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教职工考勤制度_教职工考勤制度

章程规章制度 时间:2020-02-28 04:25:10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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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教职工考勤制度

为加强教职工的管理,严肃工作纪律,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和各项工作秩序,增强教职工的责任感,强化教职工岗位意识和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也为教职工评职、晋级、选优和津贴发放提供准确的依据,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学院的工作实际,特重新修订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教职工考勤制度。

一、各类假期的规定及请假期间待遇

1、事假

教职工因私事不能正常上班,可请事假。请事假时,无特殊情况必须事前办理请假手续,如遇特殊情况本人来不及亲自请假时,可委托他人办理。请事假必须填写统一的请假条。按教职工管理权限报领导批准并将工作安排好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事假一般为一周以内。事假一月以内工资照发,年内累计事假超过1个月的,年终考核时不能评为优秀。年内累计事假超过6个月的,不参加学年的年度考核,不计算考核年限,不能计算连续工龄。

2、病假

教职工因伤病不能正常工作,可请病假。病假在三天以内,由学院卫生所出据病休证明;三天以上须持有医疗保险的指定医院诊断书(急诊可提交其他医院诊断书),经院卫生所审查盖章,按权限批准后方可休息治疗。

根据国发[1982]52号和黑人办字[1998]131号文件规定,病假两个月以内,发给原工资;病假超过两个月者,从第三个月起对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对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减少工资基数为职等工资、职等津贴、10%工资。

3、婚假

根据文件规定,职工本人结婚时,可以准假3天。

根据2002年《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职工晚婚的,增加婚假15天,假期工资照发。

4、产假

根据1988年国务院第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难产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产,每多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对怀孕期间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根据2002年《黑龙江省人口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职工依法实行晚育的,女职工产假可延长到半年,假期工资照发,不影响聘任、工资调整、职级晋升;男职工享受护理假5至10天,特殊情况可以参照医疗单位意见适当延长,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

产假期满,因病需要继续休养者,按病假处理。

5、丧假

根据[1980]劳总薪字29号和[1980]财企字41文件规定,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去逝时,需由本人料理丧事的,可以准假3天(如果路途较远,另给予路程假)。假期内工资照发,车船费由职工自理。

6、探亲假

凡工龄满一年的教职工与配偶或父母分居两地的,可享受探亲假。

两地生活的已婚职工探望配偶,每年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一次,假期为20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一次,假期为20天。探亲期间工资照发。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职等工资、职等津贴、10%工资三项之和)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单位负担。

凡符合享受探亲假待遇的职工,都安排到寒暑假期间内,但要履行请假手续,经本部门领导审核后,报人事处审批,否则不予报销探亲费。

凡休事假、病假、产假、婚假、丧假者,按所休假天数扣发岗位津贴和误餐费。

二、考勤办法

1、学校职工必须自觉遵守工作纪律,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或擅自离岗,杜绝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发生。

2、各院、处、室要认真执行考勤制度,要选派一名敢于坚持原则,对工作认真负责的同志做兼职考勤员,负责统计本部门人员的出勤情况,并于月后3日内将本部门出勤情况报送人事处,作为发放工资及岗位津贴的依据。

3、各部门领导要以身作则,积极支持考勤员的工作,对本部门同志要经常进行遵守工作纪律的教育,对违反工作纪律的职工要及时给予批评教育,同时要监督检查考勤员的工作。

4、各部门的考勤员要认真负责,尽职尽责地做好考勤工作。对本部门职工的出勤情况要实事求是的逐日记载,如有失职行为,对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和考勤员要给予批评,酌情扣发岗位津贴。

5、各部门的考勤记录,由考勤员根据每人出勤情况如实登记,对未到人员,考勤员应写明未到原因:凡请假的,经部门领导批准后及时通知考勤员,没有接到通知,考勤员有权按无故缺勤处理,对外出办事(公出)人员也要有考勤记录。

6、职工要严格遵守上、下班时间,每月无故迟到、早退累计三次为旷工一天,并取消该人当年评选各类先进个人的资格。

7、教职工请病、事假时间累计计算。累计8小时视为一天。

8、对不履行请假手续未到岗者,一律视为旷工。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按规定予以辞退。

9、学院召开的学习、会议、各类大型活动、公益劳动等由各部门负责考勤,无故缺席者按当日缺勤处理。各单位此后将出勤情况报召集单位审定后送人事处备案。

10、对没有正当理由,不接受领导交办工作任务的人员,由本处室领导提出处理意见,经人事处审查核定后报院领导批准执行。

三、考勤检查

1、学院成立由人事处、教务处、院办、党办组成的考勤检查小组,对各部门及职工考勤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2、考勤小组检查的主要内容:

(1)是否有迟到、早退现象;

(2)是否有不请假现象;

(3)是否严格执行请假手续;

(4)工作时间是否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5)各部门领导和考勤员是否对考勤工作认真负责。

3、违反劳动纪律的处理规定

(1)迟到、早退每月一次扣发岗位津贴20元、二次扣发50元、三次停发当月出勤津贴,同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2)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如打扑克、下棋、玩游戏、干私活、无故乱串处室、网络聊天等现象,如有违纪者每次每人扣发50元岗位津贴,同时扣发所在活动场所主管处室领导岗位津贴100-200元。

(3)工作出现漏岗者,每次扣发50元,并追究责任。

(4)旷工一天扣发相应工资及全月岗位津贴。

(5)发现有不请假现象和不严格履行请假手续的单位,扣发该单位领导岗位津贴(按每一人次20-50元)。

(6)对不按要求时间报送《 月份出勤情况统计表》单位,缓发该单位当月全部岗位津贴,并根据情况对该单位的领导及考勤员扣发一定数额的岗位津贴。

4、各部门考勤所扣岗位津贴归本部门使用,学院考勤小组检查所扣岗位津贴上缴学院。

5、各部门人员出勤情况,将作为年终评选先进单位的重要依据之一。学院对于考勤制度执行情况好的部门和考勤员,年终给予一定的奖励。

四、请假手续和批准权限

1、凡请各种假均应履行请假手续(填写请假条)。

2、事假在3天以内者,由各部门领导批准;4—7天以内者,由所在部门领导同意后报人事处审批;7天以上者,须上报学院领导审批。

3、教师请假涉及课程的应经教务处同意,并妥善处理后,方可准假。

4、病假3天以内,由所在单位领导批准,4天至7天的病假报人事处批准,7天以上由学院主管领导批准。

5、各部门领导请假一天以上或公出,应由主管领导批准。

6、产假、婚假、丧假、探亲假等同意执行后,须报人事处审批并备案。

7、各种假应按批准权限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因急事、急病等特殊情况事先不能请假者,可委托他人办理或凭有关证明事后办理补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需由学院领导批准的,均报人事处呈办。

五、其它

1、各类假期遇寒暑假、公休日、法定假日均不顺延。

2、外出学习、面授、公差、进修,均应在考勤表上注明,请假条须附在考勤表上报人事处。

3、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

2006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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