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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乐县二塘镇牛角江口采石场
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 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职业 健康与安全,实现矿山所确定的职业健康安全目标,促进企业的经济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矿山各单位
第三条
术语定义
1、职业病:是指企业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 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2、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 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3、职业禁忌症:是指企业员工从事特定职业、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在从 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害的疾病,及个人特殊生理和病理状态。
4、有害作业:是指在生产环境和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影响健康的因素(包括 物理因素、化学因素、生物因素等)。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组织机构与责任
设立职业健康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矿山负责人全面负责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主管副矿长根据负责监护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责组织实施职业健康管理与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职业病防治组织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具体职责:
1.组织制定(修订)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督促贯彻执行。2.根据矿山机构设置,明确各部门、人员职责。
3.制定矿山年度职业危害防治计划与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
4.直接领导矿山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建立矿山职业健康管理台帐和档案。
5.组织对矿山职工进行职业危害防治法规、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对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6.定期检查矿山各部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及时 研究,制定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
7.定期听取各单位、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职工关于职业危害防治有关情况 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
8.对矿山内发生职业危害事故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 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9.对矿山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直接责任。
10.各层级职业健康管理工作职责见第三章
第三章
职责
第五条
管理职责
1、矿山负责人职责
⑴ 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⑵ 设置与矿山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职业危害防治专业人员,负责本矿山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⑶ 每年向职工报告企业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职工对矿山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意见,并责成具体负责人及时解决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正当要求。
⑷ 每季召开一次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亲自研究和制定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落实职业危害防治所需经费,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⑸ 根据“三同时”原则,企业新、改、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由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方可进行建设,切实做到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⑹ 亲自参加矿山内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⑺ 对矿山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2、分管副矿长职责:
⑴ 严格遵守职业健康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标准等,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矿山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规划;
(2)每半年组织召开一次职业健康工作会议,及时研究解决矿山存在的职业危害重大隐患问题,不断改善劳动作业环境,保证职业危害防治设施经费等投入的有效实施;
⑶ 保证矿山职业健康管理机构的运行所需人力、物力; ⑷ 及时、如实向市、县安全监管局报告职业危害事故。
3、安全卫生环保人员职责
⑴ 安全卫生环保处负责矿山职业病预防、统计管理工作。
⑵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卫生健康档案,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⑶ 负责职业危害因素的辨识、评价,开展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定期每年与疾病防治控制中心取得联系,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对职业禁忌者提出处理意见。
⑷ 对生产区的粉尘、噪声等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进行检测,对现场存在的不合格检测项目,及时通知相关单位落实整改。
⑸ 负责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⑹ 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如实告知员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⑺ 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从业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⑻ 建立、健全矿山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4、办公室的职责
⑴ 编制企业生产工艺、技术改进方案,规划职业健康生产技术等,改善职工劳动条件,促进职业健康文明生产。
⑵ 编制生产过程的技术文件、技术规程,制作和提供生产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来源、产生部位等技术资料。
5、机修班的职责:对生产设施、防护设施维护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安全运行。
