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研究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存款保险制度的意义”。
摘要
随着经济全球化迅速发展和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开放,作为一个转轨型的发展中国家,我国金融体系存在许多不足和缺陷,国有四大银行的资产业务风险较高,大量的呆坏账,不良债权在银行信贷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危机银行经营安全,也大大削弱了我国金融机构的竞争力,使其在金融市场的发展过程中处于不利地位。随着对外开放程度的扩大和加入世贸组织,外资银行的大量涌入将使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更加激烈,大量缺乏竞争的中小金融机构将面临破产倒闭,退出市场的危险。我国长期实行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越来越显示出其局限性,如何在转轨时期将我国存款保险制度从“全额赔付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向“有限赔付的显性存款保险制度”转变,尽快建立符合市场化改革要求的存款保险制度,如何保护存款者的利益、维护银行信用制度稳定,已是我国金融业亟待解决的主要问题。同时,国际经验表明,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可保护存款人的利益,维护金融稳定,并且将国家的隐性担保变为显性担保,有助于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的完善。因此,显示条件和客观情况都要求银行系统尽快着手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本文拟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研究。第一章绪论,介绍该选题的目的意义、国内外文献综述以及研究内容。第二章概论,介绍存款保险制度定义、特征、作用、产生和发展的历史等。第三章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第四章存款保险制度的国际借鉴。第五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基本构想。最后对全文进行总结。
关键词:存款保险制度;必要性;基本构想
Abstract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economic globalization and China's financial markets, as a transitional continuously open type of developing countries, China's financial system has many insufficiencies and defects of state-owned aets, four bank busine, large higher risk of non-performing loans, bad credits in bank credit occupies a large proportion of the elite, security and bank crisis weakened the competitivene of China's financial institution in the financial markets, and makes the proce of the development of disadvantaged.Open locked and the WTO, foreign Banks will make the influx of financial institutions, the more competitive before a lack of competition of the small and medium sized financial institutions will face went bankrupt and exit the market risk.Our long-term practice of implicit deposit insurance system, and shows its limitations in the transition period in China, how to deposit insurance system from the “full compensation of implicit deposit insurance system” to “limited compensation explicit deposit insurance system”, to establish the requirement with marketization reform, bank deposit insurance system, how to protect the interests of depositors, and maintain bank credit system is China's financial stability, the main problem urgently to be solved.At the same time, the international experience shows that the establishment of a deposit insurance system can protect the