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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蓟县公务员的考核制度
作者: 赵海东 学校: 电大蓟县分校 专业: 行政管理专业(本)年级: 2011级 学号:1112001205785 指导教师:李晶 2013年5月
浅析蓟县公务员的考核制度
目录
摘要···················································3
一、公务员考核制度的重要性·····························4 1.有利于实现分类管理···································5 2.有利于加强廉政建设···································5 3.有利于增强政府机关的生机和活力·······················6 4.有利于促进政府机关人事管理···························6
二、当前蓟县公务员考核中的问题·························6 1.考核流于形式和民主化现象·····························7 2.考核结果使用不当·····································7 3.考核结果等次偏少·····································9 4.公务员考核办法单一···································9
三、完善蓟县公务员考核制度的对策探讨···················11 1.科学设计考核指标体系·································11 2.强化绩效考核结果的使用·······························12 3.实行分类考核制度·····································12 4.完善公务员的考核救济制度·····························13 注释···················································15 参考文献···············································16
浅析蓟县公务员的考核制度
摘要:本文就蓟县现阶段公务员的考核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加以分析、从中得出考核中出现不公平现象形成的原因,以及杜绝公务员考核制度中不公平现象的发生,应采取的对策与措施。通过全文三大方面的阐述,作者提出了自己的观念,那就是——努力使公务员考核制度化是顺应历史发展趋势的必要举措。
关键词:蓟县地区 公务员考试 运行 分析
自1987年10月党的十三大报告明确宣布在我国建立和推行公务员制度至今已经历了十多个年头。在这十几年的过程中,蓟县的公务员制度不断得到完善,在这里我想就蓟县公务员的考核制度谈一点自己的观点。
公务员考核是公务员制度的“中枢”。它是公务员录用、晋升、工资福利、奖惩等的基础和依据,同时又可为人事决策的科学化和改进人事制度提供指导。客观公正的考核有利于促进公平,提高效率,保证廉洁。考核制是公务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事行政的重要一环,是发现、选拔优秀行政管理人才的重要途径。我国自1994年3月8日,颁布了《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为公务员的考核提供了重要的法规依据,把公务员的考核工作逐步纳入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的轨道。但同时我们也应发现,目前在公务员的考核中还存在一些不如人意的地方。探讨如何改进考核制、调动公务员的积极性,这对进一步完善公务员制度,有积极的意义。
(一)、公务员考核制度的重要性
国家公务员是指国家公务人员,是代表国家从事社会公共事务管理,行使行政职权,履行国家公务的人员①。自1987年10月党的十三大报告明确宣布在我国建立和推行公务员制度至今已经历了十多个年头。在这十几年的过程中,蓟县的公务员制度不断得到完善,在这里我想就蓟县公务员的考核制度谈一点自己的观点。
