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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贯彻四项监督制度
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
四项监督制度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
告办法(试行)》
《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 《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
一、四项监督制度出台的时代背景
1、四项监督制度回应了广大干部群众对遏制选人用人不正之风的关切和期待
2、四项监督制度贯彻了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中央领导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提出的新要求
3、四项监督制度是针对《干部任用条例》等法规制定的具体实施细则
1、四项监督制度回应了广大干部群众对遏制
2、四项监督制度贯彻了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中央领导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新要求
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把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作为党的建设的一项重大任务,明确要求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监督。
2009年5月,中组部部长李源潮在全国干部监督工作会上指出,吏治腐败是危害最烈的腐败,也是干部群众最为痛恨的腐败。用人上的歪风邪气刹不住,党在人民群众中就站不住脚,党的执政地位就有丧失的危险。我们必须增加忧患意识、责任意识,以最坚决的态度同用人上的不正之风进行战斗。
2009年9月,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进一步强调,要健全干部选拔任用监督机制和干部选拔任用责任追究制度。推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
2010年1月,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中强调指出:“要认真执行和不断完善各项监督制度,积极探索加强监督的有效途径和方式方法,加大监督制度创新力度。”
2010年5月6日,中组部部长李源潮在部署四项监督制度视频会议上强调,从严治党,关键是从严治吏。要继续以最坚决的态度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加大对违规违纪用人行为的查处力度,重点开展买官卖官问题专项整治,让卖官者身败名裂,让买官者“赔了夫人又折兵”。
3、四项监督制度是针对《干部任用条例》等法规制定的具体实施细则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三章 民主推荐 第四章 考察 第五章 酝酿
第六章 讨论决定
第七章 任职
第八章 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 第九章 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第十章 交流、回避
第十一章 免职、辞职、降职 第十二章 纪律和监督
第六十五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第六十八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责任制。第十三章 附则
3、四项监督制度是针对《干部任用条例》 等法规制定的具体实施细则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二、四项监督制度的主要内容
1.《责任追究办法》 2.《有关事项报告办法》 3.《“一报告两评议”办法》 4.《离任检查办法》
1、《责任追究办法》
一是在“追究谁”的问题上,《办法》划分了5类责任主体,明确了38种责任情形: 1.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有关领导干部 2.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 3.干部考察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 4.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 5.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
二是在“如何追究”问题上,《办法》规定了责任追究的3种方式: 1.组织处理 2.纪律处分 3.司法处理
三是在“谁来追究”的问题上,《办法》明确规定了两个责任追究主体: 一是组织人事部门 二是纪检监察机关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流程图
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或者 有关领导干部责任的10种情形
(一)违反干部任免程序和规定,个人指定提拔、调整人选的;
(二)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的;
(三)不按照规定召开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
(四)个人决定干部任免或者个人改变党委(党组)会议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的;
(五)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
(六)违反规定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提高干部职级待遇的;
(七)授意、指使、强令组织人事部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阻挠、制止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对选人用人问题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
(八)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
(十)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 或者有关领导干部责任
创下了中纪委查处省部级高官历时最长纪录(两年半时间)的王怀忠案,是一个典型 “领导钦点”干部的例子。王怀忠,前安徽省副省长,曾任阜阳市市委书记,那时熟悉他的人都知道 “只要他想提拔谁,说一句就管用,谁也别指望对着干。” 被称为“批发权力的市委书记”。
追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 和有关人员责任的8种情形
(一)不按照规定的基本条件、任职资格、方式、程序和范围进行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的;
(二)不如实向党委(党组)报告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等情况的;
(三)不按照规定征求纪检监察机关对拟任人选的意见,或者不如实向党委(党组)报告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建议的;
(四)不按照规定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
(五)对反映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问题不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核实后不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
(六)对本地区本部门领导成员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行为不提出反对意见的;
(七)不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不力,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
(八)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追究干部考察组负责人和有关 人员责任的8种情形
(一)更改、伪造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结果的;
(二)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范围进行考察的;
(三)对反映考察对象问题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举报不进行调查核实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四)隐瞒、歪曲、泄露考察情况的;
