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两非行动相关制度_打击两非工作制度

章程规章制度 时间:2020-02-28 07:04:17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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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拉特旗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达拉

达拉特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达人口计生字„2011‟1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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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达拉特旗打击“两非”专项整治行动

相关制度》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严格落实“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禁止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以下简称“两非”)的规定,有效治理我旗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建立服务规范、信息畅通、管理有序、监督有力的工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旗实际,制定以下制度。

一、达拉特旗医疗保健机构B超使用管理制度

(一)根据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母婴保健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对B超的管理使用,特制定本制度。

(二)实行使用B超审批备案制度。卫生局、人口计生局各自负责对本系统使用B超的机构、人员、B超型号及数量进行审批备案,对从事B超检查的医务人员要实行培训和依法准入制度,做到持证上岗。要进一步加强对全旗B超机执机人员的教育。采取多种形式的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严格B超机的管理,严禁非法胎儿性别鉴定。《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未设有医学超声项目的,一律不准拥有、使用B超诊断仪。

(三)所有的B超室一律张贴严禁开展B超性别鉴定的醒目标志。

(四)村卫生室、个体诊所等一律不得使用B超。

(五)严格禁止未经批准彩色B超检查、染色体检测或其它医学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加强对B超孕情检查的管理。对孕妇进行的B超检查,一律实行登记备案制度。使用B超进行孕情常规检查时(怀孕14周以下)要对检查情况进行专项登记备案。对怀孕14周以上的孕妇进行B超检查,必须凭本人申请,医师出具检查单,需要两名执业医师签字,并严格遵守规定不得进行胎儿性别检查,对检查结果应详细记载。

(七)确因医学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应事先由个人提出申请,并由实施机构两人以上的专家组集体出具证明,孕妇户籍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办进行审核,再由旗卫生局报计生局审批方可进行。

(八)卫生局将不定期对各医疗保健机构及其他诊所的B超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非法使用B超及使用B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达拉特旗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

(一)为强化终止妊娠药品的经营管理工作,有效地控制终止妊娠药品的购、存、销行为,确保依法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本企业经营的终止妊娠药品不得销售给药品零售企业以及未获得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机构和个人

(三)销售终止妊娠药品必须索取《终止妊娠许可证>或《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加盖原印章,凡未索证、无证不得销售。

(四)终止妊娠药品必须从具有该类品种生产、经营资质的生产厂家或经营企业购进。必须索取药品生产企业或药品经营企业加盖原印章的合法资质证明材料。

(五)终止妊娠药品流向记录由质管员每年1、4、7、10月5日前向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书面报告,并不得迟报、瞒报,购销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

(六)对购进的终止妊娠类药品必须储存于专用仓库或专柜,双人双锁、专帐记录,专人保管。

(七)对破损、变质、过期失效的不合格终止妊娠药品应按规定的程序办理报告、确认手续,需报损,销毁的终止妊娠药品必须报药品监督管理局部门批准后监督销毁,并做好销毁记录。

(八)本制度批准之日起执行。

三、达拉特旗医疗机构禁止胎儿性别鉴定及终止妊娠管理办法 为了保持出生人口性别结构平衡,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是指除怀疑胎儿可能有伴性遗传病外,所进行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

(二)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应当由具备鉴定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抽调专家组集体审核。经诊断,确需终止妊娠的,由实施机构两名执业医师在审批表上签字盖章,并报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

(三)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有关工作场所设置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醒目标志。

(四)设置产科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等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

(五)符合法定生育条件且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不得人工终止妊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

2、胎儿有严重缺陷的;

3、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

4、离异、丧偶要求终止妊娠的;

有前款第1、2、3项情形之一的,应当提供具有开展产前诊断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结果;有第4项情形的,应当提供离婚、配偶死亡证明。

有本条第一款第3项情形需要紧急人工终止妊娠的,实施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可以根据诊断结果及时实施手术,并在手术后三日内向其所在地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报告。

(七)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的,应当及时终止妊娠。

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年满二十周岁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终止妊娠的,应当提供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机构出具的证明。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机构应当及时出具证明。

(八)医疗保健机构,对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要求终止妊娠的,应当在手术前查验、登记受术者身份证,以及规定的有关证明材料,不能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不得施行手术。

(九)开展助产技术服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助产、新生儿出生、死亡登记制度,依法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书面报告登记情况。卫生行政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相互通报新生儿出生、死亡情况。

新生儿在医疗保健机构死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及时出具死亡证明,并定期向所在地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

(十)从事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以及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有关制度,依法保护当事人的稳私,提供安全、优质的服务。

(十一)终止妊娠的药品,仅限于在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使用机构必须建立真实、完整的终止妊娠药品购买、使用记录。

终止妊娠药品,必须在医生指导和监护下使用。

(十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介绍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手术。

四、打击“两非”责任追究制度

(一)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和计生技术服务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B超设备操作人员为具体责任人。

(二)凡发现利用B超设备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及影响出生人口性别比平衡的违规行为,由卫生或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绝不姑息。

(三)对涉案的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计生服务机构,一经查实,依法对机构负责人和直接主管人员给予降级、撤职等行政处分,对情节严重的机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四)无论是哪种机构,无论是公职人员还是个体行医人员,只要实施“两非”行为,必须依法严惩。对涉案的单位和责任人,要依法严肃处理,给予吊销执业资格、降级、撤职、开除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罚。而对涉案的非法行医机构应立即依法取缔,对非法行医人员追究责任。

五、打击“两非”信息统计和报告、通报制度

(一)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严格遵守手术报告制度,应按月将辖区内的婴儿出生、死亡情况进行分类统计,按妇幼保健信息管理要求逐级上报。

(二)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每半年将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情况、婴儿生出、死亡情况统计表填报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再由旗卫生行政部门将新生儿总数和性别比等情况定期向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书面通报。

(三)新生儿在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死亡的,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出具《婴儿死亡证明》,《婴儿死亡证明》须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母婴保健技术报务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出具。

以上机构应建立婴儿死亡档案管理制度,填写《婴儿死亡报告表》,明确婴儿死亡的原因,加盖机构公章。出证后一月内须向所在地的旗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

六、接生登记制度

(一)依法开展妊娠14周以上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和接生的,应当建立手术、接生和新生儿死亡登记制度,不得遗漏。

(二)出生婴儿的登记包括婴儿的父母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婴儿出生时间、性别、胎次、健康状况等。

(三)出生婴儿死亡登记包括死亡婴儿父母姓名、所在单位、胎次、婴儿性别及死亡原因等。

七、打击“两非”有奖举报制度

为确保我旗关爱女孩行动和打击“两非”(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非医学需要的人工终止妊娠)工作取得成效,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要加强检验科、B超室、妇产科的医务人员的法制教育,提高法制意识,对B超室、染色体检测实验室人员和新上岗人员进行相关内容的岗前培训,做到人人熟悉“两禁止”制度并与相关科室人员签定岗位责任书,敦促他们严格遵守“两禁止”制度,杜绝违法行为的发生特实行有奖举报。

一、举报内容及奖励办法

(一)举报一例符合计划生育规定,怀孕

14周以上妊娠妇女孕情无故消失的,查证属实,奖励举报人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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