interests of depositors, maintain financial stability, and the country's receive guarantee aure, helps to dominant market exit teams of financial institutions.Therefore, the display conditions and objective conditions require bank system as soon as poible to establish the deposit insurance system.This paper will accelerate the establishment of financial crisis period after the significance of deposit insurance system in its neceity in study.This paper from the following several aspects were studied.The first chapter introduces the introduction, the purpose and significance of literature review, and the research content.Chapter 2 introduces deposit insurance system, the definition, characteristic, function, the emergence and development of history.The third chapter of deposit insurance system established the neceity and feasibility analysis.The fourth chapter is to speed up the establishment of financial crisis period after the significance of deposit insurance system in China.The fifth chapter deposit insurance system of international reference.The sixth chapter is about the establishment of a deposit insurance system.Finally make the conclusion of the full text.Keywords: deposit insurance system ; neceity;Basic Blueprint
目 录
第1章
绪论………………………………………………………………………………...-*********111-参考文献......................................................................................错误!未定义书签。致谢..............................................................................................错误!未定义书签。绪论
1.1 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随着经济全球化迅速发展和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开放,我国长期实行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越来越显示出其局限性,显示条件和客观情况都要求银行系统尽快着手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如何在转轨时期将我国存款保险制度从“全额赔付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向“有限赔付的显性存款保险制度”转变,尽快建立符合市场化改革要求的存款保险制度已是我国金融业亟待解决的主要问题。本文还将从后金融危机时期加快建立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意义方面研究其必要性。
1.2 国内外文献综述
1.2.1 国外学者对存款保险制度的探究
Stiglis&Wei(1981)的研究表明,信息不对称将导致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在金融领域,这两者在决定金融机构的性质和脆弱性方面具有特殊的重要性。相对于贷款人,借款者对其投资项目的风险拥有更多信息,而存款者对贷款用途知之甚少,或者获取信息的成本相当高,从而产生了信贷市场上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金融中介机构的产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信息的不对称。当存款者将他们的资金集中到以商业银行为代表的金融中介机构手里时,这实际上表明,他们委托金融机构作为代理人对不同的借款者实施差别对待,即根据相对风险大小来对贷款进行定价,这样就可以降低借款者的逆向选择。
Diamond & Dybvig(1983)证明,在一个完全竞争的银行体系下,满足银行利润最大化的存款契约正好是消费者完全流动性保险条件下的跨期最优消费组合,这就是现代银行制度提供的流动性保险功能。如果银行没有其它流动性管理手段,流动性问题就会最终导致银行破产。由于存款者与存款者之间、存款者与银行之间信息不对称,一旦遭受来自外部的逆向冲击,拥有不完全信息的存款者无法鉴别他们的存款银行是稳健经营还是已经资不抵债,因此,银行挤兑可以同时发生于好银行与坏银行之间。最终单个的或局部的金融风险就会演变成全局性的金融危机。
