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能集团安全管理制度1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神华集团安全管理制度”。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 安全管理制度汇编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安监部
二O一O年五月
目录
安全生产工作规定.........................................2 本部安全生产责任制......................................18 本部安全工作到位标准....................................27 产业公司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34 电力基层企业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43 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管理办法................................48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试行)..............................54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及处罚办法(试行)......................83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办法....................87 安全绩效考核实施细则(暂行)............................91 安全生产先进单位评选办法(试行)........错误!未定义书签。“双争双优”活动优秀班组、职工评选办法..错误!未定义书签。电力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办法................错误!未定义书签。电力企业生产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办法(试行)错误!未定义书签。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规定..................错误!未定义书签。电力安全作业规程(电气部分)............错误!未定义书签。电力安全作业规程(热力与机械部分)......错误!未定义书签。防止电力生产事故重点要求................错误!未定义书签。
门有权参与事故调查,依靠职工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条 公司系统各企业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集团公司颁发的标准、规定、制度,制定适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的规章制度,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
第十一条 公司系统各企业应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落实、指导企业贯彻安全生产方针及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研究和决定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决策和措施,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第十二条 公司系统各企业的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由本单位的行政正职担任,其他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并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作为安委会的办事机构。
第二章 目标
第十三条 公司系统安全生产的总体目标是防止发生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对资产造成重大损失的7种事故:
人身死亡。
垮坝与重大垮(坍)塌。主要设备、设施严重损坏。重大火灾。
重大瓦斯爆炸、透水事故、冒顶事故。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同等责任以上特大交通事故。
第十四条 区域公司、产业公司的安全生产目标: 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
不发生有人员责任的重大设备事故。不发生特别重大设备事故。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
不发生垮坝及垮(坍)塌事故。
不发生重大瓦斯爆炸、透水事故、冒顶事故。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不发生电厂负主要责任的重大电网事故。
第二十三条 公司系统各级行政正职是本企业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生产目标的完成负全面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司系统各企业应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工作到位标准,明确各部门及岗位的安全职责,做到责任分担、责任落实。
公司系统实行下级对上级负责的安全生产逐级负责制。
第二十五条 各级企业行政副职(包括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是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向企业行政正职负责。
第二十六条 公司系统各企业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在责任追究上各级企业逐级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公司系统接受委托管理的各企业,在签定的代管协议中应明确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的内容、范围、方式以及双方承担的责任,并根据代管协议行使安全管理职责。
代管协议中未作明确的,安全考核及责任追究同公司系统各企业。
第四章 安全监督
第二十八条 公司系统实行内部安全监督制度,各企业依据管理关系,上级对下级进行安全生产监督。
第二十九条 公司系统自上而下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组织机构和制度,形成完整的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安全监督机构行使安全生产监督职能。各级安全监督机构业务上受上级安全监督机构的领导,机构的资质及人员的资格接受上级安全监督机构的审查。
第三十条 公司系统各企业应设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监督人员。
第三十一条 基层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由企业安全监督人员、部门(车间、队)安全员、班组安全员组成的三级安全网,主要生产部门(车间、队)设专职安全员,其他部门(车间、队)和班组设兼职安全员。
第三十二条 公司系统各企业的安全监督机构由各企业行政正职主管或受行政正职委托的行政副职分管。
第三十三条 安全监督机构的人员配臵及装备应满足全员、全面、全过程安
第四十条 公司系统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各项技术监督规程、标准,建立健全各级技术监督网络,保证设备安全可靠运行。
