性用房外,多个单位共用同一建筑物且需设置招牌的,应当由该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建筑物内统一规划、集中设置。
第三十九条 临街高层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及其他商业用房、改造房在进行单体设计时,应征求县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预留设置招牌的位置。
需要变更招牌的设置位置、规格、形式的,应当按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第四十条 设置人歇业、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应当自行拆除招牌,恢复附着物原状。
设置人未履行前款义务且下落不明的,由招牌附着建(构)筑物、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代为履行。
第四十一条 招牌设置人应当保持招牌的清洁、美观、完好,用字规范,并确保其牢固、安全。招牌残缺破损、污渍明显、缺少笔画的,设置人应当及时更换、修复。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人违反本实施办法相关条款的,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 县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制度,相关许可决定、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等应当记录归档并依法公开。
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违法行为的查处。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辖区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日常监管工作。
县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因监管不力导致安全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对其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
第四十四条 在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工作中,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县人民政府问责,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12月17日起实施,2007年颁布的《宁乡县户外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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