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哪些用人单位可以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_申请特殊工时制度

章程规章制度 时间:2020-02-28 18:23:38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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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市哪些用人单位可以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 答: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符合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可以按照本办法有关要求进行申请。

我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对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参照本办法执行。中央、省驻青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2.特殊工时制度审批和管理权限是如何划分的? 答:

(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青岛市市属用人单位以及驻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投资企业、外地驻青单位、驻青部队所属用人单位;

(二)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其辖区内的区属用人单位、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

(三)即墨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崂山区、城阳区、开发区、黄岛区以及高新区、保税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区(市)属用人单位、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投资企业、外地驻青单位和驻青部队所属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实际经营地与登记注册地不一致的,以实际经营地为准。

3.用人单位可以申请在哪些岗位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答:

(一)对单位经营管理负有决策、指挥等领导职责的高级管理岗位,包括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监事等;

(二)劳动者可以自主安排工作时间且无考勤要求的技术、研发、创作等岗位;

(三)需要机动作业、由劳动者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工作时间的外勤、推销、长途运输等岗位;

(四)其他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

4.用人单位可以申请在哪些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答:

(一)交通、铁路、邮政、电信、航空、电力、石油、金融等行业中,部分中断作业可能会影响社会公共利益的岗位;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开发、建筑、制盐、制糖、旅游、渔业、海运等行业中,部分受季节、资源、环境和自然条件限制需要集中作业的岗位;

(三)餐饮、住宿、批发、零售、家庭服务业等行业,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实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

(四)生产经营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以及生产任务不均衡、呈现明显淡旺季的企业一线岗位;

(五)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5.综合计算工时岗位的工作时间有哪些要求?

答:

(一)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在某一日、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40小时,但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的总实际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超出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10.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审核程序是什么? 答:

(一)对用人单位递交的申请材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书面审查的方式进行审核。需要进行核实的,可以到用人单位实施现场调查。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书面审查或者现场调查的主要内容为:1.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特点,工作时间、考勤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劳动合同执行情况,工资分配制度及支付情况;2.特殊工时岗位及工时安排情况;3.用人单位工会、职工代表意见;4.用人单位遵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

11.特殊工时审批决定的有效期是多长?

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准予实行特殊工时的审批决定设定有效期,有效期为2年。

12.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的特殊工时制度应重新申报? 答: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用人单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重新申报:

(一)特殊工时批准实行期限已满,需继续实行的;

(二)用人单位名称发生变化的。

特殊工时批准实行期限届满重新申报的,应当于有效期满前30日向经营地所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13.对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有哪些要求?

答:

(一)用人单位应当将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批复决定以及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岗位,在本单位显著位臵进行公示告知。

(二)经查实,用人单位在申请前不按本办法规定履行必要的民主程序征求劳动者意见,或者对审批决定不按要求进行公示的;

(三)用人单位在实行特殊工时制度时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撤销的情形;

(四)审批机关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作出批复决定,以及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用人单位作出批复决定的。

用人单位因违反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被撤销批复决定的,审批机关自作出撤销决定之日起1年内不再受理其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申请。

16.本办法从何时起施行?

答: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原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办法〗的通知〙(青劳社〔2008〕90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已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实行特殊工时制度,但未明确实施有效期限的,用人单位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年内,按照本办法重新申报。逾期未申报的,原审批决定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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