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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隐患排查处理制度
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检查、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实施依法治安、依法治矿,强化安全责任主体,落实各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进一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变事后制裁为事前管理,变事故处理为事故预防,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446号令)、《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及《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05〕134号)精神,结合我矿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安全”、“谁分管谁负责”和“谁包队谁负责”的原则,特制定一矿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消号管理制度。
一、我矿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实行矿长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各专业分管领导是本专业隐患排查整改第一责任人;各业务科室科长负责本专业职责范围内隐患排查和整改落实组织工作,各分管副职是分管业务范围内隐患排查、整改工作的督办责任人;各区队正职对本区队隐患排查和整改落实工作负全面责任;检查科负责对各专业隐患排查组织和整改情况进行监督、落实;对隐患排查工作组织不力、整改效果差的要给予经济处罚和责任追究。
二、安全生产隐患是指矿井上下生产现场、系统、生产工艺、技术管理、自然环境、设备设施上存在的可能导致安全事故的问题。
三、为便于安全隐患跟踪管理,将隐患进行以下分类:
(一)按隐患危害程度分为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
(二)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按隐患落实整改的责任分别分为A、B、C三级。
A级:矿井无能力整改,需书面请示公司,并经公司批复,由公司帮助解决的隐患。
B级:区队无能力整改,须由矿级领导安排解决的隐患。C级:由区队、业务科室安排解决的隐患。
(三)按安全生产的专业分为一通三防、机电运输、水灾、地测、顶板和其他隐患。
四、安全隐患来源依据
(一)上级各类检查。
(二)公司领导下井检查。
(三)矿领导下井检查;矿、区队领导值班、跟班下井安全隐患汇报;矿各类安全专项验收和检查;矿安检员检查;其他人员反映的隐患。
五、隐患的排查、检查、整改与上报
(一)采、掘、机、运、通、地测、调度、后勤各专业的隐患排查活动每周进行一次,由矿长组织每月对矿井重大隐患进行一次排查。
(二)各专业分管矿领导在按时组织开展隐患排查工作的同时,要认真抓好本专业日常安全检查和专项验收检查,全矿各级管理人员都要把查处隐患当作首要任务,确保在第一时间发现各类隐患,对现场不能及时处理的隐患,每个人都要认真填写记录,归类管理,确保隐患按期整改。
(三)日常各类安全检查的隐患,由检查科负责进行分类、分级;各类专业检查的隐患,由矿对口业务科室负责进行分类、分级。对C级隐患立即安排区队整改,对A、B级隐患,由矿长、安全副矿长或分管副矿长在24小时内召集分管矿领导、检查科、各业务科室及区队按“五定”原则落实整改。检查科、相关业务科室按要求及时对安全隐患归档管理,将A级隐患和重大隐患在24小时内分别上报公司相关业务部室和安监局;同时将A级隐患另行文上报公司。
(四)矿相关业务科室接到各单位上报的A级隐患和重大隐患后,要在24小时内审查、认定并归档。属于本专业的A级隐患要及时制定出整改意见,本专业口不能解决的,由矿安全部门研究解决。需要公司协调解决的,经分管领导、安全矿长、矿长签字后报送安全部,由安全部研究解决。
六、隐患整改
1、各单位行政正职负责对本单位存在的重大隐患组织制定整改方案、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整改的内容并组织实施;一般隐患由行政正职指定整改责任人,责成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
2、各业务科室对分管业务范围内A级隐患和重大隐患的整改落实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隐患按期整改。
3、检查科对A级隐患和重大隐患的整改情况进行督查、考核,并定期向各有关责任人反馈。
七、几点要求
(一)各级领导下井要严查细管,各类检查要注重实效,隐患整改要落实到位,凡出现检查不负责任遗漏隐患、隐患不按期整改、隐患督查不到位,一律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责任者的管理责任,造成事故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隐患管理要做到档案管理规范,隐患上报及时,凡出现建档不规范、流于形式或上报材料不及时,按公司和矿考核办法处罚。
(三)对有可能造成事故的重大隐患,要在第一时间逐级上报。矿各业务科室、检查科或区队要立即撤出人员停产整顿,属矿业务科室自停的,由矿组织验收(必要时可报请公司有关人员参加);属公司领导或职能部门停的,由公司组织验收,并决定是否恢复生产。
(四)各级领导、业务科室要认真排查、检查和督促整改隐患。凡工作不认真、不仔细导致本单位、本专业被上级部门查出重大隐患,造成停产或受到经济处罚的,隐患单位、各业务科室、矿分管领导以及包队领导要承担相应责任。
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一、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和《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煤矿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煤矿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依照本制度进行安全检查,不断改进安全管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促进安全生产。
三、对政府有关部门安排部署的安全检查,矿长或生产副矿长负责安排落实。政府有关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进行安全检查、监察时,车间、班组、有关人员要积极予以配合。
四、矿长负责组织本单位的安全检查和督促整改措施的落实,对安全检查负全面责任。各分管矿长、技术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检查负责。
五、由矿长组织,每半年进行一次综合性安全大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
1、全生产法律、法规是否得到贯彻落实,安全技术措施计划、职工培训计划执行情况。
2、是否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是否将安全放在生产的首位。