Diamond,Friedman和Dybvig等认为,银行体系的脆弱性使得存款保险至关重要,因为银行业区别于其他行业的独特性在于其运用流动性负债为流动性资产融资。同时,部分准备金制度具有内在的不稳定性,它使得银行极易遭受挤兑冲击。由于银行挤兑具有传染性,因此如果没有政府的干预,单个银行无论经营得多么好,都无法经受得住持续的银行挤兑。严重的金融恐慌往往使得好的金融机构与坏的金融机构一起倒闭。除了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外,存款保
险制度还可以保护中小存款者的利益。由于信息不对称,中小存款者获取信息和监督银行的成本极高,存款保险制度可以保护中小存款者避免成为银行破产的牺牲者。
David C.Wheelock和Subal C.Kumbhake在《什么样的银行选择存款保险制度?》一文中对存款保险制度所引发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缺陷进行了研究。文章研究了肯萨斯在1909年至1929年实施存款保险制度的经验。由于肯萨斯的存款保险系统采取自愿投保原则,作者基于对单个银行数据的分析,发现高风险银行比保守的银行更倾向于加入存款保险制度,同时投保银行较之未投保银行更倾向于从事高风险投资。
Goodhart认为能够避免不必要的机构重复设置,减少官僚机构,从而有助于降低成本,尤其在银行监管方面以及在资金投入方面可以享受规模经济的好处;监管当局有丰富的经验,而且拥有大量的信息,在决定向问题银行采取适当的救助行动时,这些信息尤为重要。
1.2.2 我国学者对存款保险制度的探究
国内对存款保险制度的研究起步很晚,始于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课题组对该问题进行的研究。1997年的东南亚金融危机后关于存款保险制度方面的讨论开始趋于热烈。但是这些研究大多属于经验性的,纯理论性的研究很少,主要集中在对境外存款保险制度的介绍与借鉴、存款保险制度不适合我国国情、以及建立中国存款保险制度的设想等方面的研究。
赵令彬撰文介绍了存款保险制度在美国的建立,同时参考了香港在拟建存款保险制度的过程中己经做的一些研究和咨询工作,最后分析了这些结果对我国内地实施这一制度的参考意义。
何光辉与杨咸月介绍了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制度的基本概况,分析了这一制度的弊端以及对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制度改革方向的认识,最后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提出了一些建议。
孙文基则从运营主体、参加原则、存款保险体制、存款保险资金筹集、存款保险对象、存款保险的范围、存款保险限额、存款保险机构的职能以及存款保险资格的取消等方面介绍了各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内容,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建立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设想。
张桥云主张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应当采取官方和民间金融机构合并的形式,资本由财政部、中央银行和存款机构共同出资。
孙建华认为应该由政府和存款性金融机构共同出资建立存款保险公司,该公司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直接领导。
刘士余则认为“从规范中央银行的监管职能考虑,我们倾向于在我国建立相对独立的机构,专司存款保险职能”。
胡孝红《存款保险制度的比较研究》,冯肇伯,张桥云的《刍议存款保险制度——谈我国构建存款保险制度》,葛红玲的《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与金融监管体制的完善》等论及了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积极作用、必要性、及其制度设计。上述论述无疑具有相当深远的意义。但是,对于存款保险制度所涉及的法律问题,缺乏系统和全面的研究,尤其是对构建存款保险法律制度不具体。
1.3 论文主要研究内容
随着经济全球化迅速发展和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开放,我国长期实行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越来越显示出其局限性,如何在转轨时期将我国存款保险制度从“全额赔付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向“有限赔付的显性存款保险制度”转变,尽快建立符合市场化改革要求的存款保险制度已是我国金融业亟待解决的主要问题。
本文拟研究的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概论,介绍存款保险制度定义、特征、作用、产生和发展的历史等。第二: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第三:存款保险制度的国际借鉴。第四: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基本构想。存款保险的概述
2.1 存款保险的定义
存款保险制度是指符合条件的存款性金融机构以客户在银行的储蓄存款为标的,向存款保险机构投保,当金融机构在经营失败或破产倒闭,不能支付存款人本息时,存款保险机构通过提供贷款、紧急资金援助、赔偿保险金等方式,保证银行的清偿能力,保护存款人的利益的一种保险制度。
