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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以主板为例
摘 要:上市公司退市是证券市场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在证券市场上发挥着独一无二的作用,自我国九十年代中期以来,关于出台的一些上市公司退市的法律文件,对其做出了相应的规范,可与国外成熟完善的证券市场相比,我国的退市制度还很不完善,诸如在自愿退市、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退市标准等方面存在很多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上市公司的退市进程,也妨碍了我国资本主义市场的深化与改革,对市场经济的发展起到钳制作用,难以使市场发挥优胜劣汰的作用,为此,我们对我国的上市公司进行初步的探析,以寻求更好的发展路径。
关键词:上市公司;退市制度;证券市场;主板
一、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内涵及对证券市场的重大意义
(一)退市制度的内涵
作为一个成熟且完善的证券股票投资市场,不仅包括上市公司的上市制度,还应该包括上市公司的退市制度,退市制度是证券市场上至关重要、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所谓退市制度,就是指经过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合法的程序将已经不在符合上市条件的公司股票退出主要交易市场之外,摘牌或着是终止上市,这是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基本意义。退市的公司进入二级市场、三板市场、场外交易市场或者是完全退出证券股票交易市场。上市公司的退市制度分为强制被动退市和自愿主动退市,强制被动退市是指上市公司已不在具备上市的条件,因而被有关主管机关强制责令退出证券市场的情况;自愿主动退市是指上市公司依据其公司的决策部门所作出的决策、决定,从证券市场自动退出的行为。建立和完善上市公司的退市制度是世界各国证券股票市场的普遍做法。退市制度的完善及能否有效地实施,关系到上市公司证券市场的良性发展,因此备受投资者的关注。
(二)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对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重大意义
在欧美国家建立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几百年的证券市场发展历史和经验表明,退市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对提高上市公司的经营效率、实现证券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培养理性成熟的投资者、完善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有积极的作用。一个完善并且成熟的证券市场,必然有一个遵循市场规律、能使上市公司有进有出、优胜劣汰的市场。同样,借鉴国外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及其完善,对于我国证券市场发展也有极其重大的意义:
首先,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有利于优化我国上市公司治理,打击和防止上市公司高层主管掏空公司、操纵股价的行为。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可以优化公司的外围治理环境,从而建立起有效的制衡和约束机制,让经理层的行为合法化,推动公司内部治理的结构与健全。
其次,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有利于改善我国证券市场的主体结构,提高我国上市公司的整体质量,优化我国资本市场资源配置。完善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建立可以使投资者根据市场信息理性选择投资对象,使我国证券市场融资的上市公司优胜劣汰,使资本可以集结在优秀的企业和产业中。如果我国没有良好的退市制度,会造成绩效差的上市公司成为证券市场的主体,通过股民的过度投资行为扩大对市场资金的占有,必然会影响市场资源优化配置的功能。
再次,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有利于规范我国证券市场运行、削弱证券市场风险、增强对上市公司的约束力。近几年来,我国上市的公司越来越多,其中公司亏损的数量也在相应增加,与此同时,交易风险也在逐步增长。如果没有退市制度,任其亏损的公司继续在市场上运行,必然会损害投资者和股民的利益。
