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教制度应该废除的七理由_劳教制度废除的启示

章程规章制度 时间:2020-02-29 08:28:13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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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教制度就该废的七理由

公安机关毋须经法庭审讯定罪,即可对疑犯投入劳教场所实行最高期限为四年的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思想教育等措施。这意味着,任何一个普通人随时可能会被莫名的劳教。

无法律依据长时间禁锢公民人身自由已与立法精神冲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7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由此规定可知,较长时间剥夺或限制公民人身应该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否则均应视为非法。但是劳动教养不经正当的司法程序,凭借公安机关或党政部门设立的劳动教养委员会审查决定,就可以限制公民人身自由1到3年不等,甚至可以延期为4年,这明显与宪法的规定相抵触。

劳教执行变成强制劳动

在劳教执行方面,劳教所由国家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司法部研究室主任王公义介绍说,司法部的要求很明确:劳教对象不是犯人,不能将他们当做犯人管理。应当像“医生对待病人,老师对待学生,家长对待孩子一样”对待劳教人员。但现实中,劳教制度广受批评的另一原因是,劳教执行已经蜕变成强制劳动,劳教的管理与监狱中的劳动改造无异。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刑法室主任刘仁文介绍,劳教制度的最初设计,性质上与劳改有根本区别,执行方式上也有很大不同。如,劳教是有劳动报酬的,劳教人员可以放假,没有武警站岗,管理开放、宽松。“但现在,在剥夺人身自由的严厉程度上,劳教与劳改没有区别,劳教就是‘二劳改’,一个人被送去劳教,老百姓就以为是去坐牢了,没有人分得清这个性质的区别。”刘仁文说。法学家认为,劳教的执行实际上在倒退。在害怕被追责的心理下,劳教所基本不敢尝试开放化管理,唯有像监狱一样严防死守。

部分地区劳教成了“创收”工具。

由于劳教场所是国家财政拨款,劳教机构的工作人员待遇并不好,经费保障不足。《21世纪经济报道》1月08日《劳教制度的经济账》一文调查发现,因为各省份财政收入情况不尽相同,劳动教养管理局的劳教经费亦呈现差异化的趋势:在东部京沪浙等经济发达地区劳教经费已经实现财政保证,而在中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劳教经费缺额较大。安徽省女劳动教养管理所任职员工李晶曾在2008年以中部某省为例撰文指出,中西部地区劳教经费不足。文中举例称,2007年,该省劳教经费财政预算中,基层劳教工作民警公用经费每人每月为416元,劳教人员生活费(含伙食费、被服费、医疗费、杂支费和日用品补助费)每人每月只有150元。

因此,为了解决经费和被劳教人员的生活问题,强制劳动被十分看重,被劳教人员必须自己创收养活自己。另外,为了免于辛苦的劳教,向劳教所的工作人员和地方相关领导行贿也成为很多人的选择。根据《重庆晚报》的报道,曾是重庆市公安局刑警总队民警的魏某就是利用了法制处相关人员的职权,违法为4个有前科的劳教人员办理了劳教所外执行,并从中收取6.3万元“好处费”。在重庆,帮助劳教人员等所外执行的中介甚至还有专门的称呼,叫“捞人串串”,可见,劳教的“创收”作用之大。律师魏汝久的《中国劳动教养制度报告(2010)》就指出,甚至在部分地区劳教还成为了公安机关的“创收”工具。

劳教成了大箩筐,什么都可往里面装

全国人大代表、律师迟夙生认为,劳教制度的改革迫在眉睫,近年来,一些地方将劳动教养作为掩盖社会矛盾、堵塞群众呼声的有效方式频繁使用,遇到长期上访户,让公安机关盖上掌握在自己手里的劳教委的公章,马上就送劳教所。《人民日报》11月21日的评论也指出,劳教的审批权属于公安机关,在机制上缺乏应有监督,在实践操作中弹性十足,往往成为一些地方开设的“法律小灶”,甚至成为一些人打击报复的工具。

2009年,深圳发布《关于依法处理非正常上访行为的通知》,规定对多次非正常上访行为人,除予以拘留、追究刑责等,符合劳教条件的,将予以

劳教。今年5月30日,河南省南阳市召开全市领导干部会议,会上明确提出,对重复非正常上访的人员,“该劳教的必须劳教。”近年来,还有某些地方政府公开宣称,要对上访者“一次训诫、两次拘留、三次劳教”。

据王公义透露,目前,全国被劳教人员共约6万人(另有戒毒人员20多万),绝大多数劳教时间为半年至一年。自劳教制度实施以来,被劳教人数最多时达到30余万人。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指出,劳教制度的演变,使劳教对象从四类扩大到六类、八类、十类。“劳教范围急剧扩大,劳教成了一个大箩筐,什么都可以往里面装”。

2009年,中国社科院社会问题研究中心主任于建嵘曾专门调查上访劳教案,通过分析,他认为,在一些地方劳教制度“已沦为了地方政府官员假以维稳为名、行打击报复之实的工具”,必须尽快废除。

普通人也可能莫名被劳教

实际上,有些被劳教人员甚至并未违法,只是“做错了事”的普通人。根据律师魏汝久的《中国劳动教养制度报告(2010)》的分析,目前劳动教养的功能主要体现在:处罚一般违法行为、处罚上访人员、管制维持社会稳定和延长刑事侦查的羁押期限等功能。

劳教的主要功能中,处罚一般违法行为姑且算是劳教的分内事,但其它功能则十分牵强和不合理。比如处罚上访人员,根据北京理工大学胡星斗教授的研究,因上访被劳教的,甚至占全体上访人员的18.8%。于建嵘教授出版的《中国劳动教养制度批判》一书,收入了大量因上访被劳教的案例,也佐证了胡星斗的结论。任建宇转发微博被劳教案、进京探亲被劳教一年、唐山劳教所学员“骷髅死”和之前的《一元劳教案让人发指》、《遭轮奸幼女之母被劳教》等专题关注的案件就都是普通人被劳教的典型。

劳教不如判刑是法律的尴尬

北京市房山区检察院燕山检察处处长隗永贵曾介绍,一个外地人卖黄色光盘,身上装着30多张,准备对其劳教时,这个人忽然说,他家里还有80

张黄色光盘,“因为我们国家法律规定,倒卖黄色光盘100张以下的,劳动教养一年;倒卖200张的,可以判刑6个月。这个人最后判了6个月缓刑。”

犯罪最低档是管制,期限最短3个月;第二档是拘役,剥夺自由,最低期限一个月;第三档是有期徒刑。劳动教养起点是一年,最高4年,在劳教所执行。在共同犯罪中,主犯被判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缓刑,而从犯却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案件也较为常见。

劳教是一种治安行政处罚,主要目的在于教育改造,但实际的处罚力度却要比管制和拘役这两种刑罚更大,更何况刑罚的执行中还有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等规定。被抓之后,主动坦白犯罪事实,希望变劳教为刑罚,性质与惩处力度倒挂,“违法不如犯罪,劳教不如判刑”也就难免成为“江湖人士”的不宣之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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