[3]2.2 存款保险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历史
2.2.1 存款保险制度的产生
存款保险制度最初起源于美国。1929年,美国遭遇空前严重的经济危机,引发了银行连锁倒闭的风潮,众多存户损失惨重。为保护银行和存款人的利益,回复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美国国会于1933年通过《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并成立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
2.2.2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发展历史
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加快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存款保险制度已经不仅仅是一项重大的理论问题,而是一项越来越紧迫的实际问题。我国现在虽然没有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出台,但为此作出的积极努力一达十余年之
久。
自1993年《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要建立存款保险基金,到1997年底,央行存款保险课题组成立;自2004年4月金融稳定局存款保险处挂牌,到2004年12月《存款保险条例》起草工作展开;时至2006年底,中国人民银行在发布的金融未定报告中,指出了要加快存款保险制度的建设,健全金融风险处置长效机制的必要性,并详细阐述了所要重点研究的存款保险机构的职能、存款保险的成员资格、存款保险的基金来源、最高赔付限额、费率制度安排等细节问题。2007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的有关精神也促使了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被拿上议事日程。目前,我国经济发展势头良好,降低了建立这一制度的成本和风险;银监会成立以来我国银行业监管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也为存款保险制度的出台创造了前提条件;国有商业银行改制上市取得显著成效,银行不良资产的大规模政策性集中处置工作已经告一段落。此外,经营不善的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机制也在建立之中,所有这些都表明,在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所需要的主要条件都已具备。因此,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局长张健华在参加2008年11月26日举行的“第十四届两岸金融学术研究会”时表示,存款保险制度已经上报国务院。
2.3 存款保险制度的作用
存款保险制度的积极作用主要是防范银行挤兑风险,保护存款人的合法利益,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提高金融监管水平。存款保险制度的理论基础使这种制度有助于避免“囚徒困境”问题导致的银行挤兑风潮。同时,存款保险制度还能有效地防止单个银行倒闭的局部风险演化为银行体系风险。但是存款保险制度有时又是一把双刃剑,其弊端主要是会导致道德风险和理想选择问题,其结果可能是更多的银行破产和更频繁的系统性危机。
2.4 存款保险制度的基本特征
2.4.1 关系的有偿性和互助性
存款保险主体之间的关系,一方面是有偿的,即只有在投保银行按规定缴纳保险费后,才能得到保险人的资金援助,或倒闭时存款人才能得到赔偿;另一方面又是互助的。即存款保险是众多的投保银行互助共济实现的,如果只有少数银行投保,则保险基金规模小,难以承担银行破产时对存款人给予赔偿的责任。
2.4.2 时期的有限性
存款保险只对在保险有效期间倒闭银行存款给予赔偿,而未参加存款保险,或已终止保险关系的银行的存款一般不受保护。
2.4.3 结果的损益性
存款保险是保险机构向存款人提供的一种经济保障,一旦投保银行倒闭,存款人要向保险人索赔,其结果可能与向该投保银行收取的保险费差距很大。因此,存款保险公司必须通过科学的精算法则较为准确地计算出合理的保障率,使得存款保险公司有能力担负存款赔付的责任。
2.4.4 机构的垄断性
无论是官方的、民间的,还是合办的存款保险都不同于商业保障公司的服务,其经营的目的不在于盈利,而在于通过存款保护建立一种保障机制,提高存款人对银行业的信心。因此,存款保险机构一般具有垄断性。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3.1 我国建立存款保险机制的必要性
3.1.1 能有效的保护广大存款人的利益
首先,从表面上看,他是一种被动的事后补救措施,而实质上却可起到防患于未然的作用,即主动通过减少金融机构的破产来保证存款人的利益。
其次,在金融机构真正无法经营、倒闭破产,无能力支付存款人的本息时,存款人可从存款保险公司得到一定限额内的赔偿,以实际行动保护存款人(特别是中小存款者)的利益。
再次是通过使一般存款人增加对金融机构的信心,减少现金货币的提有,增加其投资储蓄获利的可能性。
[4]3.1.2 保证银行业健康发展和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稳定
