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户外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户外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苏州工业园区户外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户外广告的规范化管理,维护全区市容整洁、美观,促进户外广告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苏州市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苏城发[2003]41号和苏园组[2003]21号文件等有关规定,结合园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园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户外广告活动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园区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两侧、公路两侧、城市绿地、广场、建筑物、构筑物上,以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展示牌等为载体形式设置户外广告的活动和利用交通工具(包括水上飘浮物、空中飞行物)及其他户外空间设置户外广告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园区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户外广告设置的综合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划范围内户外广告设置的登记、审批、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园区规划建设局负责制定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及具体技术规范,并对户外广告的建设进行审核和监督管理;园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审核户外广告经营资质和广告内容;园区国土房产、公安(交警)、安全监察等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户外广告的分类
第六条
独立式户外广告,在城市道路、广场、车站、码头等周边空间设置的大型T形(高炮)广告、立杆灯箱、落地式灯箱、立牌广告等(依据本条设置的户外广告为第一类广告)。
第七条
定着型户外广告,在沿街建(构)筑物上设置的墙面广告、垂直广告、挂牌式广告、公交候车亭广告、电子显示牌(屏)广告等(依据本条设置的户外广告为第二类广告)。
第八条
单纯型店面招牌,指利用自用、租用房屋的门楼、门楣、墙立面及其它合适位置设置的本企业、商店名称而不含任何其他内容的门面招牌(依据本条设置的户外广告为第三类广告)。
第九条
利用车、船等交通工具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依据本条设置的户外广告为第四类广告)。
第十条
短期性户外广告,包括横幅、竖幅、布幅、扁担旗、彩旗、气模、立体模型、标牌、气球、飞艇等(依据本条设置的户外广告为第五类广告)。
第十一条
利用其它户外媒体设置的广告(依据本条设置的户外广告为第六类广告)。
第三章
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
第十二条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遵循设置规范、总量适度、制作精美、美化亮化的总体原则。
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施应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其造型、装饰应美观、新颖,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体现现代化城市的特点。
第十四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遵守下列规定:
(1)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体现园区精神风貌和文化特色,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位置设计、制作和安装应当符合《苏州市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定》和《苏州工业园区户外广告规划》等相关的技术、质量、安全标准,不得粗制滥造。在同一地段相连的户外广告,必须统一规格,整齐美观。
(3)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不得改变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外饰面装修和建筑风格,不得影响城市市容。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1)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2)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和城市公共绿地绿化的;
(3)妨碍生产或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4)行政机关和主要风景区的建筑控制地带;
(5)园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第十六条
户外广告设置的具体规划及技术规定由园区规划建设局负责组织编制,报管委会批准后向社会公示。
第十七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审批依据《苏州市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及园区的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需提供的材料:
(1)营业执照或广告经营许可证;
(2)户外广告设置位置图、现场彩色效果图、媒体设施规格图等相关资料;
(3)设置户外广告媒体相应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4)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九条
审批程序
(1)广告发布单位到园区一站式服务中心领取《苏州工业园区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
(2)填写后报园区城市管理局管理处初审;
(3)由园区城管局组织园区规划部门实施规划审核(限第一、二类户外广告);
(4)由园区城管局组织园区工商部门实施内容审核(除第三类本店店面招牌);(5)报园区城市管理局审批;
(6)属特殊路段、特种形式的,报园区管委会分管领导审批。
第二十条
审批部门在广告设置单位提供的相关材料齐备后予以受理。
