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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物业质量保修金交存承诺书
编号:号
桓台县物业管理办公室:
根据《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办法》、《山东省物业质量保修金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我单位承诺履行以下事项:
一、在物业初始登记日期:年月日之前,一次性全额向:建设银行桓台县支行中心街分理处。银行账户:桓台县物业管理办公室,账号:***48231
元。(物业座落:建筑面积平方米,《施工许可证》载明的建筑安装总造价元)
二、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物业保修责任。在工程质量保修期限内,自业主或物业委托管理单位告知起,小修工程7日内修复;中修、大修工程15日内修复。保修情况由我单位填写物业保修回复单,经业主或物业委托管理单位签字认定后,交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三、在工程质量保修期限内,我单位如不履行保修责任或超出规定修复期限,业主或物业委托管理单位可向物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第三方维修,维修费用在保修金中列支。交存物业质量保修金:
注:本承诺书一式五份,物业主管部门、预售许可办理机构、产权登记机构、银行、承诺单位各执一份。
承诺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经办人:联系电话:
年月日
新建物业质量保修金交存返还说明
一、新建物业质量保修金交存依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章
第一节第七十五条。
二、保修金交存范围。开发建设单位用于销售且2009年5月1日(含)后交付使用的新建物业。
三、保修金交存时间。开发建设单位应在承诺书中确定的物业交付时间前,一次性全额向物业主管部门设立的账户交存保修金。如交存逾期,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交存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四、保修金交存标准。保修金交存标准为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的5%。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以《施工许可证》载明的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为准。
五、保修金的返还。开发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修责任的,经公示无异议后,物业主管部门分年度按比例返还保修金。公示地点在物业明显位置,公示期为10天。
物业主管部门根据保修金交存额,向开发建设单位第一年返还本金的20%;第二年返还本金的10%;第三年返还本金的10%;第四年返还本金的30%;第五年返还剩余本金及利息。利息按活期计算。
六、在工程质量保修期限内,开发建设单位不履行保修责任或超出规定修复期限的,业主或物业委托管理单位可向物业主管部门提出由第三方维修的申请,经核实后,由第三方维修,维修费用在保修金中列支。物业主管部门在当年度返还保修金中扣除列支的维修费用,当年度返还保修金不足以扣除的,在下一年度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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