金融机构破产倒闭后,如果按《破产法》实施破产和清理,往往会使存款人的利益受到损害,严重的可能产生连锁反应,给经济、社会带来一系列的动荡,影响整个金融体系的正常运行。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可以帮助濒临破产倒闭的银行摆脱自己和财务困境,有利于控制信用危机的范围,存款保险机构通过向有问题的金融机构提供自己或促进经营良好的其他银行收购兼并经营不善的银行,同时也发挥金融监督的职能,促使金融机构合法、规范经营,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
[4]3.1.3 可以为金融机构退出市场提供有效和安全的途径
存款保险制度通过提供一种有效和安全的市场退出机制,起到防范风险,保护存款者利益,维护金融体系稳定的作用。通过想参加保险的金融机构收取一定数额的保险费,集中一笔巨额的保险基金,存款保险制度为保护金融业的稳定与发展架起两道防线:一是对陷入困境的金融机构实施自己援救;二是可以动用保险基金进行及时、科学的现金赔偿,对存款人的损害被降到最低限度,从而保护市场退出的平稳性。
3.1.4 能够营造平等竞争的环境应对入世挑战
在金融竞争中,一些大银行由于其规模、地位和影响,往往处于优势。存款者认为他们的安全有保障。相比之下,那些小银行在竞争中处于劣势。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则可为小银行创造生存的条件,提高小银行参与竞争的能力。[4]从长远看,加入WTO后,尽早建立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使我国的商业银行获得与外资银行同等的信用支持,对提高我国银行业的竞争力具有重要的意义。
3.1.5 使中央银行从保护存款人利益中解脱出来
中央银行间接保护存款人利益的主要方式,是向有问题的商业银行提供额外的清偿,这部分额外的货币投放会使正常的货币无法流通遭破坏。另外,中央银行对有问题的商业银行的保护力无确定的标准,是否帮助取决与中央银行关于银行清偿能力的判断和稳定金融的考虑,对减轻保险对存款的保护是自动的,一旦投保银行倒闭,存款人就会得到赔偿,如同给存款人一剂定心丸,有助于金融稳定。
3.2 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可行性
3.2.1 金融体系保持稳健运行
自2003年以来,针对金融机构改革与发展,中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推进金融领域重点行业和机构改革的政策措施,夯实了防范金融风险的围观基础,有效地维护了金融体系的稳定。近年来,我国金融机构改革迈出了重大步伐。大型国有银行股份制改革基本完成,而且成效显著。农村信用社改革取得阶段性成果,产权制度和内部机制改革稳步推进,历史包袱逐步化解,资产质量不断改善。一般中小股份制商业银行顺利完成财务重组。高风险证券公司重组和处置取得明显成效。保险业改革取得新进展,国有保险公司股份制改革稳步推进。通过多年的改革,我国金融业发生了历史性变化。金融机构实力明显增强,偿债能力和赢利能力呈现良性循环,其内部控制体系、风险控制和市场约束机制正在不断加强,金融市场信心不断提升,金融体系稳定性与安全性大幅增强。这使得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有了较为充分的条件,同时也为存款保险制度的有效运行提供了一个较为良好的市场环境。
3.2.2 金融法制体系逐步完善
完善的金融法律法规是规范金融机构经营行为、实施金融监管、保障金融安全的法律依据,也是存款保险制度有效运作的基础。随着中国金融业的发展,我国金融法制化进程有了较大的发展,一批重要的金融法律法规相继颁布和修改。随着《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破产法》、《反洗钱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证券法》、《保险法》、《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监测和考核暂行办法》、《信托法》和《合同法》等一系列金融法规的颁布实施及进一步修改,使我国金融法制体系渐趋完善,金融监管有了规范的法律保障。目前,我国正进一步细化并完善规范金融业行为的相关法律法规,积极推动重要金融法规早日出台,这其中包括与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相关的金融危机救助和处置法律制度。不断健全和完善的金融法律体系为存款保险制度的发展构筑了良好的法律基础。
3.2.3 金融监管水平不断提升
存款保险制度的可持续运作需要有全方位的、较为完善的金融监管体系。近年来,我国以银行、证券和保险为分业监管的金融体系逐步得到完善,而监管理念、监管手段的创新则进一步促进了金融监管水平的提高。对于银行业监管而言,银监会成立后,学习和借鉴了国际通行的监管制度、标准和技术,并结合我国实际,明确提出了“管法人、管风险、管内控和提高透明度”的监管新理念,积极改进监管方式和手段,确立并始终遵循“准确分类—充足拨备—做实利润—资本充足率达标”的持续监管思路,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以风险为本的审慎监管,初步形成了中国特色的银行业监管框架,银行业监管有效建设取得显著成效。银行业监管水平的不断提升为存款保险机构的有效运作提供低成本的可持续发展环境。
3.2.3 银行业会计准则与国际接轨
根据资产风险权重计算风险资产是一切确定评级标准、保费收入等技术性工作的基础,也是基于风险监管、防范和处置的存款保险制度的内在要求。中国银行业从2008年起全面实施新会计准则,使得银行业更加全面、系统地规范了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并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而银行业会计准则与国际接轨,也使得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的会计制度逐步趋同,从而提高了会计信息的可比性,有用性,这不仅有利于分析和评价金融风险状况和财务成果,而且有利于开展各项银行监管工作。银行业会计准则与国际接轨,可以使得银行类金融机构会计信息更准确、更规范,信息披露更完全、更透明,从而能更真实地反应其经营状况和风险程度,这也为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有利的条件。存款保险制度的国际借鉴
