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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养殖场防疫制度
一、动物免疫制度
一、根据当地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制定切合本场生产实际的免疫程序,并按程序实施免疫,建立免疫档案。
二、定期开展免疫抗体监测,进行免疫效果评估,适时调整免疫程序,保证免疫科学。
三、按照国家强制免疫计划,做好强制免疫病种免疫工作,并自觉接受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监督检查和监测。
四、对体弱、有病、发育较差的畜禽,在病愈、体况健康后,及时补针免疫;对新补栏的畜禽,在隔离观察结束后进行一次强化补针免疫。
五、遵守国家兽用生物制品管理规定,使用来自合法渠道的合法疫苗产品,不使用实验产品或中试产品。
六、经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备案自行采购或政府发放的强制免疫疫苗只限本场使用,不向场外销售。
七、建立疫苗出入库制度,严格按要求储存、运输疫苗,保证疫苗质量。
八、免疫接种时,严格按照疫苗使用说明书使用疫苗。疫苗开启后在规定时间内用完。使用注射用疫苗时,严格消毒,防止交叉感染。
九、对失效、使用残余的疫苗,以及用过的疫苗瓶、药棉等废弃物,统一收集,进行无害化处理。
十、真实记录疫苗采购、使用情况,记录保存至疫苗有效期满后2年。
二、检疫管理制度
一、出售、运输动物前3天,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后方可出场;未经检疫的,禁止调离本场。
二、出售、运输种用、乳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提前15天申报检疫。
三、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相关易感动物,除按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外,在起运3天前向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四、凡从无规定动物疫病区以外引入继续饲养的动物,必须严格执行《山东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规定的报批、指定通道进入及隔离观察制度。
五、跨省引进种用、乳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前,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填写《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办理审批手续,取得山东省动物卫生监督所批准后方可引进。
六、跨省引进种用、乳用动物到达后,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在其监督下,在隔离场或隔离舍进行隔离观察,合格的方可混群饲养;不合格的,在官方兽医的监督下,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七、跨省引进种用、乳用动物隔离观察合格后继续在省内运输的,申请更换《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八、跨省引进非种用、乳用动物到场后,在24小时内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并接受监督检查。
九、按规定保存本场动物检疫受理单和检疫处理通知单。
三、防疫消毒制度
一、结合本场实际,制定消毒程序,并严格执行。
二、选择低毒、高效的消毒药品,按照使用说明进行消毒。
三、场区出入口、生产区出入口、各栋舍出入口的消毒设施、设备能正常使用。定时更换消毒药,保持有效药液容量和浓度。
四、进入场区的车辆及随车物品经消毒池或消毒通道消毒后进场,随车人员经人行消毒通道消毒后进场;进入生产区的人员必须更衣,经消毒池和消毒室消毒后进入生产区。
五、场内工作服、鞋帽、手套实行专人专用,并定期清洗消毒,不得带出。
六、所有生产资料进入生产区都必须严格消毒;运输动物、动物产品的车辆,在装载前和卸载后,及时进行清洗,消毒。
七、定期对圈舍、场地、用具及周围环境进行清扫、冲洗和消毒,必要时带畜(禽)消毒。同时,结合环境消毒,消灭老鼠,割除杂草、填干水坑,防止蚊、蝇孪生,消灭传播媒介。
八、发生一般性疫病或动物突然死亡时,立即对圈舍、处理场所及周围环境进行强化消毒。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按重大动物疫情处置规定进行消毒。
九、按规定做好消毒记录。
四、动物疫情报告制度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发现动物疫情按规定时限、程序上报。
二、确定专人负责重大动物疫情的报告管理工作。
三、发现重大动物疫情或疑似重大动物疫情时,立即向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四、报告动物疫情时,以书面形式真实报告发病的时间和地点,发病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报告疫情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和联系方式。紧急情况时用电话报告。
五、发现重大动物疫情或疑似重大动物疫情时,应当对发病及其同群动物进行隔离控制,禁止动物、动物产品流出场(厂)区,并对相关场地、圈舍、用具等进行消毒。
