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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阳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现金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严格公司现金收支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1.职员工资、补贴、奖金;
2.个人劳务报酬;
3.出差人员必须携带的差旅费;
4.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5.总裁批准的其他开支。
前款结算起点定为一百元,结算规定的调整,依照银行结算办法确定。
第三条 限本规定第一条外,财务人员支付个人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支付;确须全额支付现金的经会计审核,总裁批准后支付现金。
第四条 公司固定资产、办公用品、劳保、福利及其他工作用品必须采取转帐结
算方式,不得使用现金。
第五条 日常零星开支所须库存现金限额为陆千元。超额部分应存入银行。
第六条 会计员支付现金,可以从公司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从银行存款中提
取,不得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第七条 会计员从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填写《现金领用单》,并写明用途和金额
由总裁批准后提取。
第八条 公司职员因工作需要借用现金,应提前一天向资金财务部提出申请,借
款时须填写《借款单》,经部门经理及财务人员审核,交主管行政的副总裁批准签字后方可借用。超过还款期限即转应收款,在当月工资中扣还。
第九条 符合本规定第二条的,凭发票、工资单、差旅费单及公司认可的有效报
销凭证,经手人签字、部门经理签字、会计审核,总裁或主管行政的副总裁批准后由会计员支付现金。
第十条 发票及报销单经总裁或主管行政的副总裁批准后,由会计审核,经手人
签字,金额数量无误,填制记帐凭证。
第十一条 工资由会计员依据人力资源部提供的核发工资资料编制职员工资
表,交主管行政的副总裁复核后,送总裁签字,会计员按时提款,当月发放工资,填制记帐凭证,进行帐务处理。
第十二条 差旅费及各种补助单(包括领款单),由部门经理签字,会计审核时
间、天数无误并报主管行政的副总裁复核、签字,填制凭证,交出
纳员付款,办理会计核算手续。
第十三条 无论何种汇款,财务人员都须审核《汇款通知单》,分别由经手人、部门经理、总裁签字,会计审核有关凭证后交会计员办理汇款。
第十四条 出纳人员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帐目,逐笔记载现金支付,帐目应当日
清月结,每日结算,帐目相符。
第十五条 现金支票不得预先盖好印章,作废支票必须当时注销处理,现金支
票丢失,应立即挂失,如挂失前已造成损失,由责任人负责。
第十六条 会计员不得代保管任何个人的现金及有价证券,不得用白条冲抵库
存现金,不得以任何理由套取现金。
第十七条 公司人员不得携带大量现金采购,不准将公款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
或将公款挪作它用,私人不得借用公款。
第十八条 单位之间不准借用现金,不准利用本公司银行帐户代其他单位或个
人存入或支取现金。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资金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公司总裁办公会决定本制度的修改与补充。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总裁办公会批准,总裁签发之日起公布、实施。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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