第六章 反事故措施计划与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
第四十一条 各企业每年应编制年度的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
各企业年度反事故措施计划以生产技术部门为主,各有关部门参与制定。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中安全技术措施以生产技术部门为主,劳动保护措施以人资部门为主,有关部门参与制定。
第四十二条 反事故措施计划应根据上级颁发的反事故技术措施、需要消除的重大缺陷、提高设备可靠性的技术改进措施以及本企业的事故防范对策进行编制。
反事故措施计划应纳入检修、技改计划之中。
第四十三条 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应根据国家和上级颁发的标准,从减轻职工压力、改善作业环境、劳动条件、防止伤亡事故、预防职业病、确保职工健康以及建立安全设施标准化、完善消防设施等方面进行编制。
第四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施工措施应根据设计、安全预评价等情况,从作业方法、施工机具、工业卫生、文明生产、作业环境、环境保护等方面进行编制。
第四十五条 基层企业的安全性评价结果应作为制定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重要依据。
防汛、抗震、防台风、防雷击、防污染、防透水、防顶板事故、防瓦斯事故等应急预案所需项目,可作为制定和修订反事故措施计划的依据。
第四十六条 各企业应优先安排反事故措施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所需资金。
煤矿企业应保证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的提取。
第四十七条 公司系统各级主管领导应定期检查反事故措施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落实情况,各级安全监督部门负责监督反事故措施、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的实施,保证反事故措施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落实。
第五十七条 各企业新进入(含实习、代培人员)的生产从业人员,必须经过企业、部门(车间、队)、班组三级安全教育;电力企业还应经过《电力安全作业规程》学习,煤矿企业还应经过《煤矿安全规程》、《安全操作规程》、《安全作业规程》和相关安全技术业务知识的学习,并通过规定的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生产现场。
基层企业新上岗的生产从业人员,必须经过现场规程、制度的学习,现场见习和跟班实习,并经过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五十八条 基层企业在岗生产人员的培训:
在岗生产人员应定期进行有针对性的现场考问、反事故演习、技术问答、事故预想、规程考试等培训活动。
离开生产岗位3个月及以上的生产一线人员,必须经过熟悉设备系统、熟悉生产流程的跟班实习,电力企业还需经《电力安全作业规程》考试合格后,煤矿企业还需经过《安全作业规程》考试合格后,方可再上岗工作。
生产人员调换岗位、所操作设备或技术条件发生变化,必须进行适应新岗位、新操作方法的安全技术教育和实际操作训练,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设备经过重大技术改造后,所有相关的生产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和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所有生产人员必须熟练掌握触电现场急救方法,所有职工必须接受本企业所配臵的消防器材的使用培训,并熟练掌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特种作业培训,取得国家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电力企业300MW火电、40MW水电以上机组的主要岗位运行人员,应按规定进行仿真系统的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五十九条 新任命的各级生产领导人员,应进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制度和岗位安全职责的学习,由上级管理部门安排或组织学习、考试。
煤矿企业正副职领导、正副总工程师、安监部门负责人任职前,必须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培训,并取到相应的安全资格证书。
第六十条 安全生产法规、规程制度的定期考试:
集团公司对各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正副总工程师、安全监督部门负责人一般每三年进行一次有关安全生产法规的考试。
0
督和安全网例会。安全工作会、安全分析会应由各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或受其委托的领导主持,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安全监督和安全网例会可由安监部门负责人主持。
基层企业应每月进行一次安全分析会,综合分析安全生产趋势,及时总结事故教训及安全生产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研究采取预防事故的对策。
基层企业班组必须开展班前会和班后会活动,做好班前危险点分析、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班后评估安全工作情况等工作。
第六十八条 安全检查。
基层企业应根据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安全检查。春季、秋季以及防洪度汛安全检查应结合季节特点和事故规律每年至少各进行一次。
安全检查应结合安全性评价、安全质量标准化进行。安全检查前应编制检查提纲或“安全检查表”,经主管领导审批后执行。检查内容以查领导、查思想、查管理、查规程制度、查隐患为主,对查出的问题要制定整改计划,明确责任人,并监督落实。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检查可单独进行,应根据项目性质、工程进度、施工工艺、季节特性及施工队伍人员素质状况等特点,定期和不定期开展安全检查。
第六十九条 生产安全信息。
各企业应保证生产安全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及时编写安全简报、通报、快报,总结生产安全情况,分析生产安全风险,吸取事故教训,提出防范措施、要求。
安全简报至少每月一期。第七十条 安全性评价工作
基层企业定期开展安全性评价工作。集团公司、区域和产业公司对基层企业的自评价结果进行抽查复评。
第七十一条 煤矿企业应以安全性评价工作为基础,有机结合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开展安全性评价工作,保持并促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在煤矿建设、生产过程中发展。
煤矿企业应根据属地政府的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分解、细化至安全性评价查评标准中。
第八十二条 建设项目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必须成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
同时有两个及以上施工企业在建设工地施工。建设工地施工人员总数超过100人。项目工期超过180天。
第八十三条 项目法人单位负责召集成立安委会,并出任安委会主任。安委会其他成员由监理、施工、设计等参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员担任。
