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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构建陪审团制度的需求分析与价值性研究
作者:刘书涵
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10期
【关键词】陪审团制度;需求分析;价值性研究
近年,民众对于法院的判决总是心存不满与疑惑,这其中不排除确实有错误的裁判,但更多的是民众情感与司法理性的疏离时,如何与民众保持基本一致的价值判断或者能够说服民众接受这种判断,是我们亟待解决的问题。最高法院副院长沈德咏在接受《瞭望》采访时说:“司法与人民渐行渐远,虽然我们付出了艰辛的努力,但司法的行为及其结果却往往得不到社会的理解和认同。这一现象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和深刻反思。这也就是我们关注和研究司法大众化的原因所在。司法大众化的本质就是司法民主。①随着我国推动司法民主化进程加快,构建和谐社会理念的提出以及司法队伍日益专业化、精英化,广泛地让民众参与到司法审判活动中,是司法大众化的必然需求,而构建陪审团制度一条非常有效的路径。
一、两种陪审模式之比较
陪审制度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以法国和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的“无分工式陪审制度”,另一种是以英国和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的“分工式陪审制度”。②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属于前者,普通公民被挑选作为人民陪审员,参与国家司法裁判活动,与法官共同行使权力的一种社会主义国家的司法制度③。与法官的职能基本相同,不仅要认定事实问题,也要参与法律问题。而“分工式陪审制度”主要是指陪审团制度:陪审团对于法律诉讼中的若干事实问题做出裁决,由一定数量的公民组成的团体。④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的陪审团制度有不同的形式,但运作理念基本相似。
表面上,两种制度在事实认定部分陪审员都发挥了作用,但在实际审判活动中,“无分工式陪审制度”中陪审员的判断会受到法官更多的影响,而不能充分发挥其民间智慧的力量,恰恰就是这种民间智慧对事实的判断更能得到大众的认可;而“分工式陪审制度”中为了避免陪审团太业余化,法官会给予一定程序上的指引,但案件事实的判断不产生影响。相比较而言,大众更能接受由“分工式陪审制度”的陪审团做出的事实判断。
就法律部分的参与来说,陪审员毕竟是缺少法律专业训练的民众,其具有的民间智慧与法律理性之间还有一定的差异,将法律的价值判断交给陪审员并非特别适当。司法实践中,非法律专业的陪审员在进行专业性的法律判断时,必然要参考或者尊重法官的意见,这样,陪审员参与法律判断的功能设计就形同虚设。
总体而言,在“无分工式陪审制度”的设计中,陪审员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价值作用,而在“分工式陪审制度”中法律判断由法官负责,陪审团认定事实部分,这种专业与非专业的分工非常明确,能够各尽其长,避其所短。尽管诸多实行陪审团制度的国家对于该制度的价值存在争议,但在已经采用陪审制度的国家中,二战之后没有一个国家废除过陪审团,英国和美国也都各自开展了陪审团制度改造运动,而俄罗斯和西班牙这样的传统大陆法系国家在上世纪90年代又重新组建了陪审团,日本、南非等国家也在考虑陪审团的重新引入。这也足见陪审团制度的价值所在。⑤
二、我国构建陪审团制度的需求分析暨其价值所在(一)司法民主化进程的需要——民主在政治制度与司法制度中的结合点
也许陪审团制度的首要意义并不在于它对于司法审判做出的贡献,而是在于它是政治民主的一种代表。在托克维尔看来:“陪审制度首先是一种政治制度,应当把它看成是人民主权的一种形式。⑥他认为“陪审制度赋予每个公民以主政的地位,使人人感到自己对社会负有责
⑦ 任和参加了自己的政府。陪审制度以迫使人们去做与己无关的其他事情的办法去克服个人的自私自利,而这种自私自利则是社会的积垢。
陪审团制度的精神与我们现在提倡的司法的大众化的理念是相符合的,所以,司法的大众化是建立在让人民群众通过标准的程序化的设计理性地参与司法活动的基础之上的,而人民陪审团制度恰好为这种参与提供了一个理性的程序化的模式,不仅可以实现司法的大众化,也可以实现司法的民主化与政治的民主化。
(二)创建和谐司法环境、重建司法公信力的需要——群众与司法机关之间对立情绪的吸收器
我国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和权威性也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有一开始的怀疑到信任再到怀疑,当下司法公信力已然受到了极大的挑战。越来越多涉诉信访案件的产生,不断的上访、闹访、越级访,人民群众对于法院、法官的裁判开始质疑和挑战,专业司法人员的判断偏离民众的感受,这是一种专业的偏见还是权力意识的异位?