3、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健全、适宜,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处于执行状态;安全生责任制是否落实。
4、安全管理保障体系是否满足管理需要并发挥作用,职工是否树立了安全生产意识,是否形成了全员参加的管理网络。
5、作业场所是否存在环境、物的不安全状态和人的不安全行为,是否落实隐患治理措施。
六、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每月至少进行1次,定期安全检查由矿长组织,分管副矿长和技术员负责人参加,分别对井上下作业现场、设备和设施进行全面检查。
七、矿长定期检查安全教育与培训计划、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的执行情况;经常检查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其他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修订、修改。
按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分管矿长、技术负责人每半月组织一次专项安全检查,及时解决分管范围内存在的安全问题。
八、对生产作业现场、设备、安全设施和人的行为进行经常性的 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和制止人的不安全行为。
1、矿主管生产安全的副矿长、技术负责人下井指挥生产,必须同时检查安全工作。
2、安全检查人员要经常深入井下作业现场检查,每月不少于20次。
3、班组长作业前,必须对作业现场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
九、安全大检查、定期安全检查和专业安全检查实行安全检查表制度。检查前制定安全检查表,检查中,应认真依照安全检查表逐项检查、填写。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及时落实整改措施、整改时间和责任人。
十、作业人员必须按“三大规程”要求,实行标准化作业,作好岗位责任范围内的检查和自保互保工作。
十一、安全检查员日常监督检查,应当检查《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和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制止三违行为。现场检查应当全面,突出重点。检查地点、时间、存在问题和处理意见要如实记录。安全检查员对作业班组和作业人员能够解决的事故隐患,有权要求限期解决;对有发生事故危险的场所,有权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及时下达安全建议书,并向矿长或有关负责人报告;对违章行为有权提出处罚意见。
十二、对未按规定开展安全检查或检查工作不认真,检查后未及时制定整改措施或未落实整改措施导致事故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安全处罚规定,追究相关责任的人责任,实行经济处罚。
十三、安全检查记录有妥善保管。
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1、各单位如发生工伤事故和非伤亡事故,必须在半个小时内将事故基本情况上报公司安全生产部。
2、矿属各单位如发生轻伤事故,由矿井安监科组织调查、分析,两日内将事故报告送安全生产部。
3、各单位发生重伤事故由主管副矿长、生产副矿长、机电副矿长、工会、人劳职能部室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后,1天内将事故报告送安全生产部。
4、如发生死亡事故,首先保护好现场,报上级部门组织调查处理。
5、矿井每月根据事故情况,统计登记、造表报安全生产部。
6、如隐瞒事故,对事故单位责任人加倍罚款,并追究其责任,造成后果的,由事故单位责任人负责。
事故追查分析制度
为使全矿干部职工能够及时吸取各类事故教训,进一步强化自我保安意识,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同时也为了查明事故原因,使事故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受到应有的处理,特制定本制度。
1、各单位发生事故后,现场跟班干部(或班长),必须在30分钟内用电话向矿调度和安检科汇报,以便地面组织人员进行抢救(汇报内容:出事地点、时间、事故的性质、人员的具体受伤情况等)。
2、调度室值班人员接到事故电话后,必须在10分钟内通知矿值班领导,矿领导核定情况后,根据事故级别向上级机关汇报,组织抢救工作。
3、安检科值班人员接到事故电话后,应立即组织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对事故现场具体情况进行现场勘查,掌握第一手资料。
4、单位发生事故后,凡迟报、少报或隐瞒不报,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出要对单位及组织策划者从重处罚。
5、分管业务科室的科长(工程师)和事故单位的值班干部,必须按矿通知时间组织现场人员到安检科开追查会。凡不按时参加者,每缺一人对值班干部罚款20元,对未参加追查会的罚款100元。
6、安检科值班人员根据现场勘查情况,认真组织事故单位人员开追查会,剖析事故,查明事故原因,分清责任,依照济煤一矿发《安全管理办法》文件,追究区队干部和责任人的责任,并进行经济和行政处罚。
7、凡是因“三违”引发的事故,除追究“三违”责任外,同时要追究负责安全教育干部、联保人员、班组长、在场人员的连带责任。
8、安检科要安排专人将事故填写到管理台帐,以备检查。
安全举报制度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煤矿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时,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举报,结合实际,制定任家庄煤矿安全举报制度。存在以下问题时,职工有权向上级管理部门举报: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二)瓦斯超限作业的。
(三)未建立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四)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
(五)超层越界开采的。
(六)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七)使用明令禁止或者使用淘汰的设备、工艺的。
(八)无《规程》《措施》擅自开工作业的。
(九)作业范围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还强制职工作业的。
(十)干部违章指挥的。
(十一)隐瞒事故的。
(十二)未遂事故发生后未及时汇报、追查和统计的;
(十三)不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而违章生产的;
(十四)员工有“三违”行为的;
(十五)由于设备存在重大缺陷或工作场所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有效治理继续生产的;
(十六)未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就安排上岗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无《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而上岗作业的;(十七)对举报人员打击报复的;(十八)其它需要举报的内容。
