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尉犁县第五小学重大事件责任追究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安全工作,切实保障广大师生的生命安全和国家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浙江省中小学安全工作暂行规定 》(试行)等有关法律和行政规章,特制定本制度。
一、学校重大事件的分类
(一)学校重大安全事故
1、交通安全事故:伤害程度需住院治疗及以上的。
2、消防安全事故:故意纵火或造成财产损失、人员伤害的。
3、食品卫生安全事故:通过不正当渠道采购问题食品或食用后同时造成两人以上不良反应的。
4、学生自杀事件:已实施或未遂的。
5、外出活动安全事故:有伤亡事故发生的——伤害程度需住院治疗及以上。
6、用电安全事故:有严重安全隐患或有伤亡事故发生的——伤害程度需住院治疗及以上。
7、教学活动事故:体育、实验、实习、劳动和社会实践等方面的安全事故,伤害程度需住院治疗及以上。
8、其他方面的安全事故。
(二)学校重大治安、刑事案件
1、学生打架事件:(1)打架人数涉及三人以上;(2)初次打架强制劝阻后,不采取正常途径,继续打架或将事态和影响扩大;(3)同学间产生矛盾后,雇佣校外人员强行解决;(4)被打后住院被鉴定为轻微伤及以上者。
2、学生故意破坏公私财物,造成一定损失和不良影响。
3、盗窃案:案值在200元以上或者被窃对象在3人以上。
4、在公共场所带头起哄,参加人数在50人以上,扰乱了学校正常秩序、并造成不良影响。
5、校外人员在校内无理取闹、不听劝阻的。
6、学生是刑事案情的受害者或者有学生参与刑事案件。
(三)严重违反校纪校规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事件
1、因心理受刺激、思想负担过重、厌学等原因出走;
2、擅自进入异性寝室;
3、与异性交往夜不归宿;
4、夜间结伴越墙外出上网;
5、未经许可容留校外人员在学生寝室住宿;
二、学校重大事件的处理
(一)、重大事件的汇报
1、教师遇到重大事件,必须马上向值周人员汇报。
2、班级发生重大事件,班主任必须首先到场,并及时向教学部汇报,汇报时间最迟不能超过半小时;班级发生重大事件后班主任要负责或参与调查工作。
3、教学部接到首报人汇报后,必须在两小时内向有关部门汇报。
4、遇到重大恶性事件,首报人可直接向校级领导汇报。
5、学校发生师生伤亡、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群体性伤害事故以及危及社会安定、影响青少年身心健康的重要事件,应在半小时内通过电话或传真等将简要情况报告教育主管行政部门,并在12小时内报告事故详细情况。
(二)重大事件的处理
1、要依法妥善处理学校安全事故。学生在校内受到轻微伤害的,学校可配合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进行处理;发生死亡、重伤、被窃、失火等重大事故的,学校要保护现场,迅速报告公安及卫生等部门,及时疏散学生,全力救护伤员,减少伤亡,并积极协同有关部门妥善处理。
2、学生人身和财产发生一般伤害和损失事故后,学校应及时调查处理,并予以批评教育和相应的行政、法律处分。学校对事故调查后认为涉及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及时与公安部门联系,协助调查处理。
3、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学校有关人员应亲自参与处理。学校发生意外事故以及学生要求保护人身或财产安全等情况时,学校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不得延误。学校对事故调查后认为属于刑事案件的,要及时与公安部门联系,并协助调查处理。
4、对擅自离校不归的或学校不知去向的学生,学校应及时寻找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半月不归且未说明原因者,学校可按自动退学除名。
发生刑事、治安案件或交通、灾害等事故,在场师生要保护好现场,及时报告学校或公安部门,并积极采取救护措施。发生在校园内的案件或事故,学校应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减轻伤亡或损失。
三、学校安全责任事故的追究
(一)安全工作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学校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但拒不改正的,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学校的有关制度,年度考核不能评定为合格,同时将给予相应行政处分。
(二)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在赔偿经济损失的同时,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按本规定要求开展安全教育,因学生缺乏相应安全知识,致使事故发生且情节严重的;
2、未按本规定要求建立安全工作制度,管理混乱,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
3、未按有关法规要求实施校内设施建设和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
4、未按有关法规要求组织开展校外活动,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
5、未按有关法规要求组织体育教学和课外活动、开展学校卫生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
6、未按本规定要求加强校园秩序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
7、学生安全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救护措施致使损害扩大的。
8、教职员工擅离工作岗位或虽在工作岗位但未认真履行职责,或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而发生事故的。
9、违反学校要求,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的;
10、违反学校要求,对事故未及时组织处理或阻挠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的。
(三)、学校教师体罚、变相体罚学生,造成伤、残、死亡等严重后果的,由所在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在开展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时,有关人员在事故处理期间擅离职守。对遇险不救、临危逃脱者,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五)、凡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部门和个人一律取消本年度评先资格,年度考核不能评定为合格,对因官僚主义、玩忽职守而酿成重大安全事故者,要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及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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