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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中洲项目安全生产奖罚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落实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提高施工现场综合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项目安全管理水平,确保项目安全管理目标的实现。针对施工现场的特点,根据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下达的《安全管理手册》及惠州·中洲项目《安全生产策划书》,特制定本奖罚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建惠州·中洲工程的单位、个人。
第二章
奖励标准
第三条
在安全生产中,成绩突出具备下例条件之一的班组长及个人给予一次性奖励100-2000元;
1、对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有关安全规定,安全措施落实的班组和个人。
2、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生产中取得显著成绩的班组和个人。
3、认真做好本职工作,安全责任心强,能及时发现重大隐患,防止和避免重大伤亡事故的班组和个人。
4、坚持对员工安全教育、全面完成分公司、项目部安全指令、安全措施的班组和个人。
5、经安全检查连续3次以上保持施工作业面干净、整洁、工完场清表现突出的班组。
6、在抢救工伤及事故中的有功人员。
7、为确保安全生产积极进行革新,发明创造,提出合理化建议,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
8、积极配合项目执行安全管理活动的人员。第三章
处罚条例 第一节
安全管理
第四条
进入施工现场不正确佩戴安全帽者,工人罚款20元;管理人员罚款50-100元;一个队中4人以上现场不戴安全帽的罚款队组500元;
第五条
进入生活区、施工现场不带出入证、平安卡者罚款50元; 第六条
在施工现场非吸烟区吸烟者罚款20元;
第七条
特殊工种无证上岗者罚款100元,并严禁上岗作业;
第八条
工长、班组长、安排工作时,未进行有针对性安全技术交底、保护施工环境卫生的交底、班组无班前活动记录的视情节轻重每次罚款50-100元;
第九条
接到安全整改通知后,对安全隐患整改不及时,无反馈的罚款200-500元; 第十条
未经同意不参加安全生产例会的罚款每人100元;
第十一条
未经同意不参加安全检查罚款100元;不按时参加项目各种安全活动、项目部组织的各种会议的罚款100-500元;
第十二条
对违章指挥者罚款200-10000元,对违章作业者罚款100元;对见到违章作业者视而不闻、不予制止的工长、班长罚款100-500元;
第十三条
隐瞒事故不报者罚款200元,事故发生既隐瞒,又不处理者罚款500-1000元; 第十四条
隐瞒事故不报者而造成后果者罚款1000-10000元,责任自负;
第十五条
对不按规定为作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及职业病防护用品的罚队组负责人50-200元。对不按规定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职业病防护用品的罚款10-50元; 第十六条
严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进入施工现场,未经项目安全部安全考核合格、未办理工作牌者、公司及项目部不认同为公司员工,按故意违章者处理。各专项工程施工为严格按照施工方案及国家有关规范施工、未接受现场工长的安全技术交底进行作业者,按故意违章者处理。班组长未按要求在班前开展班前安全活动进行作业者,按故意违章处理。如各位员工、班组及队组不接受项目安全管理故意违章者,对以上故意违章行为责任人视情节严重性对其实行经济处罚500-2000元,项目部有权对其责任人清除出本项目,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者移送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
允许不带安全帽、非施工相关人员进入现场,对保安或班长等责任人罚款20-100元;
第十八条
电工无巡视记录、机修无机械设备维修记录每次罚款50元;
第十九条
氧气、乙炔瓶使用间距小于5米,与明火距离小于10米的,罚款50-100元; 第二十条
易燃易爆危险品未专库、分开存放的,罚款100-500元;
第二十一条
