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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市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
制度的通知
克政办发〔2005〕36号2005年7月19日为了规范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职工休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克拉玛依实际,现将市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年休假范围
市属机关、事业单位的在职工作人员和石油局移交市政府管理的在岗正式职工,均列入享受带薪年休假的范围。按新克政发〔1997〕73号文件精神,经市人事部门批准的计划内合同工参照执行。
二、年休假假期
参加工作满1年(连续工龄,下同)不满5年的,每年休假5天(不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下同);满5年不满15年的,每年休假10天;满15年以上的,每年休假14天。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从事高空、高温、有毒有害及特殊繁重体力的工作人员,工作满5年及以上的,每年休假21天。在医疗卫生单位从事放射、同位素的工作人员,工作满1年至5年的,每年休假21天;5年以上的,每年休假28天。副教授以上及其相当职务的工作人员,每年均可休假14天。
三、年休假的有关具体规定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员,不享受当年的带薪年休假:
1.未转正定级及考核未定等的(产假除外);
2.当年在工作岗位上工作不满九个月的(产假除外);
3.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或病假累计超过60天的;
4.当年受行政开除留用查看处分的;
5.当年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逮捕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羁押、劳动教养和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属于上述2至5款之一的,但当年已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其次年的带薪年休假应停止享受。
(二)工作人员被判处管制由原单位接收或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间,不享受休假待遇。
(三)新增工作人员(录用、安置、调动等),工作满一年后可按本人连续工龄享受相应期限的带薪年休假。上半年满一年的,当年开始享受;下半年满一年的,次年开始享受。
(四)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原则上每年安排一次,对确因工作需要不能较长时间离开工作岗位的工作人员,可在当年内分段安排休假。当年未休的假期,一般不得跨年使用。
(五)工作人员当年按规定享受了健康疗养假、婚丧假、生育假的,仍可享受带薪年休假。符合享受探亲假条件的工作人员,可将带薪年休假与探亲假合并使用。
(六)工作人员在年休假期间,停发具有岗位性质的津补贴,其他工资(含工资性津补贴和奖励工资)仍按现行政策规定发放,各种
保险和福利待遇不变。
(七)实行寒暑假制度的学校,实行野外作业休假制度或其他休假制度的单位,不列入享受带薪年休假范围。
四、年休假制度的管理
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对工作人员年休假的管理。在单位人员编制计划内,应根据各自的工作实际,制订工作人员年休假计划,建立年休假档案管理台帐,进一步规范工作人员年休假制度。
各部门、各单位要按规定实行工作人员正常年休假审批制度。年休假计划在征得本部门、本单位工会意见后,按管理权限,副处级及其以下工作人员休假,经部门或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党政正职或正处级工作人员休假,报市政府主管领导批准。要在保证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有计划、分期分批统筹安排好工作人员的休假。
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做好人员的平衡调剂工作,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因安排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而增加人员编制与计划。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均按本通知执行。
本通知由市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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