二、受理举报的部门或者机构对举报内容经调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100-1000元的奖励,并为举报人保密。
三、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因为职工行使检举权而对职工进行打击报复,对存在打击报复单位和部门的领导经调查属实,将给予严肃的行政处分。
三违人员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全面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杜绝或减少“三违”行为,提高矿井安全程度,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促进矿井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健康协调发展。根据上级指示精神,结合全矿实际情况,经矿研究决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全矿所有“三违”人员。
二、“三违”人员的落实及警示教育
1、一般“三违”人员按《南屯煤矿安全质量管理奖惩办法》和《南屯煤矿“三违”人员积分安全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考核;严重“三违”人员严格按照“过六关”进行考核。
2、对需井口喊话亮相警示教育的“三违”人员,安监处井口安监站必须及时通知所在单位值班领导,安排其停工。由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党政技正职)带队喊话。单位领导和井口安监站值班人员在严重“三违”人员井口喊话亮相结业单上签字确认。
3、对需到区队现身说教的“三违”人员,由安监处及时通知所在单位值班领导,安排其停工。由所在单位正职领导、安监处领导陪同“三违”人员,按规定时间到区队现身说法。单位领导、安监处领导要在“三违”人员现身说教登记表上签字登记。
4、因单位领导或值班管理人员没有通知到“三违”者本人,造成“三违”人员没有按规定时间到井口安监站报到或到相关区队现身说教,罚责任人50元/人次。
5、“三违”人员接到通知后,必须按规定时间到井口安监站报到并喊话亮相或到相关区队现身说教,迟到一个班者,给予100元罚款,依次类推。并且后延班次,直到规定班次结束。由井口安监站值班人员、安监处带队人员建立台帐,并出据证明,月底兑现。拒不到井口喊话亮相或到区队现身说教以及达不到要求者,严重“三违”指标纳入该单位“4、3、2、1”考核。
6、若“三违”人员对其“三违”事实有争议时,安监处必须负责通知相关安监员、“三违”人员及单位领导,到安监处进行落实对证,“三违”人员不得本人找相关安监员对证。
7、经落实不属于“三违”行为或与事实不符时,安监处要取消当事人违章行为,并责令相关安监员向当事人道歉,同时按安监处内部管理制度对相关安监员进行处罚。
8、凡“三违”人员的“三违”行为经落实确认为事实时,加重处罚。
9、井口喊话亮相及到区队现身说教期间,凡态度不端正的“三违”人员,视为没有改过思想,给予追加1~3天的喊话亮相或现身说法处罚。
10、“三违”人员井口喊话亮相或到区队现身说教后,单位领导在严重“三违”人员喊话亮相结业单上签字,由井口值班人员或安监处领导确认后,单位领导将“三违”人员领回单位,等候安监处通知,按期送至教培中心参加学习班。
三、“三违”人员学习班管理
1、“三违”人员学习班开班前,安监处根据违章人员名单通知有关单位,由单位值班领导安排“三违”人员到“三违”学习班学习。因值班人员通知不到而未参加学习班者,罚值班人员50元/人次。
2、参加“三违”学习班人员名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如特殊情况需更改时,必须由安监处长签字同意。凡无故不参加学习班者,罚“三违”人员200元,第一期不发给结业证,第二期仍继续参加培训,直到正常结业为止。
3、“三违”学习班自“三违”查出确认之日起举办,时间为每期30天。由安监处负责通知。
4、“三违”人员学习期间每天坚持四点名,一次无故不到者,经确认无误后,本期不予以结业,下期继续参加学习。
5、“三违”人员在“‘三违’人员学习班”学习期间,必须接受思想、业务教育,完成规定的学习内容,并考试合格,凡迟到早退,上课交头接耳、离座串座、不虚心接受教育、完不成学习内容或考试不合格的,交50元补考费,然后重新安排学习考试。
6、学习期间,讲课老师由副总以上领导或机关科室、基层单位领导担任,安监处根据情况适当安排。
7、“三违”人员学习班结业后,由教培中心开结业证,“三违”人员持结业证到安监处签字同意,回本单位报到。经本单位领导审查其思想情绪,身体状况,并在学习本单位《作业规程》后,方可上班或下井工作。
局部通风管理制度
一、在编制掘进作业规程时,必须编制有关局部扇风机、风筒的安设、使用等通风设计,并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局扇安装前,必须测定安装地点的风量。只有当全负压供风量大于局扇吸入风量时,方可安装。局扇在运转过程中,瓦检员必须每班三次检查局扇运转状况,发现局扇循环风,必须立即将局扇供风地点的人员撤出,切断电源,停止风机运转,并汇报通风调度,进行处理。
二、局扇统一由所在采、掘区队指定的电工和当地瓦斯检查员共同负责管理,实行分班挂牌制度。负责管理局扇的电工和检查员接班后必须将自已的姓名填入管理牌,并挂在局扇上。
三、发生局扇无计划停电停风,瓦斯检查员必须及时向通风调度汇报。通风调度每日将当天发生的局扇计划外停风通知单分送有关部门并在瓦斯日报中注明。凡因煤矿内部原因造成的无计划停电停风,不论是造成瓦斯积聚,检查科都要作为未遂事故组织追查。
四、煤与半煤岩巷道掘进,一台局扇只准供一个掘进工作面通风。并实现风、电、瓦斯闭锁,严禁一台局扇多头供风。
五、临时停工的掘进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和正常的瓦斯检查,因检修、检查等到原因要停局扇时,必须事先制定单项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无论何种原因造成的临时停风,在恢复通内前,都有必须首先检查瓦斯,证实停风区中沼气浓度不超过1%或二氧化碳不超过1.5%。方可开动局扇恢复正常通风。否则必须采取排放瓦斯措施。
六、掘进头发生局扇停风必须立即停止工作,由瓦斯检查员或放炮员同掘进组长共同负责,立即撤出人员,切断电源,并设置栅栏、警标。栅栏距巷口不超过两米,必须全断面敷设,并设置明显的警戒牌。由于临时停电停风的,掘进队要派专人在掘进巷道口新鲜风流中看守,任何人不得进入停风区,直到恢复正常通风后方可撤出看守人员。
停风时间超过24小时的,必须进行临时密闭,并将盲巷内的电缆、水管、轨道等导电体断开。
七、所有煤、半煤岩掘进工作面都必须实现安全技术装备 系列化。“三专两闭锁”、瓦斯监测仪、专职瓦检员、隔爆设施以及顶层煤巷头的“双风机、自动倒台”等主要项目必须齐全,并管好用 好。否则,必须停产整顿。
八、严格风筒管理,发现破口要及时更换或补修。吊挂要平直,风筒百米漏风率不得超过10%。
风筒出口风量,必须根据工作面瓦斯涌出量确定,保证无瓦斯超限或积存,并保证盲巷回风风速不低于《规程》规定的最低风速。
九、风筒口到工作面的距离,对压入式通风,在保证煤头不积存瓦斯,及时吹散炮烟的前提下,煤巷掘进最大不超过5米。半煤岩巷掘进最大不超过10米,岩巷掘进最大不超过15米。对使用掘进机的工作面,风筒距工作面距离由矿总工程师根据情况在作业规程中具体规定。
井下放炮管理制度
一、放炮员必须是经过专门培训,有2年以上采掘工龄的人员担任,并持有公司发给的放炮合格证。放炮员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规程》有关规定。
二、每个放炮员使用的雷管必须是专人专号,不得转借,不得在工作地点存放,必须是当班领用,用不完的当班交库。
