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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与资本主义国家议会制比较
2011级思想政治教育专业
1140201027 宋小丹
摘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西方议会制度都是现代国家代议民主制度,代议民主制度是直接民主制度的对称。人民代表大会和议会都是由通过选举产生的代表或议员组成的国家机关,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议会制度是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取得国家政权以后普遍确立的国家管理形式,也是现代资本主义国家普遍采取的代议形式,社会主义国家在人民取得国家政权以后保留了代议机构形式,但根据各自国家的特点形成了各具特色的社会主义代议制,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极具中国特色的一种代议形式。作为国家的政治制度,由于国情不同,理念不同,代议制模式存在差异是必然的。
关键词:代议制、议会制、人民代表大会、民主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实践反复证明,为了自觉地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的政治优势,必须充分认识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西方议会制度的本质区别。
(一)两种代议制度之间存在本质区别
议会制度之所以能够为各资本主义国家普遍采用,根本的一点在于它适合现代资本主义国家的国情,符合资产阶级统治的需要。其本质特征就在于其为资产阶级统治服务,如通过不同政党轮流执政,既可确保政权在资产阶级内部平稳交接,又可为资产阶级内部不同利益集团彼此之间的矛盾提供非暴力方式调整解决的可能。当然,议会制度在调整资产阶级内部关系的同时,也会在一定程度上考虑社会中其他阶级的需要,从而使其长期统治得以维护。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我国现行宪法所确立,涵盖了我国政治制度的主要方面和重要内容,以人民当家作主为前提,是实行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组织形式,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制度载体,也是我国国家权力的核心运行机制。其本质特征在于为全国各族人民服务,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集中体现,也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不断得到健康发展的最可靠的政治基础和制度依据。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直接选举或者间接选举产生,向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根据我国选举法,县乡人大代表是按选区直接选举产生的,县级以上人大代表实行间接选举,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参加代表大会。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中没有议会党团,也不以界别开展活动。无论是代表大会,还是常委会、专门委员会,都不按党派分配席位。我们的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专委会组成人员,无论是共产党员,还是民主党派成员或者无党派人士,肩负的都是人民的重托,都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为人民服务,根本利益是一致的。而西方议会的议席往往是各个政党、各个利益集团、各种社会势力分赃的结果,由此在议会内部分为不同议会党团,每个党团的背后都站着供养它的利益集团,议员们为了各自党派的私利而勾心斗角、尔虞我诈。
(二)人民代表的选举和履职与西方国家议员的选举和履职存在较大区别 代议民主制度离不开选举,代表或议员的选举是代议制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选举制度都宣称实行普遍、平等、直接、秘密等民主选举原则,现实中西方国家议会选举之间及其较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仍然存在较大的区别。即使是西方,不同国家的议院议员产生的方式也不相同,除了公民直接参与选举之外,有选举人团选举产生的,也有竞选产生的。西方议会实行两院制,两院的议员产生亦存在不同。如美国参议院与众议会议员的产生办法就不同。有的国家,候选人由党派提出,有的国家议会的议席在各个政党、各个利益集团、各种社会势力之间进行分配,议会内部分为不同议会党团,代表着不同的利益集团。而我国人民代表的产生则完全不同。我国的选举法已历经五次修改,日臻完善。根据我国现行选举法,县乡人大代表已经实现直接选举,县级以上人大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按照选举单位(除解放军代表团外,一般按照行政区划)组成代表团参加代表大会。2010年选举法修改后明确规定了“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全国人大代表,即按人口数分配代表名额,不再区分城市人口和农村人口,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2013年的全国人大代表就是首次按这一城乡相同人口比例产生的。虽说选举并不等于民主的全部,我国随着选举法的不断修改,民主选举制度不断完善,直接选举不断扩大,这是真实的人民民主不可否认,也是社会主义民主的生命保障。我国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依法由国库开支,这与西方如美国选举的经费来源多为财团、政党、家族、政府、个人等资助完全不同。不能认为我国人民代表的当选完全不存在有贿选的现象,但较西方金钱与权力的交易,我国的人民民主更为真实,更有保障。2013年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数较上届代表人数基本持平的情况下,工农代表人数比例增加的现实,就是我国人民民主不断完善更趋真实的有力佐证。虽说我国农村与城镇每一人大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比例从8比1到现在的1比1用了近60年,但已经真正实现了城乡选举平等,标志着我国政治民主制度在扎扎实实地进步。