公务员考核是公务员制度的“中枢”。②它是公务员录用、晋升、工资福利、奖惩等的基础和依据,同时又可为人事决策的科学化和改进人事制度提供指导。客观公正的考核有利于促进公平,提高效率,保证廉洁。考核制是公务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事行政的重要一环,是发现、选拔优秀行政管理人才的重要途径。我国自1994年3月8日,颁布了《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为公务员的考核提供了重要的法规依据,把公务员的考核工作逐步纳入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的轨道。但同时我们也应发现,目前在公务员的考核中还存在一些不如人意的地方。探讨如何改进考核制、调动公务员的积极性,这对进一步完善公务员制度,有积极的意义。1.建立国家公务员制度,有利于实现分类管理。
国家公务员制度改掉了传统的人事管理制度的管理模式单一,缺少法制,缺少竞争机制等弊端,有利于调整人员结构,提高政治、业务素质,保证机关工作人员队伍的优化,从而提高国家行政机关卓有成效地担负起组织经济建设和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职能部门,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改革开放、发展社会生产力的需要。2.建立国家公务员制度,有利于加强廉政建设。
廉政建设的关键是提高队伍素质和加强制度约束,国家公务员制度正是为廉政建设提供了保障机制。通过考试、考核、培训、交流来提 5
高素质;通过义务、纪律、回避、申诉、控告促进廉洁奉公;通过法制化的管理,防止人治现象。
3.建立国家公务员制度,有利于增强政府机关的生机和活力。建立国家公务员正常的退休制、实行部分职务聘任制、规定不同职务的最高任职年龄、采取辞职辞退等办法,增强了机关的生机和活力。4.建立国家公务员制度,有利于促进政府机关人事管理的科学化、法制化。
我国公务员制度包括总法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即将来的《国家公务员法》和单项法规,构成了完整的国家公务员法规体系。为我国的人事管理逐步走上科学化、法制化的轨道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当前蓟县公务员考核中的问题
蓟县公务员考核制度几年来取得了很大的成绩,首先通过全面考核,激发了公务员的竞争意识和进取精神,使机关面貌出现了可喜的变化,公务员普遍增强了自身的责任感,促进了行政机关的勤政廉政建设;其次通过全面考核,详细了解了公务员的政治思想表现、工作能力、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及时发现了大批优秀人才,促进了后备干部队伍的建设。
但我们在看到成绩的同时,也应发现在公务员的考核中,依然存在不少问题,需要认真加以研究解决。
1.考核流于形式和民主化现象
考核中流于形式和极端民主化的现象同时并存,影响着公务员考核制度的健康发展。参加考核的人员包括考核者(单位领导,考核小组成员,上级主管领导同执法监督人员,舆论工作者)和被考核者。考核人员中有的认为“考核年年搞,哪有精力搞”,考核是一项复杂艰巨的任务,没有充足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有的情面观念重,你好我好大家好,怕得罪人影响自己的宝座;有的不具备考核工作所需的专业技术知识,素质低下,难以胜任此项工作,导致考核结果失真。而被考核者素质不高,敷衍了事,表现为写个人总结和述职报告时三言两语。一些单位和部门对考核工作认识不深,宣传不力,许多人缺乏参与意识,把公务员考核等同于过去的年终评先进,优秀等次实行轮流坐庄,搞平衡,搞照顾或者搞论资排辈。出现两种极端的现象:一是部分单位领导虽然表面上履行了考核的规定程序,但考核中并不认真听取群众意见,而是个人说了算,凭个人的好恶搞内定,结果使考核工作流于形式、走过场;二是部分单位领导碍于情面,怕得罪人,将优秀等次的确定交由群众无记名投票表决,结果使一些政绩突出而平时不太注意人际关系的人榜上无名,相反,一些政绩平平但“人缘好”的人却评为优秀。没有真正坚持领导与群众相结合。
2.考核结果的使用不当
对优秀公务员的奖励太轻,而对不称职公务员的处理似乎又太重,影响考核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的公务员和被确定为称职的公务员,在职务晋升、晋级增资和奖金发放等方面实际上没有多少区别,③如根据《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国家公务员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或连续五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本职务对应级别内晋升一级。”但如果某一公务员在五年考核中分别被确定为优秀、优秀、称职、优秀、优秀,那么,按照此规定也只能晋升一级,与连续五年被确定为称职的没有什么差别,显然起不到激励先进的作用。同时,对年度考核中不称职公务员的处理,在某种意义上甚至重于受行政处分的公务员。因为根据规定: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公务员要予以降职。而降职通常相应地还将降低级别和工资档次,若“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规定将予以辞退。”相反,对那些因严重违犯公务员纪律而受到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人员,在受处分期限内,只是不确定考核等次,即在一定时期内(最多不超过两年)影响晋级增资而已。显然有点不公平。
