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解读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山东省事业单位改革”。
《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解读
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
加快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对于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推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激发事业单位活力、推动社会事业发展,促进人员合理有序流动和社会和谐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有利于统筹推进城乡养老保障体系建设。党中央把全面建成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之一,不断完善制度,扩大覆盖面,努力做到应保尽保。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步伐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城镇企业职工和其他就业群体纳入了养老保障范围,特别是合并实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广大农村和城镇居民普遍参保,我国养老保险制度覆盖面逐步扩大,目前已经覆盖8.3亿人,只有5000多万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排除在养老保险制度之外。从我省看,养老保险制度已经覆盖6570万人,全省350万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还没有实行真正的养老保险,成为制度覆盖的“短板”和“孤岛”。因此,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利于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的覆盖面,是加快构建覆盖城乡的养老保障体系的必然选择。
(二)有利于促进机关事业单位深化改革。近年来,我省认真贯彻《公务员法》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完善公务员制度;加快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但由于机关事业单位原有的退休制度还没有进行相应改革,造成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间的养老保险制度模式不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困难,严重制约了人力资源的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同时,加上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待遇水平明显高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只进不出,给机关事业单位改革带来不利的影响。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建立政策统一、规则公平的养老保险制度,可以有效满足社会保障公平性、流动性和可持续性的要求,有利于形成能进能出、合理流动的用人机制,有效减轻单位的退休费用负担,为深化机关事业单位改革提供有力的支撑。
(三)有利于逐步化解“待遇差”的矛盾。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实行与企业统一的制度模式和政策,可以逐步化解不同社会群体间养老保险待遇差距较大的矛盾,体现了制度公平、规则公平。但需要说明的是,改革并不意味着把各类人员的待遇保持在同一水平,而是通过实施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养老保险的规则公平。
(四)有利于全面体现工作人员的劳动贡献。改革后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退休费将实行按缴费水平、缴费年限确定,构建起更加有效的养老保险激励机制,能够更好地体现权利、义务相对应的原则,更好地体现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方针,有利于更加全面地反映广大工作人员职业生涯的劳动贡献,进一步提升大家的自我保障和社会互济意识。
二、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进展情况
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为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今年1月份,国务院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明确了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为推进改革提供了基本遵循。之后,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印发建立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财政部下发《关于贯彻落实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进一步明确了改革的有关具体政策。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将其列入2015年的重大改革事项,姜异康书记、郭树清省长和孙伟常务副省长多次听取工作汇报,明确要求我省改革工作要努力走在全国前列。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广泛宣传动员,密切协作配合,扎实开展工作,全面做好各项前期准备工作,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了一个良好的开端,为开展下步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一是广泛进行宣传发动。各级各有关部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的有关要求及重要意义,取得了良好效果。特别是采取媒体报道、专家解读、印发宣传提纲等多种方式加强政策宣传和解读,正确引导舆论,解疑释惑,为改革工作创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二是开展了扎实有效的业务培训。6月上中旬,我省分两期对人社系统和省直单位有关人员进行了集中培训,提高了广大工作人员做好这项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各级也制定了详细的基层培训计划,并对有关人员进行了培训。三是深入推进模拟测算工作。去年以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提前谋划,按照国家改革思路,着力开展政策研究工作,并在全省选取近60万人作为测算样本,进行了深入细致的模拟测算,为我省实质性推进改革奠定了基础,提供了数据支撑。有的市也积极开展模拟测算工作,为改革的正式实施奠定了基础。四是研究制定了改革《实施意见》和《实施办法》。年初,我们按照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的部署要求,集中精干力量,在广泛深入调研、多方征求意见和反复修改完善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我省改革的《实施意见》,于2月15日在全国率先印发实施。我省及时跟进国家改革进展情况,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于5月15日第一个报人社部、财政部备案审核。7月14日,人社部、财政部正式批复同意,标志着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进入正式启动实施的新阶段。7月28日,经过认真吸纳两部意见,我省又在全国第一个印发了《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鲁人社发〔2015〕46号),进一步明确了改革相关配套政策。这标志着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总体方案和主要政策已经明确,正式进入了改革的实质性启动阶段。关于昨天刚刚印发的46号文件的主要内容,大家可以通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官方网站查询。
