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资质申请、升级未来或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建筑业资质升级”。
建筑业资质申请、升级未来或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
据小编了解,今年2月住建部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设立了国家级建筑业综合改革示范区,重点围绕政府简政放权、强化市场作用和企业活力两个方面,在建筑领域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先行先试改革。
据小编了解,今年2月住建部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设立了国家级建筑业综合改革示范区,重点围绕政府简政放权、强化市场作用和企业活力两个方面,在建筑领域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先行先试改革。
改革试点的方面有两个方面最受大家关注:一是注册建筑师负责制;二是建筑业“证照分离”。
注册建筑师负责制试点工作
住建部在去年的工作计划中首次提出“注册建筑师负责制”,并明确由上海自贸区进行试点。上海住建委于今年4月研究提出推进工作建议专报市政府,并在浦东新区正式启动了建筑师负责制试点。
今年6月,浦东新区研究提出了新区建筑师负责制试点工作方案,对采用建筑师负责制的试点项目,明确了建筑师在设计、施工、运营阶段的各项任务;优化了项目管理流程,在规划审批、设计审查、施工许可等环节采取前期告知承诺、后期监管备案的管理模式;确定了浦东新区黄浦江沿岸等6个项目纳入第一批试点项目。
据知情人士透露,试点工作遭遇的最大问题在于这项制度与现行的法律法规制度不适应,从一个局部切入难以解决系统性、整体性的问题,在落地的过程中四处碰壁,总体感觉是“路漫漫其修远兮”。
因此小编估计建筑师负责制正式推行估计还要等一段时间!
证照分离试点工作
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上海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总体方案》要求,浦东新区建设交通委启动了建筑业“证照分离”试点工作,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实行告知承诺。告知承诺的范围主要是注册在浦东的建筑业企业,只要没有不良诚信记录,就可以通过告知承诺方式首次申请或增项申请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
今年4月1日起至今,共有18家建筑业企业以告知承诺方式获取了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浦东新区作为监督主体已对10家企业进行了动态核查,并对7家企业出具了整改通知书,其中5家整改到位,1家撤回资质,1家注销资质。
考虑到今年住建部与今年8月5号发布的《关于征求调整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意见的函》,函中要求:
1、取消《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中关于企业经理、财务负责人、一级建造师的指标要求。
2、取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中关于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指标要求。
因此小编认为2017年住建部有可能正式推出告知承诺或许资质的方法,我们拭目以待吧!如果正式施行,那建筑施工企业在目前行业下行的途中实现逆袭!
知识补充
什么是告知承诺制审批方式?
一、目的
为了优化行政审批程序,完善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制定本办法。
二、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告知承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行政审批申请,行政审批机关以此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并能够按照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材料,由行政审批机关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方式。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审批,包括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
三、适用范围
行政审批机关以告知承诺方式实施行政审批的,适用本办法。
四、告知承诺事项的确定与公布
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行政审批事项外,对能够通过事后监管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行政审批事项,审批机关可以实行告知承诺。实行告知承诺的具体行政审批事项,由市和区、县审批改革部门根据各自权限,会同相关审批机关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五、告知承诺书
对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由行政审批机关制作告知承诺书。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由市和区、县审批改革部门根据各自权限,会同相关行政审批机关制作。
六、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
对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通过告知承诺书,向申请人告知下列内容:
(一)行政审批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
(二)准予行政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三)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名称、方式和期限;
(四)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以及逾期不作出承诺和作出不实承诺的法律后果;
(五)行政审批机关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申请人当面递交申请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当场发给告知承诺书;申请人通过信函、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告知承诺书邮寄给申请人。
七、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人收到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承诺书,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在被告知的期限内,填写申请人基本信息,并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自身能够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四)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相关材料;
(五)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六)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申请人应当将经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当面递交或者邮寄给行政审批机关。
八、提交材料
申请人应当按照告知承诺书的约定,向行政审批机关提交相关材料。告知承诺书约定申请人在递交告知承诺书时提交部分材料的,申请人应当在递交告知承诺书时一并提交;约定在行政审批决定作出后一定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期限提交。申请人应当在递交告知承诺书时提交材料的具体范围,由相关部门根据各自权限,会同相关行政审批机关确定。
九、审批决定
行政审批机关收到经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以及告知承诺书约定的部分材料后,应当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并制作相应的行政审批证件,依法送达申请人。
十、后续监管
作出准予行政审批的决定后,被审批人在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的决定后2个月内,对被审批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被审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对被审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加强监督检查;发现被审批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
十一、诚信档案
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建立申请人、被审批人诚信档案。对被审批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审批机关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被审批人作出不实承诺的,应当记入申请人、被审批人诚信档案,并对该申请人、被审批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十二、行政监察
市和区、县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告知承诺实施情况的监察
十三、申请人不愿意承诺的办理
对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事项,申请人不愿意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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