以上种种现象,不仅会直接挫伤广大公务员的积极性。而且由于考核不公平,会对公务员制度本身带来一定破坏作用。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其作用在于: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保证公务员素质优良,适应管理越来越复杂的社会事务的需要;促进政府依法管理,公务员依法行政;促进政府管理的科学化;保证政府管理高效能。
如果考核不公平,考核结果不能反映公务员德能勤绩等方面的实际情况,就起不到奖优罚劣的作用;用这种考核结果作为公务员升降的依据,则难以选出优秀人才,其后果不见得比领导干部凭个人印象、好恶选人的方式更好;以此作为公务员奖惩的依据,还不能客观评价公务员的行为,依此树立的典型则不仅无法起积极示范作用,甚至会起不好的导向作用,引起其他人的反感。④当前不少单位存在一种不良现象,就是好的不香,坏的不臭,彼此浑浑噩噩,混一天算一天。这种社会风气的出现,与不公平考核不无关系。同时不公平的考核既无法帮助行政首长发现机关工作中存在的缺点和管理制度上的漏洞,也不能帮助公务员了解自己工作中的缺陷和不足,并及时改进和补救,更不能鼓励公务员之间相互比较,公平竞争,提高工作效率。所有这些,都无益于公务员制度作用的发挥。如果任其发展,不仅公务员制本身权威性会受到损害,而且党和政府的形象也会受到影响。
3.考核结果等次偏少
而且不重视考核信息的反馈,致使公务员考核的激励作用得不到应有的发挥。《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都规定: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按照公务员考核实施暂行办法,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掌握在本单位、本部门参加考核人数的10%左右,最多不能超过15%。为了照顾到大小不同部门,一般单位的作法是,按照各部门实际人数乘以15%的比例和四舍五入的方法,将名额分配下去,结果产生了两 9
个问题,一是不管部门工作优劣,一律按人数分配指标,有指标就可评优,挫伤了公务员的积极性;二是四舍五入的办法使人数少的部门获得的评优机会,反而比人数多的部门多。称职等级较容易确定,这其中既包括相当一部分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都比较好的公务员,也包括一部分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比较差的公务员。然而,他们都享受同样的待遇,没有任何差别,难以起到奖优罚劣的激励作用。4.公务员考核办法单一
长期以来,我国公务员的考核基本是以科、处,或一个部门为单位来进行的,先是由个人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再听取群众的意见,然后领导提出考核等次建议,最后由考核委员会来审定。乍一看,这样的考核过程比较规范、无懈可击,而实际上这种考核过程确实存在着不少问题。
首先,工作内容性质不同、职责范围不同,公务员等级不同,对工作的具体要求也就不一样。处长、科长、科员、办事员职责不同却放在一起进行评比,显然不合理、不科学的。打比方,在一厅局机关,考核时习惯将分管厅局长放到其分管处室一起考核,这样就出现了厅长、处长、科长、科员一起考核的局面。试问:如何在同一个笼统的标准下划分他们的优劣呢?
其次,对于领导干部,是否应评定为优秀,则出现了两个认知极端。一是认为领导干部职位高、报酬多,多做贡献是应尽之责,平时只是拍板子签字定夺,具体工作的实施还是依靠群众,因此评优应该评群众。也存在着一些领导干部严格要求自己,为了今后更好地继续
开展工作,而提出评其他同志为优秀。因此导致出现了一些部门领导干部虽然成绩突出,却多年从未被评为优秀的现象。一是有人认为,一个部门工作好坏,关键在领导。领导把握大局,平日又多操心费力,成绩的取得与他关系最大,因此,应该评领导。于是个别领导也就顺水推舟当仁不让的连续几年被评为优秀。
(三)、完善蓟县公务员考核制度的对策建议 1.科学设计考核指标体系