6、生产部部长职责
⑴ 生产部部长负责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对职业病防治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护、保养和检测,保持正常运转,并按规定发给员工个人卫生防护用品。不得安排有职业忌讳症的员工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建立、健全员工职业卫生管理档案。(2)生产部应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中毒和职业病的有害场所,配备医疗急救药品和急救设施。并在醒目位置设立安全警示标志。
(3)生产部主动采取综合防治的措施,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和无毒材料,控制、消除职业危害的发生,降低生产成本。
7、班组长职业健康职责
(1)认真执行和模范遵守职业健康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根据本班组工人的技术、体力、思想等情况合理安排工作,领导本班组职业健康安全作业。
(2)认真执行职业健康安全交底,组织班组职业健康安全活动,开好班前职业健康安全生产会;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3)经常组织本班组工人认真学习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教育本班组人员遵章守纪和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4)经常检查本班组作业现场职业健康安全生产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不能解决的要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并及时上报。
(5)对新工人(包括调换工种的工人)进行岗位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和职业健康安全知识教育,新工人未经考核合格不得上岗。
(6)支持、接受专职安全员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对提出的改进措施要及时组织 贯彻落实。
(7)领导并支持班组安全员开展日常工作,及时采纳安全员的正确意见,发动全班组职工共同搞好职业健康安全生产。
(8)发生工伤事故、未遂事故要保护现场并立即上报;积极配合本工种工伤及其他事故的调查处理。
8.员工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1)参加职业危害防治教育培训和活动、学习职业危害防治技术知识,遵守各项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发现隐患及时报告;
(2)正确使用、保管各种防护用品、器具和防护设施;
(3)不违章作业,并制止他人违章作业行为,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向矿山负责人报告;
(4)当工作场所有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危险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并向我矿山安环处和矿山领导报告。
9、职业危害管理部门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矿山职业健康管理部门为安全卫生环保处,负有以下责任:
⑴ 承担矿山职业健康具体工作,查处相应的违法违规违章行为;
⑵ 负责制定本矿山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将职业健康各项工作分解落实到岗、到相关责任人员,并监督检查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落实情况;
⑶ 负责制定职业危害防治各项规章制度,并进行监督检查;
⑷ 负责做好本矿山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
⑸ 组织人员做好提供从业人员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工作;
⑹ 组织人员落实好本矿山职业危害因素控制、职业防护设施、个体职业防护等工作;
⑺ 负责职业健康其他相关工作。
10、专(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职责(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⑴ 协助领导小组推动企业开展职业卫生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法规和标准。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⑵ 组织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总结推广职业卫生管理先进经验。
⑶ 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检查档案。
⑷ 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
⑸ 组织和协助有关部门制订制度、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对这些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⑹ 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⑺ 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参加事故调查处理。
⑻ 负责建立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负责登录、存档、申报等工作。
第四章
职业病危害种类
第六条
根据矿山具体情况确定本单位的职业危害为二大类:
1、生产性粉尘的危害:在工作现场中,炮工的凿岩、石灰石快料的破碎,均可生大量的矿物性粉尘,长期吸入这样的粉尘可发生矽肺病。
2、生产性噪声和局部震动危害:工作中使用的机械如潜孔钻、破碎
机、振动筛及一些动力机械都可以产生较强的噪声和局部的震动,长期接触噪声可损害职工的听力,严重时可造成噪声性耳聋,长期接触震动能损害收的功能,严重时可导致局部震动病。
第五章
防治方针
第七条
职业病的防治工作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各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第六章
措
施
第八条
防护措施
1、作业场所防护措施:
⑴矿山应根据具体情况识别、确定本矿山的职业病危害种类,并制定相应的防治措施。
⑵在确定的职业危害作业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危害告知警示标志。
⑶工作现场在进行钻孔、破碎等生产工艺中,有大量粉尘作业时,应配备行之有效的降尘设施和设备,对施工地点和施工机械进行降尘。
⑷对从事高危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工作时间应严格加以控制,并有针对性的急救措施。
2、个人防护措施:
⑴加强对作业人员的职业病危害教育,提高对职业病危害的认识,了解其危害,选择正确职业病防治的方法。
⑵接触粉尘的作业人员,在工作中应尽量降低粉尘的浓度,采取相对措施降低扬尘,并正确佩戴防尘口罩。
⑶进行噪声较大的施工作业时,工作人员要正确佩戴防护耳罩、耳塞,并减少噪声作业的时间。
健康检查,单位应将检查结果告知本人,并将体检报告存入档案。
第九条
职业安全检查措施
1、矿山除进行的经常检查外,每年还定期进行综合检查,检查包括普遍检查、专业检查和季节性检查,检查可以结合进行。
2、开展职业安全检查,要有明确的检查目的、要求和具体计划,以达到检查效果。
3、安全生产检查应当始终贯彻领导与员工相结合的原则,依靠群众,边检查,边改进,并且及时地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有些限于物质技术条件当时不能整改解决的问题,应制定出整改计划。
⑷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应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定期进行身体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制度自2017年3月1日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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