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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河南“人民陪审团”案一窥我国陪审制度
2009年,河南省高院实行的“人民陪审团制度”在我国引起广泛的关注。这是一次关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革。由此我们开始关注现在我国的陪审制度的利与弊。
首先,我们先从陪审制度的历史说起。现代意义上的陪审制度起源于英国,不过其在19世纪以来就渐渐衰弱。最初在英国,陪审团分为大陪审团和小陪审团,其中大陪审团负责刑事案件,而小陪审团负责民事案件。虽然英国的陪审制度在1948年退出历史的舞台,但它却在大洋彼岸的美国得到了充分的发展。
在英美法系中,陪审团的主要特点:1.陪审团与法官有着明确的分工。陪审团负责认定案件的事实,进而集体评议罪名(审理和认定);而法官的职责则是在此基础上,对案件如何适用法律作出决定。在我看来,就是陪审团负责定罪,而法官负责量刑。2.陪审员以集体的形式加入法庭,单个的陪审员不能独立发挥作用。
而在大陆法系中,陪审团制度得到了移植。陪审员是以单独身份加入审理案件的,还有陪审员与法官基本上有着相同的权力,可以参与对案件的审理和裁判。我国陪审制度主要沿袭了以德国为主导的大陆法系,并集合自身特色进行了一定的改进。
我国的陪审制度又称为人民陪审员制度。我国的现今的陪审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中国共产党建立革命根据地时期,这种制度是对当时国民党的独裁统治进行否定。当时在革命根据地普遍使用这种方式,但是其缺点在于职业法官与非职业法官的界限十分模糊。我想这
点也是我国陪审制度的历史遗留问题。建国后,人民陪审制度在宪法里得到了确认,然而在文化大革命期间,人民陪审制度遭到了毁灭性的打击。资料显示,虽然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在之后得到了恢复,但却未写入宪法。而在如今的中国,这种制度处于较为尴尬的地位。现下,在我国实际的司法实践活动中,人民审判制度难以发挥其应有的效用。
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陪审制度有以下几项意义:首先,保障了民主性,其次,体现了公正性,其次,弥补法官在经验上的不足,最后,有利于普法教育。
然而,我国陪审制度有着不少消极方面。也许这也是在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河南“人民陪审团”应运而生的原因。在我国的陪审制度中,人民陪审员的遴选并不科学与民主,同时很多人不知道自己还有这项权利,导致其遴选的范围不够广泛。还有人民陪审员的任期和考核制度职业化,因为我国的人民陪审员任期是五年,很容易形成职业陪审的结果,从而形成腐败。
在河南高院实行的人民陪审制员中,其进行了一定的改革。首先该案件是二审案件。在刑事诉讼法中,陪审员理论上是不能参与二审案件的。人民陪审员只能在参与第一审案件的审理。这是因为一审是在于认定犯罪事实是否成立。而二审程序,更偏重于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因此二审程序对于法律的专业知识的要求更高,所以人民陪审员不适合参与其中。而在该案中,“人民陪审团”参与了第二审案件的审理,我认为这是有违刑诉原则的。让没有过多法律知识和经验的人参与其中,会导致审判的不公正。这同时也是对被告权利的一种侵害,这毕竟关乎着被告的切身利益。
还有河南省高院将“人民陪审团”与合议庭相分离,这点也是有待商榷的。在一审案件中,合议庭一般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随机组成,在对案件进行评议时,有着较为细致的规定。而在“人民陪审团”参与评议的过程中,规定就比较模糊。其中有一项规定是“合议庭进行合议时,应对人民陪审团的意见进行慎重考虑”。我认为“慎重”这一词的范围太广,在实际审判时会产生争议。
河南省高院将陪审员的人数进行了扩大,增至9到13人.我觉得这点无可厚非,所谓集思广益。但是在实践中却还是出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资料显示,在该案中“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这些本应排除在外的陪审人员却被列入“人民陪审团”的行列。这点显然有违扩大陪审员的初衷。
如今在我国陪审制度经常会出现人民陪审员在陪审中陪审走过场的现象,由于没有具体明确权利义务,导致一些陪审员不愿、不会陪审,也有一些陪审员参与意识不强,即使坐堂也不问案。还有些陪审员缺少一定的法律知识,只能应付了事。其次还出现了认识有偏差的现象,一些人民陪审员并不了解人民陪审制度的重要性和作用,总认为自己的陪衬,可有可无。还有出现了经费难保障的情况,有些陪审员所在单位克扣陪审员的正常工资,政府又未能及时发放津贴,导致人民群众参与的积极性不高。为了解决上述现象。有学者认为:首先应该明确人民陪审员的权限与职责,解决“陪而不审, 审而不议,议而不决”的问题。其次可以借鉴英美法系的明确分工,区分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再次可以进行相应的岗前培训,专项培训,以提高陪审员的法律素质。还有,可以将陪审员的遴选公开透明化并且适当提高陪审员待遇,提高公民参审热情。最后缩短陪审员任期,防止司法腐败。
河南高院的做法遭到司法界的诟病,但是这是一种创新和尝试。它也反映了我国现如今司法体系的缺陷。“路漫漫其修远兮”,我国法制体系的完善还需要后人不断地上下求索!
参考文献1.《“非驴非马”河南陪审团——美国失控陪审团!》—郝佳星等
2.《陪审制度的考察及思考---论参审制在中国的命运》—肖建国jennyfan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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