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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强制执行制度
——并以美国强制执行制度为例分析 内容摘要:执行难, 是目前困扰司法机关的一个棘手问题, 也是让老百姓很不满意的问题。执行难有众多的主客观理由,但主要的还是体制和制度上的设置问题, 笔者在分析美国强制执行制度后提出我国执行存在的问题, 找到他的原因, 并对如何设置我国的执行制度提出自己的观点。
关键词:中国强制执行制度美国强制执行弊端解决方案
一、强制执行的基本理论
(一)强制执行的涵义
强制执行,是指具有强制执行权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将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以及生效行政决定书、仲裁裁决书、仲裁调解书、以及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等付诸实施,依靠国家强制力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过程,它有强烈的公权力色彩。有以下特点:
1、强制执行的主体法定。执行主体必须是国家法律规定的具有强制执行权的国家机关。目前在我国是指人民法院和极少部分有强制执行权的国家行政机关和监狱。未经法律的授权,任何国家机关不得行使强制执行权。
2、强制执行的对象是法定的。强制执行的对象必须是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包括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行政处理决定书、仲裁裁决书、仲裁调解书,没有生效的法律文书,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国家强制执行机关不得强制执行。
3、强制执行的程序法定。由于强制执行的过程,是通过强制方法使义务人履行自己的义务,为了保护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国家为这种强制执行设置了种种程序,强制执行机关必须遵守这些程序规定,才能依法顺利完成强制执行的任务。
4、强制执行的范围法定。强制执行的范围只能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范围,不能超范围执行。强制执行的种类,根据执行对象的不同,笔者将其划分成三类。其一,是对刑事法律文书的执行,主要是对判处刑罚的被告人执行,这种强制执行
是由监狱、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执行。其二,是对民事法律文书的执行,包括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仲裁裁决书、仲裁调解书,以及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以及刑事附带民事类文书。其三,是对行政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包括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调解书、行政处理决定书。在我国理论界,关于强制执行的性质有几种不同的观点。第一,认为强制执行是一种司法行为,这种观点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主要是由人民法院实施,基于人民法院是司法机关这样一种认识,将强制执行看作是一种司法行为。第二,认为强制执行是一种行政行为,该种观点认为,执行和审判是两种不同的工作,执行工作从性质上讲是行政行为,具有确定性、主动性、命令性、强制性的特点,与司法的被动性和中立性有很大的区别。第三,认为强制执行是一种独立权力。这种观点认为法院的强制执行是一种司法行政行为,是司法权和行政权的有机结合,既不是单独的司法行 为,也不是单独的行政行为,而是两者的结合。笔者认为,将强制执行界定为一种行政权更为合理,有利于强制执行机构的构建,有利于强制执行体制的改革。
(二)强制执行的意义
强制执行是依靠国家强制力将生效法律文书付诸实现的过程,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机关、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以及仲裁和公证文书,一旦生效,即具有法律执行力,而这种执行力的实现,除当事人自学履行外,都需要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去强制执行,从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生效法律文书不能有效实现,那么行政机关维护公共利益的目的达不到,人民法院定纷止争的功能也实现不了,破坏了我国法制的权威和尊严,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西方法谚云:法院不受尊重,国家走向灭亡。如果人民法院的司法裁判得不到有效实施,会影响国家的正常统治。
二、美国强制执行制度分析
在美国,强制执行被认为是法律实施的结晶,是法律实施的最高形态。也就是说在观念上,强制执行是作为法律适用的最后一个阶段,而且是重要的阶段来看待的。这种观念反映主要基于衡平法理念的民事执行上。尽管在普通法上,由于判决直接针对物,而不是直接针对当事人作出,不执行判决并不受到追究。然而基于衡平法理念,法院判决直接针对当事人作出,当事人如果拒不执行法院的判决、命令,就构成侮辱法院的罪名。另外,原则上,只要法院作出判决并向当事人宣判,无论
当事人是否上诉,判决是否生效,判决都具有执行力。
根据执行对象的不同,可以将美国民事执行分为对金钱判决的执行和对非金钱判决的执行。其中的某些制度的确值得我们借鉴。