安委会成员单位发生变化的,须在7天内根据变化情况相应调整委员会成员。第八十四条 安委会的基本任务:
动员和组织各参建单位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以及上级关于安全生产、安全健康与环境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决定工程建设中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重大措施。
讨论通过项目法人单位制定的项目安全目标、安全工作计划、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以及项目法人单位的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动员和组织参建单位落实。
通过并发布建设工地各参建单位必须遵守的统一的安全工作规定和安全健康与环境工作规定,决定工程中重大安全问题的解决办法,协调参建单位相互之间安全问题的关系。
安委会不替代各参建单位的内部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十五条 安委会必须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成立并召开第一次会议,以后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
会议决议和内容应以书面形式向所有参建单位通告。
第八十六条 安委会下设安全监督工作办事机构,负责安委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办事机构成员由项目法人单位专职安全监督人员和项目监理公司安全监理工程师组成。
安全监督工作办事机构向安委会负责。其主要任务: 监督各项目参建单位执行安委会决议的情况。
对工程中的重大安全文明施工问题提出处理意见交安委会审定。
对承包方的安全施工资质进行审查,确定其符合本规定第九十二条所列条件。开工前对承包方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应有完整的记录或资料。
在有危险性的生产区域(或其他区域)内作业,如有可能发生火灾、爆炸、触电、高空坠落、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烧烫伤、冒顶、透水、垮(坍)塌等容易引起人员伤害和设备事故的场所作业,发包方应事先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要求承包方制定安全措施,审查合格后监督实施。
合同中规定由发包方承担的有关安全、劳动保护等方面的其他责任。第九十四条 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发包方可以预留一定比例的费用作为安全风险抵押金。在发生人身死亡或其他事故时,由发包方根据工程规模和工期或安委会决议确定安全风险抵押金的扣除比例。
安全风险抵押金由企业财务部门管理,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考核并监督执行情况。
第九十五条 因承包方责任造成发包方的非人身事故,由发包方负责统计上报,各企业依据集团公司有关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发包方进行考核。
发包方根据合同中相关条款对承包方进行考核。
第九十六条 煤矿企业井下采掘工作面、井巷维修作业、坑口的提升系统、通风系统、排(供)水系统、通风系统、供配电系统及炸药库等主要系统或设备设施,严禁外包或外委管理。
基层企业的部门(车间、队)、班组禁止作为工程的发包方对外发包工程项目。
第九十七条 基层企业作为承包方承包公司系统以外的运营、检修维护、技改、建设等工程,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了解发包方的生产管理流程、生产工艺流程以及设备状况,对作业现场可能的危险因素进行分析,并制定相应的措施;
要求发包方进行全面的技术交底,提供相关的设备技术资料和检测评估报告; 检查作业现场的各项安全设施、劳动防护措施符合现场作业安全的要求。与发包方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双方应担付的各自安全责任。
针对复杂和危险性较大的承包项目制定安全施工组织措施、安全技术措施,经发包方批准后实施。
职、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章调度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处罚。
第一百零六条 安全工作的奖罚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批评教育与经济考核相结合的原则,以奖惩为手段,以教育为目的。
第一百零七条 公司系统每年对上一年度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的各企业以及为安全生产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一百零八条 各企业至少每年一次以适当的形式对上一年度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的单位以及为安全生产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章附则
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系统其它单位从事生产活动时,安全管理工作参照本规定。
第一百一十条 本规定用于调整公司系统内部的安全管理关系和规范安全工作行为,不作为处理和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集团公司。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全生产工作规定(试行)》废止。
(四)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代表集团公司与所属各产业公司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并组织考核。
(五)听取安全监督机构的工作汇报,组织研究解决有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六)保证各项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
(七)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系,组织制定并实施集团公司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八)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九)把安全生产绩效作为干部考核和任用的重要内容,指导相关部门参与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六条 党组书记安全生产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的规章制度。
(二)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综合治理,充分发挥党群组织对安全生产的思想保证和群众监督作用,紧密围绕安全工作主题,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
(三)督促检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听取安全监督机构的工作汇报,支持安全监督部门履行职责。
(四)把安全生产绩效作为干部考核和任用的重要内容,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员的违纪行为提出党纪、政纪处分意见。