最后,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建立有助于我国上市公司参照相应的法律法规加强对自身经营的约束与管理,注重考虑投资者的切身利益,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从而有效的维护市场的安全运行。
二、我国现行退市制度框架和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上市公司退市概况
我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建立可追溯到上世纪九十年代初,1994年7月,我国实施了199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公司法》。该法分别规定了上市公司终止上市和暂停上市的条件及有关情形。其中对于上市公司如果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会计报告或对财务状况做不如实地记载,经查实后果严重者由证监会给予退市的处罚,在1999年开始实施的《证券法》,又对此制度进行了完善,从证券交易管理的角度进行了确认。虽然在公司法和证券法中明确规定了我国上市公司的退市制度,但在其真正施行中却经历了漫长而艰难的历程。
在国外一些完善的证券市场上,如果上市公司出现丧失持续经营能力、连年亏损、资不抵债的情况时,其上市证券交易所有权决定该公司退市,相对于国外证券市场建立的历史和经验,我国证券市场具有特殊性,且发展时间较短,因此我国的退市机制很不完善,而我国主板市场的退市制度形同虚设,在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的作用上收效微乎其微。
我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正式启动的标志是2001年4月23日PT水仙宣布退市,自此,关于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问题便成为我国证券市场聚焦的问题之一。根据我国两大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数据统计显示出,截止2010年8月,我国主板上市公司共计1894家,其中共有70家上市公司退市,大约占上市公司总数的3.8%。因此,从我国上市公司退市的数量来看,我国近年来上市公司退市的数量很少,并且占上市公司总数的比例也很低。
从我国上市公司退市分布的行业和地域上来看,退市公司呈聚集态势且分布广泛。70家的退市公司中,行业分布极不平衡,其中大部分集中于竞争较为充分且市场化程度较高的行业,如服务业、制造业和综合类等;就其地域上来看,所属地域遍及全国各个省市、自治区、直辖市,多达20多个,地域分布广泛。但是细细推敲,退市公司的地域分布也不均衡,上海和广东两地的退市公司占总退市数的比例最高,总计有24家,约占退市总数的33%。
从我国上市公司退市的类型上来看,依据其退市原因不同,主要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主动自愿退市,另一种是强制被动退市;第一种是因为公司分立或者合并,第二种是因为公司的长期经营亏损。据有关部门统计,在70家退市的公司中,有24家公司是因为分立或者合并退市,有46家公司是因为亏损而被迫退市。由此看来,我国的强制被动退市占大多数,而主动自愿退市还没有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国外的主动退市情况是非常普遍的。
(二)我国退市制度现存在的主要问题
1、单一模糊的退市标准,可操作性欠缺
上市公司的退市标准一般表述为股票持续挂牌的责任和条件,可以分为数量标准和非数量标准两个尺度。在数量标准方面,我国证券市场现行退市制度中的量化退市规则主要就是“最近三年连续亏损”这一硬性指标,其余都规定模糊,例如对于净资产、股权分布、股票市值等的具体细节没有详细规定,而成熟完善 2的证券市场的退市制度,在总资产、股票市值、净资产、利润、营业收入等方面,着重于上市公司是否有持续经营的能力。在我国未成熟的证券市场上,把公司近三年连续亏损作为唯一的判断指标,而国外成熟完善的证券市场有足够的能力判断上市公司是否具有持续经营的能力,因此,我国应学习国外重视指标的判断退市标准。
对于非数量标准和退市程序方面的规定也较为单一,缺乏可操作性,非数量标准主要从信息披露、公司治理结构等方面提出要求,其余并没有规定。我国退市制度中别的非数量标准基本为引入,目前这种状况的结果将导致一些本应退市的公司却继续滞留在主板市场上,从而使投资者的切身利益受到损害,同时这种简单粗糙的规定,使决定上市公司退市的主管有较大的自由权,造成人为操纵的色彩浓重,容易导致有违公正、公平、公开的退市决策;也使上市公司很难对照标准进行自我监控,防止发生违法的退市行为。