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思路
改革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改革的总体思路可概括为:“一个统一、五个同步”。“一个统一”,即:改革现行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养老制度,建立与企业职工等城镇从业人员统一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统一的缴费标准、待遇计发办法和调整机制,从制度上化解“双轨制”矛盾。“五个同步”,即:一是机关与事业单位同步改革,二是职业年金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同步建立,三是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与完善工资制度同步推进,四是待遇调整机制与计发办法同步改革,五是改革在全省范围同步实施。
改革的基本原则:一是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既体现国民收入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要求,又体现工作人员之间贡献大小的差别,建立待遇与缴费挂钩机制,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提高单位和工作人员参保缴费积极性。二是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形成责任共担、统筹互济的养老保险筹资和分配机制。三是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合理确定养老保险筹资和待遇水平,切实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四是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立足增量改革,实现平稳过渡。对改革前已退休人员,保持现有待遇并按改革后政策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对改革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通过建立新机制,实现待遇的合理衔接;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通过实行过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总体水平不降低。五是解决突出矛盾与保证可持续发展相促进。准确把握改革的节奏和力度,先解决目前制度不统一的突出矛盾,再逐步完善有关制度和政策。
四、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主要政策
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政策,主要体现在《实施意见》和《实施办法》中。主要精神表现在12个方面。
(一)关于改革范围。《实施意见》规定,这次改革适用于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这与现行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和经费保障制度是相适应的。需要说明四个问题:一是严格执行编制管理规定。要严格按照编制管理确定参保人员范围,编制管理不规范的单位,必须先按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二是事业单位参保范围。我省确定:①凡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含公益一类、二类、三类事业单位),都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②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转企改制尚未到位的事业单位,暂时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再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养老保险范围。③对目前尚未确定分类类型的事业单位,已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分类类型确定并改革到位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三是编外人员的处理。改革前已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试点的编外人员,已经退休的,可以保留在参保范围内;未退休的,应逐步划转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参保。四是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的处理。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不纳入这次改革范围,资金从原渠道列支,可以由原单位发放,也可以委托社保经办机构代发。
(二)关于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在缴费政策上,总的原则是参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方式,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这既有利于政策衔接,也有利于人员流动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具体规定是:单位按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之和作为缴费基数,按20%的比例缴费;个人按国家和省统一规定的工资和津贴补贴项目之和作为缴费基数,按8%的比例缴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按规定计息,余额可以依法继承。机关事业单位个人缴费工资和企业一样,实行“3倍封顶、60%托底”的政策:超过省或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60%的,按60%计算缴费基数。
这里,有三个问题需要向大家说明:一是机关事业单位缴费基数是与企业略有差别的,主要因为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中包含了现行规定不纳入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部分,例如一些奖励性补贴、特殊岗位津贴等,还包含了编外人员的工资,这些部分需要在计算缴费工资基数中予以扣除。二是对于个人缴费基数的确定,我省是这样规定的,机关单位(含参公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以及年终一次性奖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和绩效工资。其它项目暂不纳入个人工资缴费基数。各地具体项目,将由省里统一确定。这样是为了保持全省政策的统一规范,避免政策多样。按照纳入统筹的项目与纳入退休费计发基数项目相一致的原则,改革后,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统筹项目为国家和经国家批准由省政府规定的待遇项目,其它自行增加的项目和提高的标准,仍从原渠道列支。三是上述提到的“省或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问题,主要是因为各市在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时,有的是依据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有的是依据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因此,为了保持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政策统一,各市既可依据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也可依据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但要与本地企业养老保险一致。总的方向是以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标准。