第七条 分管安全工作副总经理安全生产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在总经理领导下,负责落实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编制和修订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组织开展员工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能培训。
(三)完善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监督机构,听取安全监督部门的工作汇报,指导安全监督部门履行职责和职权。
(四)组织制订集团公司、产业公司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并对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五)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检查,召开生产安全工作会议,研究
0
第十条 办公厅安全生产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二)参与拟定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协助筹备集团公司重要安全工作会议。
(三)及时、准确地将国家有关部门下发的安全生产文件及公司各单位、各部门上报的重大安全生产工作请示、报告或文件呈集团公司领导阅示。
(四)关心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收集、传递和反馈公司综合性安全信息,负责安全资料、文件的整理归档、保管,支持安全监督部门履行职责。
(五)负责集团公司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负责安全生产的新闻发布工作。第十一条 规划发展部安全生产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二)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集团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障员工职业健康与安全。
(三)执行国家对建设工程安全、环保、职业健康等设施的“三同时”原则,将基建项目安全预评价、环境影响评价和职业安全健康预评价等相关要求在前期工作中予以贯彻落实。
第十二条 预算与综合计划部安全生产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二)按照安全生产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安排安全生产工作年度预算,并监督预算执行情况,确保年度预算的落实。
(三)监督并确保各产业公司将安全生产工作预算纳入年度预算。
(四)负责将基建项目“安全措施费”计划,生产企业“两措费用”及煤炭企业“安全费用”计划纳入预算与综合计划统一管理,确保安全投入。
第十三条 企业管理部安全生产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二)协同有关部门制订和完善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流程体系,配合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情况监督检查。
(四)协助国家有关部门对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进行调查,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指导产业公司的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保险索赔工作。
(五)制订集团公司安全工作规划和计划,提出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编制集团公司与产业公司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书,并对安全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依照有关规定提出奖惩意见。
(六)负责华能系统劳动保护工作,组织制定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的规章制度。
(七)按照华能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要求,完善安全生产监督体系,组织开展安全大检查和各类安全专项检查,规范环境保护、职业安全健康的管理工作。监督检查所属电力、煤矿等生产企业的职工劳动保护、职业病防治的情况。
(八)汇总各产业公司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监督“两措”计划的执行,监督检查所属煤矿企业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
(九)在分管副总经理的领导下,组织编制生产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检查监督预案的演练和落实。
(十)负责汇总、定期发布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按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送。
(十一)督促有关部门开展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和基建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工作。参与所属电力、煤矿企业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十二)组织或配合有关部门制订年度安全生产培训计划,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负责华能系统专职安全监督人员的考核和发证工作。
(十三)在总工程师的指导下,建立健全技术管理、技术监督体系,组织修编和审批集团公司的安全规程和技术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科研工作,积极推广安全科研成果,以科技进步促进安全生产。
第十八条 基本建设部安全生产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基建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二)检查和落实基建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编制基建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三)建立健全基建工程安全、质量管理体系,指导基建项目单位的安全文的调查处理工作,并对事故相关责任人提出行政处理意见。
第二十一条 监察部安全生产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和检查国家监察部、安监总局下发的关于《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和集团公司相关要求的执行情况。
(二)将各级领导干部和职能部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情况纳入安全效能监察内容。
(三)按照有关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对监察对象(责任者)的违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四)监督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和集团公司《关于重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安全生产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二)审核基建、重大技术改造等工程合同承包方安全措施费的使用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审查合同中其他安全资金的使用情况。