2、投资者的利益得不到保障
退市并不等同于破产,上市公司终止上市后,如果没有解散或者破产,仍然属于股份制有限公司,但是我国的退市制度缺乏对上市公司退市后股东权益的有效保护机制,具体体现在退市公司的出路问题、投资者股份的转让途径问题及损害赔偿问题等等,都缺乏具体的切实可行的操作解决方案。如果实行快速退市,投资者资本增值的交易权受到限制,退市公司的股票和衍生金融产品价格将大幅下跌,这样一来,便会给投资者的利益带来较大损失。还有,在现实中,有些公司由于高层主管的个人问题,利益掏空等导致公司业绩下降致使退市,而这些高层主管行为结果却全部由投资者承担下来,如何加强上市公司高层主管严重失职导致公司退市而给投资者利益带来的损失如何进行补偿并没有做出专门规定,对高层主管人员的责任追究,保护投资者合法的权益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3、公司退市自主权较差
在我国上市公司退市的自主权不强,退市类型只有强制退市一种。成熟的证券市场把退市分为两种类型:主动自愿退市和强制被动退市,既有上市公司在考虑各种主客观因素后主动自愿退市,也有上市公司不符合上市规定标准时由证券交易所强制被动退市。鉴于国外成熟证券市场上市公司的退市类型大多数具有多样化的特点,我国上市公司的退市类型较为单一,只有强制被动退市一种,大部 3
分退市都与公司亏损有关。还有我国退市标准中关于主动自愿退市规定的不足与滞后性,现有退市标准涉及到上市公司主动自愿退市的规定,仅有吸收合并、要约收购公司解散和股东大会几种情况,这些规定相比较实际情况而言还很不完善,例如一些因自身经济能力存在问题的想退市的上市公司由于自身符合上市标准而不能退市,从而影响了公司退市的自主权,也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损害投资者的利益。2004年,我国股票市场出现了因吸收合并退市的公司,直到2008年我国退市标准才增加了关于上市公司因吸收合并退市的规定,但在现有的退市标准中却没有将公司分立明确列为退市的情形。
4、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难已形成我国上市公司退市的具体操作由行政主导,难以真正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由于我国证券市场现有退市制度过于模糊和单一,尤其是量化退市制度不合乎常理且过少,导致行政干预在上市公司退市的具体操作中尤为突出,使得市场机制的约束功效很难有效的发挥其作用,致使退市制度的施行效果大为降低,制度功效大打折扣,甚至导致市场退出机制失灵,退市制度名存实亡,无法使市场资源优化配置,实现市场的优胜劣汰。其中有出现地方政府帮助面临退市风险的公司,防止其退市,也给反对公司退市各利益相关者在阻挠公司退市过程中有很大的运作空间,从而证券市场上出现了上市公司该退不退的局面,扰乱了证券市场的运作,绩效好的公司和绩效差的公司混在一起,无法使投资者分清孰优孰劣,增加了投资者的投资风险,进一步引发我国证券市场的风险。
三、我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一)股民的投资心态与理念
当今中国的股民投资心态不对,中国的股票市场中投机和炒作的事态非常严重,加之政策方面的不断影响,股民更愿意选择一些见效快、有行情的股票来进行投资,而价值投资等常见的投资方法在国内市场上基本没有效果,股民们一哄而上,在如此强大的利益驱动下,上市公司怎么会甘心退市。还有股民的投资理念不正确,在国外成熟完善的证券市场上,上市公司退市是一件很正常的事,退市后完全可以继续经营,也并不等同于破产,大家不会觉得这是一件不可思议的事。而在中国,上市公司退市却关系到各方面的利益,即便是早已资不抵债、亏 4
损严重的上市公司,仍以诸多理由如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请求时间宽限,有此可见上市公司退市等同于破产的概念已在国人心中根深蒂固了。
(二)证券市场的定位
在我国我们把证券市场当做解决国企困难的途径,这就使国有上市公司占绝大多数,国有上市公司退市具有很强的外部关联性,退市后会对周围产生很大的辐射作用,也就是说缺乏社会保障的职工一旦失业,便会成为困扰政府的头等难题;债权人不能独立行使债权。面对这些难题,退市就不只是公司本身的事情了,而是有国有银行、政府、无社会保障的职工在内的一系列社会问题,这也就导致上市公司退市阻碍重重。
(三)地方政府不当的行政干涉
首先,我国的经济是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中国股票的上市量是由政府计划部门来决定的,发行上市是有计划指标控制的,企业上市要向政府部门申请指标,而地方政府却在证券市场上迷失方向,更愿意选择当地的国有企业,对其加工改造、包装整形后从新推荐上市,这就导致以次充好的企业在政府的推举下继续留在证券市场,而很多优秀的企业因为政府的行政干预不能上市,使得企业治理结构极不完善、政企不分。
