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用麻醉及精神药品管理制度_麻醉药品管理制度免费

章程规章制度 时间:2020-02-29 08:50:14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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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用麻醉及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一、兽用麻醉药品及精神药品采购、保存、使用管理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公安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按照计划向兽医主管部门指定的定点供应单位采购麻醉及精神药品。

三、指定专人负责管理,药品入库验收、使用、回收、报损、销毁等均执行严格程序,并建立详细记录。

四、采取有效的安全保管防范措施,防盗、防抢,专柜存放,发生药品丢失、被盗、被抢事件或发现骗取,冒领事件的,立即按规定向公安部门、兽医主管部门报告。

五、兽用麻醉、精神药品的使用必须是执业兽医师,在使用麻醉药品处方前,兽医师需向畜主讲清麻醉、精神药品使用对动物治疗疾病的意义及可能出现的风险,并在使用同意书中签字后方可使用。

六、兽用麻醉、精神药品只限在本机构诊疗场所内凭执业兽医开具的处方使用,不得出售和转让。执业兽医师开具麻醉、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在病历中记录。除本机构动物珍疗机构需要外,执业兽医不得开具兽用麻醉、精神药品使用处方。

七、有下列情形的,经机构负责人批准,兽用麻醉、精神药品可带出本院(诊所)使用,执业兽医外诊需要使用的,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外调的。

八、开具的兽用麻醉、精神药品处方有一名执业兽医审核签名后方可使用,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处方,或对处方用量用法有疑问的,核查人员应当拒绝签名,发回主治医生重写,不得使用该处方。

九、在紧急情况下,如危重病例,可在主治医生的主持下,经征得畜主或畜主委托人同意,无需同时二名医生签名就可使用兽用麻醉、精神药品,以免耽误检查和治疗。

十、兽用麻醉、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处方要标明药品名称、规格、动物体重、公斤体重用量、总用量、使用方法等。处方得不得涂改,如有涂改痕迹,必须重写。

兽药管理制度

一、遵守《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严格管理、规范用药。采购、使用方法兽药产品,禁止使用假、劣兽药以及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

二、建立兽药采购审核制度,对首次采购的兽药,国内兽药应该索取生产企业的《兽药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以及产品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批件》复印件;进口兽药应该索取《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复印件;从兽药经营企业采购的,还应速去供货商的《兽药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兽药入库,出库,执行检查验收制度。兽药出入库,药房人员要认真核对兽药生产许可证、批准文号、标签和说明书、产品合格证号,并检查包装、外观性状等无异常,经技术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入库、使用,同时做好记录。

四、根据药品存放环节,温湿度等要求,采取必须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加强监控管理,确保药品的质量。

五、药品要按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区存放,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每月定期开展清查工作,如发现假劣兽药,要向当地兽药监管部门汇报后统一处理,并做好处理记录。

六、不得未经兽医诊断并出具药房,进行兽药销售,经营兽药的,应该依法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

七、特殊药品,如麻醉药品、激素类药品的管理,还应该严格执行《兽用买醉及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八、在诊疗过程中,出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的,应立即停止用药,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消除不良反应。并及时按照规定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负责。

诊疗服务管理制度

一、动物诊疗机构应符合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依法取得《动物疗珍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依法开展动物诊疗活动,并不断完善场所环境、设施设备、人员技术、管理制度、提高诊疗水平。

二、在诊疗场所明显位置设立公示栏,公式《动物诊疗许可证》、动物诊疗收费标准、专业兽医人员资格证明、服务承诺、管理部门监督电话等内容。

三、动物诊疗机构从业人员应统一着装,挂牌上岗。对畜主态度和蔼,讲文明,讲礼貌。诊疗中耐心解答畜主的咨询,杜绝“生、冷、硬、顶”行为。

四、医护人员应注重动物福利,善待、爱护动物。

五、执业兽医要认真,详细咨问畜主,对就诊患畜检查要全面,检验项目要合理,记载病历要准确,对病情和治疗方案解释要充分,对动物的诊断救治处置应得当。

六、加强对治疗工作的检查,病历、处方笺要规范,医嘱要明确。检查、检验、配药、治疗、注射、手术等诊疗操作要严格执行技术规范,提高诊疗质量,严防诊疗事故的发生,对输液中的动物要加强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动物在输液中的不良反应。

七、应当配合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宣传,流行病学调查和监测,监督管理工作。

八、执业兽医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参加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活动,其所在单位不得阻碍,拒绝。人员健康及培训管理制度

一、动物诊疗机构应该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并认真组织执行,应当定期对本单位公章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和相关政策、法规培训,并建立培训记录档案。

二、执业兽医应当具备良好的执业道德,按照有关动物防疫,动物诊疗和兽药管理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依法执业,定期参加兽医专业知识和相关政策法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三、应对从业人员开展岗前培训,使其掌握岗位必须具备的基本技能和知识,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四、组织从业人员每年定期和不起参加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本院(诊所)的培训或学术交流、技术研讨,不断更新业务知识,学习先进技术,提高员工素质。员工每年接受教育培训活动 个学时以上。