(三)对审计中发现挪用安全专项资金的行为,提出审计意见。第二十三条 思想政治工作部安全生产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二)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实施安全生产综合治理,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充分发挥党群组织对安全生产的思想保证和群众监督作用。
(三)开展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把安全文化建设作为集团公司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工会工作委员会安全生产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二)组织建立工会劳动安全、职业安全健康、劳动保护的规章制度,组织员工参加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依法维护员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本部安全工作到位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集团公司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生产各项要求的有效落实,衡量和检验各级人员在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其它安全工作中的到位情况,特制订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华能集团公司部门职责、岗位规范和安全工作实际编制。
第三条 本标准适用于集团公司领导和本部各部门(厅、办、中心)领导岗位。
第二章 集团公司领导安全工作到位标准 第四条 党组书记、总经理安全工作到位标准
(一)贯彻国家和上级关于安全生产会议和文件的要求,主持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及其它重要安全工作会议。
(二)阅批上级安全生产工作文件。
(三)担任应急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签发有关安全工作的重大决定和重特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四)监督各副总经理完成好各自分管范围的安全责任,并与所属各产业公司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五)定期审阅和听取安监部门工作汇报;听取有关较大以上安全事故情况的专题汇报;检查基层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六)按照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生产考核奖惩规定审批考核意见。审批对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相关责任人的党纪、政纪处分意见。
(七)安排党群组织做好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的宣传工作,支持安监部门履行职责的工作,营造齐抓共管的局面。
第三章 集团公司部门安全工作到位标准 第八条 办公厅安全工作到位标准
(一)组织学习贯彻国家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的规章制度。
(二)协助审核集团公司拟订的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文件的合法性、时效性和规范性;协助筹备集团公司重要安全会议。
(三)及时、准确地将各类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请示、报告呈集团公司领导阅示,做好落实的催办工作。
(四)按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及时传递和反馈集团公司综合性安全信息,准确发布安全工作新闻,及时对安全资料、文件的整理归档、保管。
(五)保证信息系统软、硬件安全和信息系统正常工作。第九条 计划发展部安全工作到位标准
(一)组织学习贯彻国家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的规章制度。
(二)编制集团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中的安全生产工作规划。
(三)在基建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中执行国家建设工程中安全、环保、职业安全健康等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原则。
(四)将基建项目“安全措施费”计划和生产企业“两措费用”计划纳入综合计划统一管理,并及时跟踪、反馈安全投入情况。
第十条 财务部安全工作到位标准
(一)组织学习贯彻国家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的规章制度。
(二)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生产基建实际,及时拨付安全生产的资金。
(三)做好集团公司保险和出险索赔的相关工作。第十一条 资产运营管理部安全工作到位标准
(一)组织学习贯彻国家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的规章制度。
(二)在进行资产委托管理过程中,负责审核管理方的资质符合法定要求。
(三)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资产委托管理合同中明确出资方与管理方的安
0
(四)审查工程项目勘测、设计、施工、监理、供应等承包单位的安全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符合法定要求。
(五)明确基建项目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协调解决工程建设中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重大问题。
(六)督促基建项目单位落实基建工程项目“三同时”工作。
(七)适时召开集团公司基建安全工作会议,开展基建安全文明施工和工程质量的检查。检查各工程的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演练、实施情况。
(八)按照有关规定,协助基建工程较大以上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第十四条 国际合作部安全工作到位标准
(一)组织学习贯彻国家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的规章制度。
(二)适时开展国际技术交流与合作活动,组织学习、引进国外先进安全管理方法和技术。
(三)负责涉外工程事故调查及外方人员在华伤亡事故处理并负责对外联络工作。
第十五条 人力资源部安全工作到位标准
(一)组织学习贯彻国家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的规章制度。
(二)保证各级安全监督机构设臵及人员配备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
(三)把安全绩效考核作为对下级单位领导班子考核的重要内容。
(四)及时编制和修订华能系统劳动保护的规章制度,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职业安全健康工作。
