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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司法良知的制度化保障
【摘要】法官的司法良知是国家司法审判权功能得以实现的精神要素和核心动力,离开了法官的司法良知,法官将不复为法官,司法公正和司法为民便无从谈起。但法官的司法良知作为一种内心信念,一种内心深层次的意识,需要相应的制度予以保障,方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全文共5562字)
【关键词】良知 法官良知 制度保障
一、引言
良知是天赋的道德,是人们所持有的一种对羞恶、是非等观念具有支配和影响作用的内心信念和意识。法官的司法良知则应是法官所具有的影响其形成正确司法理念、坚持正确的司法原则的内心信念、意识。但法官的司法良知作为一种内心信念和意识,很难加以考量,有必要也应该对其加以制度化保障,从而有利于其应有作用的发挥。本文拟就在如何用制度保障法官的司法良知良知作用的有效发挥方面谈谈自己的看法,以期与各位同行共勉。
二、法官司法良知的概念
(一)良知的概念
对于良知,很难做出一个确切的概念,古代圣贤认为所谓良知,是人的一种天赋的道德观念。如孟子所说的“不虑而知”,王阳明所说的“不假外求”,是生而知之,而且是“被圣灵充满”的优良之知。如“人皆有之、非由外铄”的恻隐之心、羞恶之心、恭敬之心、是非之心,即“仁义礼智”等等。尤其是儒家,至始至终重视对人内心道德世界的开发。
在西方早期的哲学中良知和良心是很接近的。法国中世纪的阿贝拉德就很重视“良知”的重要性,其把道德的本质归诸于“良知”。具体地说,一个意志决定是善还是恶,并不在于通过法律而完成的外部的和客观的规定,而是仅仅在于做决定的个人内心中的判断规范:即看这种规范是否符合良知。一个行动符合决定者本人信念的便是善的,反之便是恶的。1用黑格尔的话来说,“良知只不过是意志活动的形式方面,良知作为这种意 志,并无特殊内容”。2
随着后来西方哲人们对良知研究的深入,分别又形成了以下对良知的理解:
1、良知作为善意。
2、良知作为知识或意识。
3、良知作为共知。
4、良知作为自知。
5、良知介于共知于自知之间。
通过以上中外哲人对良知的分析和理解,笔者认为,良知是一种天赋的道德,是一种优良之知。正像舍勒所说的是一种自然的美德,这些自然的美德,是隐含在个体本身之中的源始因素。它们具有束缚力,但不是外在、被动的、而是内在、主动的束缚力。社会的、普遍的束缚力必须奠基于私人的、个体的束缚力之中,即是说,社会的伦理、规范的伦理作为“人为的美德”最终必须在源始的“自然的美德”中找到依据。3即道德是人为的美德,而良知是自然的美德,12倪梁康著:《良知:在共知与自知之间》载《中国学术》2000年第一辑,北京商务印书馆,第23页。倪梁康著:《良知:在共知与自知之间》载《中国学术》2000年第一辑,北京商务印书馆,第25页。黑格尔著:《法哲学原理》范杨/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39页。一个人是否遵守社会公德及受道德的约束,完全取决于个人的良知,良知是道德背后的一种深层次的潜在意识。
(二)法官的司法良知的概念。
法官作为社会纷争的裁判者,主持公道,合理分配利益是法官的使命。其所作出的裁判文书要体现公平、公正,必须准确把握法理与情理之间的内在联系,必须体现对是非、善恶的理性评判,更需要法官的优良之知。史尚宽先生曾对法官之品格有精辟的论述:“虽有完美的保障审判独立之制度,有彻底的法学之研究,然若受外界之引诱,物欲之蒙蔽,舞文弄墨,徇私枉法,则反而以其法学知识为其作奸犯科之工具,有如为虎附翼,助纣为虐,是以法学修养虽为切要,而品格修养尤为重要”。4法官司法良知的重要性可见一斑。
法官的司法良知,是指“法官共同体”在日常行为及行使(履行)国家所赋予的司法职权(职责)的过程中逐渐形成的一种善良意志、义务意识和内心法则,是“法官共同体”对社会普遍道德法则以及自己所应承担的职业道德责任的自觉意识和自我认同。古人云“凡良吏,明法律令”。司法良知是一种内心信念,是一种道德守衡,也是一种价值取向,更是法官的人性基础。5笔者赞同上述对司法良知的理解,法官的司法良知就是法官所具有的影响其形成正确司法理念、坚 4转引,尹治世著:《论司法公正》载《河北师范大学学报》,2002年第5期。
5顾苹洲著:《司法良知是法官内心公正的砝码》载
http://www.daodoc.com)现社会主义法治的目的。脱离了人民群众,没有司法的人民性,就无社会主义法律可言,也无社会主义司法,司法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司法就会失去它存在的基础和存在的意义。9特别是在今年全球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下,更要把人民利益体现好、维护好、实现好,切实做到保民生、保稳定。范仲淹《岳阳楼记》里有一句话:“居庙堂之高则忧其民,处江湖之远则忧其君。”作为法官应该不断地加强自身的修养,常为百姓着想,常怀为民之心 多谋利民之事,恪守司法良知,以确保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四、法官良知的制度化保障