不吸收群众意见的司法判断容易变成专横,会渐渐失去民众的信任和尊重,他们质疑的不是某一个案件,某一份判决,而是整个司法系统的态度和意识,如果在一种敌对的情绪之下,即便裁判公正、合法,当事人也总是觉得不满意,因为他们觉得这些判断里面没有自己的意见,本质上是我们的裁判里缺少民意表达和民众意识。陪审团的存在以及有陪审团做出的判断将消除民众对于司法裁判的疑虑,促进司法公信力的重建。当然要实现这一点,必须要保证陪审团成员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排除资格上不必要的限制,尽力让陪审团成员成为民意的代表。同时陪审团可以使严格、缺乏灵活性的法律不至于变得僵化,在解决社会矛盾纠纷、释放社会内部压力,维护整体秩序稳定的时候,相比依照法律进行纯粹性的技术判断,公众良知的感性认识更具有润滑作用,是社会安全不可缺少的一道保护线。
(三)民间智慧与精英意识融合的需要——连接司法大众化与司法专业化的纽带
社会分工是人类发展的一个动因,经历几次社会大分工后,现代文明得以飞速发展。司法领域也同样走向细分与专业化。审判专业化是人类社会职能分工不断细化的体现,它要求由职业法官来承担审判任务;司法民主化是人类文明进步和维护社会和谐的需要,它要求民众参与司法的过程。这两种要求是冲突的,但是陪审制度能使二者达到较好的平衡。⑧西方的陪审团制度的目的之一就是为了防止法官产生专业性的偏见,用大众理性来弥补专业理性所产生的偏颇,陪审团应该是社会的影子和镜子,他们能够反应普通民众的意见。
随着我国司法系统近年来在司法专业化方面所做的努力,吸收了大量高学历法律专业人才,使得我国司法人员在专业性方面得到了很大的提升,而不可避免的在认知领域产生了与普通群众的差异,也就是所谓的专业性偏见。为了避免这种偏见影响到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引人陪审团制度的群体性民间智慧是必须的。而陪审团制度的设计在于,虽有法官引导,但对需要他们做出事实判断的部分有独立的意见和看法,这个判断部分是不受法官的影响的,我们所需要的就是这种民众意识。
(四)对司法权监督与保护的需要——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双面盾
有权利的地方就应该有监督。目前审判工作中存在的一个难以监督的问题就是自由裁量权的部分。一些案件之所以误判或者当事人不服,不是适用法律错误,而是对事实认定的不同理解。将有争议的事实认定交给陪审团来完成这个任务,对于当事人来说,他获得的是一种广泛的大众的认知、判断和决定,更容易让当事人信服。而对于法官来说,陪审团对于事实的认定将给他在这一部分增强合理性判断,这实际是一种隐形的监督,来自权力外部的“知情人”陪审团的监督要比内部监督更有效,而这种监督也是一种保护。另外,现阶段法官办案所受到的影响因素也很复杂,我们无法强求每个法官都能够超然世外,但对于陪审团来说,很多影响就不是那么明显和有力,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护审判法官不受来自于系统内部的干扰。
三、反对的声音
没有制度是完美无缺的,即便是在陪审团制度已经适用很久的国家,也还是有很多质疑的声音:比如成本高昂、审理迟缓、审判质量不高等。但是由于这些原因而废除陪审团制度,与为了医治流感病人而将其截肢如出一辙。因为在没有陪审团的地方,即每年数以千计的法官审判中,这些问题也同样存在。⑨
首屈一指的是对于陪审团专业性的质疑,把那些及重大又专业的问题交给这些门外汉来做决定,他们是否有足够的智慧来解决?实际上,陪审团制度的宝贵就在于这种门外汉的感受,用这种民间的感受来弥补专业司法人员与现实生活的脱节,用这种软性的大众体会去柔化相对教条的死板的法律规定。法律不能解决所有问题,尤其是与民众情感相疏离的时候,法律所做的价值判断也许并不是公众的意愿,这个时候需要陪审团来表达公众意愿和天性良知,否则法
律制度就会变得死板,缺乏灵活性。如果我们要求陪审团也具有很强的专业性的话,就失去了价值和意义,并且从实践上看,陪审团的决定基本没有让人们失望过。
其次,是对于采用陪审团制度的司法成本过高产生的质疑。相比较单独由法官审理案件来说,有陪审团参与的案件势必会增加司法成本。但是不能忘记,发现真相所花费的成本要比错判误判造成损失后的弥补更有意义。而且,这种司法成本也并非不能通过制度设计来尽量降低。也许我们可以就重大疑难案件来听取陪审团意见,并不必要所有的案件都有陪审团参与。我们还可以把是否引进陪审团交由当事人选择,如果选择的一方败诉,既要承担这种司法成本,这些都可以在制度设计中进行尝试。