(五)建立完善员工的工伤保险,组织做好工伤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六)参加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的制订工作,参与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对事故相关责任人提出行政处理意见。
第十六条 监察部安全工作到位标准
(一)组织学习贯彻国家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的规章制度。
(二)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对监察对象(责任者)的违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并监督执行情况。
(四)做好集团公司本部的饮食和医疗卫生安全工作。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标准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第二十二条 本标准解释权属集团公司。
(六)组织开展重大危险源管理,督促编制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确保安全生产所需资金的投入,重点保证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费用;保证安全奖励所需费用的提取和使用,建立安全生产奖励基金。
(八)主持或参加较大事故的调查处理,事故处理必须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
(九)每年主持召开一次产业公司安全工作会议(安委会),总结、交流经验,布臵安全生产工作。
第六条 党组书记安全生产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安全发展的战略和方针,执行国家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的规章制度。
(二)发挥党群组织对安全生产的思想保证和群众监督作用,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
(三)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党组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参加有关安全生产重要会议,协助总经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四)把安全生产绩效作为干部考核和任用的重要内容。
(五)参加较大安全事故处理,做好相关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政治思想工作,稳定员工队伍。
(六)指导监察审计部门参与较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员的违纪行为提出党纪处分意见。
第七条 分管计划副总经理安全生产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二)在总经理领导下,负责落实分管工作范围内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指导项目建设单位做好安全设施、环境保护、职业安全健康的“三同时”工作。
(四)组织有关部门审批大修、技改、新建、改(扩)建等工程计划的安全资金投入。
第八条 分管基建副总经理安全生产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安全生产
(三)监督检查分管工作范围所属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四)关注产业公司安全工作情况,支持安全监督部门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 纪检组长安全生产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二)了解产业公司安全生产情况,督促领导干部和职能部门认真落实安全责任制,支持安全监督部门履行职责。
(三)督促领导干部和职能管理部门认真履行安全职责,开展安全绩效考核。
(四)督促检查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集团公司《关于重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第十二条 工委主任(工会主席)安全生产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产业公司职业安全健康群众监督工作负责。
(二)按照国家的有关职业健康的规定,建立健全工会职业安全健康监督体系,开展职业安全健康的群众监督。
(三)宣传国家关于职业安全健康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四)组织对各级行政领导、管理人员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情况的检查。
(五)组织工会人员参加人身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三条 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负责。
(二)建立健全技术管理、技术监督体系,组织修编和审批生产技术规程和技术管理制度。
(三)组织或参与审定预防重大事故的技术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听取安监部门的工作汇报,指导企业研究制订重大安全隐患的治理方案。
(四)加强安全科研工作,积极推广安全科研成果,以科技进步促进安全生产,参加或主持安全技术会议,审定安全技术项目和成果报告。
第十四条 总会计师、总经济师安全生产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安全生产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二)保证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确保重点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的资金。
(三)保证事故恢复费用和防范措施费用的落实,负责做好本公司所属资产保险和出险索赔工作。
第十八条 安全与生产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一)负责产业公司内部安全监督工作,行使安全生产监督的职能,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二)指导、协调和监督公司系统各单位、各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组织制订产业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对产业公司各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情况监督检查。
(四)协助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对人身事故进行调查,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组织或指导基层企业对生产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五)编制产业公司与基层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书,并对安全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依照有关规定提出奖惩意见。
(六)按照华能现代安全管理体系的要求,构建安健环管理体系。
(七)审核基层单位年度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监督“两措”计划的执行。
(八)组织开展专项安全检查。
