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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1总则
1.1为规范****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公司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职业健康管理工作。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工作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2012〕第47号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8号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9号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90号
《关于印发职业健康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局安健〔2013〕171号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国家安监总局令〔2014〕第70号
《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5〕16号3组织机构
3.1公司成立职业健康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公司的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安全环保部为公司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设专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负责公司的职业健康管理工作。职业健康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总经理
常务副组长:安全主管副总经理
副 组 长:党委书记、总工程师、工会主席、总会计师、纪委书记、副总经理
组 员:总经理助理、副总工程师、各部室负责人、各外委单位负责人
3.2公司职业健康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环保部,办公室主任由安全环保部部长兼任。4管理职责
4.1职业健康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4.1.1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有关职业健康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4.1.2负责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4.1.3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制定职业健康管理制度。4.1.4制定公司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4.1.5确定公司职业健康管理责任目标及考核奖惩方案。4.1.6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4.1.7研究部署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防范措施,协调解决职业健康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突出问题。
4.1.8建立、健全公司职业病危害应急预案,部署应急管理工作,指导职业病危害突发事件的处置。
4.1.9保障职业病防治所需的资金投入,不得挤占、挪用。4.1.10调查处理职业病危害事件。4.2总经理职责:
4.2.1对公司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4.2.2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4.2.3设置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落实三级职业健康管理网络,配备专职或兼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
4.2.4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工会组织、职工对本企业职业健康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解决职工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和正当要求。
4.2.5研究和制订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保障职业病防治所需的资金投入,不得挤占、挪用,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4.2.6积极采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4.2.7根据“三同时”原则,企业新、改、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切实做到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4.2.8组织职业病危害事件的调查和分析,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4.3安全副总经理职责
4.3.1对本公司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直接负责。
4.3.2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组织制订(修订)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并督促执行。
4.3.3组织制订企业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方案并组织实施,保证职业健康经费的落实和有效使用。
4.3.4直接领导本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组织建立职业健康管理台帐和档案。
4.3.5组织对全公司干部、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法律、法规、标准及规范的宣传教育。
4.3.6经常检查公司和各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对检查出的问题及时落实整改措施。
4.3.7经常听取工会、各部门、安监人员、职工代表关于职业健康有关情况的汇报,积极采取措施,对存在的问题予以解决。
4.3.8对企业内发生的职业病危害事件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并协助政府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4.3.9积极采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4.3.10对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集体或个人进行表扬、奖励,对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4.4人力资源部职责
4.4.1组织确定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工种和岗位。
4.4.2组织从事职业危害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诉劳动者。
4.4.3起草从事职业危害作业人员的保健标准,经批准后组织实施。4.4.4负责新入职员工职业健康教育培训计划的编制并组织实施,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职业病防护用品。
4.4.5负责职工工伤保险的及时缴纳及职业病患者的诊疗。4.5.6参与公司内部职业病危害事件的调查和处理。
4.5.7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工作过程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岗位津贴、工伤保险等)等内容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4.6安全环保部职责
4.6.1负责公司职业健康监督管理
4.6.2负责组织编制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4.6.3负责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管理制度,职业健康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4.6.4组织定期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教育与培训。
4.6.5定期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检测与评价结果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告知。
4.6.6负责本企业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
4.6.7定期、不定期组织对公司各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处理。
4.6.8负责组织全厂职业病警示标识的设置。4.6.9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4.6.10负责组织职业健康事件的应急救援、报告、调查及处理。4.7设备部职责
4.7.1负责本部门职业健康管理工作。
4.7.2负责公司职业病防护设施检修、维护并建立职业病防护设施维修保养记录。
4.7.3负责公司职业健康防护设施检修规程的编制及修订工作。4.7.4负责组织对本部门职工、临时工以及外来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教育与培训,督促其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4.7.5负责本部门员工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
4.7.6负责或协助本部门职业病危害事件的调查和处理。4.8发电部职责
4.8.1负责本部门职业健康管理工作。
4.8.2负责职业健康防护设施运行操作并做好记录,编制、修订运行操作规程。
4.8.3负责对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日常监测,并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
4.8.4负责本部门职工及临时工职业健康教育与培训,督促其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
4.8.5负责或协助本部门职业病危害事件的调查和处理。
4.8.6负责本部门员工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
4.8.7负责或协助本部门职业病危害事件的调查和处理。4.9工会的职责:
4.9.1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协调并督促解决劳动者反映的有关职业病防治的问题,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4.9.2 对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及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4.9.3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5管理内容
5.1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5.1.1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危害后果、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职业健康检查和相关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
5.1.2公司人力资源部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当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工作过程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岗位津贴、工伤保险等)等内容。格式合同文本内容不完善的,应以合同附件形式签署职业病危害告知书。5.1.3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公司人力资源部应当依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5.1.4在相应工作场所醒目位置或公司办公系统公布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及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以便劳动者及时获取。设置在工作场所的公告栏,主要公布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岗位、健康危害、接触限值、应急救援措施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检测日期、检测机构名称等。