三、放炮员在工作地点使用的炸药、雷管要分别放在专用炮药箱内,并加锁。
四、装药时,首先必须用掏勺掏净煤粉,用木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不得冲撞或捣实,眼内各药卷必须彼此密接;用炮泥封实炮眼。放炮必须用水炮泥。严禁无炮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炮泥,严禁放糊炮,严禁使用盖药、垫药。
五、顶层煤巷掘进头和岩石横川揭煤,每次放炮都必须将人员全部撤至新鲜风流中,局部通风巷道内的电器及设备必须全部停电,要采取增大风量、减少一次爆破炮眼数等措施,严禁放炮后风流中的最大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1.5%。
六、严格执行“一炮三检查”、放炮交换牌及接送站岗人员制度,站岗必须拉警戒绳,挂警戒牌,每次放炮都要按规定吹哨发出警号,送电拉炮前必须回头看,确认装炮地点附近无人,方可放炮。
七、放炮母线联接脚线,检查线路和通电放炮工作只准放炮员一人操作。
八、装药前必须把电雷管脚线未端扭结成短路;装药后,必须把电雷管脚线悬空,严禁电雷管脚线、放炮母线同运输设备、电器设备以及采掘机械等导电体相接触。装药时瓦斯检查员必须在现场。
九、装好药的炮眼必须当班放炮完毕,否则当班放炮员必须同下班放炮员在现场交清情况。
十、采面如果实行一次装药分组放炮时,要制订安全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并做到两组之间至少间隔2米以上距离,其间隔内的炮眼严禁装药。
十一、放炮员必须背雷管箱加锁,任何情况下不准用炮兜携带或存放雷管。
十二、放炮和撤人距离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回采工作面不少于50米,拐弯不少于30米; 煤巷掘进工作面不少于75米,拐弯不少于50米;
岩巷掘进工作面不少于100米,拐弯不少于75米。而且放炮掩护地点都有必须有坚固可靠的支护,无冒顶片帮的可能,能防止爆破物的抛击。
十三、通电以后装药炮眼不响时,放炮员必须取下把手或钥匙,并将放炮母线从发爆器上摘下,扭结成短路,再等一定时间(使用瞬发雷管时,至少等5分钟;使用延期电雷管时,至少等15分钟),方可沿线路查找不响的原因。
十四、每次放炮后,放炮员必须认真检查有无瞎炮和崩落未爆的雷管、炸药。因煤、矸未出完,无法检查有无瞎炮时,放炮员不得离开放炮现场。
十五、采掘工作面必须有洒水消尘设施,并严格执行放炮后洒水消尘制度。无水时不准装药放炮。
矿井测风制度
一、为了保证矿井通风安全,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
二、测风内容:
1、测定矿井风量、风压和漏风量;
2、测定局部通风机风量、风压和漏风量。
三、测风工应经过专门的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四、测风工应当熟悉矿井通风系统,遵守《煤矿安全规程》,保证数据准确可靠,测风后要及时填写测风报表和测风牌版。
五、矿井全面测风应当每10天进行一次,采掘工作面和其他工作地点,应根据需要及时测风。
六、矿井有改变通风方式、更换主要通风机、安设或调换局部通风机、巷道贯通及其他可能影响矿井通风系统稳定的情况,主管生产副矿长应当及时安排测风。
七、生产矿长、技术负责人应严格执行以风定产的规定,根据风量安排矿井煤炭产量,不得超通风能力突击生产。
八、技术负责人负责矿井风量计算方法的制定,审查测风报表,定期分析测风记录,制定调整风量的措施,保证通风系统稳定可靠。
九、测风工在测风时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处理不了的应及时上报。
瓦斯监测管理制度
一、应建立瓦斯监测系统,设置瓦斯监测机构,按规定配备有专业知识的工程技术和工作人员,负责监测装置的管理工作。
二、必须根据煤炭部《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管理规定》及局“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安装各类型传感器。在设备不足的情况下,首先装备采掘工作面、串联通风等瓦斯涌出大的地点。
三、凡应安设监测装置的地点,必须在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中对传感器的安设种类、数量、位置和主机、声光箱、动力开关的安设地点,控制电缆和电源线的敷设,控制区域,明确规定,并绘制系统图,建立维护使用人员的责任制,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四、对不具备安设装置的地点,应由通风区(科)提出安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五、应安设装置的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开工前必须由使用单位根据已批准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提出《安全申请单》分送通风、机电部门。
通风部门接到,《安装申请单》后,负责监测装置的安装、调试和使用和维护工作,使用单位负责提供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在进行连接时,必须有监测人员在场监护。
六、回采工作面安装的瓦斯传感器,有一处超过规定瓦斯浓度数值时,都应立即切断全工作面及回风顺槽内一切非本质安全电气设备的电源。新投产的工作面,瓦斯监测装置不健全或不具备断电功能,不于验收。
七、装置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在入井前,经过48小时通电运行,调试合格后方可下井安装。严禁不合格的仪器下井使用。
下井安装后要进行前各项指标的调试,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井下调试不合格的,必须立即更换或上井检修。
八、井下装置要定期维护调试(每隔7~10天进行一次巡回检查调试);调试各项技术指标应符合规定;调试时必须携带标准器样、空气样进行校正;调试完毕后,要认真填写调试维护记录。
九、如装置监测与人工监测出现误差时,在测值时的0.2%范围内,应以测值大的瓦斯浓度为准,以确保安全。如人工监测平均值与 装置监测值误差超过0.2%时,监测人员应及时下井进行校对。在此期间任何人不得擅自停用装置。
十、监测装置在井下连续运行六个月以上,井下部分应按计划分批运到井上进行全面检修、清扫、调试、校正。
十一、凡属于装置关联的电气设备、电源线、控制线均由管辖范围的机电维护人员负责安装拆除时,必须与通风部门人员联系现场共同进行。
因故障检修与监测装置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停止装置运行时,须制定按措施,井矿总工程师同意后,在监测人员配合下进行检修工作。
十二、监测中心所获取的各种技术资料均需保存10年,对井下事故的记录,应长期保存。矿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技术资料管理与使用制度。
十三、对需要经常运行的传感器、声光箱及电缆。只许采掘队、班、组长在瓦检员的监护下,按规定进行移动。严禁擅自移动或停用。停用监测装置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否则追究停用者责任,并给予经济制裁。
十四、凡发生使用单位私自调整断电点、打过线,故意停装置电源或破坏监测装置的,必须坚持先停电后追查分析的制度,对责任者给予开除留察处分,并按“一通三防”处罚规定进行罚款。煤矿井下探放水制度
一、探放水的原则
采掘工作必须执行“八字”原则,即“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因而,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探水。