(九)负责汇总、定期发布产业公司有关安全生产信息,并按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送。
(十)督促有关部门开展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和基建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工作。
(十一)组织或配合有关部门制订年度安全生产培训计划。
(十二)根据本单位安全生产实际情况,负责对所属生产(基建)企业的安全责任制年度考核提出奖惩意见,并对本单位三项责任制考核的安全责任制部分提出自评成绩。
(十三)负责应急管理体系的建设,组织有关人员编制产业公司及所属企业的应急救援预案。
0
落实安监部门的安全要求,支持安监部门履行自己的职责和职权。
(四)结合安全性评价结果,负责编制多种经营企业年度“两措”计划,并保证足够的资金投入。
(五)负责组织贯彻落实有关多种经营安全工作的规定,严格执行承、发包工程和临时工管理制度。
(六)负责督促编制多种经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和实施。
(七)负责组织多种经营企业的安全检查活动。
(八)参加产业公司安委会、安全分析会、安全检查等重要活动,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九)参加多种经营企业事故调查处理,督促落实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第二十二条 监察审计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二)督促各级领导干部和职能部门认真履行自己的安全职责,开展安全绩效考核。
(四)审核基建工程合同承包方安全资质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审查合同中安全资金的使用情况。
(五)对审计发现挪用安全专项资金行为,提出审计意见。
(六)按照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和集团公司《关于重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的要求,对较大以上事故单位和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三条 思想政治工作部安全生产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二)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实施安全生产综合治理,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充分发挥党群组织对安全生产的思想保证和群众监督作用。
(三)开展企业安全文化的研究,把安全文化建设作为集团公司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其他(商务、股权、燃料等)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二)结合部门工作职责,负责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制定重大风险
电力基层企业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各电力基层企业领导干部安全职责,保障员工在生产和经营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华能企业又好又快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等规章制度,制订本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二条 电力基层企业在生产经营工作中,要始终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 “谁主管谁负责”和“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安全生产管理原则。
第三条 各电力基层企业要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建立健全以行政正职为核心,包括内部各层次、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职责。
第四条 各级行政正职是本单位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各级行政副职是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二章 电力基层企业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五条 厂长的安全生产职责
(一)厂长是本企业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负责建立健全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检查各分管副职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二)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亲自批阅和传达安全生产文件、指令和通报,提出具体贯彻意见。
(三)组织编制并批准企业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和重大的安全技术措施;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重大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
(四)健全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充实安全监督人员;定期听取安全监督部门的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或审批有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五)按照上级机关安全生产总体目标的要求,组织制订本企业年度安全目
落实”,并负责督促实施。
(四)组织开展定期的安全大检查活动。对自查和上级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重大隐患的治理工作要落实到部门或专人,有计划地限期完成整改任务。
(五)协助行政正职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日常工作,经常听取安监部门的工作汇报,支持安监部门履行自己的职责。对事故统计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负直接领导责任。
(六)参加并协助厂长召开好每月一次的安全情况分析会(安委会),及时、正确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所属各部门做好设备的安全运行、维护、检修、试验和缺陷处理。
(七)经常深人生产现场,了解企业的安全生产动态,制止违章违纪行为,总结安全生产先进经验,落实安全奖惩办法。每月至少参加一次班组安全分析活动。
(八)组织配合死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组织或参加人身重伤事故及一般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做到“四不放过”。
第八条 基建副厂长的安全生产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二)亲自阅处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文件、事故通报,并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提出贯彻落实的具体意见,并组织落实。