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没有像西方国家的议会党团,也不以界别开展活动,所以不存在按党派分配代表席位。我们的人大代表是经民意推荐、选举程序产生的,无论是共产党员,还是民主党派成员或者无党派人士,一经当选,即不存在小团体利益,而应当代表人民依法履职,所以人民代表大会中不存在党派之争。西方国家议会的主体是议员,多数议员是职业议员,专职性使其往往成为拥有自身利益的共同体。加之前述选举经费的来源所决定,无论西方国家怎样宣称其民主的超阶级性,都无法使其由此产生的议员摆脱资产阶级政党或财团的操控。而我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多数是非专职的,来自各行各业、不同阶层,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浓厚的群众基础,无论是来自国家领导人,还是来自农民工,没有高低贵贱之分,都是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因此比较能够全面地了解我国的社会生活实际,在表达意见上能够客观地反映社情民意;而且人民代表不能自行或以个体的方式处理问题,依法应当集体行使权力。
除上述人民代表与议员的产生和履职不同外,他们与选民的关系也不同。西方国家议会议员一经选出后,选民无权罢免,这就使得选民对于议员的监督无径。而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人民代表大会都是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选民或选举单位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这不仅授予了选民对于人民代表享有的监督权,也表明在我国人民的权力具有至高性和权威性。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人民代表大会应当服从和体现人民的意志,按照人民的利益和意愿办事。目前出现的一些代表工作室,就不失为一种人民代表联系群众、了解民意、以便准确反映民情的好形式。如果坚持不仅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进行运转,即使是在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也照常运转,将更能得到选民的支持。现在人大代表每逢开会都在广泛进行调研,了解民情民意,以便在人民代表大会上解决问题,也反映出人民代表为人民着想、为人民办事的良好作风。
(三)两种代议机构的结构存在重大区别
这种结构不同虽然是形式上的,却反映了其本质特征。议会有一院制和两院制,西方国家议会多采用两院制结构,特别是那些主要的资本主义国家。不同国家两院的具体名称或有不同,职权范围或有不同,分权制衡作用基本一样。我国人民代表大会既不是两院制也不是一院制,而是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制基础上设立一个常设机构——人大常委会,通过宪法赋予其一定的人大职能,并负责处理人大的日常工作。这种机构设置亦反映了我国宪法规定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本质特征。
(四)两种代议机构与其他国家机构的关系存在本质区别
西方国家的议会制度建立的基础是三权分立理论,虽然表现形式有不同,如有议会内阁制、总统制、半总统半议会制、委员会制等多种模式,但议会与政府和司法机关之间都存在着比较规范的、双向的、严格的分权与制衡关系。而在我国,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即“一府两院”则是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就国家权力来看,人民代表大会与“一府两院”存在着分工,但不是分权,因此不存在双向的制约关系。
(五)两种代议机关与政党的关系存在本质区别
现代西方国家有的实行两党制,有的实行多党制,所以在西方国家议会中往往有两党或多党共存,各党通过议会党团及其领袖在议会中活动,通过议会选举或国家领导人选举获胜的政党执掌国家政权,为执政党,另一政党或其他政党则作为在野党或反对党,监督和牵制执政党。由多数党组阁现象,也就存在着执政党和在野党的关系,导致西方议会制度下党与党之间的争斗或合作在所难免,议会政治与政党政治紧密结合。而与此极为不同的是,在我国,中国共产党是国家的领导核心,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人民代表大会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人民代表中既有共产党员,也有其他民主党派成员,但是他们不是由党派产生的,也不代表党派利益。共产党是执政党,其他民主党派是参政党,利益是一致的。我国宪法明确指出: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这在我国的政治制度和政权组织形式中极具特色并具有重要的作用。作为统一战线组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虽然不是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却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效运行的一个重要补充机制。现在中国共产党越来越重视民生问题,重视民族振兴、人民幸福、国家稳定、社会和谐、社会主义事业可持续发展等等,这也是支持、促使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国家权力、人民代表尽心履行代表职责的重要保证。