不按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搭设安全设施,限期不整改每项罚款500-1000元;无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或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未经审批施工,罚款1000-2000元; 第二十三条
发生伤亡事故、未遂事故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告安全主管部门,每次罚款1000-3000元,情节严重加倍处罚;
第二十四条对安全部门下达的安全隐患限期不整改的,每项按100元罚款,专业工程师不按期对隐患整改通知书进行反馈的每次罚款30元。
第二十五对不重视隐患整改,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致使类似工伤事故重复发生的负有管理责任的人员罚款1000—30000元。
第二十六条
发生事故后,不积极组织抢救,破坏事故现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罚款500-1000元;对违反劳动纪律,对违反操作规程,对违章指挥,不服从管理发生的伤亡事故、未遂事故事故视情节轻重对相关分包单位罚款500-20000元。
第二节
文明施工
第二十七条
在严禁堆放材料的地方,乱堆放材料的罚款200元;材料堆放不整齐、堆放高度超高1.8米的罚款200元;
第二十八条
在施工现场发生打架斗殴者,除对责任人处理外,对双方责任者所属班组罚款1000-20000元;
第二十九条
指定的生活卫生区域、环境卫生脏乱对责任人或单位罚款100-500元; 第三十条
电、气焊作业及动火作业无监护人,不办理动火证作业的罚款100-500元; 第三十一条
在集体宿舍区使用煤油炉、液化汽炉、火炉、电炉及其它电热器具每处罚款100元;
第三十二条
在生活区宿舍乱丢垃圾,高空抛物的对相关劳务公司罚款100-500元; 第三十三条
减少人为噪音扰民,装卸材料轻拿轻放,对故意大声吵闹,乱敲钢管等制造人为噪声的罚款200-500元;
第三十四条
工完场清,现场(建筑、生活)垃圾应及时清理,指定堆放地点,对乱倒垃圾者罚款100-500元;在施工现场随地大便者罚款1000元,小便者罚款100元; 第三节
安全防护
第三十五条
未经同意任意拆除安全防护设施及安全标志者罚款500-1000元; 第三十六条
不正确戴好安全帽(不系安全帽扣带)罚款20元;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
安全帽上无标识、无编号及不按要求粘贴罚款50元;
第三十九条
进入施工现场穿背心,短裤或光肩不按指定的安全通道进入施工现场罚款50元;
第四十条
进入施工现场不穿作业鞋(穿拖鞋、凉鞋、易滑鞋及赤脚)罚款50元; 第四十一条
电气焊作业不符合规范要求,气瓶及机具无遮阳及防雨措施罚款50元; 第四十二条
随意损坏安全网、安全防护设施的罚款50-500元;
第四十三条
操作层无外架,且未高出作业面的高度不够1.2米,罚款100-1000元; 第四十四条
外架(卸料平台)不经验收而擅自使用的罚款500-2000元; 第四十五条
高空作业(2米以上,含2米)不系安全带罚款100元;一个队中4人以上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罚队组500-1000元;
第四十六条
酒后上岗作业者罚款100元;酒后高空作业者罚款500元,并禁止上岗作业; 第四十七条
同一作业面上下施工无防护措施的每处罚款200-500元; 第四十八条
在基坑边及各类临边堆物不符合要求的每处罚款50-100元;
第四十九条
各类临边、洞口、安全防护不符合要求的每处罚款100-1000元;
第五十条
使用不符合安全规定的材料搭设安全防护设施的,对搭设班组负责人罚款1000-5000元; 第四节
施工机械
第五十一条
乱动用机械者罚款100-200元;非专业人员使用大型机械罚款500-2000元; 第五十二条
指挥起重机械超载吊运材料者罚款200元;
第五十三条
对机械、电气设施不检查、不维修、无维修记录、交接班记录的责任者罚款50-100元;
第五十四条
机械设备无验收记录、无合格证而使用的每台罚款200-500元,中、小型机械操作人员五办理中、小型机械合格证操作机械的罚款50-100元;
第五十五条
机械设备各部位无防护或防护不符合要求的罚款100-500元;
第五十六条
塔吊、电梯等机械设备超载运行及违章载物每次罚款200元;
第五十七条
机械检修、维护、保养过程中未拉闸断电,对作业人员罚款50-200元;未派专人看管的,罚款50-200元,看管人员擅自离岗的,罚款50-100元;
第五十八条
外用电梯司机擅自离岗未对操作设备进行妥善处理(拉闸断电、电箱上锁,厢笼停至地面)的,罚款100-500元;