(1)接近水淹的井巷、老窑或小窑时。
(2)接近含水层、导水断层、含水裂隙密集带、溶洞和陷落柱时,或通过它们之前。
(3)打开隔离煤柱放水前。
(4)接近可能与河流、湖泊、水库、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断层破碎带或裂隙发育带时。
(5)接近可能涌(突)水的钻孔时。
(6)接近有水或稀泥的灌浆区时。
(7)采动影响范围内有承压含水层或含水构造,或煤层与含水层的隔水岩柱厚度不清,可能突水时。
(8)接近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地段,采掘工作有涌(突)水预兆或情况不明时。
(9)接近其他可能涌(突)水地段时。
二、探放水钻孔布置
1、探放老空水钻孔,应按巷道的设计方向在其水平面和竖直面内呈扇形布置;钻孔应成组布设,其孔数视超前距和帮距而定。(1)竖直扇形面内钻孔间的终孔垂距不得超过1.5m。(2)水平扇形面内各组钻孔间的终孔水平距离不得大于3m。(3)探水钻孔的最小超前距或帮距10m。
(4)一般倾斜煤层平巷的探放水孔,应呈半扇面形布置在巷道正前和上帮。
(5)倾斜煤层上山巷道探放水孔,呈扇面形布置在巷道的前方。
2、探放断层水及底板岩溶水的钻孔,必须沿掘进方向的前方及下方布置;底板方向的钻孔不得少于2个。
3、探放水钻孔除兼做堵水或疏水用外,终孔孔径一般不得大于58mm。
4、巷道接近可能导水的老钻孔探水线时,应向老钻孔布设扇形探水钻孔。
5、对水压大于1MPa的断层水、陷落柱水或强含水层水,不宜沿煤层布置探放水钻孔。
三、探放水钻孔孔口安全装置
探放水钻孔应安设孔口安全装置。孔口安全装置由孔口管、泄水测压三通、孔口水门和钻杆逆止阀。(必要时安装)等组成。
1、孔口管的安装与固定:
(1)选择岩层坚硬完整地段开孔,孔径应大于孔口管直径1~2级,钻至预定深度后,将孔内冲洗干净。注浆使孔口管(管周围应焊扶正肋骨片)与孔壁间充满水泥浆。待孔口管周围水泥浆凝固后扫孔,扫孔深度应超过孔口管长度0.5m。
(2)扫孔后对孔口管必须进行耐压试验。试验压力应大于预计水压并稳定30min后,孔口管周围不漏水时,方可钻进。(3)节理裂隙发育,岩石松软或破碎,无条件另选放水地点时,应注浆加固后,再安设孔口管。
2、探放强含水层水或需要收集放水时的水量、水压等资料时,应在孔口管上安装水压表、水门(闸门)和汇水短管等。
3、对水压高于1 MPa且水量较大的积水或强含水层进行探放水时,孔口应安设防喷逆止阀。
4、在高压水喷出条件下继续钻进时,斜孔应使用孔口防喷逆止阀,倾角50°~90°的钻孔可使用“孔口防喷帽”或“盘根密封防喷器”,钻具可使用“防喷接头”,上下钻可用“孔口反压装置”。
5、探得水压高于2MPa、水量大于60m3/h,需长期保留时,孔口应使用双水门,下门备用。
四、安装钻探水前的技术要求
1、安钻地点与积水区间距小于探水规定的超前距,或有突水征兆时,应在采取加固措施或用水闸墙封闭后,另找安全地点探放水。
2、钻窝应避免做在断层带或松软岩层内。
3、按《煤矿安全规程》第262条四款规定执行。
4、钻机安装必须平稳牢固。安好钻机接电时,要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
5、按预计流量设置排水管路,清理巷道并挂好风筒、电缆、管道等。
6、按《煤矿安全规程》第262条一款规定执行。
7、按《煤矿安全规程》第265条第一句规定执行。
五、探放水施工中的技术要求
1、钻进中应做好岩芯的采取和编录工作;必要时可保留岩芯。
2、钻进时应准确判别煤、岩层厚度并记录换层深度。一般每钻进10m或更换钻具时,测量一次钻杆并核实孔深。终孔前再复核一次,如有可能应进行孔斜测量。
3、钻进时,发现煤岩松软、片帮、来压或孔中的水压、水量突然增大,以及有顶钻等现象时,必须立即停钻,记录其孔深并同时将钻杆固定。要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4、钻进中发现有害气体喷出时,应立即停止钻进、切断电源,将人员撤到有新鲜风流的地点。立即报告矿调度室,采取措施。
5、钻孔内水压过大或喷高压水时,应采用反压和防喷装置的方法钻进,应有防止孔口管和煤(岩)壁突然鼓出的措施:
(1)背紧工作面,在拦板外面加设顶柱或木垛,必要时还应在顶、底板坚固地点砌筑防水墙,之后方可放水。
(2)对于水压大于2MPa,中间要穿过煤层的探断层水钻孔,在打穿断层或含水层前,还应下第二层孔口管并超过煤层1 m以上。
6、在探水孔施工中,见到含水层、断层、陷落柱和积水区之前,应停止钻进,安好水门后再继续钻进。
7、遇高压水顶钻杆时,可用立轴卡瓦和逆止阀交替控制钻杆,使其慢慢地顶出孔口,操作时禁止人员直对钻杆站立。
8、应做到交接班时不停钻。
9、探放断层水的探水孔终孔后,孔内有水应进行放水试验。孔内无水时应选择一个孔进行压水试验,检验断层隔水性能;压力一般应略大于断层所承受的静水压力。
10、探放水钻孔,完成探测任务后必须全孔注浆封闭,并做好封孔记录。
(1)钻孔探到水后,要观测水压、水质、水量和估计积水量或补给量。根据矿井排水能力及水仓容量,控制放水孔的流量或调整排水能力,并清理水仓、水沟等。
(2)煤层顶板有含水层和水体存在时,应当观测“三带”发育高度,当导水裂隙带范围内的含水层或老空积水影响安全开采时,必须超前探放水并建立疏排水系统。
(3)加强放水地点的通风,增加有害气体的观测次数。
(4)必须监视放水全过程,放水结束后,应立即核算放水量与预计积水量的误差,查明原因。
六、探放水的安全措施
1、探水的上山、下山及平巷,中间不得有低洼积水段。
2、探水巷必须在探水钻孔有效控制范围内掘进,探水孔的超前距、帮距及孔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每次探水后、掘进前,应在起点处设置标志,并建立挂牌制度。
3、巷道支护应牢固,顶、帮背实,无高吊棚脚,倾斜巷有撑杆,使巷道有较强的抗水流冲击能力。
4、探放水地点必须安设电话和报警装置。
5、必须向受水威胁地区的施工人员贯彻、交待报警信号及避灾路线。
6、探水巷道应加强出水征兆的观察,一旦发现异常应立即停止工作,及时处理。情况紧急时必须立即发出警报,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地区的人员。
7、“钻孔接近老空,预计可能有瓦斯或其他有害气体涌出时,必须有瓦斯检查员或矿山救护队员在现场值班,检查空气成分。如果瓦斯或其他有害气体超过本规程有关条文规定时,必须立即停止打钻,切断电源,撤出人员,并报告矿调度室,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8、上山探水时,一般应双巷掘进。其中一条超前探水、汇水,另一条随后用来安全撤人。双巷间每隔30~50m掘一联络巷并设挡水半墙。
9、放水工作应尽量避免在雨季进行。
10、探放水人员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施工,未经审批单位允许,不得擅自改变设计。“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总则
1、矿长对“一通三防”工作负全面责任,矿长是“一通三防”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建立健全“一通三防” 管理机构,按实际需要配置“一通三防”人员及技术措施所需人财物的落实。矿总工程师在矿长领导下对“一通三防”工作直接负责。通风科负责对全矿“一通三防”工作的监督落实。
2、矿成立以矿长为组长,班子其他成员为副组长,各科科长为成员的“一通三防”工作领导组,加强“一通三防”管理工作,组织落实“一通三防”各项制度、措施和有关措施工程。
3、每月由通风科牵头,组织有关科室对全矿井“一通三防”进行不少于3次的大检查。每月底进行一次全面考核,定出名次,进行奖罚,并对上月通风、防治瓦斯、防治粉尘、防灭火存在的问题及下月主要工作,写出总结和计划。
