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岭南职业技术学院奖惩制度_岭南师范学院规章制度

章程规章制度 时间:2020-02-26 22:12:42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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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岭南职业技术学院奖惩制度

一、总 则

1、为增强教职员工的工作责任感,维护正常的工作、教学秩序,提高工作效率和教学质量,现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学院实行的奖惩制度,坚持以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教育与奖惩相结合的原则,力求做到奖惩分明。

3、本制度适用于在我院工作的全体教职员工。

二、奖 励

1、奖励分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两大类。精神奖励分为公开表扬、授予各种先进称号;物质奖励包括发放奖金或奖品。

2、对于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员工或部门,通过评定给予奖励。

(1)由于某一方面的杰出表现为学院带来巨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单位、部门和个人,均可授予“特殊贡献奖” ;

(2)对学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进入决策程序,经评议产生明显效果或将产生预期效果者,授予“合理化建议奖” ;

(3)完成教学、教研、科研成绩突出者,可授予“教学质量奖”、“优秀论文奖”和“岭南名师奖” ;

(4)在工作中取得显著业绩、完成学院目标的部门授予“目标奖”。有效益目标、业绩突出的部门授予“事业进步奖” ;

(5)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计划、综合测评优良者颁发“考核奖” ;

(6)在各项工作中成绩突出、贡献较大的,每学年按人数的15%-20%评选“优秀干部”、“优秀员工”。

3、对于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员工或部门,学院随时给予奖励。

(1)廉洁奉公,弘扬正气,坚持原则,敢于抵制并揭发违法违纪的人和事的;

(2)保护学院财物,防止或挽救事故的发生,敢于与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在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工作)秩序中成绩显著的;

(3)其他方面表现突出,学院认为应当给予奖励的。

三、惩 罚

1、惩罚分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惩罚可单项也可两项合并执罚。

2、对于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员工或部门,学院给予行政处分。

(1)违反规章制度或失职,但造成的影响和损失较小的,要求提交检讨书,给予通报批评,另视情节处以相应的罚金;

(2)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及失职,造成一定影响和损失的,或一年内第二次受到通报批评的,要求提交检讨书,给予记过处分,另视情节处以相应的罚金;

(3)重违反规章制度及失职,造成较大影响和损失的,或一年内第二次受到记过处分的,给予辞退或开除处分,另视情节处以相应的罚金,必要时追究其法律责任。

3、对于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员工或部门,学院给予经济处罚

(1)违反规章制度或失职的,视有关规定或情节轻重处以罚金,较轻者罚金相当于其岗位工资的10%-30%;较重者相当于其岗位工资的40%-100%,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其经济责任;

(2)财务不清、财产丢失或人为损坏,除处于罚金外,还需赔偿实际经济损失,严重者可作开除依据;

(3)贪污舞弊者,按其贪污舞弊金额的2-5倍处罚,并可立即开除。

4、调查及处理

由当事人的部门负责人在7天内作出调查材料和处理意见,报院长办公会审批。如需行政处分,由各部门将行政处分通知书交当事人并报学院人事处门备案;如需经济处罚,由各部门开出“违纪(失职)罚款单”,当月底前交学院财务处执行;惩罚结果均需记入本人档案。

5、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减轻或免予惩罚:

(1)情节轻微或出于他人强迫的;

(2)主动承认错误并有改正的决心和表现的;

(3)检举揭发他人的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

6、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要加重惩罚:

(1)在违纪事实面前拒不承认错误的;

(2)嫁祸于他人或屡教不改的;

(3)对检举揭发人打击报复的;

(4)教唆他人违反学院规定的。

7、按照劳动合同规定,员工因严重违反学院规章制度被辞退导致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应负违约责任,须向学院交纳约定的违约金和赔偿金。

8、受惩罚的员工在接到书面通知后,10天内有权向学院人事处提出申诉,请求调解或仲裁。在重新裁决前,原惩罚仍然有效。

四、奖惩的实施

1、奖惩执行部门及其权限:

(1)奖惩由人事处具体操作,院长办公会审定。

(2)各部门可在学院规定的职责权限范围内对员工进行奖励或惩罚。

(3)奖励或对个人违规罚款,单次100元以下由人事处决定执行;单次100元以上须报院领导审批。

(4)对员工给予行政处分和辞退、开除处理的,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2、奖惩程序

(1)员工表现达到本办法奖励条件之一,在学院规定的职责权限范围内进行奖励,并做好奖励记录;专项工作奖励和超越审批权限的奖励,由员工所在部门报送事迹材料交人事处送院长办公会审议,奖励金额由学院支付。

(2)员工有违反学院规定之一的,发现其违规的任何员工都应向部门主管和人事处报告。各主管接到报告后,要及时进行核实,并报学院领导;如情况属实,各部门应在权限范围内对违规员工进行相应的处罚并作好记录(部门主管、人事处和学院领导有责任为举报人保密)。

(3)被授权执罚的部门对员工进行惩罚要开具惩罚决定通知书,注明员工违规时

间、事实和扣罚金额,如有证明人和证明材料要作好记录并保存,惩罚决定送一份给学院人事处门存档。

(4)对员工的经济处罚,由人事处和学院执行的罚款统一由学院财务处收扣。

五、责任追究

1、因工作或管理失职而发生各部门内偷盗、破坏公物、违法乱纪、徇私舞弊等问题的,部门负责人必须对当事人作出处理,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责成当事人给予赔偿并进行经济处罚。一个月内未作处理的,对该部门负责人处以相当于本人当月岗位工资的罚金。

2、各级人员有违反制度的,由上一级主管负责调查、核实,并在7天内提出处理意见,由人事处发出违纪处罚通知书。15天内未作处理的,则由学院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并处以相当于本人当月岗位工资50%的罚金。

3、发生重大事故或违纪事件,必须追究上一级领导的责任。

(1)发生人为死亡事件的,各级主管均需承担责任,处以相当于本人当月岗位工资的罚金,并可作开除处理的依据。

(2)在校园内发生用电安全、食物中毒、人为火灾、打架斗殴事件或因管理不善而导致学生伤亡或经济损失较大的,对相关部门主管处以相当于本人当月岗位工资的罚金,严重者可作开除依据。

(3)对失职的当事人,由其主管负责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院长批准;对各部门负责人的责任事故由人事处负责调查和处理,报院长办公会审批。经济处罚单报学院财务处执行。

六、附则

1、本制度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2、本制度解释权归学院人事处。

广东岭南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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