(三)关于基本养老金待遇确定机制。过去,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待遇计发方式,采用退休时工资打折的办法,例如,相同职务职级的退休人员,35年工龄和40年工龄均按照90%比例计发退休待遇,这种计发办法不能完全体现工作年限变化。改革后,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的确定与缴费年限、缴费水平、退休时间等多种因素挂钩,这种计发办法充分体现了基本养老保险“多缴多得、长缴长得”的价值取向。改革后基本养老金待遇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基础养老金,以省或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基础养老金主要体现了“长缴多得”,缴费时间越长,待遇水平越高。二是个人账户养老金,以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国务院统一规定的计发月数,个人账户储存额包含历年个人缴费的本金与利息。个人账户养老金主要体现了“多缴多得”,缴费越多,待遇水平越高。新的养老金待遇计发办法能够全面历史地体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整个职业生涯的劳动,与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金待遇计发办法相一致。
(四)关于改革前后待遇的衔接政策。为保证改革的平稳过渡,避免改革前后退休人员待遇的大幅波动,这次改革基本养老金待遇的确定,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中人逐步过渡办法”,这也是历次重大改革取得的成功经验。改革前已经退休的“老人”,继续按照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今后的待遇调整政策;改革后参加工作的“新人”,退休时按这次改革确定的基本养老金待遇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对于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改革前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同时,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等因素发给过渡性养老金。为更好地保障“中人”待遇平稳过渡,自改革之日起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按照“保低限高”的原则,实行新老办法对比,新办法计发待遇(含职业年金待遇)低于老办法的,按老办法补齐;新办法计算待遇高于老办法的,高出部分,分年度按比例予以封顶限制。例如,若按老办法计发4000元,按新办法计发3900元,老办法高于新办法,则按4000元计发。若按老办法计发3900元,按新办法计发4000元,则过渡期内第一年退休的人员按3910元计发,第二年退休的按3920元计发,以此类推,到第十年退休的按4000元计发。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与企业办法基本相同,需要同时达到以下三个条件:一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已办理退休手续;二是所在单位和个人依法参加养老保险并履行了养老保险缴费义务;三是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至少满15年。
需要说明的是,2014年10月1日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启动实施期间,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可先按老办法计发相应的退休费待遇,待后续政策进一步明确后,再重新核定养老金,多退少补。
(五)关于建立基本养老金调整机制。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待遇调整将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结合我省经济发展、物价水平、工资增长等因素,合理确定待遇调整办法和调整水平,既有效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又使他们合理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需要说明的是,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待遇调整,不再与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工资同步调整,而是与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统筹安排,逐步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这一做法有利于建立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也有利于体现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原则,避免因待遇调整机制不同而造成领取待遇的不平衡。
(六)关于基金管理和监督。按照社会保险大数法则,提高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层次,可以增强基金调剂和支付能力。考虑到我省实际情况,在财政分级管理体制下,从启动改革就实行省级统筹存在一定难度。因此,现阶段我省暂实行省级基金调剂制度,通过均衡性转移支付对各市予以补助。但是要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统一缴费基数和比例,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统一编制和实施基本养老保险预算,统一信息系统平台和相关业务流程,待条件成熟时,再过渡到省级统筹制度。基金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确保基金安全。国家明确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主要考虑是,一方面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工资的供款渠道主要来源于财政资金,单独建账管理基金,有利于明确财政责任;另一方面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负担系数”、“养老金替代率”比企业高,不与企业混用基金,避免了机关事业单位“吃”企业养老保险结存基金的问题。
(七)关于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随着城镇化加速,参保人员在跨统筹地区、跨险种间流动就业更加频繁。这次改革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进行了明确:一是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指设区的市,含省直)内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只转接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二是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转移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的,在转接养老保险关系时,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按规定转移部分基金。转移资金的目的,主要是实现两地之间的基金利益平衡,避免产生流动阻碍。这种转移办法,与企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是一致的,有利于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人员的有序流动。需要说明的是,无论采取哪种转移方式,工作人员转移前后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都连续计算,参保人员的利益不会受损。