5.1.5在产生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岗位设置警示标牌及警示标志,内容应包括危害因素名称、预防措施、应急救援措施、防护措施等。
5.1.6应在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材料(产品)包装、贮存场所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5.1.7生产、使用有毒物品工作场所应当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生产、使用高毒、剧毒物品工作场所应当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警示线设在生产、使用有毒物品的车间周围外缘不少于30cm处,警示线宽度不少于10cm。
5.1.8开放性放射工作场所监督区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控制区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室外、野外放射工作场所及室外、野外放射性同位素及其贮存场所应设置相应警示线。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除按设置警示标识外,还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危害告知卡。告知卡应当标明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理化特性、接触限值、防护措施、应急处理及急救电话、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及检测时间等。
5.1.9高毒、剧毒物品工作场所应急撤离通道设置“紧急出口”,泄险区启用时应设置“禁止入内”、“禁止停留”等警示标识。5.1.10公告栏中公告内容发生变动后应及时更新,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应在收到检测报告之日起7日内更新,生产工艺发生变更时,应在工艺变更完成后7日内补充完善相应的公告内容与警示标识。5.1.11告知卡和警示标识应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发现有破损、变形、变色、图形符号脱落、老化等影响使用的应及时修整或更换。5.2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5.2.1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主要内容(1)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3)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4)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
5.2.2公司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应通过国家安监总局《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与备案管理系统》申报。网上受理后,向具有管辖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及有关材料。
5.2.3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
(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2)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3)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4)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5.3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 5.3.1培训内容
(1)职业健康法律、法规与标准。(2)职业健康基本知识。(3)职业健康管理制度。(4)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职业病防护用品。(5)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6)职业病危害事故案例。5.3.2培训的对象、方式及实施部门
(1)新进厂职工的培训:厂级、部门、班组三级职业健康教育,同三级安全教育合并进行,由人力资源部、安全环保部组织实施。(2)部门之间的职工调动,入职教育培训由调入部门组织实施。(3)部门内部的职工调动,入职教育培训由调入班组组织实施。(4)临时工的教育培训由用人部门负责实施。(5)公司定期专题教育培训由安环部统一组织实施。5.4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
5.4.1发电部组织对公司各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日常监测(每季度一次),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具体包括:监测的布点、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监测的周期及监测结果的登记与报告)。
5.4.2安全环保部定期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年一次)与评价(每三年一次)。5.4.3收到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定期检测报告后一个月之内,将定期检测结果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5.4.4将检测与评价结果及时向劳动者公布。
5.4.5检测中发现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及时处理。5.5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 5.5.1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1)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依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2)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并形成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的评审意见。
(3)应当按照评审意见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并对最终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合规性负责。(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通过评审后,生产规模、工艺等发生变更导致职业病危害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评审。5.5.2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1)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在施工前按照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2)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完成后,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进行评审,并形成是否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的评审意见。
(3)按照评审意见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进行修改完善,并对最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合规性负责。(4)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在完成评审后,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等发生变更导致职业病危害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对变更的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评审。5.5.3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与防护设施验收
(1)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或者试运行期间,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编制评价报告并进行评审,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应当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
(2)在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前,应当编制验收方案,在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前20日将验收方案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书面报告。
(3)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评审与验收意见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整改完善,并对最终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结果的真实性、合规性和有效性负责。
5.6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
5.6.1根据劳动者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适时定期组织或安排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具体岗位人员检查周期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员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5.6.2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采取下列措施
(1)对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调离或者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2)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劳动者,进行妥善安置。(3)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
(4)对疑似职业病病人,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者职业病诊断。
(5)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岗位,立即改善劳动条件,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5.6.3依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49号)以及政府相关部门要求,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下列内容:
(1)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情况。
(2)劳动者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3)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4)职业病诊疗资料。
(5)需要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其他有关资料。5.7职业健康档案管理
5.7.1职业健康档案,是指用人单位在职业病危害防治和职业健康管理活动中形成的,能够准确、完整反映本单位职业健康工作全过程的文字、图纸、照片、报表、音像资料、电子文档等文件材料。5.7.2职业健康档案综合管理由安全环保部的职业健康专责负责。5.7.3建立健全职业健康档案,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档案。(2)职业健康管理档案。(3)职业健康宣传培训档案。
(4)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5)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6)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6检查与考核
6.1依据公司职业健康三级网络实行逐级负责制,安全环保部负责公司职业健康监督与考核。
6.2考核依据公司《安全生产奖惩管理规定》等有关制度执行。7附则
7.1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起草、修订及解释。7.2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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