(六)两种代议制度下国家领导人的产生方式存在区别 西方议会制度下的政府或司法机关公职人员的产生与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各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产生不同,在西方国家议会制度下,内阁制与总统制下的官员产生亦有不同。在内阁制下,政府公务员区分为政务类公务员和业务类公务员,政府由议会中的多数党组阁,政务类公务员往往要与内阁共进退;总统制下,国家机关领导或主要官员或由国家首脑任命。如美国联邦大法官由美国总统任命,任命后的主要官员不必向议会(国会)集体负责(有的国家或许需要先得到议会同意),这与内阁制又不同。即使是经选举产生的美国总统也不是民选的,而是代表人选举出来的,由于总统产生花费高昂,其上台之后必然要予出钱者以回报,执政为民无从谈起,政党利益高于国家利益。而按照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设计,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权力机关,“一府两院”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因此,担任“一府两院”领导职务人员的产生既不是完全意义上的直接民选,也不是单纯地由执政党指定,或由国家首脑直接任命。在我国,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主要体现在组织上、路线方针政策上,因此,我国担任“一府两院”领导职务人员的产生不能脱离中国共产党组织对他们的考察、推荐;同时,他们又必须接受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或选举,或决定。即使是国家主席、国家总理也必须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方为合法。在我国公务员有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之分,有的国家机关领导人有任期的要求,但没有政务类和业务类公务员之分。这些在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中都有明确的规定。我国各级国家机关的领导人员通常都有过基层工作的历炼,经过层层的选拔和考察。这说明我们党和国家历来十分重视从基层一线培养选拔领导干部。胡锦涛同志在十七大报告中就曾指出:“要格外关注长期在条件艰苦、工作困难地方工作的干部,注重从基层一线选拔优秀干部充实到各级党政领导机关。” 党的十八大报告也明确提出,要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把各方面优秀人才集聚到党和国家事业中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表明,在我国,权为民为授。所以我们党能够明确提出“执政为民”,并能够接受全民的监督。
在一个体制转轨且经济高速发展的国家,官员腐败往往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监督是最好的防腐机制,但监督不一定非得采取两党制或多党制才得以进行,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除了法定的监督机制外,还存在着多元监督主体、监督方式、监督途径,如选民监督、网络监督,对于通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任命的各级国家机构领导以及其他公务人员,全民都有监督的权利。我国宪法、法律等也规定了各种监督途径,关键是作用能发挥到什么程度?我们既不能认为可以躺在完善的制度上睡大觉,也不能认为可以照搬西方的两党制或多党制就能解决腐败问题。西方法谚说,绝对权力,绝对腐败,在我国绝对权力还意味着绝对责任。随着我国政府首脑负责制和问责制的不断健全和完善,服务型和负责型政府正在逐步展现在国人面前。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又反过来为经济基础服务。我国经济在世界经济不景气的环境下一直高速发展,也使我国的政治制度赢得了全球的广泛认可。就两种代议制度而言,如果不对熟优、熟劣进行评价,充分认识其本质区别也是非常必要的。目前有两种倾向,或者是对西方议会制度全面否定,或者是对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面否定,都是不可取的。邓小平同志曾经指出:“我们评价一个国家的政治体制、政治结构和政策是否正确,关键看三条:第一是看国家的政局是否稳定;第二是看能否增进人民的团结,改善人民的生活;第三是看生产力能否得到持续发展”。
我认为,政体应当与国体相适应,为国体服务。所以,作为国家政权组织形式,适合本国国情、符合最广大的民意和民益、有利于安邦治国、有利于国家的发展与安全、有利于维护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才能长久。我国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且高速发展、腾飞的现实证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中国人民取得国家政权后的政治选择和伟大创造,是符合我国国情和广大人民利益的。从现实情况来看,人民代表大会的功能和优势并未充分发挥出来。要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治优势,使其真正成为凝聚全国各族人民的政权组织形式,特别是充分发挥其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作用,尚有许多有待完善之处。当然,任何制度的完善都需要一个过程,需要不间断地努力,不可能一蹴而就。即使是凭借政治体制改革东风,仍有相当长的一段路要走,仍需要当代人和后来者以极大的勇气和智慧去追求、去探索。
客观地讲,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作用较若干年前的“橡皮图章”已经有了很大改善,但是应当看到,我们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是史无前例的社会创新,实践经验不足是可以理解的。因此,一方面承认它离广大选民的要求尚有较大差距,尚未充分发挥出宪法、法律规定的职能作用,另一方面要摆正心态,以公正之爱心正确对待它。我们相信,人民代表大会在我国以习近平为首的新一届党中央领导下,在科技水平和民主环境不断优化的条件下,依法履职的水平会不断提高,管理国家事务的水平会不断提高,其政治优势会得到更大地发挥。参考文献
1、田穗生,中外代议制度比较,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2、胡胜仪,中外选举制度比较,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3、郭成伟,外国政体概要,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4、曹沛霖,比较政治制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5、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年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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