(一)对金钱判决的执行
1、基于强制执行状执行。即通常情况下,当事人需获得法院颁发的令状申请强制执行。
2、衡平法上的辅助执行,主要通过两种方式实施。一种是固有的债权人诉讼,即基于法院的执行令状、扣押债权以及其他普通法上的程序都不能奏效时,可以提起该诉讼。该诉讼的目的是,一是发现债务人的财产包括欺诈性的转移财产,二是将查获的财产变卖成金钱。另一种是辅助强制执行诉讼,主要目的是取消债务人欺诈性地转移财产的行为。
3、补充程序。该程序的特征是可以使债权人将精力集中于发现债务人及持有债务人财产的第三人的财产。方法是可以寻问判决的债务人、第三债务人以及持有判决债务人财产的第三人。
4、判决后的扣押债权。它属于普通法上的程序,涉及对象主要包括对判决债务人负有债务的第三人的财产、金钱债务及其他财产。
5、暂定强制管理令。基于该命令,可以将债务人的不动产强制管理取得收益,以及将动产变卖换成金钱,从而满足判决的要求。
6、对人身的执行。包括:
(1)拘禁债务人。适用于侵权行为案件的判决,尤其是债务人故意、恶意侵权,或者基于欺诈意图签订契约,可以予以拘禁。
(2)侮辱法院的拘禁。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构成对法院侮辱罪等情形时,法院可以拘禁债务人。但是,现在美国法院对适用拘禁方法非常慎重。债务人的不履行判决义务必须是故意时,或者债务人既不履行判决,又无其他有效的方法强制其履行,而且不履行明显违反社会正义时才考虑适用拘禁。
(3)补充程序中的拘禁。在补充程序中,只要有证据证明债务人有财产来源,法院可以命令债务人在扣除生活费后,将其余财产用于支付债务。如果债务人懈怠履行,法院可以侮辱法院的罪名将其拘禁。
(二)非金钱债权的执行
非金钱财产的执行,可分为基于普通法上的财产诉讼的执行和基于衡平法上的诉讼的执行。前者主要是获得土地占有令状和通过恢复动产占有诉讼来获得判决的执行,而后者主要是基于逮捕令、暂定强制管理令、禁止令、判决执行令和财产归属令来强制债务人执行。这里最具特色的是,对债务人的人身拘禁可以先于对财产的强制管理。其程序是对债务人的强制执行始于下级审理法院的执行令状,债务人对此拒不履行时可以发出逮捕令,债务人将被收监,仍然不履行时,可以强制管理其财产(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70条),如果情况紧急,可以发出禁止令。
可以说,美国强制执行制度的特点有很多,其中最紧要的部分,即确保可供执行财产的措施一是查明财产的所在,二是可以在债务人不履行时予以逮捕、拘禁,三是禁止债务人欺诈性地转移财产,四是强制管理债务人的财产等。执行难的关键不外乎是有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如果我国能够从美国强制执行制度中吸收某些长处,或许会有助于完善我们的制度。
三、我国强制执行制度的弊端
不同的执行权如何恰当分配,在于哪一种做法更能促进执行权的正确行使更能保证这种执行权受到高效的制约。
从我国的实践情况看,目前的执行权分配方法,即将执行权统一由法院行使的做法,有很大弊端,主要是,其一,法院的力量有限,无法保证案件的有效执行,无法解决执行中出现的突发和大规模的抗拒执行的事件。其二,行使执行决定权的随意性大,权力缺有效制约。决定是否采取执行措施,本应以当事人的履行能力和法律的有关规定为依据,但实践中,实施这些措施的难易、工作量的大小等,却往往成为重要的影响因素,甚至能否从执行所得中收益以及收益多少,也成为是否采取执行措施的考虑因素。其三,对行使实施执行权中的违法行为缺乏有效制约。实施执行应遵守法定的程序,不得侵害当事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对执行中的违法行为,受害人本可申请法院依法纠正、制止,但由于这些行为本是由法院的执行人员实施的,从而使得这种纠正的可能性几乎不复存在。其四,执行的质量和效率无法保障。执行决定权、执行实施权和执行裁判权统一由法院行使,难免会相互影响,这种影响既表现为时间和精力上的顾此失彼,也表现为在行使一项权力时因对不相关因素的考虑而使决定、裁判有失公正。
因此,执行权中的一部分应该从法院分离出去。鉴于执行决定权和裁判权更
强调公正和质量,执行实施权更需要力量和效率,我们可以考虑将强制执行的实施权由法院以外的机构来负责,而法院的执行权限于执行决定权和执行裁判权。这样做,可以有效地解决当前执行工作中存在的许多问题。第一,法院在决定采取执行措施时,只考虑依法是否应该采取执行措施,而不考虑参加实施这些执行措施时对自己会有什么影响,不考虑其它无关因素。第二,法院在对执行中发生的争议进行裁判时,居于中间人的立场,依法公正裁判,而不会因直接参与执行活动而成为与争议有利害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因而无法公正处理。第三,由法院以外的机构负责实施执行,业务单一,可以更好地集中力量实施法院已决定采取的执行措施,有利于提高执行效率在负责实施执行的机构怠于行使职权或滥用职权时,可以向法院申请救济,从而保障法院的执行决定能有效、适当地实施。而且,由法院以外机构负责实施执行,也能更好地体现法律的尊严和法院的权威,说明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不仅仅是法院的事情,而是全社会的事情。
总之,由人民法院以外的机构行使执行实施权,与现在的由法院行使全部执行权相比,更能有效地提高执行质量和效率,有助于克服当前存在的怠于行使执行权和滥用执行权的问题,克服当前的执行权得不到有效制约的问题。当然,要达到这个目标,意味着我们要做很多的工作,首先是改变人们长期形成的只能由法院统一行使执行权的观念,其次是要对我国现行的执行制度做重大变更,这些都需要法律界和社会有关方面的共同努力。执行难的原因有很多,但是,制度不健全是其中之
一。了解美国民事强制执行中的一些制度的优点,可以为我国克服执行难问题之参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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