(八)关于职业年金。职业年金,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在改革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同时,改革范围内的所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包括已退休人员)都建立职业年金制度。主要考虑是:一方面,建立机关事业单位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有利于构建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优化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待遇结构;另一方面,可以解决部分人员(主要是“中人”)因改革造成退休待遇落差,实现新老制度待遇的平衡衔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规定,职业年金基金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单位按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连同投资运营收益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工作人员在达到规定退休条件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由本人选择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分两种方式:一是可一次性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契约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二是可选择按照本人退休时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职业年金月待遇标准,发完为止,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享有继承权。但本人选择任一领取方式后,不能再作更改。
按照国家规定,职业年金基金实行市场化投资运营。目前,国家正在研究有关政策。待国家政策进一步明确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再行制定我省的职业年金办法。
(九)关于建立健全确保养老金发放的筹资机制。为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实施意见》对单位、个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各级政府的有关责任作了明确。作为单位和个人,凡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做到应缴尽缴。作为经办机构,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切实加强基金征缴,做到应收尽收。作为政府,各级政府应积极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社会保障资金投入,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同时,要为建立职业年金制度提供相应的经费保障,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平稳推进。需要说明的是,为避免部分非财政供款单位因欠费造成退休人员待遇降低的问题,对于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缴费确有困难的非财政供款单位,经审核确认后,可由同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十)关于调整部分工作人员退休时加发退休费的政策。按照改革前有关规定,机关事业单位获得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的人员退休时,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可以提高5%-15%。这次人社部发〔2015〕28号文件规定,改革后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在职时给予一次性奖励,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奖励所需资金不得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对于改革前已获得此类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本人退休时给予一次性退休补贴并支付给本人,资金从原渠道列支。符合原加发退休费情况的其他人员,按照上述办法处理。“其他人员”主要包括独生子女父母等符合条件的人员。国家要求,退休补贴标准国家不作统一规定,由各省(区市)根据平衡衔接原则予以确定。经认真研究测算,我省确定:一次性退休补贴标准=本人退休时的月基本工资×提高的计发比例×180个月来确定。其中,计发月数主要是根据我省人口平均预期寿命、平均退休年龄等因素确定。这种计发办法既考虑了与原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加发待遇水平的衔接,也考虑了与企业独生子女待遇水平的总体平衡。
(十一)关于规范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政策。我省自1993年开始,除省直和青岛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外,各地均开展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试点,实行了单位和个人缴费制度。但是试点中,缴费与本人退休待遇不挂钩,仅仅是一种退休费用的社会统筹。这次改革中,国家明确规定,各地现行开展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要与新制度实行并轨。改革后符合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条件的工作人员,改革前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作为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按照有关规定计发待遇。改革前个人缴费本息,已退休的人员,原则上一次性返还;未退休的人员,可待退休之月一次性发放,也可划至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在退休时一次性发放本人。需要强调的一点是,对于个人缴费已纳入退休金发放的人员,个人缴费不再返还。
(十二)关于经办管理服务。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复意见,驻鲁中央国家机关所属单位、省直驻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行省级统一经办管理。省直驻济以外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管理工作,按规定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上由所在设区的市集中经办管理。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省里统一制订的业务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由社保机构支付,确保按时足额发放。
五、下一步重点工作安排
从总体上看,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起步比较早、基础打得比较牢、工作做得比较实,走在了全国前列,为开展下一步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涉及体制机制转换和利益调整,政策性强,牵动面广,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在推进过程中还面临诸多难题,比如国家政策还需补充完善,工作中的不确定因素仍比较多;不同群体之间情况差异大,政策衔接平衡难度高;机关事业单位职务职称、岗位级别设置复杂,工作量很大等等。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将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坚持边推进、边完善、边解决的工作思路,科学组织,统筹兼顾,扎实做好改革的各项工作:一是指导各市做好改革启动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全省政策的统一规范。二是及时跟进研究国家最新政策动向,结合我省实际,做好后续政策研究,并抓好贯彻落实。三是分期分批分层次开展政策、经办和信息化应用方面的培训,提高工作人员政策把握水平和业务能力。四是加强对改革重要意义、主要政策、经办管理服务措施等的宣传,有针对性地解疑释惑,广泛凝聚社会共识。
长期以来,各位新闻界的朋友给予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大量的关心和厚爱。在此,我再次代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表示衷心感谢!同时,也希望大家继续给予支持和帮助,共同为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为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平稳顺利启动实施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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