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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下井及带班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矿安全管理工作,提高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基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薄弱区域的检查巡视和现场指导,及时发现和消除生产现场的各类事故隐患,有效制止违章行为,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44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53号),《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116号),山西煤炭工业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联合下发《关于贯彻国家发张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的指导意见扥通知》(晋煤安发【2005】913号)和煤业公司下发的《关于各级矿领导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作业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成立下井带班领导机构
组长:矿长
副组长:生产矿长
成员:矿副矿长以上矿领导及各业务科室科长
办公室设在矿调度室,由调度室主任兼
第三条 实行下井带班作业的范围
1、矿实行下井带班作业的人员为副矿长以上的领导干部和参加矿值班并持有安全资格证的科室管理人员及工程技术人员。
2、采、掘、开队组及通风、机运队等,负责带班作业的人员为技术员以上的干部。对与因多地点作业或因干部配备职数不够,而不能够满足各个作业场所均有技术员以上干部带班作业的,可以明确取得安全资格证的班组长进行带班作业,但名单必须报人力资源科和安全审核、备案,由矿行文公布。
第四条 下井带班作业次数规定
1、副矿长以上领导
副矿长以上领导班子成员,每月在完成规定下井次数的同时,保证每月1-2次下井带班作业,和工人同上同下,时间不得低于8小时。
2、技术员及以上管理人员
生产经营技术员及以上管理人员(参加矿值班的)月下井带班不少于3-4次,其中中夜班不少于2次,和工人同上同下,时间不得低于8小时。
3、采、掘、开及辅助队干
采、掘、开队组及通风、机运队,每班应有一名技术员以上干部下井带班。队长、技术主管每月下井带班不少于5次,其中中夜班不少3个;确因干部配备职数不足,仍不能达到班班有技术员以上干部带班时,可按第二项第3条规定执行。
第五条 实行井下交接班制度
上一班的带班人员要在井下向接班的带班人员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等。
第六条 实习班后带班信息表制度
矿下井带班作业管理人员,都要将下井的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问题及处
理意见等详细填表,作为下井考勤及事故隐患排查“三定”的原始依据,出井后表交井口信息站(只填写带班作业信息表,不用填写下井信息表),信息站排查后并将原始表存档备查;在采掘、辅助队带班作业的干部要参加当班前会、班后会,安排和总结当班的安全生产状况,确保安全生产。
第七条 建立干部下井带班档案
1、矿下井带班作业,由调度室负责排出值班人员带班表,明确值班人员下井带班的班次,确保每个班次至少有1名符合本规定的管理人员下井带班作业;带班作业人员因公外出或请假,必须到人力资源科办理手续,并送调度室、安监站备份,由当日值班调度主任或安全科值班人员代替带班作业,不得空岗。带班作业的范围可以是在某个重点掘进头或采煤工作面跟班,也可以对采掘工作面、井下重点场所或重点区域进行安全巡回检查和作业技术指导。
2、调度室明确干部带班作业的重点和要求,明确带班作业种类、作业地点和范围,排出干部下井带班作业表,并建立台账和接搜下井带班作业人员带班汇报;台账要求使用统一附表格式,加封面注明台账类别、单位名称、带班月份,并调度室负责人审查后存档。
3、调度室负责对当月各级管理人员下井带班作业情况汇总造表,报人力资源科、安全科各一份,由安全科汇总上报上级管理部门存档。
4、矿带班作业人员,一律在井口信息站交接班;采、掘、开及辅助工区带班作业人员一律在井下现场交接班,并填写带班记录;上一班的带班人员,必须在指定的交接班地点向接班的带班人员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状况、现场存在的问题及原因、以及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薄。
5、矿各级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认真研究解决井下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在大型贯通、初放顶、揭露煤层、探放水、过大断层等关键时刻,矿相关专业的管理人员,必须及时到现场监督指导,确保安全生产。
第八条 下井带班人员的职责
1、下井带班的人员每次深入井下要注重实效,明确目的和任务,认真履行职责,要把保证安全生产作为第一位的责任,要排查安全隐患,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进行生产。
2、矿长、队组长是矿和队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矿或队组下井带班作业的人员,负有协助矿长、队组长做好安全工作的责任,对当班的安全生产负责。对井下现场出现的各类问题有临时处置权;对危及安全生产的隐患,有权在现场作出立即整改或停产整顿等命令;当发生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和严重问题时,带班人员必须立即组织采取停产、撤人、排除隐患等紧急处置措施,并及时向矿调度室和矿长、队组长报告。
3、当矿井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时,除追究矿长或队组长的责任外,将同时追究当班带班人员的相应责任。
第九条 对下井带班人员的监督管理和考核
1、各级管理人员下井带班作业执行调度、安全双考勤,带班数量与质量由调度室负责考核,调度室负责并将考核结果报人力资源科、安监站,安监站负责全面监督执行。
2、下井带班作业的人员升井后,要将下井的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等有关情况进行详细登记,并存档备查,不填写记录或记录不详细者,罚款100元。带班下井人员给予补助,标准为每次补助100元,具体操作如下、;矿长每次300元,副总以上每次200员、科室负责人每次100元,副科级及副科级以下每次100元。
3、矿和基层单位要合理安排带班作业人员,确保每个班次都有人下井带班,凡发现有1个班次无人下井带班的,罚责任人每人100元;不再指定地点交接班的,每发现1次罚50元。
4、调度室和安全科对矿和区队下井带班作业的情况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通报、处理。人力资源科每月初对上月各单位干部下井以及下井带班情况进行张榜公布,接受职工群众的监督,同时把矿领导干部下井带班作业的情况,每月5日前以书面材料和电子邮件形式分别报送煤业公司人事部和安全监察部备查。
第十条 基层单位干部下井和带班作业的情况纳入班子和个人的年终工作考核,并与其经济收入相挂钩。在日常监督检查时,对没有完成下井指标或者没有认真履行带班作业规定的副矿级以上领导干部,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通报批评、成勉谈话和相应的经济处罚;对认真履行职责、防止事故的有功人员要给予奖励。对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将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对问题比较突出的,矿将直接追究带班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宣传综治闭门要利用广播、电视、图牌板等多种宣传工具,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作风扎实、经常深入井下解决安全生产实际问题、表现突出的下井带班人员要大力宣传对不负责任、弄虚作假的,要予以公开曝光。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因出差、培训、度假、生病或身体、年龄等特殊原因,未能或不能完成下井指标或不能进行带班作业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可酌情予以减免,并报考核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对群众举报的问题由安全科、调度室负责进行落实。
举报地点设在安全科、调度室。
举报电话305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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