(三)认真贯彻落实安全设施和职业安全健康措施或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原则。
(四)负责组织对外包工程的承包单位进行施工资质、施工安全技术组织措施进行审查。
(五)组织配合工程施工中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的调查工作,组织或参加基建工程质量和设备损坏事故的调查。
第九条 经营副厂长的安全生产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
(二)亲自阅处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文件、事故通报,并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提出贯彻落实的具体意见,并组织落实。
(三)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及上级有关多种经营企业安全管理工作的规定。
(四)经常深入所属多种经营企业生产、施工现场,检查指导安全工作,解
(六)负责组织审批现场安全技术规程,并根据情况的变化,及时组织修改,补充完善。每年签发公布一次有效的现场规程制度清单。
(七)参加安全大检查,经常深入生产现场检查指导生产技术工作,制止违章违纪行为,及时组织解决安全生产中出现的重大安全技术问题。
(八)负责组织岗位技术培训、安全规程考试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试、取证工作。
第十二条 纪检书记的安全生产职责
(一)参与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活动,经常了解安全生产情况,督促各级领导和职能部门履行自己的安全职责。
(二)参与本企业重大生产与基建项目的立项审核,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三)在干部考核中,把安全业绩作为重要的考核内容。
(四)负责对重大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按照有关法规和制度,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违纪者提出处理意见,督促制订整改措施。
第十三条 工会主席的安全职责
(一)对本企业职业安全和职业健康的群众监督工作全面负责。
(二)负责建立、健全本企业的劳动安全和劳动卫生监督体系,开展群众监督工作。
(三)参与本企业安全生产目标的制订、重大措施的决策和“两措”计划的审定。
(四)参加本企业重要安全工作会议,经常深入生产、施工现场了解安全生产情况。每月至少参加一次班组安全活动,发现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的隐患,及时向有关行政领导提出限期整改意见。
(五)参与或配合人身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对事故责任者处理意见有异议时,及时向上级工会组织报告。
(六)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和安全教育活动,提出合理化建议,表彰电力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七)把安全生产方面的问题,列入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进行审议。
全生产监督工作需要。
电力基层企业职工超过1000人的至少应配备5名安全监督人员,超过200人的至少应配备3名安全监督人员,不足200人的应不少于2人(含安全监督主管)。
煤矿基层企业安全生产监督人员配备的数量应满足所有作业面同时工作的监督需要。
(二)专业搭配合理,分工明确,并有各岗位职责规定。
(三)有完成监督任务所必需的设备。
第十条 各区域、产业公司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由行政正职主管或受行政正职委托的行政副职分管。基层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由行政正职主管。
各企业的生产、基本建设和多种经营的安全管理工作由其分管领导及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一条 各企业安全生产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任命或者免职前,须报经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认可。
煤矿企业的矿长应取得《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
第十二条 基层企业应建立由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人员、部门(车间、队)安全员、班组安全员组成的三级安全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负责开展三级安全网活动。
第十三条 基层企业主要生产部门(车间、队)应设专职安全员,其它部门(车间、队)和班组设兼职安全员。
第十四条 各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在开展前期工作及开工前准备阶段工作的同时必须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的分管领导,并设专职或兼职安全员;在项目工程开工的同时,应设臵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明确职责,并配备足数的安全监督人员,专门负责该项目安全生产监督工作。
第四章 安全生产监督职责
第十五条 监督企业贯彻实施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标准、规定、规程、制度等情况,以及协议、合同中涉及安全生产方面的内容,发现事故隐患和影响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应书面提出整改要求。如果责任单位不按要求进行整改,应向该单位下达《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见附件)。
--49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汇编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安监部二O一O年五月- 1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保证生产、基建过程中的人员生命安全......
积极适应新常态 着力落实新举措 推动公司创建世界一流企业再上新台阶——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一届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暨2015年工作会议工作报告(摘要)曹培玺2014年工作回顾 2014年,......
践行五大发展理念 着力提质增效升级 推进公司创建世界一流企业再上新台阶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一届二次职工代表大会暨2016年工作会议工作报告(摘要)曹 培 玺一、2015年工作回顾 2......
加快转变发展方式 推进做强做优做大 为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而努力奋斗——在中国华能集团公司2011年工作会议上的报告 同志们: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全面贯彻党......
稳中求进 改革创新推动创建世界一流企业再上新水平——中国华能集团公司2014年工作会议工作报告(摘要)一、2013年工作回顾2013年,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公司系统认真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