4、矿每月由总工程师组织召开一次“一通三防”例会,研究解决矿井“一通三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对重大隐患,制定处理计划和处理措施,要在人、财、物方面对“一通三防”给予保证。
通风系统管理制度
1、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并做到安全、稳定、经济、科学。改变全矿井一翼或一水平通风系统,必须报煤电公司总工程师批准;改变一个采区或采面的通风系统时,必须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应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及时调整通风系统,确保后期工程施工通风要求,切实做到系统合理、可靠。
2、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
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区构成完整的通风、排水、供电、监控等系统后,方可回采。
严禁采区进回风巷一段为进风,一段为回风。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或易燃煤层的采区都必须设置一条专用回风巷道。
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的采区,必须设置一条专用回风巷;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必须设置一条专用回风巷。
3、矿井、采区通风能力满足生产需求。采掘工作面和硐室的供风量要符合《规程》和《作业规程》的规定。
4、矿井主要通局扇系统的管理必须符合以下规定:矿井主要通局扇每月、地面反风设施每季、防爆门每半年由矿组织检查一次,并有记录可查(由机电一队记录保存)。有计划停电或检修等原因需要停风时必须制定停风安全技术措施并报请矿总工程师批准,停风期间必须打开井口防爆门和有关风门,以便充分利用自然风压。受停风影响的32 地点,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将人员撤至安全地点。新安装的主要通局扇在投产前,必须进行性能测定和试运转工作,以后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性能测定;机电一队要做好运转情况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处理。
5、新矿井投产前,必须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工作,以后每3年至少进行1次阻力测定,在矿井转入新水平生产或改变一翼通风系统后,都必须重新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和通风系统优化工作。
6、采用永久通风系统的矿井,每年要进行一次反风演习,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通风科、安检科、生产科、机电科、调度室等科室做好协助工作,绘制通风系统图和网络图。按《规程》要求,定期做好通风阻力测定工作。
7、永久通风设施要严格按质量标准进行构筑,临时通风设施也要符合设计要求,必须加强对通风设施的管理维护,确保其功能可靠。
8、坚持以风定产的原则,做到合理的集中掘进,严禁超通风能力组织生产。
9、矿井各用风地点的需要风量计算,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按《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验算。
10、每旬对井下所有用风地点进行一次全面测风,所有测风站应有测风牌。每次测风结果都要写在该处的记录牌上,并及时上报,根据结果采取相应措施,进行风量调节。
11、消灭不符合《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采空区通风(排瓦斯巷不在此限)和采煤工作面利用局部通局扇通风(非长壁采
煤法,残采回收煤柱,地质构造复杂块段经集团公司批准的不在此限),避免角联通风。确需串联风必须按《规程》规定制定相应措施,并报有关部门批准。
12、所有进、回风巷道的有效通风断面要保证风速不超限,尽量减小通风阻力,主要进风巷道进风实际断面不得小于设计断面的2/3,回风巷道失修率不高于7%,严重失修率不高于3%。回采工作面上、下出口及动压区通风断面要保持设计断面的70%以上。
13、建立通风系统定期检查制度,每月对进、回风系统至少检查一次,发现隐患及时向矿调度室及总工程师汇报,并及时组织处理。
14、通局扇房由专人管理,通局扇房人员要认真值班,并对主要通局扇及附属装置等的运行参数做好记录,发现异常立即向通风科、机电科、安检科、调度室等相关科室汇报。
局部通风管理制度
1、施工单位编制的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必须有局部通风设计。内容包括:通风方式、风量计算、局扇和风筒选型、风筒的连接及吊挂位置、局扇安装的位置,风筒末端距工作面的距离等。风量计算必须按照瓦斯涌出量、施工人数、一次起爆最大炸药消耗量(硝酸铵炸药)、风速等确定。
2、施工单位依据批准的局部通风设计,负责局扇和风筒的安装、铺设与回收。局扇安装必须按安装要求进行。
3局部通局扇的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规程》第128条规定。不得发生循环风并符合最低风速要求。两台局部通局扇同时向一个掘进工作面供风,必须同时与工作面电源联锁,当任何一台发生故障停止运转时,必须立即切断工作电源。
4、局扇和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中,且顶板完好、无淋水,方便检修行人的位置,距回风口不得小于10米。通局扇如放在局扇架上,距底板高度要大于0.3米,如吊在巷道顶部,距底板高度要大于2米。供给局扇的全负压供风量必须大于局扇吸风量,以免发生循环风。
5、煤巷和半煤巷掘进工作面必须完善以下安全装备:上齐双局扇(不得将旋局扇的两极作为双局扇使用)、双电源(其中一路为“三专”电源)、自动倒台,实现“三专”两闭锁,瓦斯监测传感器、便携式瓦斯报警仪,上齐防尘消防供水管路、水炮泥、湿式煤电钻、净化水幕、煤电钻综合保护等。动力线为阻燃电缆,照明、通讯、信号使用
标准电缆。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使用水胶炸药,毫秒电雷管,并按要求使用专用发爆器爆破。有专用电话,所有职工必须佩带自救器,高瓦斯工作面配备专职瓦斯检查员,所有电气设备均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6、岩巷掘进工作面参照煤巷和半煤巷掘进工作面的有关要求进行装备。
7、局部通局扇要设备齐全。吸风口有风罩和整流器,高压部位有衬垫(不漏风),坚持使用高效、低耗、低噪音的局扇,5.5KW以上局扇必须装有消音器(低噪声局部通局扇和除尘局扇除外)。
8、局部通局扇供风量应满足工作面排出炮烟、稀释瓦斯、保证温度不超过有关规定和有害气体及矿尘的需要,且保证风筒出风口风量不小于设计风量,风筒出口距工作面最大距离煤巷不大于8M,岩巷及半煤岩巷不大于10-12M,采用抽出式除尘局扇作业的工作面除尘风筒不大于3M,压入式风筒不大于20M,若除尘局扇未使用,压入式局扇风筒无除尘局扇时的要求执行。
9、局部通局扇实行挂牌管理,管理牌板的内容为:地点、型号、安装时间、风筒长度、倒台试验、检查时间、检查人员等,字迹要清晰。局部通局扇前还要悬挂停风警示牌。
10、局扇除瓦检员、监测工、看局扇人员、维修人员试验局扇外,其它任何人员不准随意停、开局扇。自动倒台每天试验一次;瓦斯电闭锁、风电闭锁试验每周进行一次。
11、计划内停电、检修等原因要停局扇时,需提前申请,并制定相