五、新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实习生必须具备健康证明材料方能上岗,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常规健康体验,并建立从业人员讲课档案。

六、从业人员做好各种防护工作,注意公共卫生及自身健康安全,患有人畜工患传染病的人员应该停岗或转岗,不得直接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七、动物诊疗机构应当每年 月底前将上年度动物诊疗情况向发证机关报告。执业兽医应当于每年 月底前将上年度兽医执业活动情况向注册机关报告。

动物疫情报告制度

一、明确专人负责动物疫情报告工作,从业人员应根据国家规定自觉履行重大动物疫情报告的义务,维护公共卫生安全。

二、加强重大动物疫情报告知识的宣传、教育与普及等工作。配合兽医管理部门(包括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动物疫病的流行病学调查以及检测工作。

三、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做好记录,并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当地兽医管理部门报告,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

四、发现动物患有或者疑似国家规定应当扑杀的疫病时,不得擅自进行治疗。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动物疫情,不得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动物疫情,不得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

六、本单位不得向社会直接发布动物疫情。

卫生消毒制度

一、动物诊疗机构的环境、物品消毒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

二、配合满足环境、物品卫生消毒需要的卫生、消毒设施、设备。

三、建立严格的消毒程序,对不同环境、物品采取有效消毒措施,加强卫生消毒管理,并做好记录。

四、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卫生消毒技术培训,学习卫生消毒知识,熟练掌握消毒器械、药品的使用技术和方法,规范使用消毒器械和药品,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制度。

五、分门别类,有序地存放器械、物品。消毒与未经消毒,使用与未使用的物品要明确分开,独立存放并有明显的标志。

六、从业人员应当着本机构统一规定的医生服饰上班,进行诊疗操作前后应当对手和器械、用具采取清洗、消毒措施,避免交叉感染,防止疫病的传播。

七、进入动物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必须达到灭菌要求,尽量使用一次性灭菌医疗用品,对重复使用的手术器械、医疗用品,必须经过物理、化学等灭菌方法进行消毒方可使用,确保医疗用品的清洁、卫生,达到无菌化使用要求,检查、诊断、治疗等与动物直接接触的医疗仪器,设施应当用后立刻消毒,做到“一宠一用一消毒”。

八、地面、环境应白痴清洁,有血迹、体液、排泄物、废弃物等时,应及时清扫和消毒。

九、动物尸体、病理组织、诊疗废水以及各种污染物、感染物、医疗废弃物按照《无害化处理制度》及时处理。

无害化处理制度

一、设置专人负责检查、督促,落实本单位医疗废弃物的管理工作。

二、严格按照农业部的规定以及《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等技术规范处理病死动物和动物病理组织,和医疗废弃物,不得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或者处理不达标的诊疗废水。

三、动物诊疗机构委托有资质的无害化处理单位处理死亡动物尸体,病理组织,医疗废弃物的,应该与其签订委托处理协议。

四、及时手机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弃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容器内。

五、对医疗中产生的易感染性废物,必须当天处理,如被委托单位不能及时处理的,本机构必须采取主动处理的方式进行有效的无害化处理,诊疗活动中产生的医疗废弃物和诊疗废水,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需经压力蒸汽灭菌或者化学消毒方法进行无害化处理,然后被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

六、不通过集中处置的医疗废物,应当采取消毒并作毁形处理,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处理,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

七、医疗废弃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该设置安全措施,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弃物;经无害化处理的动物组织、体液、排泄物、各种医疗废弃物等应该及时处理,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

八、医疗废弃物的这哪是贮存设施、设备、运送工具应当在使用前后进行消毒和清洁。

九、对死亡动物尸体、病理组织、菌种、毒种保存液及其它医疗废弃物等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其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

十、负责医疗废弃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人员应当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防止人身健康受到损害。

处方管理制度

一、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使用规范的病历、处方笺,病历、处方笺应当印有动物诊疗机构名称。

二、执业兽医师才具有处方权。

三、开具处方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管理,合理用药,不得使用假劣兽药和禁用药品。

四、处方字迹清楚,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不得使用含糊不清字句,处方完成后必须有处方开具权的兽医签名方有效。处方不得涂改,如有修改,必须在修改签名处签名及注明修改日期。

五、医护人员必须凭处方发放、使用处方药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认真审核处方,准确调配药品,不得擅自修改处方,如遇缺药、超剂量、有配伍禁忌等特殊情况,需要修改处方的,要退回医师修改并且在修改处签字后才能配方调剂。

六、严格控制麻醉、精神药品的使用,麻醉、精神药品必须专方,经由执业兽医师开具。

七、处方只限本院(诊所)使用,不得把处方外用,不是本院(诊所)开具的处方药品,不得在本院(诊所)使用。如需转院治疗,经医院(诊所)负责人同意,可把处方复印件一同并转。

八、处方为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要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必须注明理由。

九、处方每日装订,按使用日期妥善保存,保存期3年以上。

十、处方每日装订,按使用日期妥善保存,保存期3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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