六、任何人员不得瞒报、谎报、漏报、迟报动物疫情,对于因瞒报、谎报、漏报、迟报重大动物疫情造成疫情扩散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追究责任。
五、无害化处理制度
一、遵守国家病死或死因不明动物处理规定,不随意处置、出售、转运、加工和食用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
二、根据养殖规模,在生产区下风处建设病死动物及粪污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
三、对病死或死因不明动物,在官方兽医的监督、指导下,按《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服从重大动物疫病处置决定,扑杀染疫动物或同群动物,对病死、扑杀的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污染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五、染疫动物、病死或死因不明动物污染的饲料、垫料、排泄物、废弃物等,喷洒消毒剂后,与尸体一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六、无害化处理结束后,对动物圈舍、用具、道路等进行彻底消毒,防止病原传播。
七、定期做好动物粪污清洗、处理、收集工作,未经无害化处理,不许随意排放或施用。
八、参与无害化处理的人员,做好个人防护,防止受到人畜共患病感染。
九、按规定做好无害化处理记录,详细记录数量、原因、方法、时间等。
六、投入品使用管理制度
一、加强养殖场(小区)投入品管理,确保生产的动物及动物产品质量安全。
二、严格兽药采购登记,真实登记兽药品种、数量、生产厂家、批准文号、有效期、采购单位、采购数量、采购日期。
三、建立兽药使用记录台账,做好领用详细记录,记载发病数量及原因、兽药使用种类、使用剂量、时间、兽医人员签字等。
四、严格执行休药期规定,供屠宰食用的动物在休药期内禁止出售。奶畜在休药期内的奶禁止出售。
五、禁止使用假、劣兽药以及农业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它化合物。
六、禁止使用不合格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七、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
八、禁止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禁止将兽用原料药直接添加到饲料和饮用水中或直接饲喂动物。
九、禁止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如肉骨粉、血粉、乳清粉、肠渣、羽毛粉等);牛、羊等反刍动物禁止使用动物源性饲料(乳及乳制品除外)。
十、对投入品实行专库专用、专人管理。各项采购、使用记录按规定保存。
七、牲畜耳标使用制度
一、根据养殖数量,定期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申领牲畜耳标。
二、按规定时间对牲畜加施耳标。新出生的牲畜,在出生后30日内加施;30日内离开养殖场的,在离开前加施;从国外引进的牲畜,到达养殖场10日内加施耳标。
三、对牲畜首次加施耳标,在左耳中部进行;需要再次加施的,在右耳中部加施。
四、耳标严重磨损、破损、脱落的,及时加施新的耳标,并在养殖档案中记录新耳标的编码。
五、未加施耳标的牲畜,不得进行检疫申报。
六、做好耳标使用管理,建立真实的耳标入库、出库、使用档案,不得买卖、转让和重复使用牲畜耳标。
八、人员、车辆、物品进出管理制度
一、养殖场(小区)人员、车辆、物品进出,应严格进行消毒,本场以外人员、车辆进入,需进行登记。
二、人员进出:人员进出应通过独立的通道进入,进出场均须在消毒室消毒后方可进出,除本场饲养人员和特殊情况需要进入养殖区人员外,其他非相关人员禁止进入养殖区,养殖人员在进入饲养区前应更换衣物并彻底消毒,离开饲养区,需更换饲养时所穿工作服。来访者如需要进入饲养区,经过有效消毒后,须穿戴具有隔离防护作用的防护服装进入饲养区。
三、车辆进出:车辆进出应进行严格消毒,实行净道入场、污道出场,除运送动物车辆,其他运输药品、饲料等物品车辆禁止进入动物饲养区。
四、物品进出:物品进入场区,需要消毒处理的,应严格进行熏蒸等消毒措施消毒,进入饲养场后,存放于生活区、饲料加工区、诊疗室等独立区域,非饲养动物直接接触饲养用具不得进入饲养区。
九、外引动物隔离制度
一、养殖场(小区)兽医主管责任人负责外引动物管理工作,兽医技术人员具体负责外引动物隔离观察、强制免疫等工作。
二、养殖场(小区)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在指定的隔离场对外引动物进行隔离观察。大中型动物隔离期为45天,小型动物隔离期为30天。
三、隔离期间,每日进行 1 次群体健康检查,每两天进行 1 次个体测温;每两天进行 1 次活体消毒和环境消毒。
四、隔离期间,配合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好监测工作。
五、隔离期间,发现动物发病、死亡,立即向动物卫生监督监督机构报告,并做好消毒工作。
六、外引动物在隔离期满,无动物疫病发生,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许可,方可与养殖场动物混养。
七、做好外引动物隔离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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