第三,采用陪审团制度会将本就效率低下的司法程序变的更为拖沓冗长。这种担忧是不必要的,因为如前所述,我们并非对所有的案件都引入陪审团,而是针对部分疑难复杂的案件,对于这种案件,即使法官独立地去发现真相也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而陪审团的参与并没有使审判程序额外增添很多步骤,只是在法官了解案情的时候,陪审团也在听审。有人担心人数众多的陪审团意见难以统一,这一点确实可能,但是在实行陪审团制度的国家发现,通常陪审团成员们会很快的做出决定,中国有句古话叫“三个臭皮匠顶个诸葛亮”,众人的智慧在发现真相的过程中通常还是要强于少数人的力量。另外我们也要看到,我们需要陪审团做出的只是事实上的判断,这对于他们来说并不是陌生的,也不是十分困难的,他们所要做的只是凭借对生活的体验和主观的认识来进行判断。所以,陪审团的参与应有助于审判效率提高,而非相反。
四、小结
在实行陪审团制度的美国,即使那些最初对陪审团持怀疑态度的陪审员,他们本身绝大多数也肯定了陪审团的生命力,一项研究发现,他们之中有75%在离开法院时会比刚到时对司法更有信心。因为这一缘故,运作良好的法庭会获得一致尊敬。⑩我想,在中国也一样会如此。我国从建国之初就开始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虽然中间有过波折和间断,但至今这种制度仍然在非常广泛的范围内运行,对我国民主政治的构建贡献力量。虽然存在诸多问题,陪审制度的存在是必要、也是必须的,并且陪审员制度将会给我国构建陪审团制度夯实牢固的基础,包括陪审团成员的选任、管理、报酬等都可以借鉴、吸收已有经验。目前我国少部分地区开始试行陪审团制度,取得了一定的效果,虽然也有质疑,但陪审团在促进司法的公开性和民主性,建立犯罪社会危害性的客观评价机制,缓解社会公众对司法的压力等方面均具有积极意义。同时,一项成功的改革欲想获得社会公众的认可,成为一种普适性经验,乃至最终被立法所接受,尚有很长的道路要走。
度去丰富完善,使其发挥应有的作用。注释:
①陈宝成.“新一轮法院改革首倡司法民主化”,载《南方都市报》,2009年3月31日:AA15版.我们不能因为一项制度的不完善就把它扼杀在摇篮里,而忽视社会民众及司法环境对这种制度的强烈需求,我们要做的是从理论及实践的各个角
②何家弘主编.《中国的陪审制度向何处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页.③刘晴辉.《中国陪审制度研究》,四川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3页.④【美】彼得·G·伦斯特洛姆编,贺卫方等译.《美国法律辞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75页.⑤郭建.“从许霆案看陪审制度之必要”,《广东法学》,第2008-2期:第39页.⑥【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M].董果良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出版:第314-315页.⑦【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M].董果良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出版:第316页.⑧何家弘主编.《中国的陪审制度向何处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25页.⑨【美】威廉·L·德威尔著.《美国的陪审团》,王凯译,华夏出版社出版,2009年版:第7页.⑩【美】威廉·L·德威尔著.《美国的陪审团》,王凯译,华夏出版社出版,2009年版:第16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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