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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狱政制度的演变
一、监狱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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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奴隶社会夏、商、周的监狱设置
•据《竹书纪年》载:“夏帝芬三十六年作圜土”。所谓“圜土”,即用土构筑的圆形的围墙,夏代即以此为监狱,拘押囚犯。有人认为“夏台”为夏朝中央监狱的名称。
•商承夏,仍称监狱为“圜土”。商代还把监狱称之为“囹圄”。•西周时期,监狱仍称“圜土”或“囹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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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封建社会时期的监狱设置
•秦朝的监狱分中央与地方两类监狱:中央设廷尉狱;地方郡、县则分别设关押其所属管辖的一般案犯的监狱。
•汉承秦制,在中央设廷尉狱,武帝后又在中都洛阳设置二十六所中央监狱,汉朝地方普遍设狱,史称当时“天下狱二千余所”。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监狱机构设置有所发展,其表现: –一是曹魏时在军中设狱。
–二是西晋在其都洛阳设两狱,从而开中央设两狱制度之先河。
•唐朝的监狱设置已成体系:在中央设大理寺狱;在京师设京兆狱和河南狱;在地方,“凡州县皆有狱”。
•宋朝初年,将大理寺狱移至御史台,称“台狱”。后又恢复大理寺狱,但仍保留台狱。
•元朝监狱设置与唐宋不同的是,首次在刑部设立监狱。当然这与元取消大理寺不无关系。另外,元实行司法机构多元化,因此其监狱机构也相应多元。
•明朝监狱设置可分为中央、地方和特务组织厂卫监狱三大类,厂卫监狱主要监禁政治犯。
•清代监狱设置与明代基本相同,但由于清朝司法机构多元,相应地设有一些专门监狱。
(三)清末及民国时期的监狱设
–清末仿资本主义国家监狱,改旧式为新式监狱,促进了中国监狱设施的现代化。–中华民国北京政府时期,继续清末进行监狱改良,并着手筹建各类“新式监狱”,但据记载,中华民国元年(公元1912年)全国共设置监狱一千七百余所,直到民国十五年(公元1926年)的统计,全国新式监狱也仅建六十三所,其余仍为旧式监狱。
–中华民国南京政府时期,监狱设置分几类: •第一,普通监狱。分新式与旧式两种。
•第二,军人监狱。关押了大批共产党人和革命者。•第三,少年监狱。用于监禁未满十八岁的刑事案犯。•第四,拘留所。拘留所是警察机关直辖的监狱设置。•第五,法院看守所。各级法院均有设置。
•南京政府还没有一些特殊监狱机构,主要有:反省院、集中营、宪兵司令部看守所和“保安处分”执行场所。
二、监狱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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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封建社会时期的监狱管理制度
•我国封建社会的监狱管理制度形成于秦汉,成熟于隋唐,以后历代又进行了一些完善。
•据史料记载,秦朝已经形成了一套较为严密的监狱管理制度。主要从三个方面作了较具体的规定:
–一是在监押管理上,秦除专设狱吏,还以轻刑犯监管重刑犯。–二是在生活方面,保证了囚徒的基本生活。
–三是在劳动管理方面,有定额和质量要求,达不到者将受到处罚。
–两汉形成了一套基本完备的监狱管理制度。汉除继承秦的一些制度外,新的规定主要有:
•第一,在监押方面,–一是规定禁止囚徒与外界人员交往,违者治罪; –二是囚徒私自解脱刑具、囚衣者,罪加一等; –三是建立了“呼囚”即晚点名制度;
–四是建立了“颂系”制度,即老幼、孕妇、侏儒和老师等可不戴刑具的制度。•第二,在生活方面,一是规定囚徒有病官府给医药,若死于狱中或服役处所,无家归葬者,由官府埋葬;二是“纵囚归家”,即在年终或一些特殊情况下,允许犯人暂时归家并按期返狱的做法。