依据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设置广告的,应在10个工作日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依据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及第十条设置广告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
对在本办法发布之日前,在园区范围内已设置的户外广告将进行清理整顿,无论是已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置的,还是未经批准擅自设置的,广告设置人都必须在本办法发布实行之日起30日内按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补办(登记)户外广告设置手续。对不符合规范设置的原户外广告,设置人必须在接到拆除通知之日起5日内自行拆除;否则,将移交园区城管执法大队处理。
第二十二条
取得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的单位或个人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设置;逾期未设置的,依法给予注销户外广告设置证。
第二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置完成后,园区城市管理局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对符合要求的,核发《户外广告设置证》。
第二十四条
依据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设置的户外广告期限原则上为二年,依据本办法第九条设置的户外广告期限原则上为一年,依据本办法第十条设置的户外广告期限一般不超过15天;园区管委会确定拍卖的户外广告设置年限根据拍卖年限确定;电子显示屏(牌)的设置年限不超过5年;具体设置年限以批准文件为准。
第二十五条
依据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设置的户外广告在核准的期限届满需延长的,应于期限届满前30日向园区城市管理局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或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城市规划建设需要时,使用期限未满的户外广告应无条件拆除或移建。
第二十六条
收费办法
(1)根据园区管委会的授权,园区城市管理局负责收取适当的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使用权出让收益金,出让收益金由园区财政局专项存储。
(2)利用市政公共设施以及在公共场所设置大型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应通过招标或拍卖方式确定设置单位或个人。具体招标或拍卖办法,由城管局制定并组织实施。其中,公益性广告的留存比例不低于10%。
(3)其它户外广告按标准收取使用权出让收益金;
(4)具体收费标准和方式参照《苏州市市区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使用权出让实施方案(试行)》的相关标准执行(详见附件);
(5)对特殊区域、特殊企业、特殊目的设置的户外广告,可免收或减收使用权出让收益金;
第二十七条
政府重大活动或公益事业需要营造宣传气氛、发布公益广告时,可无偿使用公益性户外广告设施;也可征用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并通过协商支付一定费用。
第二十八条
户外广告设置必须严格按照《苏州市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定》、《苏州工业园区户外广告规划》等有关规定及经批准的相关要求执行,不得随意更改设置内容、时限、地点、形式、色彩、规格、材料、灯光设施等。
第二十九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人应当负责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保持其安全、整齐、完好;在特殊恶劣天气期间应及时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对其安全后果负责。
第三十条
广告设置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符合《苏州市城市容貌标准》的有关要求;设置期满后应及时清理、拆除或办理延期手续,对于限期内未自行拆除的广告,园区城市管理局可委托施工单位加以拆除,发生的费用由该广告设施申请人承担;在设置期限内,对影响市容市貌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可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或限期拆除。
第三十一条
有关对大中型户外广告设施、阵地(包括依据本办法第六条和部分第七条设置的户外广告)使用权的出让等事项,参照苏州市现行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园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视情节轻重,依据相关法律给予处罚:
(1)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
(2)擅自更改批准的时间、地点、形式、规格发布户外广告的;
(3)擅自占用、拆除、遮盖、损坏经批准设置的有效期内的户外广告及其附属设施和公共广告栏的;
(4)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陈旧、破损,影响市容市貌的。
第三十三条
设置户外广告,违反城市规划、工商、道路、交通、绿化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分别由有关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三十四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人未及时维护、更新户外广告设施,致使发生户外广告设施倒塌、坠落等事故,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因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广告设施申请人不承担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责任。
第三十五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置且不符合规划要求、城市容貌标准或技术规定的户外广告,应予以拆除。
第三十六条
对未经批准设置但符合规划、城市容貌标准及技术要求的,应督促其及时补办相关手续。
第三十七条
对责令限期清除或修复、更新的户外广告,责任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予清除或修复、更新的,有关部门可以强行清除。
第三十八条
对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园区城市管理局。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苏州市市区户外广告设施(阵地)
使用权出让种类和标准
一、城市道路、广场、车站、码头等周边空间设置高炮广告、立杆灯箱、落地式灯箱、立牌广告等广告设施(阵地)使用权,以拍卖方式出让。