应的停电、停风撤人措施;恢复通风前检查局扇及开关附近10M的范围内瓦斯浓度是否超过0.5%,巷道内的瓦斯浓度是否超过1%,只有两处都不超限的情况下,才能送电送风。如果巷道内超过1%必须立即制定瓦斯排放措施进行处理。
12、无计划停电、停风或其他原因造成局扇停风,无论是否造成瓦斯积聚,施工人员都必须报告本单位和矿调度室、通风科、安检科、生产科、机电科等科室。安检科要把此事当作未遂事故按“三不放过”的原则组织追查,严肃处理。造成瓦斯超限的要严格按规定组织排放,无计划停风、停电通风科做好记录,以备存查。
13、风筒的阻燃、抗静电性能符合有关规定;风筒必须吊挂平直,逢环必挂,一般风筒吊挂高度距巷道底板不小于1.5M,风筒无破口(末端20米除外),接头严密不漏风,无反接头;风筒拐弯处设弯头或缓慢拐弯,不准拐死弯(折深不超过100mm,异径风筒接头要用过渡节,先大后小,不准花接、插接、倒接;风筒末端到工作面的距离和出风口的风量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使用单位要提高风筒的安装质量,加强风筒的日常管理。扒渣机后成巷段拉吊挂钢丝,每10米一个吊挂点。各单位通风工负责风筒、吊挂、调整和回收,破口的粘补及通风质量的监督检查,使用好反压边,发现破口及时修补或更换。风筒吊挂要达到平、直、稳、紧、逢环必挂,缺环必补,风筒末端必须有风筒钢圈,并用铁丝吊挂牢固,通风工要执行巡回检查制度,加强维护。
14、施工单位要做好风筒的日常保护工作,做到无磨损、拖地、车
挂、挤压、脱节、炸坏等现象,要及时向工作面延接,并有保护末端风筒防崩坏的措施。
15、风筒实行编号管理,编号位置设在风筒接头处,红底(圆形)白字,字体为10厘米,编号要紧跟耙碴机或综掘机,不得滞后。每个掘进头必须备有不少于5节的备用风筒,风筒必须放在专用风筒架上,并挂牌管理。回撤时,要采取相应的措施,不得损坏风筒吊环,及时回收上井入库。
16、回采工作面需要装设局扇时,必须制定相应的措施,并报通风科、安检科、机电科、调度室、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按措施安装。
盲巷管理制度
1、生产科把好设计、计划安排关和施工程序关,杜绝任何形式的盲巷出现。
2、出现盲巷,通防队按规定设置栅栏,对不用巷道进行永久封闭时,必须作好清理回收工作,撤出所有设备,临时封闭的盲巷必须揭示警标、切断电源,安检员每天在警标处检查一次有害气体情况,因没及时汇报和未及时封闭处理而造成事故的要追究有关单位的责任。恢复施工时应制定专门的恢复通风措施。
3、临时停风地点,要立即停止工作,停电、撤人,并在回风口处断开风筒,设置栅栏揭示警标,当停工后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超过或达到3%时,或其他有害气体超过《规程》规定的浓度,不能立即处理的应立即在24小时内用木板予以封闭。
4、只打栅栏的盲巷,栅栏位置设在距巷道口5米处,并全断面封闭,栅栏孔规格不大于200×200㎜,要钉的牢靠,警标要醒目。
5、凡密闭或打栅栏的盲巷,必须编号建立台帐,通风科填入通风系统图,封闭的盲巷,每次安全检查都要安排有关人员检查封闭情况,只打栅栏的盲巷设置检查点,每班至少在栅栏处检查一次瓦斯,填写瓦斯牌板,并记入台帐。
6、通风科对盲巷管理实施严格的监督和检查制,发现问题立即采取措施。
7、当掘进巷道接近或与盲巷贯通时,地测科要提前通知有关部门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综合防尘制度
(一)防尘系统管理制度
建立完善防尘洒水系统,符合《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第152条之规定,没有防尘管路的采掘工作面不得生产。防尘用水水质、水压、水量应满足使用要求。
2.矿井主要进回风巷、胶带运输巷、采区进回风巷、采面的进回风巷、掘进巷、煤仓、溜煤眼、运输转载点、装载点、卸载点等处要设置防尘管路。防尘供水系统干管(大巷或水平)的管径不小于4吋,采区巷道支管的管径不小于3吋,采煤工作面两巷和掘进工作面的防尘供水管路管径不小于2吋,输送机沿线防尘供水管路不小于1吋。防尘系统中各类尺寸管路要科学计算,并经实践能满足要求,三通阀要齐全,胶带运输巷内的管路每50m设一个,其它巷道内的管路每100m设一个,冲尘软管的数量符合要求。
3.矿井地面有两座600m3静压水池,一用一备。蓄水量不得小于井下连续2h的用水量。利用井下钻孔压力水,水质必须鉴定符合要求。钻孔水压力要适当(不得低于2 Mpa),水量充足,要对水池和钻孔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每年清理一次,必须保证水质清洁,水中悬浮物含量不得超过150mg/L,粒径不大于0.3mm,水的PH值应在6~9.5范围内。
4.防尘管路要安设平直,小于或等于90°的拐弯要设弯头,不拐死弯;防尘管路无漏水(滴水不成线为准),无煤尘堆积。同一用水区
间的防尘管路不得异径连接(对已安装的永久管路,不能重新安装的,要经安监、通风、生产、机电技术部门认定其不影响安全使用)。防尘管路的外部要涂防锈漆,有说明标志。管路维护工要保证防尘系统的正常使用。矿通风部门每月要填报一次防尘系统图,做到防尘系统图与实际防尘系统相一致。
防尘设施管理制度
1.生产系统所有运煤转载点必须有完善的喷雾装置;采煤面出煤系统转载点喷雾、掘进面扒矸机联动喷雾,装、卸载点喷雾应实现自动化;采面逐步实行煤体注水,割煤机必须使用内外喷雾装置,采煤机必须安装内、外喷雾装置。截煤时必须喷雾降尘,内喷雾压力不得小于2Mpa,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1.5 Mpa,喷雾流量应与机型匹配。综采工作面的支架安设移架和放煤喷雾;综掘机使用内外喷雾,内喷雾装置的使用水压不得小于3Mpa,外喷雾装置的使用水压不得小于1.5 Mpa。外喷雾装置不少于5个喷头,喷头间距为200毫米,雾化能覆盖滚筒并坚持使用。炮掘、炮采面实行放炮喷雾;矿井主要进回风巷、采区进回风巷、采掘巷道及其它需要风流净化的巷道都必须安设两道全断面风流净化水幕,水幕的选型应与巷道形状相匹配,水幕的安装距巷道顶板不超过200毫米。且每道风流净化水幕安装的洒水喷头个数不少于5个。喷头喷射角度必须迎着风流方向45度左右。水幕必须封闭巷道全断面,灵敏可靠、雾化好,使用正常,防尘设施要除锈刷漆美化,要求红白相间,间隔200mm。
采掘工作面的净化水幕要随采掘工作面的推进及时移动。采面的安全出口以外30米内设置一道净化水幕;距采面回风巷口10-15米处,设置第一道水幕,从第一道水幕往里每隔100米设一道水幕。煤巷掘进迎头25米内设净化水幕一道,后方巷道每隔100米设一道水幕;岩巷掘进工作面距迎头40米(最好在喷浆机后面)设置一道净化水幕。
2.运输系统各转载点,都必须安设喷雾装置或除尘器,喷雾装置安装在转载机头斜上方,高度不超过600mm,喷雾应包围转载落煤点,喷头数量不少于2个,作业时喷雾降尘或采用除尘器除尘。防尘喷雾、洒水等设施应有管理牌板,指定专人管理和维护,不得任意拆除。防尘设施备品备件应有备用,对于堵塞、损坏的水幕喷头应在8小时内处理完毕。
3.综采工作面割煤机割煤时,采煤机内、外喷雾及负压捕尘器必须正常使用,喷雾能覆盖滚筒,无喷雾时禁止割煤;割煤、移架或放煤时,采煤机移架处、放煤口处下风流20m范围内捕尘装置或自动喷雾必须按规定使用。
4.全断面风流净化水幕和洒水装置保证良好的雾化效果,其开关必须放置在人员易开关的行人侧,不允许设置在皮带里侧。
5.井下所有煤仓和溜煤眼不得放空;有涌水的可以放空,但放空后放煤口闸板必须关闭,并设置引水管。
6.掘进作业时,必须采取湿式钻眼、冲洗巷道、水炮泥、爆破喷雾、装岩(煤)洒水、净化风流和个体防护等综合防尘措施。如需采取干式钻眼,必须经通风部门同意,并采取捕尘、降尘措施后方可施工。7.煤巷工作面必须采取煤层注水措施。煤体注水措施在《作业规程》中要明确各参数:注水压力表、流量表使用正常,注水孔封堵严密不漏水,保证注水压力和注水时间,充足湿润煤体,煤体水份的增加率要大于1%。
8.采掘作业地点等有粉尘的场所作业人员必须佩戴个体防尘保护用
品,如口罩、毛巾等。
