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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总则
为保障职工的安全和职业健康,防治职业危害,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为了如实申报职业危害因素,接受安全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特制订本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处室、工段。
职责
生产技术处负责职业危害的申报工作。公司各处室、工段负责本部门职业危害的管理。
管理内容及要求
1、生产技术处对本单位存在法定职业病目录(《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的职业危害因素,及时如实进行申报,申报的结果在公司备案。
2、公司生产技术处组织职业危害因素的检测并对结果进行汇总后,每年及时、如实将职业危害因素向当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申报,接受其监督检查。
3、申报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申报内容包括:
3.1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3.2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
3.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
3.4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3.5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3.6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的管理人员情况。
3.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预评价
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编制职业危害防治专篇,职业危害防治专篇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依法经验收合格,取得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时,要向原申报机关申请变更:
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
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单位名称、法人代表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司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委员会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西吉安南方水泥有限公司
2011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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