(五)接受考察对象或者考察对象请托人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或者支付凭证等财物,参加考察对象或者考察对象请托人安排的消费活动,以及接受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特殊接待的;
(六)不认真审核干部档案,导致干部信息不准确,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按照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八)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追究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领导干部 和人员责任的4种情形
一)不如实向组织人事部门回复掌握的有关拟任人选遵守党纪政纪情况的;
(二)不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
(三)对发现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不进行调查处理的;
(四)对反映拟任人选问题的性质严重、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举报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核实的。
追究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责任的8种情形
一)在个别谈话推荐和考察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营私舞弊,收受或者给予他人财物,安排或者接受他人安排的消费活动的;
(三)利用职务便利违反规定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
(四)要求提拔本人近亲属,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的;
(五)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或者选举中搞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的;
(六)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有关情况的;
(七)故意向干部选拔任用问题调查部门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不实材料的;
(八)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2、《有关事项报告办法》
《办法》明确规定了1个责任主体和12种应当事先报告的情形:
12种事前报告情形:
▲ 5种情形是应当按照要求书面报告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的 ▲ 7种情形是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意见的 应当按照要求书面报告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的5种情形
(一)在机构变动或者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干部的;
(二)越级提拔干部的;
(三)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不经民主推荐,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的;
(四)市、县、乡党政正职在同一岗位任期不到3年进行调整的;
(五)其他应当事先报批的事项。
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意见的7种情形
(一)破格提拔干部的;
(二)除领导班子换届外,一批集中调整干部数量较大的(具体数量界限由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实际确定);
(三)领导干部的近亲属在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系统)内提拔任用,或者在领导干部所在地区提拔担任下一级领导职务的;
(四)领导干部的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提拔任用的;
(五)领导干部因被问责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拟重新任用的;
(六)超过任职年龄或者规定任期需要继续留任的;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3、《“一报告两评议”办法》
“一报告两评议”是指,地方党委常委会每年向全委会报告工作时,要专题报告年度干部选拔任用情况,并在一定范围内接受对本级党委干部选拔任用情况和新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民主评议。
在报告评议时机上:一般安排在当年年底或次年年初的全委(扩大)会上进行,可以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总结或年度考核结合进行, 在参评人员范围上:确定了全委会成员、下一级党委和政府行政主要领导成员等六类人员, 在报告内容上:提出了包括选拔任用干部总体情况、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等6项具体情况。
在评议方式上:采取无记名方式填写《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评议表》和《新选拔任用干部民主评议表》, 在责任主体上:明确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会同本级党委组织实施。
在评议结果运用上:一是对满意度高的党委,要予以表扬;二是对满意度明显偏低、干部群众反应强烈的,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三是对满意度明显偏低、干部群众意见集中的干部,本级组织部门要对其选拔任用情况做出说明,并进行相应的教育和处理。
4、《离任检查办法》
“离任检查”是指,市县党委书记因提拔使用、平级交流、到龄退休等原因即将离任时,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对其任职期间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
在检查主体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一般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派出的干部考察组或干部监督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在检查内容上:规定了包括任职期间市县党委选拔任用干部情况、本地区用人风气情况,特别是离任前有无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等6种情况。
在检查程序上:规定了会议报告、民主评议、干部谈话、查阅相关材料等6项程序。
在参评人员上:包括全委会成员、纪委常委成员等5类人员。
在结果运用上:一是明确提出了对干部任用职责总体评价“满意”、“基本满意”两项比率合计不足三分之二,或者用人风气总体评价“好”、“较好”两项比率合计不足三分之二的人员,要采取相应的组织处理措施,其中拟提拔使用的,应当取消其资格。二是检查发现严重违反干部任用规定,以及在干部任用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要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对于拟提拔使用的,先取消其提拔资格,再视情况作进一步处理三、四项监督制度的突出特点
1、在完善监督体系上实现了新突破。四项监督制度相互衔接配套,初步构成事前要报告、事后要评议、离任要检查、违规失责要追究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体系,使选人用人的重要方面、关键环节都纳入监督范围,整个选拔过程都置于严格的监督之下。
2、在明确责任主体上实现了新突破。通过细化政策界限、规范操作程序、明确追究措施,初步破解了长期以来困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责任主体界定不清、责任情形划分不明、责任追究不到位的难题,使责任追究更具有针对性、操作性和实效性。
3、在监督重点和关键环节上实现了新突破。进一步强化了对各级党委(党组)“一把手”及各级组织人事部门的监督,突出了监督重点,抓住了关键环节,增强了监督效力,以责任追究促正确履职,促使各级党委(党组)、领导干部、纪检干部、组工干部增强责任意识。
4、在强化监督效果上实现了新突破。改进了监督视角,完善了监督方法,不仅要看干部选拔任用的过程,更要看干部群众对本地区、本单位选人用人满意度高低这个结果,这对于有效地解决选人用人上“表面走程序、背后搞猫腻”的问题,将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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