9.建立健全综合防尘设施的管理责任制,对所有综合防尘设施的管理要责任明确,落实到人,并挂牌管理。
10.各种综合防尘设施按质量标准化安装,设置位置合理、固定牢靠,并在作业规程(安全措施)中明确规定。
11.所有综合防尘设施安装完成后,须经通风、安检、生产、机电、调度等部门检查验收,不符合标准的设施必须返工,否则防尘设施不能正常使用时不得进行生产。
12.积极推广新技术、设备,如煤层注水、自动喷雾装置、孔口捕尘装置等,逐步达到采掘前湿润煤体和防尘自动化。
13.通风科每月必须组织对综合防尘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对查出的问题督促解决。
隔爆设施管理制度
1、新矿井投产前以及矿井开拓新水平、新采区、改扩新地区都必须首先进行煤尘爆炸性能鉴定。一旦经国家认定的鉴定部门确定有爆炸危险,则必须把该矿井或采区、水平按《规程》要求采取措施。
2、开采有煤尘爆炸危险煤层的矿井必须采取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的措施。矿井两翼与井筒相连的主要运输大巷、相邻采区间的集中运输巷和回风巷、相邻煤层间的运输石门和回风石门要设置主要隔爆水棚;采面的进回风巷、采区内煤和半煤(岩)掘进巷、采用独立通风并有爆炸危险的其它巷道要设辅助隔爆水棚。
3、隔爆水棚必须设在直线巷道内,与巷道的交叉口、转弯处的距离要保持50~70m,与风门的距离大于25m。
4、隔爆水棚须按规定进行安设,要设专人负责并实行挂牌管理,保证隔爆水槽(袋)无破损、无短缺。隔爆水棚的管理说明牌要标明安设地点、水棚类型、棚区长度、水槽(袋)数量、水槽(袋)容量、设计水量、实际水量、管理单位、管理人员、检查日期。
5、水棚排距为:1.2~3.0m,间距不大于0.5m;主隔爆水棚的区长不小于30m,辅助隔爆水棚的区长不小于20m。采掘面的隔爆水棚要及时移动,保持首列水棚距工作面在60~200m范围。水棚距顶梁、两帮的间隙不小于100mm;水棚距巷道轨面向上不小于1.8m(特殊情况视巷道断面而定);水棚应保持统一所有水棚的高度,需要挑棚时,水棚区的巷道断面应与前后各20m长的巷道断面一致。
6、按巷道的断面计算,主隔爆水棚的用水量大于400L/m2,辅助
隔爆水棚大于200L/m2。隔爆设施的管理人员至少每旬对隔爆水棚进行一次检查,始终保持隔爆水棚有充足的水量。
7、隔爆设施安设完成后要经过通风部门的验收检查,保证隔爆设施的质量,矿通风部门要建立隔爆设施的管理台帐,每月至少检查一次隔爆设施,对存在问题进行处理,保持隔爆设施的完好和正常使用。
8、水袋安装吊挂方式:
1、水袋应被自由地吊挂在挂勾上,挂勾应自由地吊挂在支承构件上,均不得捆扎绑死。
2、水袋应采用易脱勾方式布置,挂勾位置要对正,每对挂勾的方向应相对布置(勾尖与勾尖相向),挂勾应采用不小于4mm圆钢,挂勾角度为75(±5°), 弯勾长度25mm。
9、每处水袋棚必须使用同一规格的水袋,不得混用。
10、在有支护巷道中进行吊挂水棚的操作时,不得破坏原有支护。确需改变的,要制定专门措施,按措施施工。
粉尘测定、化验制度
1、井下所有侧尘点每半月测定一次,地面扬尘点每月测定一次。测尘工作由通风科负责。
2、矿井粉尘的测定按煤业公司粉尘浓度测定方法实施细则进行。
3、测尘人员及时进行整理测定数据、填写侧尘记录,测尘报表每半月向矿长、矿总工程师以及通风科报送一次,每月向公司生产部报一次。
4、测尘人员必须认真进行矿井粉尘浓度的测定工作,对煤尘危害严重的高产尘点要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5、新开拓水平、采区应进行一次煤尘爆炸性试验,测定煤尘爆炸指数及分散度。
6、工班个体呼吸性粉尘监测采掘工作面每季度测定1次,其他工作面每半年测定1次。每个采样工种应分2个班次连续进行采样,1个班次内至少采集2个有效样品。
7、每半年测定一次粉尘中的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和粉尘分散度。在变更工作面时应测定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各接尘作业场所每次测定的有效样品数不得少于3个。
(五)巷道冲洗、刷白制度
1.巷道冲尘范围包括:巷帮、顶冲尘; 巷道底板积煤、积尘清理;责任范围内风筒、设备、管路、电缆等表面积尘擦拭。
2.矿井主要进风大巷、运输石门每年至少要进行一次刷白,要用石灰、白水泥等不燃性材料,刷白要均匀。
3.矿井主要进回风巷、采区进回风巷每月由责任单位至少清扫一次,要有记录。如果积尘超过规定,随时冲尘或清扫。
4.采面及其外50m范围内必须班班进行冲洗;距工作面50~l00m内的进回风巷每天冲洗一次;l00m之外的进回风巷每10d冲洗一次,要有记录。如果积尘超过规定,随时冲尘或清扫。
5.掘进头外50m范围内的巷道必须每班冲洗;距掘进头50~l00m的巷道每天冲洗一次;距掘进头100m之外的掘进巷道每10d冲洗一次,要有记录。
6.对于炮掘面,放炮前后必须对距工作面30m范围内的巷道及煤(岩)帮进行冲洗、洒水,要有记录可查。
7.运煤系统的转载、卸载点前后20m范围内的巷道每班随时进行冲洗;其它巷道的冲洗周期由矿总工程师确定。
8.井下所有进回风巷必须按期进行冲洗、刷白,并有记录可查。井下巷道不得有厚度超过2mm,连续长度超过5m的煤尘堆积。9.各单位认真落实好定期冲尘、爆破喷雾、装岩洒水等降尘措施,认真填写矿井冲尘确认记录本,要经当班安检员签字确认。10.各单位在月底矿井冲尘确认记录,汇总收齐,在次月2号前交通风科备案,否则每拖一天罚款500元,并取消奖励。
防火制度
1、认真落实井口搜身制度,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入井,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
2、主要通局扇房、绞车房、变电所、器材库、木工房、油脂库等地点严禁烟火。井口房、通局扇房20米范围内严禁烟火。
3、杜绝延燃电缆、延燃风筒和非阻燃皮带入井。高沼工作面严禁使用耙矸机装煤岩。
4、井下巷道、硐室不准存放可燃油类,井下使用的润滑油、棉纱等要放在带盖的铁桶内,使用过的残油严禁乱倒乱放。
5、井下炸药库、机电硐室、检修硐室、材料库、井底车场,使用胶带输送机或液力耦合器的巷道以及采掘工作面附近的巷道都必须配备灭火器,灭火砂及消防掀等。
6、所有皮带机头、机尾配齐(不少于两台)灭火器、洒水设施并正常发挥作用,按规定装好清煤器、过流、过热保护、烟雾保护和堆煤保护,并保证正常使用。
7、井下机电硐室、火药库、风动工具清洗硐室及充电硐室的出口装设向外开的防火铁门。
8、井下消防水的水质、管路,必须符合《规程》规定,井下供水管路系统,每隔100米设支管和阀门。
9、井口房20米范围内及井下所有工作面确需生火焊割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有矿长、总工、安检科、通风科、机电科、调度室批准,现场必须有安检人员、施工单位负责人监督。能在井上解决的,或其
他办法解决的,决不要在井下生火,每生火一次罚款500元。
10、井下炸药库和所有机电硐室,都必须使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11、井下局部反风设施和主扇反风设施都必须严格按设计要求进行设置,并经常检查维护,确保安全可靠。
12井上下一旦发生火灾,必须立即启动救援预案和灾害预防处理计划。现场人员按制定的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以现场灭火为主,电气设备着火时,应首先切断其电源。在电源切断前,只准使用不导电的灭火器材进行灭火。所有井下工作人员都必须熟悉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并熟悉本作业区域内灭火器材的存放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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