其次,地方政府往往把当地上市公司看作是衡量经济发展水平的标志,上市公司也能较好的带动当地经济的发展。在对待上市公司退市问题上持谨慎态度,这不仅关系到当地政府的利益,而且上市公司强大的融资功能对方经济的发展也有益处,例如衡量地方经济发展速度问题、利用其来建设市政工程项目、解决当地居民的就业问题等。一些上市公司明明已经符合退市的条件,地方政府却不让他们退市,用自身强大的行政职权,采用重组的政策避免其退市,再次重组改造,尽最大的努力保护公司继续留在证券市场上。
(四)上市资源的稀缺
我国的证券市场发展历史只有短短不到20年的时间,符合上市条件且力争上市的公司太多,无法实行注册制,而核准制的施行,使得公司不能在股票市场自由融资,这种体制,必然导致退市机制的弱化和滞后。上市公司一旦退出主板市场,许多发行在外的股票变成了公司的累赘,同时也成为社会的一大问题。
四、健全和完善我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对策思考
(一)建立自愿主动的退市制度
就目前我国证券市场情况来看,上市公司的退市以强制被动退市占绝大多数,往往是不符规定被有关部门勒令退市的,而公司本身不能依据自身的情况来决定是否退市,这就要求我国相关法律部门鼓励自愿退市,要普及退市并不等同与破产的概念,积极引入并落实上市公司自愿主动退市制度,同时,退市后要注意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二)退市准则的细化与健全
首先,对主板市场退市制度中的收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标准体系进行全方位总结,如对外担保的期限和水平,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和水平的体现,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及时、如实、准确、全面,合规的情况等。其次,在数量标准和非数量标准方面予以细化,在数量标准方面,在退市标准中引入关于公司股票市值、持股市值、总资产、公众持股人数等;在非数量标准方面,引入公司高管违规依法责令退市,改变筹集资金用途等。进而改善退市法规的精确度和可操作性。
(三)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就目前的发展情况而言,我国的上市公司制度规范尚不完善,大股东是其利益的主体,但中小投资者占绝大多数,在公司退市后,往往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损害最为严重。政券市场监管的核心任务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也是证券市场发展的重要保证,为此,要明确上市公司退市责任人的相关法律责任,建立相应的民事责任赔偿制度,要对其违法人员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这样才能保证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使投资者不会丧失信心,让市场源源不断的有资本注入。
(四)建立起多层次的市场体系
应该逐步建立起与主板市场相适应的多层次、多结构的证券市场体系。包括二板市场、场外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柜台市场等。当主板上市公司的业绩下滑时,可以转入二板市场;二板上市公司业绩下滑时,可以转入场外交易市场。反之亦然,场外交易上市公司业绩好时可以升为二板市场,二板上市公司绩效好的继续升为主板市场。这样多层次的、配套的市场结构体系,有利于市场的优胜劣汰,能者上,弱者下,使市场呈现一个良性循环。
(五)其他配套制度的完善
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完善有赖于其他相应配套制度的完善,应该与其他的配套措施配合进行,多管齐下。退市只是证券市场其中一个小环节,可是退市制度的施行却影响到周围诸多方面,如公司失业员工的社会保障方面,保险、医保制度,这就要求相关法律部门应该注重如何对这些失业下岗人员进行社会保障,加强这方面的立法,使公司可以放心主动退市,以不至于给社会带来压力。
五、结语
总之,完善我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是一项任重而道远、艰巨而复杂的任务,与成熟的证券市场相对比还差距很大,不可能一步做到位,需要在多方面部门的配合下共同完成这项任务。随着我国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的不断进步,证券市场的发展也将朝着更好的方向发展,与此同时,我们也可以真真正正建立一个健康的、充满活力与朝气蓬勃的证券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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