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宝山区气象局票据与印鉴管理制度修订_印章票据现金管理制度

章程规章制度 时间:2020-02-28 04:27:13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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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气象局票据与印鉴管理制度(修订)

第一条

本制度所指票据是指:

(一)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据——事业单位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规章的规定,在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时,向被收费单位或个人开具的收款凭证。

(二)发票(含普通发票及增值税发票)——单位依据收费许可证和税务登记证,在从事经营、服务性活动时,向被收费单位或个人开具的收款凭证。

(三)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事业单位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等经济活动时,向被收费单位或个人开具的收款凭证。

(四)财政部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源、国有资产和提供特定公共服务时,向被收款单位或个人开具的收款凭证。

第二条

各类票据要严格分清使用范围,不得混用;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不准转借、转让、倒卖、代开、撕毁、涂改和伪造;不准在填写票据时弄虚作假。

第三条

票据的购买(领取)

(一)发票由票据管理员负责到指定的税务机关购买,自行指定一名除出纳外的人员担任票据管理员。

(二)单位领用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按照“分次限量、核旧领新”的原则向计财处办理。申领票据应由单位票据管理人填写申请单,经本单位领导签字同意。

(三)购买(领取)的票据由票据管理员按发票类型建立《票据领用登记簿》进行登记。

(四)领用票据时,应填写《票据领用登记簿》并注明需领用票据的种类、数量、日期,交票据管理人员留存,由领用人签字,方可领出。在发票缴回时核对注销,票据领用部门对领用的票据要指定专人负责,妥善保管。

(五)启用票据前,应检查是否有缺号、漏号或重号,发现上述情况,应及时向发票管理员报告。第二次领用票据时,应交回第一次领用的票据,依次类推。

第四条 票据的使用管理

(一)发票的使用要根据单位收费许可证和税务登记证许可范围为依据,单位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后,应及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手续。

(二)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应严格按照《上海市气象局收费票据管理实施细则(修订)》(沪气发„2014‟252号)按范围开具。

(三)票据应按编号顺序开具,不得拆本使用,内容填写必须真实完整,字迹清楚,大小写相符,印章齐全,全部联次必须一次复写,内容完全一致。

(四)票据使用时填写内容必须规范完整,若填写错误应另行填开,不得涂改、挖补或撕毁,应在全部联次上加盖“作废”戳记,保存其各联备查。

(五)已出具的票据丢失,不准再次重开,可在对方单位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后,经单位领导同意,提供加盖单位发票专用章的发票存根联复印件。

(六)严禁签发空白票据,不准将票据借给任何单位或个人使用和代理结算。

(七)收费票据要与收入台账及时核对,确保票据记录与实际收款一致、与会计账簿一致,如有不一致情况发生,应指定人员进行清查,并按相关规定进行纠正。

(八)收费票据应由单位票据管理人员登记保管,并分类设置收费票据登记簿。登记薄应包括领用日期、领用份数、起始终止号码、使用结存情况和经办人等内容。收费票据、收款专用章的保管要符合会计内部控制制度。

(九)单位应加强收费票据的使用、保管管理,加强对票据管理员的教育,坚决防止以下违反收费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1、擅自印制和使用收费票据;

2、私自刻制、使用和伪造票据监(印)制印章;

3、伪造、制贩假收费票据;

4、未按规定范围使用收费票据;

5、擅自转借、转让、代开、买卖、销毁、涂改收费票据;

6、利用收费票据超出规定范围和标准的收费;

7、互相串用各种票据;

8、不按规定接受财政部门及其委托票据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或不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

9、丢失毁损收费票据;

10、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对违反收费票据管理、被相关监管部门审查发现问题的单位将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后果的,要依据有关纪律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条 票据的核销

(一)票据开具人员在使用完毕后,应在每本票据存根联封面上注明票据开具金额、作废号码,并将存根联及时交还票据管理员,办理核销手续。

(二)票据管理员须检查票据开具使用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金额是否入账、存根与作废联是否完整,审核无误后在登记本上做注销登记。已经收回的发票存根应按发票顺序号排列、归档,以便日后查阅。

(三)如遇单位合并、撤销等特殊情况,按税务机关规定需要撤销或更换发票的,应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向原购领发票的税务机关办理发票的撤销、更换手续,一律不准私自处理。

第六条 要妥善保管票据,如有遗失、被窃等情况,及时向本单位和财务核算中心领导汇报,并登报声明作废。

第七条 应当按照财政部门和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指定专人存放和保管票据,不得私自损毁。

第八条 已开具的票据存根联和票据领用登记簿,保存期满,登记造册,报经主管部门查验后销毁。

第九条 印鉴包括财务专用章、单位法人印鉴和发票专用章。

第十条 单位的印鉴指定专人保管,所有印鉴必须存放在加锁的柜屉内,防止丢失。非保管人员不得擅自使用,任何人不得携带印鉴外出。特殊情况需带出时须经本单位领导批准。

第十一条 印鉴和票据要分开存放,财务专用章和法人章要由二人分别保管,不准由一人同时保管。

第十二条 票据保管员存放未使用空白票据时,应与印鉴分开保管,更不得将空白票据事先盖好印鉴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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