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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电力(渤海新区)有限公司
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范围
适用于华润电力渤海新区2×300MW热电联产机组工程建设过程中环境污染、人身、机械设备等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制度的引用而成为本制度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制度,然而,鼓励根据本制度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93号令)《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4号)
《火电业态安全生产重大事项报告规定》(华润电力Q/CRP-FP-299.001-2010)《火电建设项目安全管理标准》(华润电力Q/CRP-FP-299.002-2010)
《事故调查规程》(华润电力Q/CRP-GE-299.003-2011)术语和定义
3.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者5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3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3000万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重伤,或者200万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5记录设备事故:是指造成2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6人身记录事故:工作中发生人身伤害需到医疗部门进行处理治疗,但伤害轻微,歇工不满一个工作日的事故以及已发生的威胁人身安全的危险事件但未造成人身伤害的未遂事故。
3.7轻伤事故:因工受伤后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但不构成重伤的事故。
3.8重伤事故:一个事故中发生的重伤(包括伴有轻伤)、无死亡的事故。
注: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下同)。直接经济损失包括更换的备品备件、材料、人工和运输费用。如设备损坏不能再修复,则按同类型设备重置金额计算损失费用。保险公司赔偿费用不能冲减直接经济损失费用。职责
4.1施工、调试单位
4.1.1负责本单位事故、事件管理的具体工作,按规定报送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统计表。
4.1.2负责本单位职业伤害登记与保险理赔的管理。
4.1.3负责本单位职业劳动保护的监督管理。
4.2监理单位
4.2.1负责或参加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4.2.2负责事故统计并报建设单位。
4.3建设单位
4.3.1参加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4.3.2负责工程各类事故的统计及报送。管理内容及方法
5.1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5.2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5.3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5.4事故调查处理
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须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各单位应根据相关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对各类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标准,做到事故处理有章可循。
5.4.1人身事故的调查处理
5.4.1.1记录事故:由施工单位安监部门和事故所在班班长进行调查,2个工作日内由项目(专业)主管主持召开事故调查分析会,3个工作日内提出事故处理报告。
5.4.1.2轻伤事故:由事故单位安监部门和项目(专业)主管、专职安全员及所在班班长进
行调查,由项目(专业)主管主持召开事故分析会。事故单位5个工作日内报出事故调查分析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报监理、建设单位。
5.4.1.3重伤事故:由事故单位组织成立事故调查小组,主持召开事故调查分析会,事故单位相关人员、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参加,于事故发生后6个工作日内由事故调查小组报出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书,报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并根据情况按规定报告有关政府部门。
5.4.1.4死亡事故:事故单位保护好事故现场,由事故单位总公司和当地政府相关部门立即成立事故调查小组,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参加,对事故进行全面调查分析、划分责任,确定处理意见,制订预防事故措施并检查落实情况,60日内事故调查小组向上级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及当地劳动安监部门报出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
5.4.2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
5.4.2.1设备记录事故:由单位事故部门负责人主持事故分析会,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事故部门应于1周内向安全部门及其主管上级部门报告《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书》。
5.4.2.2一般设备事故:由事故单位部门负责人主持事故分析会,相关单位参加事故调查分析。5个工作日内应向总公司安监部报出《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书》,同时抄报监理单位、建设单位。
5.4.2.3重大及以上备事故:事故单位相关领导及部门应立即协助维护秩序,保护现场同时做好防止事故扩大措施,做好现场资料收集工作。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程序进行调查处理;或根据实际情况和授权,由事故单位总经理主持事故调查工作,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参加,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并应于6个工作日内向上级主管部门、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报出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5.4.2.4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按消防管理规定相应程序进行。
5.4.2.5事故原因或事故造成的后果涉及到两个或两个以上参建单位的,由监理单位组织调查处理。
5.4.2.6发生因施工造成环境污染的,由监理单位组织调查处理。
5.4.2.7因自然灾害及其他外力破坏对工程造成的影响的事故,由监理单位组织调查。
5.4.2.8建设单位根据安全事故的等级和分类,按照规定向上级单位报送事故报告和事故调查表。报告和记录
6.1人身事故报告
6.1.1记录事故
6.1.1.1施工单位凡发生需到医疗部门治疗处理的记录事故,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班组长报告。
6.1.1.1班组长主持记录事故的调查、分析并提出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处理意见后报项目(专业)主管及专职安全员备案。
6.1.2轻伤事故
6.1.2.1事故单位的事故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迅速向班组长报告。
6.1.2.2班组长立即报告项目(专业)主管及专职安全员。
6.1.2.3项目(专业)主管或专职安全员在接报告后应立即向项目经理和安监部门报告。
6.1.2.4安监部在24小时内整理出事故快报经项目经理审批签字后报单位总公司安监部门,同时抄报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
6.1.3重伤事故
6.1.3.1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事故单位项目经理和安监部门,并保护事故现场。
6.1.3.2事故单位项目经理接事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总公司安监部门和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报告事故情况;并根据情况按国家规定向有关政府部门报告。
6.1.4死亡事故或重大伤亡事故
6.1.4.1事故单位负责人立即上报监理单位总监、建设单位总经理,并根据情况按规定向有关政府部门报告。
6.1.4.2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设备损坏的初步情况;
(五)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及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6.1.4.3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6.2设备事故报告
6.2.1记录设备事故
6.2.1.1事故当事人或所在班组应立即报告所在项目(专业)主管及专职安全员,项目(专业)主管应及时报告安监部门。
6.2.1.2安监部门接报后应立即联合所在项目(专业)进行调查,并于4小时内向项目(专业)主管领导报告情况。
6.2.2一般设备事故
所在项目(专业)主管应立即报告单位项目经理和安监部门。项目经理1小时内报告本公司相关领导和安监部、质保部以及监理单位、建设单位。
6.2.3重大设备事故
事故单位应在第一时间用电话或传真向本公司总经理、主管副总经理以及总工程师、安监部、质保部报告。同时报告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总经理及工程主管领导、安监负责人,并按规定向有关政府部门报告,保护好现场,并采取防止事故扩大的紧急措施,4小时内向上述领导、部门报出书面报告。
6.2.4伴有人身伤害的设备事故,按人身事故报告规定上报。
6.3火灾事故
6.3.1任何人发现火灾时,均有报告的权力和义务,应立即报告施工现场负责人及建设单位安全管理负责人。
6.3.2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按照人身和设备事故程序进行报告。
6.4交通事故
6.4.1发生交通事故应立即报告交通管理部门。
6.4.2同时报告所在单位及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检查与考核
7.1本制度所列管理任务,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进行检查和考核。
7.2本制度执行情况的考核参照《安全文明施工奖惩管理制度》。构成由政府及控股公司考核的事故,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8附则
8.1本制度由综合部负责解释。
8.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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