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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我国劳教制度的废除
劳动教养制度,简称劳教制度,指的是政府相关机构根据现行相关法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有违法和轻微犯罪行为,而又不够或不需要给予刑事处罚的人施加的一种剥夺人身自由、强迫劳动、进行思想教育的处罚制度。
追根溯源,我国的劳教制度实际上是从前苏联引进的。据考证,劳动教养制度的原型即为列宁时代的“劳动营”,全称是“苏联劳动改造营业总管理局”。新中国建立后,我们引进了前苏联的这一制度,并将其演变为我国独有的一项行政处罚制度。应该看到,劳教制度施行50多年来,确实教育挽救了一批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违法人员,对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的维护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劳动教养制度的实质在于:公安机关无须经过法院审判程序,即可将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之人投入劳教场所,限制人身自由长达一至三年,必要时甚至可延长一年。由此不难看出,我国的劳教制度之所以在较长时期内饱受诟病,完全在于其从内容到形式的不合法和不合理。
废除劳教制度应当注意两方面问题:一是劳教制度的废除必须依照相应的法律程序。劳教制度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废除。本次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明确:劳教制度废止前依法作出的劳教决定有效;劳教废止后对正在被依法劳动教养的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剩余期限不再执行。二是劳教制度的废除应与其他相关制度改革完善同步进行。这就意味着我们需要对刑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中的不少条款进行重新修改和完善,以便对原来属于劳教的对象进行分流处理。
劳教制度废除后,将有更完善更合理的制度代替其惩罚犯罪分子,比如社区矫正。在我国,社区矫正是将管制、缓刑、暂予监外执行、假释等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放在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他们的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他们顺利回归社会。在监督管理方面,制定社区服刑人员报到、居住地变更、外出请销假、教育学习等制度,成立由司法所、村委会、居委会、其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监护人、保证人、社会志愿者等组成的矫正小组,他们会和服刑人员谈话,对其进行走访,对服刑人员监管,防止他们脱管、漏管和重新违法犯罪。还会对在社区服刑的人员进行法制教育和社会公德教育,帮助他们提高道德修养和法制观念。执法人员、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们还运用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法学等专业知识,对服刑人员进行心理矫正,矫正他们的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正常生活。
劳教制度废除后,或许会被其他惩罚制度取而代之。然而,无论采用何种制度,也无论对何种制度进行改革完善,以取代原有的劳教制度,我们都应该彻底摒弃隐藏在劳教制度背后的潜意识:即由公安机关等行政机关一家独断的观念。做好权力的分工和制约,防止其他替代性措施重蹈劳教制度覆辙,是我们工作的当务之急。当下,在劳教制度废除后,我们应该防止出现另外一种超越宪法法律的惩罚制度,特别是要避免“换新瓶、装旧酒”的情况再现。劳教制度被废除后,各级行政部门在失去了这一用惯且有利治理社会的“工具”时,可能感到很大程度的不适应,甚至可能会想办法通过其他方式加以 “弥补”。对于这些可能出现的现象,我们应当高度重视并坚决予以杜绝。特别是在进行相应的制度设计时,一定要充分认识到原劳教制度给公民基本权利带来的严重危害,在限制行政权力过度行使的理念下,设计合理的制度,以真正做到“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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