从世界各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具体安排来看, 根本不存在一个统一的存款保险制度模式, 不同国家的制度设计与基本运作过程各具特色, 但从整体上已出现了某些规律性的趋势:第一, 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已成为一种趋势, 更多国家的存款保险机构还承担了部分监管的职责;第二, 对单个存款人而不是存款账户实行限额保护已成为许多国家的共识;第三, 采用基于风险的差别费率
[5]已成为国际趋势。不过, 考虑到我国与成熟市场经济体制国家相比尚有较大的差距, 因此, 在借鉴国外存款保险制度成功经验的基础上, 还应选择适宜我国国情的存款保险制度的现实路径。
4.1 存款保险机构的设置
在存款保险机构的设置上, 可借鉴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做法,采取央行再贷款垫付资金、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或发行特别国债等设立存款保险基金, 以建成存款保险制度的基础性框架。在存款保险基金的运营管理上, 可设立存款保险基金理事会作为存款保险基金的最高决策机构, 并在其下设存款保险公司作为具体事务运作的执行机构。存款保险基金正式运营后, 央行再贷款、财政资金和特别国债可通过保费收入逐步偿还。
[5]4.2 存款保险机构的职能
在存款保险机构的职能方面, 应秉承“成本最小化”原则和“风险最小化”原则, 负责存款保险基会的征收、赔付和运用, 拥有对投保金融机构缴纳保费、损失情况以及相应的风险状况进行管理的基本权利, 并参加问题金融机构的撤销、破产清算工作。
4.3 存款保险机构的监管
在存款保险机构的监管方面, 考虑到我国银行业正处于转轨时期,金融秩序还有待于进一步规范, 因此, 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不仅要保护存款人利益, 更要配合以审慎的金融监管以发挥市场纪律(Market Discipline)和监管纪律(Regulation Discipline)两种机制的作用, 强化市场约束, 促使存款人、银行所有者和经营者以及监管当局都来关心银行的风险防范。同时, 还应加强相关法律体系的建立与完善, 如制定存款保险条例等, 使存款保险制度的设立和执行有法可依。
4.4 存款保险的投保原则
在存款保险的投保方面, 应当采取强制性原则, 即采取国家为主导、银行类金融机构全部参与的方式。因为如果采取自愿投保方式, 通常会出现“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 即低风险的机构嫌保费过高不愿加入, 而高风险的机构即使加入, 一旦发生非谨慎经营导致支付危机, 国家仍将不得不对其进行救助。
[5]4.5 存款保险的费率确定
在存款保险的费率方面, 可以通过向各投保金融机构征收差别保费的办法来规避, 即在初期依据投保金融机构的资产规模及资本充足率实行简单的差别费率, 以利于形成正向激励机制, 待条件成熟后, 再逐步过渡到目前国际上比较流行的风险评级差别费率。
4.6 存款保险的范围确定
在存款保险的范围方面, 应侧重于居民储蓄和企业存款。目前, 我国居民储蓄和企业存款占金融机构存款总额比重高达90%以上, 如果这部分存款有了保障, 银行压力就将大为减轻。同时, 根据巴塞尔协议, 对越来越多外资银行在华经营的本外币业务也应纳入存款保险的范围之内。
4.7 存款保险的赔付原则
在存款保险的赔付方面, 考虑到全额保险不仅会增加国家的经济负担, 而且会弱化投资者的风险意识。为充分保护绝大多数中小存款人利益、促进存款增长和稳定金融市场的原则, 保险理赔最高额可暂定为10万元, 在这一额度内给予100%的赔偿。因为根据央行2005 年的调查显示, 存款在10 万元以下的存款账户数占全部存款账户比例为98.32%。超过这一标准的增加额按递减比例赔偿。这种全额赔偿和部分赔偿相结合的方式, 可以促使存款者谨慎选择银行, 同时督促银行业加强内部控制与管理, 增强银行竞争力, 促使其稳健经营。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基本构想
5.1 组织模式
各国存款保险制度的组织模式大体有三种:官办、官民合办和民办。官办即由政府出面建立存款保险机构,美国、英国等国实行这一模式;日本、比利时等国实行官民合办的模式;民办就是银行业自己组织存款保险公司,独立进行经营,不过政府也对该机构进行必要的支持和帮助,法国、德国、意大利等国采取这一模式。鉴于中国财政资金紧张,可由政府、中央银行与保险公司按比例投资组建保险机构,机构相对独立,行使聚积、管理保险基金,开展存款保险与赔付业务,进行银行监管与风险救助,必要时进行特别融资的复合职能。机构最高权力机关为董事会,董事长由中国人民银行指派,以保证监管职能,总机构可按经济区标准下设分机构,以方便各地银行投保。
[1]5.2 保险基金的来源
在实行正式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都设立有存款保险基金,中国也可借鉴国外相关做法,建立存款保险基金,用于救助濒临破产的金融机构,正常情况下的存款保险基金来源有:(1)初始出资,即由财政部和中央银行出资以及成员机构一次性的入会费,目前共有50 个国家的存款保险体系得到政府或中央银行的资助。(2)常规以及专项保费,即向受保金融机构定期征收的一定比率的保费。(3)保费的投资收益,即将保险基金投资政府债券的收益。(4)清