首先,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制定职位说明书,使每个公务员都有明确的职务、责任、权力和应有的利益,为公务员考核提供科学依据。其次,对定性的指标尽量进行量化。将德、能、勤、绩、廉五个大指标根据工作和任务的实际给予细化,达到可操作化的程度,同时确定考核指标的权重,以体现以实绩考核为主的考核思想。例如:“能”这个指标可细分为专业知识、语言表达能力、文字表达能力、谈判技巧、上进心以及其他专业技能等,再对各小指标进行相应的行为描述,可参考法国记分考核方法,通过与实际情况相比较给定合适的分值。考核标准量化后,在考核中既容易掌握,又便于分出高低,避免了单凭主观意愿给被考核者评定等级。
公务员考核结果分为四个等次,大多数人都集中在称职等次上,优秀等次的人员一般都按照所给比例确定,基本称职和不称职两个等次的人员所占比例很小,不能反映我国公务员实际情况的复杂性,考 11
核结果的激励功能也难以全面体现。对此建议在优秀与称职两个等次之间增加良好等次,来区别称职人员中一部分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都比较好的公务员与一部分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都比较差的公务员,做到考核结果的公正、合理,进一步完善考核的激励功能。2.强化考核结果的使用
我认为,⑤新《规定》中无条件地规定了各个参加考核的机关单位优秀等次人员的比例,为机关单位不管工作优劣,一律按人数分配指标提供了法律依据,这明显背离了考核的目的,削弱了考核的效果,因此,笔者建议考核确定的优秀人员比例应与单位工作目标完成情况挂钩,即先制定本部门的总体目标,然后按照本部门总目标的完成情况确定适当的比例。比如,较好地完成了或超额完成了总目标的单位,可按20%的比例确定优秀人员,而没有完成目标的单位只能按10%或更低的比例确定优秀人员,这样能达到奖优罚劣、评先促后的效果。
公务员考核的根本目的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客观公正评价公务员工作态度、工作状况和工作绩效,判断其对工作岗位的适应性。二是为公务员的奖惩、培训、晋级增资提供依据。三是培养、发掘优秀人才。目前,我国公务员的考核结果主要应用于人员的升、降、奖、惩,这在一定程度上确实发挥了激励竞争的作用,但要注意考核的目的不光只是激励人员,如果考核结果不能有效转化为对公务员的进一步培养、发展的途径,那么考核的激励、竞争作用会变得没有意义。因此,考核结果的运用要与考核的目的相符,不仅要切实与薪酬、晋
升、培训、奖惩挂钩,还要与公务员的职业发展相联系,让公务员在为组织作出贡献的过程中,获得成就感和自我实现感。3.实行分类考核制度
分类考核就是对不同类别的公务员,在坚持考核标准的前提下,按照职位分类所建立的岗位职责规范进行有针对性的考核。分类考核一般包含两个方面,第一,对领导成员和非领导成员应分别考核,这一点新《规定》第二条有明确规定;第二,按照职位特点,对从事专业技术、行政执法及司法工作的公务员,除运用基本的考核方法外,还要采取相应的补充办法。由于我国公务员范围较大,涵盖面广,采取通用的考核方法,很难做到准确和科学,因此,在强调采用对所有公务员普遍适用的基本考核方法基础上,还应针对职位的工作情况和特点,对不同类别的公务员采取具有较强针对性的补充性的考核方法。
4.进一步完善公务员的考核救济制度
考核是对公务员工作绩效乃至德能的评价,公正公平是最重要的。因此应该建立健全畅通的权益保障渠道和考核监督机制,对考核结果或评价有异议的,不论是什么等次,都容许公务员向上级领导和人事部门提出申诉,必要时,可组织专门的委员会进行调解和仲裁。同时,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对各部门的考核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 13
正出现的偏差,对各部门考核工作进行规范,进一步完善公务员的考核制度。
(四)、结束语
通过公务员考核制度的不断完善,可以不断加强公务员队伍的建设,从而不断提高我们每一个公务员的素质水平,因为公务员素质的优劣直接影响着一个国家的政务水平,纵观中外历史发展的轨迹,我们可以发现一个没有文化底蕴的政府是没有希望的政府,而一个仅有文化而不能使之化为力量的政府同样是没有前途的政府。对致力于公务员制度建设且有良好开端的中国政府来说,努力使公务员考核制度化是顺应历史发展趋势的必要举措。
参考文献
⒈徐颂陶.国家公务员制度教程[M].北京:中国人事出版社.1994年第2版.⒉庄垂生.国家公务员制度的竞争机制[J].《地方政府管理》2001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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