–晋代专立监狱法《狱官令》,其为中国最早的有关监狱管理的单行法规。其中对犯人衣、食、住、病都作了明确的规定,标志着中国古代监狱管理的制度化和法律化。
–隋初定《开皇律》,对监狱管理制度作了较详尽的规定。
•唐代的监狱管理制度相当详密:在监管上,实行贵贱有别、男女异狱,并据罪行等级分别囚禁;罪行轻重不同,所戴刑具亦相异,老、幼、疾、孕者免戴刑具。在生活待遇方面,狱囚衣粮家近者由家属提供,家远者由官府供给;居住上“诸狱皆厚铺席荐,夏月置浆水,其囚每月一沐”对于病囚,狱方负责请求医药救疗,病重时许家人探视。为使这些规定得以切实贯彻,唐对掌狱官吏严加规制,若狱官不兑现法规给予狱囚的应有待遇,要处罚,因此造成囚犯死亡者,要负刑事责任,重者绞。
–宋朝的狱制基本承唐制,而且宋朝已出现对一些犯罪官吏可保释的制度。–元朝监狱管理的最大特色是,实行“南北异制”方针:蒙古人囚犯可不戴刑具,汉人和南人为囚犯,不仅要戴刑具、服苦役,而且倍受狱官百般虐待,甚至折磨至死。另外,元朝规定,孕妇生产可取保在外。
–明朝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了唐宋以来的监狱管理制度,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增加了矜恤老幼、废疾尤其是妇女的狱制规定。•第二,狱囚生活待遇规定更加具体、细致。
•第三,创立提牢点视制度。“指提牢官或司狱官定期巡视牢狱安全、查点狱囚人数的监狱管理制度。
–清代的狱制较明代更加完备,凡收监、出监、保外就医、囚衣、囚粮、囚病、每日点视、封监等事项,清律均有具体而明确的规定,并尤其强调狱官责任,狱官若未按律办事,尽其职责,造成后果要承担刑事责任。
(二)清末及民国时期的监狱管理制度 –
1、清末狱制改革
•1903年,清政府批准了改良狱制的新举措,建立了京师模范监狱,该监狱模仿西方标准,设施齐全,管理规范。此后,各省纷纷效仿,从而促进了中国狱制的近代化。1910年,《大清监狱律草案》完成,作为中国第一部监狱专律,尽管该草案未及颁行,但却成为民国定监狱法之蓝本。
2、中华民国时期监狱法制的建立与实施
–中华民国北京政府于1913年修订《大清监狱律草案》,颁布了中国首部监狱法典《监狱规则》,该监狱法效法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之监狱规则,在收监、监禁、戒护、劳役、教诲、给养、卫生、释放等诸方面都作了具体规定。
–南京政府建立后,陆续制定和颁布了大量的监狱法规法令,规定了收监、监禁、戒护、劳役、教诲教育、给养、赏罚、卫生与医疗、接见与书信、假释和释放等各项制度,条文大都抄自欧美资本主义国家监狱法律,属于相对先进的近代监狱管理制度。
三、狱具制度
–从商代甲骨文中记载可知,商代监狱已使用梏和拲等狱具。西周时狱具有桎、梏、拲。桎是束缚脚的;梏是束缚手的,并两手分别加戴;拲是戴在两手之上的,所谓“两手共一木”。都是木制的器械。
–秦朝时,囚犯一般要戴称作木械、黑索和胫钳的狱具。
–汉代一般囚犯都要戴狱具。但汉朝自景帝起始建“颂系”制度,即老、幼、残、疾、弱之人犯免戴狱具的制度。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出现了一些新的狱具称谓:如西晋的“枷”,一种束颈的械具;南梁的“杻”,一种木制的手械;南陈的“锁”,一种脚镣。–唐朝在健全狱具制度方面采取了如下措施: •第一,规范狱具尺寸,明确施用对象。•第二,仿汉制,建立“颂系”制度。•第三,严禁违反狱具施用制度
–宋代的狱具制度一如唐制,正规狱具主要也是枷、杻、钳、锁和盘枷。–明朝的狱具制度较唐宋更为完备,明律的卷首便列有刑具图,狱具有枷、杻、索(铁链)、镣等,尺寸均有明确规定。而且明朝对不依法严守狱具制度,对囚犯应械而不械者,不仅处罚直接责任人,相关管理官员亦同罪。
–清朝的狱具制度基本沿袭明制,清末的狱具制度一如前清,狱具主要有脖锁、手铐、脚镣和木杻等。
–中华民国时期北京政府《监狱规则》规定:“在监者有逃走、暴行、自杀之虞及在监外者得加以戒具”、“戒具设窄衣、手镣、捕绳、联锁四种。”除紧急情况可先使用后报告监狱长官,均应得到监狱长官同意的命令方可使用。南京政府的规定与北京政府基本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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