算倒闭存款机构而收回的资金。(5)存款保险机构发行的公司债券。此外,在特殊情况下,存款保险机构还可以从财政部和中央银行借款,解燃眉之急。
[1]5.3 保险费率的确定
保险费率有统一费率和差别费率之分,除美国、意大利、葡萄牙和瑞典外,其他多数国家都采用统一费率制度。统一费率的优点是操作容易,其缺陷是保费的支付与投保银行的财务状况和资产的风险脱节,会刺激风险偏好型的银行追求高风险、高收益,诱发道德风险,造成不公平竞争。差别费率的优点是有利于将银行的投保成本同其风险状况相联系,减少银行的逆向选择,这应是各国保险费率制度改革的方向。但这种方法的实务操作困难较大,原因在于保险公司还无法准确地把握投保银行面临的变幻莫测的风险,也很难了解投保银行所有表内外业务的风险收益结构。今后,中国建立存款保险公司,可先实行机构费率制,大银行风险较小,费率低,小银行风险相对较大,费率应高一些。然后待条件成熟时实行风险等级差别费率制,对于信誉较高的金融机构实行优惠费率,对信誉等级较低的实行较高的费率,但应注意,费率等级不宜差别过大。因为,一方面存款保险公司对各投保银行的管理质量、市场地位及未来的风险预测很难用某些指标精确及时地进行衡量;另一方面,如果费率等级过大,就可能会引起公众对评级较低的银行的怀疑,带来新的不确定因素。
[1]5.4 保险范围的界定
这里的保险范围指参加存款保险的金融机构、保险方式、保险标的等方面的内容。在保险范围方面,根据目前情况,应做以下规定为宜。第一,关于参加存款保险的金融机构及保险方式。由于中国居民及银行的风险意识普遍不高,因此应对所有依中国法律设立的经营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包括全部本国银行、信用合作社、外资银行总行及其子行和中外合资银行、中外合作银行都依法实行强制保险。对于外国银行在中国的分行,因其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所以中国不对其承保,而在其母国提供了存款保险后方批准其在中国经营。第二,关于存款保险标的。其应限定为本币存款,如居民活期存款、定期存款、支票存款、外资银行的本币存款等。同时应将银行同业存款、洗钱存款、金融机构的资本、担保存款、大额可转让存单等列于保险之外。第三,要最大限度地减少存款保险制度的道德危害,确定合理的存款保护程度至关重要。在保险金额的确定上,应在存款保险立法中确立最高限额与比例赔偿结合的原则,具体而言,要确定每一存款人在同一金融机构存款的最高保险限额,在此限额内发生清偿危机时进行全额赔付,超过该最高限额的则按照一定比例加以赔偿。此种制度设计有利于保护中小存款人的利益,又能强化大额存款人对吸存金融机构的选择和监督作用,实现金融机构之间的有效竞争。
5.5 投保方式
世界各国一般有强制投保(英国、法国、日本、意大利、比利时、瑞典)和自愿投保(德国、瑞士),美国采取的是强制和自愿相结合的方式。强制存款保险方案的优点是它能使所有存款人都有可能获得一定金额的保护,其缺陷是它剥夺了银行是否投保的选择权。自愿性存款保险方案避免了强制存款保险方案的缺陷,但这种方案容易导致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使那些偏好风险的银行更愿意参保;同时,自愿性存款保险方案还会导致存款在银行体系内周期性的大规模转移——在经济良好的情况下向未被保银行转移,而当个别银行发生问题时,存款会反向移动,容易发生挤兑风潮。目前由于中国居民的风险意识不强,不注重对银行风险的选择,因此,应采取强制性投保以体现对各种不同性质银行的公平待遇和存款保险制度“公共安全网”的职能。但强制加入是有条件的,存款保险机构必须考察投保银行的实有资本、贷款资产的状况等,拒绝不符合条件的存款保险申请,使加入存款保险机构成为一种“安全银行”资格。[1] 6 结论
通过对国外存款保险制度的介绍和分析,可以看到存款保险制度在保护存款人利益、提高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维护金融体系稳定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随着金融全球化趋势的不断加快,我国的隐形存款保险制度已经不能满足时代的需求。目前,我国金融法规在完善、商业银行的股份制改革在不断推进,我国已经具备了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前提条件。所以我国应该在借鉴国际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我国的国情设计具体的模式,在具体模式的设计中要强调采用强制投保和风险费率来抑制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产生。减少负面效应,充分发挥存款保险制度的积极作用,完善我国的金融安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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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源期刊网 http://.cn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构建研究作者:周 蓉 张正平来源:《沿海企业与科技》2005年第11期[摘 要]当前我国正在酝酿引入存款保险制度,然而,就是否以及如何构建存......
略谈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重要意义熊劲松湖南公共关系进修学院[摘要] 从1993年美国通过格拉斯·斯蒂格尔法首次设立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二战后这种制度在其他国家推广开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