法官的司法良知是法官的一种内心信念和意识,其重要性和作用无庸质疑。但有人认为法官良知是否靠得住是一个大大的问题,内心的东西如何才能加以把握,使人信赖。不应该过分强调内心的难以规制的东西,加强对言行的制约才是根本。笔者认为上述观点有失偏颇,诚然,是应该加强对法官具体言行制约。如《法官法》规定法官不的有的十三种行为、今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五个严禁”及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的“六个不准”的规定等,均是对法官具体行为的规制,而这些规定只是做到了让法官“不敢为”,要让其真正的做到“不去为”,还得在法官的司法良知上下功夫,让其恪守司法良知才是根本。但要让法官的司法良知真正的发挥作用,还需相关制度加以保障。
(一)严格法官录用制度,确保司法良知建立在优秀的“载体” 9 同上 之上。
对法官来说,品性尤为重要。对此,培根曾说过,“对于法官来说,学识比机敏重要,谨慎比自信重要。10因此,必须确立严格的法官录用制度,以保证录用那些具有丰富的学识、善良、谨慎、中庸、有强烈的社会正义感、富有同情心、洞明世事、深悉人情事故、淡薄宁静、深居简出的人作为法官。如果任命了一个心术不正的人做法官,将会出现柏拉图所说的”如果在一个秩序良好的国家安臵一个不称职的官吏去执行那些制定得良好的法律,那么这些法律的价值便被剥夺了,并使得荒谬的事情大大增多,而且最严重的政治破坏和恶行也会从中滋长“ 的结果。11因此,在任何社会中,法官都应像普通法国家的法官那样,属于“文化界的巨人“,“有一颗金子般的心”,被称为 “慈父般的人”。12
而我国的法官制度存在着如下的不完善之处:
1、法官缺乏独性。
2、法官的任职条件过低。
3、法院没有独立的进人权,同时招考方式不够科学。
4、对法官的管理,采用行政化管理模式,忽视了法官自身的特有要求,并且法院内部的多序列管理尚未完全建立。
5、合议制不落实,审判责任难以到位。
6、法院内部论资排辈、只能上不能下现象严重,缺少激励机制。
7、法官考核制度不科学,培训任务沉重,交流和轮岗制度实施不力。13因此,笔者认为不妨借鉴西方国家 1011 [英]培根著:.《人生论》 何新译 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版 第216页。[古希腊]柏拉图著:《.法律篇》 张志仁、何勤华译 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版第89页。12高 军著:《论法官的良知》载2005年5月8日www.daodoc.com 13徐平著:《完善我国法官选任制度的若干思考》载2006年3月6日www.daodoc.com 的法官选任制度。比如美国州法官的选任,首先要组成法官推荐委员会,一般由15个人组成,申请成为法官候选人的内容是非常详细的。另外,委员们还要广泛地与申请人进行接触,考察他们的道德水准和业务素质是否符合法官的要求。还要听取审理过他代理的案子的法官对申请人的评价。然后委员们将这些意见汇总给委员会,由委员会将这些报给州长任命。一些小县城的法官则采取直接选举,条件也是很高的,还需要接受大众考察,在考察中,他们还要向公众收集申请人的情况。这些程序都是公开的,公众都是知道的。如果有人对申请人的情况有所了解,愿意向委员会提供的话,也可以把他们所知道的告诉委员会。经过听取公众意见的程序之后,每一个候选人都要与这15个委员一起进行面谈。委员会有4到5个问题向申请人提问。通过申请人对这些问题的问答,可以看出申请人的道德素质和法律水平。美国亚历桑那州州宪法规定法官的任职条件:30岁以上,在本州居住5年以上,在本县居住1年以上,有5年以上的律师执业经历,年龄不超过65岁的人才有资格申请法官职位。14
但这并不是说照搬美国的法官选任制度(具体应当建立怎样的法官选任制度,应具体立足本国国情,在借鉴中外法官选任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来制定),而是说在法官的选任上要从高、从严把握,给司法良知的建立创造良好的载体,从而有利于其作用的发挥。[美]辛西娅〃奥登:《美国法官的选任和选举制度》载2006年8月29 日http://www.daodoc.com
(二)坚持司法独立,建立不当干预惩戒制度。