二、沿街建(构)筑物上设置屋顶广告、挂牌式广告、墙面广告、垂直广告、电子显示牌(屏)等,其中:
1、事先由政府制作广告设施的,广告设施使用权以拍卖方式出让,使用权出让金其中一部分按协议约定比例返还给建(构)筑物产权所有人。
2、由单位或广告经营者自行制作广告设施的,按一、二、三类地区不同,其使用权出让收益金标准如下:
一类地区为人流量很大的闹市区,标准为每天每平方米0.2元;
二类地区为人流量较大的地区,标准为每天每平方米0.15元;
除上以外的三类地区,标准为每天每平方米0.1元。
三、沿街店面招牌(含广告内容)的使用权出让收益金标准为50元/平方米/2年,制作匾额、霓虹灯、漏空灯光字体等形式招牌的可免交使用权出让收益金。
四、利用车、船等交通工具设置、绘制、张贴广告的,使用权出让收益金标准为每天每平方米0.1元;
五、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绘制、张贴广告的,其户外广告阵地出让收益金标准分别为:
1、标牌类广告每天每平方米1元;
2、横、竖幅每天每条30-50元;
3、布幅每天每平方米10-50元;
4、扁担旗、彩旗每天每面1-5元;
5、设置气模每天每处100-500元;
6、设置立体模型每天每处100-500元;
7、悬挂气球每天每个10-30元;
8、制作飞艇广告每天每个500-1000元。
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使用权出让协议
出让方:苏州工业园区城市管理局 受让方:
1、根据苏州市人民政府第21号《苏州市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和苏府办[2002]51号文件《关于转发苏州市市区户外广告设施和阵地使用权出让实施方案的通知》,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订立本协议。
2、出让方出让给受让人以下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使用权:
广告设施(阵地)位于 __ __ __ __ __ __ __;
设置户外广告的规格、面积、数量为:
__m×
__m = __ m2;__ m× __ m= __ m2;
__m×
__m = __ m2;__ m× __ m= __ m2;
__m×
__m = __ m2;
共 __
处;
设置时间为
****年**月**日至
****年**月**日。
3、受让方按《苏州市市区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使用权出让实施方案》规定的标准:向出让方缴纳出让金(大写)________(¥__)。
4、受让方应在本协议签定当日一次性付清户外广告设施(阵地)出让金同时取得相应使用权。受让方在取得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使用权后应按《苏州市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向有关部门办理发布设置申请手续,经批准后合法发布设置户外广告。
5、出让方在本协议约定范围内出让的使用权在协议有效期内原则上不得收回。如确因政府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和城市规划建设需要等原因影响本协议履行的,受让方应当服从,出让方应提前一个月书面告知受让方,并按比例退还剩余使用期限内的出让金。
6、本协议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让方、受让方各执一份。
受让方代表:
出让方代表:(公章)
(公章)
****年**月**日
短期性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使用权出让协议
出让方:苏州工业园区城市管理局 受让方:
1、根据苏州市人民政府第21号《苏州市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和苏府办[2002]51号文件《关于转发苏州市市区户外广告设施和阵地使用权出让实施方案的通知》,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订立本协议。
2、出让方出让给受让人下列短期性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使用权:
⑴、横幅□条
发布时间
□月 □日 至 □月 □日
共□天
⑵、竖幅□条
发布时间
□月 □日 至 □月 □日
共□天
⑶、布幅□平方米
发布时间
□月 □日 至 □月 □日
共□天
⑷、扁担旗□面
发布时间
□月 □日 至 □月 □日
共□天
⑸、彩旗□面
发布时间
□月 □日 至 □月 □日
共□天
⑹、气模□处
发布时间
□月 □日 至 □月 □日
共□天
⑺、立体模型□处
⑻、气球□个
⑼、飞艇□个
⑽、标牌□个
发布时间
发布时间
发布时间
发布时间
□月 □月 □月 □月
□日 □日 □日 □日
至 至 至 至
□月 □月 □月 □月
□日
□日
□日
□日
共□天 共□天 共□天 共□天
⑾、其他□个
发布时间
□月 □日 至 □月 □日
共□天
3、短期性户外广告设施(阵地)地点:
内容:
4、受让方愿意按规定一次付清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使用权出让金合计人民币(大写): __________(¥ __)。
5、受让方必须按照园区城市管理局核定的地点、时间、形式和《短期性户外广告设置规范要求》进行发布,发布有效期满后立即自行拆除。对超期不拆的,由园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依照《苏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6、本协议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让方、受让方各执一份。
受让方代表:
出让方代表:
(公章)
(公章)
****年**月**日
【发布单位】贵州省【发布文号】贵州省人民政府令2013年第142号 【发布日期】2013-04-08 【生效日期】2013-06-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贵州省人......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贵州省工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2年12月25日省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省长陈敏尔2013年4月8日贵州省工......
苏州工业园区跨境人民币创新业务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跨境人民币业务发展,支持苏州工业园区开展中新金融合作创新试点,防范风险,根据中新两国政府......
苏州工业园区有关资料苏州工业园区于1994年2月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同年5月实施启动。行政区划288平方公里,其中,中新合作区80平方公里,下辖娄葑、唯亭、胜浦等三个镇,户籍人口31.5......
苏州工业园区苏州工业园区于1994年2月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同年5月实施启动,行政区划面积278平方公里,其中,中新合作区80平方公里,下辖四个街道,常住人口约76.2万。2013年实现地区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