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政法干警专业综合备考指导:选举制度基本原则详解_安徽省政法干警吧

章程规章制度 时间:2020-02-28 08:13:07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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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六安政法干警专业综合备考指导:选举制度基本原则详

打算报考2015政法干警考试的考生,从现在开始就要抓紧时间备考了,为了帮助考生们更好的掌握政法干警专业综合科目知识点,中公政法干警考试网特此为大家带来选举制度基本原则的详细介绍,以期各位考生对政法干警专业综合有一个更好的复习。

根据我国《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几项: 1.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选举权的普遍性是就享有选举权的主体范围而言的,是指一国公民中能够享有选举权的广泛程度。根据我国《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凡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由此可见,在我国享有选举权的基本条件有三:一是具有中国国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二是年满18周岁;三是依法享有政治权利。除此以外,公民不因诸如民族、种族、性别、财产状况、居住期限、教育程度等任何外在因素的差别,而使享有选举权的资格受到限制或剥夺。而且,根据198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对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人.均准予其行使选举权。

2.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选举权的平等性是指每个选民在每次选举中只能在一个地方享有一个投票权,不承认也不允许任何选民因民族、种族、职业、财产状况、家庭出身、居住期限的不同而在选举中享有特权,更不允许非法限制或者歧视任何选民对选举权的行使。这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在选举制度中的具体体现。

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

我国《选举法》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由此可见.我国在选举中采取的是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

4.秘密投票原则。

现行《选举法》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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