第五十九条
机电设备缺乏防护装置,不按操作规程操作,罚款100-500元; 第六十条
机械设备未按规定设置操作规程牌的,每台罚款100元;
第六十一条
电焊机未使用专用漏保,双线不到位,电源线、把线超长,接线侧无防护罩,焊把钳绝缘损坏,电源线、把线破皮漏电,每项罚款100-500元。
第五节
施工用电
第六十二条
严禁私拉乱接电源、电灯、施工作业、生活用电须由专业电工安装操作,违者罚款100-500元;
第六十三条
漏电保护器损坏、失灵、不及时更换对责任人罚款50-100元;
第六十四条
电箱无门、无锁、无控制线路图、未按中建总公司要求进行编号及违反国家有关施工用电规范等对责任人罚款50-200元;
第六十五条
未按有关规范要求采用三相五线制的罚款50-200元;
第六十六条
工作接零(N)线、保护接零(PE)线及重复接地混乱不规范每处罚款500元; 第六十七条
临时用电达不到三级配电两级保护要求的每次罚款500元;
第六十八条
电箱内过流保护过载保护触漏电保护开关配置不符合要求的违反“一机、一闸、一漏、一箱”的每处罚款100元;
第六十九条
电动工具接线、开关箱配置、不符合要求,采用低压电的场所和设备未达到安全电压有关规范要求的每处罚款100元。第六节
严重违章和重大隐患
第七十条
安全管理体系有缺陷,作业队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规定配备。处以1000元-5000元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
开挖沟、槽等土方施工,超过1.5米深未按规定放坡或做支撑。处以1000元-5000元的罚款;
第七十二条
脚手架操作面上未满铺脚手板,漏洞大,有探头板、飞跳板、脚手架未按规定与建筑物拉接。处以1000元-5000元的罚款;
第七十三条
井架、卸料平台无防护门,吊笼无门,无超高限位,不设缆风绳,进料口无防护棚及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投入使用的。处以1000元-5000元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
四口、临边无防护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处以1000元-5000元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
施工中不按规定设置安全防护、安全网。处以1000元-5000元的罚款。第七十六条
施工中由高处往下投掷、掉落物料。处以1000元-5000元的罚款;
第七十七条
塔式起重机电缆线破损严重且无卷线器。处以1000元-5000元的罚款; 第七十八条
塔式起重机限位、保险有一项失灵,并不及时处理。处以1000元-5000元罚款;
第七十九条
塔式起重机或提升设备吊索具破损严重,不及时进行更换。处以1000元-5000元的罚款;
第八十条
电锯、电刨无防护设施。处以1000元-5000元的罚款;
第八十一条
施工现场的配电系统不按规定装设二级漏电保护装置或漏电保护装置失灵。处以1000元-5000元的罚款;
第八十二条
施工现场的电气线路老化,电器损坏、失修严重。处以1000元-5000元的罚款。
第八十三条
施工外用电梯限位装置有一项失灵。处以1000元-5000元的罚款;
第八十四条
安全检查出的问题未按规定复查、整改,处以1000元-5000元的罚款;
第八十五条
消防器材、设施配备严重不足,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处以1000元-5000元的罚款;
第八十六条
对性质严重的安全问题安全部门有权当场进行100-1000元的罚款。责任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罚款,对不如期缴纳罚款的部门,将加大处罚力度,在责任部门成员的责任工资中予以扣除。第四章
附则
第八十七条
本制度未提及到相关安全问题的处罚,项目部有权根据具体问题的严重性决定处罚对象、处罚金额。
第八十八条
项目部各部门、参建单位在执行本制度过程中,发现存在异议之处,可将意见上报项目经理部,经讨论决定后结果会在下次修订时给予改正并纳入相应条款。第八十九条
本制度条款最终解释权归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惠州·中洲项目经理部所有。
第九十条
本制度于2012年5月1日实行。
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惠州·中洲项目经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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