司法独立意义重大,“在人类司法的发展史上,没有哪一种法律理念像司法独立那样,推动着司法的法律化、职业化进程;也没有哪一种制度像司法独立那样,锻造着法律运作的政治空间和专业意蕴。15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依法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机关、团体及个人的干涉。司法独立要求“国家的司法权只能由国家的司法机关统一行使,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行使此项权力”16“裁判者在进行司法裁判过程中,只能服从法律的要求及其良心的命令,而不受任何来自法院内部或者外部的影响、干预或控制”。17只有司法审判独立进行,才能确保公平、公正,法官也才能形成独立的人格和尊严,近而恪守司法良知。笔者认为,除了宪法中的原则性规定外,还应当在立法上对宪法的规定加以细化,确立不当干预惩戒制度,规定不当干预司法审判活动的,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以确保司法独立落到实处,为法官司法良知的保持创造良好的运行环境。
(三)完善法官待遇的配套制度,为其恪守司法良知提供物质基础保障。
联合国《关于司法机关独立的基本原则》第7条规定:“向司法机关提供充足的资源,以使之得以适当地履行其职责,是每一会员国的义务”。这里所谓的“充足的资源”不仅包括提供需要的办公条件、办案费用等,同时,也包括为法官提供比较优厚待遇。18由于法官职 1516胡玉鸿著:《马克思恩格斯论司法独立》载 法学研究2002年第1期 张文显著:《法理学》 高等教育出版社 1999年版 第312页。
17陈瑞华著:《看得见的正义》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29页。高 军著:《论法官的良知》载2005年5月8日www.daodoc.com。18 业性质的重要,因此必须保证法官的高薪,才能吸引社会精英从事该职业,因为社会上从事某个职业人员的经济收入的高低与该职业吸纳人才素质的高低及从事这个职业的人社会地位和人们对之评价的高低往往成正比。19 在目前中国的国情下,做到高薪养廉,有诸多条件不具备,但笔者认为完善法官待遇的相关配套制度,还是可行的。
1995年实行的法官法在法官的工资、保险、福利及退休两章中规定:“法官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根据审判工作的特点,由国家规定、法官实行定期增资制度、法官享受国家规定的审判津贴以及保险和福利待遇、法官的退休制度,根据审判工作的特点,由国家另行规定”。这些规定曾经给了全国法官很大的鼓舞,也曾使许多法官充满了期待。但是,法官的审判津贴在法官法施行12之后的2007年方才出台,而法官法要求另行规定的法官工资、保险、福利、退休制度仍然没有出台。20因此,尽快完善法官待遇的相关配套制度,切实提高法官的待遇,为法官司法良知的保持建立良好物质基础。
五 小结
法官的司法良知作为一种内心信念和意识,其作用的发挥,需要相关制度的建立作为保障。因此,我们应当建立一种良好的制度,让法官能够轻松地维持自己的良知。严格法官的选任制度,为法官司法良知的恪守建立良好的载体、司法独立使法官不用担心受到任何的干扰,建立不当干预惩戒制度使法官不用担心自己公正司法会导致自己 1920[美]阿尔蒙德著:《比较政治学》曹沛霖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年版。山民著:《从物权登记的尴尬所想到的》载《人民司法》2008年第19期059页。利益的减少,完善法官待遇的相关制度,以完备的待遇保障使法官享受到自己职业的荣誉,从而自觉地恪守自己的良知,并心甘情愿地忍受寂寞,免受外来的种种诱惑。从而专于司法审判的公正,践行司法为民的理念,真正做到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
参考文献:
1、黑格尔著:《法哲学原理》范杨/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
2、[英]培根著:《人生论》 何新译,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版。
3、[古希腊]柏拉图著:《法律篇》 张志仁、何勤华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版。
4、张文显著:《法理学》 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
5、陈瑞华著:《看得见的正义》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
6、[美]阿尔蒙德著:《比较政治学》曹沛霖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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